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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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时期治税思想的内在要求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提出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要求,把“法治”放在了首要位置,这表明了它的重要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法,杜绝自立章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纳税人也同样须要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三)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源自文库
1.
在依法治税强烈的社会氛围下,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先决前提。当前,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意识的缺乏,导致依法治税得不到该有的重视,使税收执法时期性与区域性出现差别,妨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就纳税人而言,欠缺了自觉守法的自觉性,遵从税法的意识弱化,从而导致了偷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
1985年至1987年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税法制度。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1988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主要对税收整治的同时,进行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恢复征收印花税,1991年为统一全国税收征管办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3年至199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税收系统已经从一个单一化的税制下变为更多环节、多层次、多税种的监管体系框架,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迎来了全面、结构性的改革。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源渊于欧美。欧美诸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大抵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所谓统括式,即将税收征管规定与各个税种统一在一个法律之中;另一种是以德法为代表的所谓并列式,即在税法之外,以独立的成文法规定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形成税法与税收征管法并列的格局,突出了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模式采用了德法的“成文法”模式,就各税的征收管理相继颁布了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以及国税犯则取缔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径,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我国大力奉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原有的过于简单的税制已难以顺应变革的复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适应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对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进行了周全深刻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共分十章,计一百二十八条。它有五大特点:
1、国税优先权。即规定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付。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
2.
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也是依法治税的重点所在。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部分税务人员税收法律思维模式模糊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曲解了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所在,其存在问题主要有: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严随意性较大、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力、执法不到位、执法能力欠佳。如果税收执法不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办事,必将造成对税收执法主体、纳税主体以及法律关系本身的危害。
中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统一的。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3年颁布的《农业税暂行税则》;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这些根据地的税收法令,都是新中国税法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税收制度不统一,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必要废止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的规定,在1950年月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3.
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必须要有依法治税作为先决的前提条件,这样依法治税才可以得到严格的实施。现如今的状态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得不到有利的发展。法律层次较低,以及一些法规政策经常变化,税法体系和税法间衔接不畅。
二、我国与日本的税收法律现状对比和分析
(一)日本税收法律
日本是西方经济大国之一,也是西方税收大国,为了确保税收收人和税收机制的正常运转,日本自明治维新时代确立了现代税收体系的同时,即着手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制。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汲取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法律体制中许多要素,逐步建立起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可以说,日本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比欧美主要国家更完整、更缜密。
1979年至1982年,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国家先后制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国务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等税收法规。
1983年至1984年,我国主要是进行了国企业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雍正年早期,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此法结束了长久以来地、户、丁划分征税的杂乱现象,实现了赋税合并的过程,并且地主豪绅不再有免役特权。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因为受到西方税制的影响,各个时期的法律对税收均有规定,使税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
关键字:依法治税 依法纳税现状 对策 纳税人意识
一、当前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
(一)税法的产生和演变历史背景
1.
有税必有法,税法不是人类出现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后才泛起的。国家为了维持军队、国防、监狱、法庭等部门和组织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层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就需要花费物质财产,但是国家这个组织自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制造财富,它所须要的物质财产只能从社会生产者手中取得。因此,国家须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产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所以说,税法是国家组织收入和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税法是一直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改革开放前中国税法制度的变革,从1950年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建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历经了1953年、1958年、1973年的三次大调整。
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改,经过三年的恢复时期,到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在1958年得到统一;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税制。但是,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税收虚无主义盛行,税目税率太多太杂,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
明和历代一样,还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农业税、田赋为主,辅之以丁税、差役。中叶后改实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归并之势。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以银征收。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清朝成立后,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从康熙五十五年起,清政府开始奉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
2001年以后,中国不断完善税制,通过改革一步步实施改革: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完善所得税制、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完善财产税制。这些改革使中国的税制得到了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平等,加强了宏观调控作用,在增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及意义
1.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指凭借税收法律制度,使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征税主体依法征税,从而达到良好公平的税收法治状态。
2.
