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是指北京市区内的文物保护范围,包括建筑、遗址、碑碣、石刻、雕塑等各类文物。
这些文物是北京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
保护这些文物不仅是保护历史遗产,更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传承和精神家园。
一、建筑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有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文物,如故宫、天坛、颐和园等。
这些建筑以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丰富的历史背景吸引着无数游客和研究者。
保护建筑文物不仅意味着保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
通过保护建筑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到过去的风貌和社会风俗,感受到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底蕴。
二、遗址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包括一些古代遗址,如北海公园、龙潭湖、箭扣长城等。
这些遗址是研究古代社会和文化的重要证据,对于了解古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护遗址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和保护修复,以保证其原貌和历史真实性。
三、碑碣和石刻文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有许多碑碣和石刻文物,如天安门前的毛主席纪念堂、故宫内的文物碑刻等。
这些碑碣和石刻记录了历史事件和人物事迹,对于研究历史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碑碣和石刻文物需要进行修复和保养,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
四、雕塑和艺术品的保护范围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还有许多雕塑和艺术品,如人民英雄纪念碑、天安门广场上的雕塑等。
这些雕塑和艺术品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丰富了北京市的文化景观。
保护雕塑和艺术品需要定期检修和保养,以保证其艺术价值和观赏效果。
北京市区级文保范围内的文物是北京这座古老城市的瑰宝,也是我们的文化遗产。
保护这些文物不仅是我们对历史的敬仰和尊重,更是对我们自身文化传承的负责。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让它们永远闪耀着光芒,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财富。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最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效性:有效]1总则2规划依据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5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6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7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8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9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10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的保护11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12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13城市景观线的保护14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15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16古树名木的保护17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18传统地名的保护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20实施保障措施回页首1总则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回页首2规划依据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2.0.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2.0.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2.0.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2.0.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回页首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3.1规划指导思想3.1.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1.1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1981年11月10日)第一条首都北京是历史悠久、富于革命传统的文化古城,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保护好这些文物是首都各界人民的光荣职责。
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辖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具体范围如下:(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核定为国家保护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
市辖境内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境内文物工作任务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遴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成立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文物调查,发现并选择重要的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寺庙以及石雕、石刻,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其重要程度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原则,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一、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的依据和目的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依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44号)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编制《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进一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地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编制详细规划奠定基础。
二、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原则(一)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街区的主要精华,体现街区特色的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遗存较集中的成片地段。
(二)保护区应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成片难以改造的、与古都风貌不协调的地段不划入保护范围。
(三)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应尽量明确,一般以街道、胡同、围墙、河道等有明确标志的地物为界,以便于管理。
(四)考虑保护区所在区域和周围环境,区别对待。
(五)保护范围如与某些专业规划(如规划道路红线)有矛盾,先按现状划定保护范围。
三、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主要特色(一)本次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共25个。
它们是: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景山东街、景山西街、景山后街、地安门内大街、陟山门街、五四大街(以上14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什刹海地区、南锣鼓巷、国子监地区、阜成门内大街、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东交民巷(以上7个街区位于旧皇城以外的内城);大棚栏、东琉璃厂街、西琉璃厂街、鲜鱼口地区(以上4个街区位于外城)。
此外,水系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是城市历史面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水系的具体保护和控制范围按市政府关于市、区河道隔离带规定执行。
(二)2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主要特色是:1.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等6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故宫的东西两侧,是皇城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6•【字号】京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京政发[2002]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
在加快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文物、建设、园林、市政管理、国土房管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保证切实执行《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实现有效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目标。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支持试点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划》,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规划》依法编制,内容详实、丰富、具体、细致,坚持了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性质,正确处理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重点是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保护中持续发展。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
附件4: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
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规定的保护建筑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40片历史文
化保护区
5.2.2 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中有14片分布在
旧皇城内: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景山东、西、后、前街,地安门内大街,文津街,五四大街,陟山门街;有7片分布在旧皇城外的内城: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南锣鼓巷地区,什刹海地区,国子监地区,阜城门内大街,东交民巷;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栅栏,东、西琉璃厂,鲜鱼口地区。
5.3.2 旧城内第二批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为:皇城、北
锣鼓巷、张自忠路北、张自忠路南、法源寺。
5.3.3 旧城外确定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为:海淀区西
郊清代皇家园林、丰台区卢沟桥宛平城、石景山区模式口、门头沟区三家店、川底下村、延庆县岔道城、榆林堡、密云区古北口老城、遥桥峪和小口城堡、顺义区焦庄户。
二、《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规定的保护建筑。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体系第一节保护对象第二节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三节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北京市的文物遗产,促进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该法规的出台,为北京市的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区的管护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这两章规定了文物保护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权限,是保护文物遗产的关键。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面,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北京市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保护,保持其原状,防止遭到损坏、破坏、盗窃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侵害。
对于重要的文物遗产,特别是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画等,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延长其使用寿命,并进行必要的保护修缮。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方面,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文物保护措施,维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
管理机构可以对外开展文化艺术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文物的完整。
此外,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文物保护区的保护和管护,要求保护区内的文物遗产和环境得到合理的保护,保证文物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护文物遗产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促进了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该法规也实现了文物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为维护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的安全和环境提供了有效措施。
希望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和执行,保护好北京市的文物遗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导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爱护,始终是首都城市进展建设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在一代又一代城市规划师的不懈奋斗与传承中,才实现了爱护对象的扩大、爱护体系的完善、爱护理念的提升。
喜爱北京历史文化的当代城市规划师,有幸生活在名城爱护为主流核心价值的时代,既贴近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也继承丰富的规划思想内涵。
本期专家访谈就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爱护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共享主要思路和探究历程。
▲ 明清北京内城城墙遗址(图|黄钟摄)柯焕章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讨论院原院长,正高级工程师作为规划界前辈,您曾经在1991年主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提出北京作为世界闻名古都的功能定位。
您能谈谈当时是如何从整体上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爱护的吗?柯焕章: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爱护必需从整体上入手,尤其要关注对城市格局和历史环境的爱护。
1993年公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第一次提出了整体爱护的十项原则:一是,爱护和进展传统城市中轴线。
一方面爱护好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一方面要在南北延长线上体现出21世纪首都新风貌。
二是,留意保持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平面,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
三是,爱护与北京城市严格亲密相关的河湖水系,如长河、护城河、六海等。
四是,老城改造要基本保持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布局。
五是,留意吸取传统民居和城市颜色的特点。
保持皇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
六是,老城要保持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
以故宫、皇城为中心,分层次掌握外围建筑高度。
七是,爱护城市重要景观线。
例如“银锭观山”等传统景观视廊,以及景山、白塔、钟鼓楼、德胜门箭楼、天坛、正阳门等各标志性城市景观节点之间的视线通廊。
八是,爱护街道对景。
通过城市设计,对历史形成的对景景观及其环境加以爱护。
九是,增辟城市广场。
在老城各城门口四周、内环路沿线各重要路口、重要公共建筑地段等建设城市广场,搞好景观设计。
十是,爱护古树名木,增加绿化,发扬古城绿树相映成趣的传统城市特色。
坚守那一份执著——民间保护人士、“北京胡同保卫者”华新民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是把建筑 内部挖空 了。建