我国奴隶主统治的时期,是中国税法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出现并且处于初级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相对简单,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在税收立法方面,奴隶制的税法体现了税收平等的思想,这成为之后税收立法的原则。
早在夏朝,我国就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实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西周时,有九种赋税,不光有人头税,并且有商税和货税。
2、连带纳税义务。是指发生纳税义务继承时由2名以上继承人对同一国税承担的缴纳全部税款的连带责任。共有物、共同事业和属于该事业的财产应缴纳的国税由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国税征收法》第33条规定的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为2人以上时,彼此间负有连带纳税义务。
3、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如果纳税人不在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应交税款的15%课以罚金;所得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处以10%--15%的罚金;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税、骗税的,按应补税款处以35%的罚金。日本的涉税经济案件分为偷税犯罪和秩序犯罪。对秩序犯罪者,一般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犯罪者,一般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学号:2010101552
学生姓名:菲罗拉·马力克
院部: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政学
年级:2011-1
指导教师姓名:艾尔肯·阿巴拜克
完成日期:2015年4月15日
摘 要
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首要原则。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司法建设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税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以使我国的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且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仍然处在一个比较薄弱的水平,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分析纳税人意识现状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从而提升全民纳税意识,做有纳税意识的纳税人。
4、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日本国税通则》对纳税人的的权利保护有:①延缓征收制度;②行政复议制度;③禁止超额抵押。
2.
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出发,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一条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依据。国家进行重要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而税收工作作为重要手段,毫无疑问的要依法进行。实际上,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重要构成部分。
从税收的自有属性看,其依附国家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在法治不可或缺的前提下就决定了税收本身的这种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自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税收的方法实现了调配企业和国家的关系,而且过高的收入和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都通过税收得到了有利的调节。
1994年新中国迎来了成立以来范畴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通过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订的,推行后从整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20世纪末,适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初步成立,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加快经济、扩大开放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紧要作用。
秦统一六国后,田租、赋税是秦国的重要财富来源。除此之外另有徭役制度,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隋及唐前期是以租庸调制为赋税的基本制度。
唐中后期,唐德宗制订两税法,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平衡负担。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实行钞盐法,政府通过收费的方式向商人发放钞盐券,商人凭券买盐贩卖。宋盐税是当时国家主要收入。
到春秋时期,鲁宣公实行了“初税亩”,初税亩土地私有制初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是历史上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迈进。
战国时期打开了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大门,封建制的税法经过了一个从简单到繁杂、从不够成熟到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战国时,各诸侯国将赋税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在赵国,贵族和平民都要依法如数纳税,否则将被依法治罪;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除了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外,也要按人头征收人头税。
(三)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源自文库
1.
在依法治税强烈的社会氛围下,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先决前提。当前,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意识的缺乏,导致依法治税得不到该有的重视,使税收执法时期性与区域性出现差别,妨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就纳税人而言,欠缺了自觉守法的自觉性,遵从税法的意识弱化,从而导致了偷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
1985年至1987年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税法制度。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1988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主要对税收整治的同时,进行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恢复征收印花税,1991年为统一全国税收征管办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3年至199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税收系统已经从一个单一化的税制下变为更多环节、多层次、多税种的监管体系框架,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迎来了全面、结构性的改革。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源渊于欧美。欧美诸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大抵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所谓统括式,即将税收征管规定与各个税种统一在一个法律之中;另一种是以德法为代表的所谓并列式,即在税法之外,以独立的成文法规定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形成税法与税收征管法并列的格局,突出了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模式采用了德法的“成文法”模式,就各税的征收管理相继颁布了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以及国税犯则取缔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径,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我国大力奉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原有的过于简单的税制已难以顺应变革的复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适应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对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进行了周全深刻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共分十章,计一百二十八条。它有五大特点:
1、国税优先权。即规定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付。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
2.
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也是依法治税的重点所在。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部分税务人员税收法律思维模式模糊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曲解了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所在,其存在问题主要有: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严随意性较大、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力、执法不到位、执法能力欠佳。如果税收执法不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办事,必将造成对税收执法主体、纳税主体以及法律关系本身的危害。
中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统一的。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3年颁布的《农业税暂行税则》;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这些根据地的税收法令,都是新中国税法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税收制度不统一,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必要废止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的规定,在1950年月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3.
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必须要有依法治税作为先决的前提条件,这样依法治税才可以得到严格的实施。现如今的状态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得不到有利的发展。法律层次较低,以及一些法规政策经常变化,税法体系和税法间衔接不畅。
二、我国与日本的税收法律现状对比和分析
(一)日本税收法律
日本是西方经济大国之一,也是西方税收大国,为了确保税收收人和税收机制的正常运转,日本自明治维新时代确立了现代税收体系的同时,即着手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制。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汲取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法律体制中许多要素,逐步建立起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可以说,日本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比欧美主要国家更完整、更缜密。
1979年至1982年,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国家先后制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国务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等税收法规。
1983年至1984年,我国主要是进行了国企业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雍正年早期,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此法结束了长久以来地、户、丁划分征税的杂乱现象,实现了赋税合并的过程,并且地主豪绅不再有免役特权。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因为受到西方税制的影响,各个时期的法律对税收均有规定,使税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
关键字:依法治税 依法纳税现状 对策 纳税人意识
一、当前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
(一)税法的产生和演变历史背景
1.
有税必有法,税法不是人类出现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后才泛起的。国家为了维持军队、国防、监狱、法庭等部门和组织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层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就需要花费物质财产,但是国家这个组织自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制造财富,它所须要的物质财产只能从社会生产者手中取得。因此,国家须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产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所以说,税法是国家组织收入和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税法是一直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改革开放前中国税法制度的变革,从1950年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建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历经了1953年、1958年、1973年的三次大调整。
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改,经过三年的恢复时期,到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在1958年得到统一;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税制。但是,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税收虚无主义盛行,税目税率太多太杂,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
明和历代一样,还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农业税、田赋为主,辅之以丁税、差役。中叶后改实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归并之势。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以银征收。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清朝成立后,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从康熙五十五年起,清政府开始奉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
2001年以后,中国不断完善税制,通过改革一步步实施改革: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完善所得税制、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完善财产税制。这些改革使中国的税制得到了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平等,加强了宏观调控作用,在增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及意义
1.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指凭借税收法律制度,使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征税主体依法征税,从而达到良好公平的税收法治状态。
2.
我国奴隶主统治的时期,是中国税法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出现并且处于初级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相对简单,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在税收立法方面,奴隶制的税法体现了税收平等的思想,这成为之后税收立法的原则。
早在夏朝,我国就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实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西周时,有九种赋税,不光有人头税,并且有商税和货税。
2、连带纳税义务。是指发生纳税义务继承时由2名以上继承人对同一国税承担的缴纳全部税款的连带责任。共有物、共同事业和属于该事业的财产应缴纳的国税由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国税征收法》第33条规定的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为2人以上时,彼此间负有连带纳税义务。
3、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如果纳税人不在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应交税款的15%课以罚金;所得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处以10%--15%的罚金;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税、骗税的,按应补税款处以35%的罚金。日本的涉税经济案件分为偷税犯罪和秩序犯罪。对秩序犯罪者,一般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犯罪者,一般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学号:2010101552
学生姓名:菲罗拉·马力克
院部: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政学
年级:2011-1
指导教师姓名:艾尔肯·阿巴拜克
完成日期:2015年4月15日
摘 要
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首要原则。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司法建设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税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以使我国的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且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仍然处在一个比较薄弱的水平,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分析纳税人意识现状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从而提升全民纳税意识,做有纳税意识的纳税人。
4、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日本国税通则》对纳税人的的权利保护有:①延缓征收制度;②行政复议制度;③禁止超额抵押。
2.
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出发,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一条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依据。国家进行重要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而税收工作作为重要手段,毫无疑问的要依法进行。实际上,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重要构成部分。
从税收的自有属性看,其依附国家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在法治不可或缺的前提下就决定了税收本身的这种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自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税收的方法实现了调配企业和国家的关系,而且过高的收入和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都通过税收得到了有利的调节。
1994年新中国迎来了成立以来范畴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通过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订的,推行后从整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20世纪末,适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初步成立,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加快经济、扩大开放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紧要作用。
秦统一六国后,田租、赋税是秦国的重要财富来源。除此之外另有徭役制度,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隋及唐前期是以租庸调制为赋税的基本制度。
唐中后期,唐德宗制订两税法,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平衡负担。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实行钞盐法,政府通过收费的方式向商人发放钞盐券,商人凭券买盐贩卖。宋盐税是当时国家主要收入。
到春秋时期,鲁宣公实行了“初税亩”,初税亩土地私有制初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是历史上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迈进。
战国时期打开了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大门,封建制的税法经过了一个从简单到繁杂、从不够成熟到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战国时,各诸侯国将赋税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在赵国,贵族和平民都要依法如数纳税,否则将被依法治罪;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除了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外,也要按人头征收人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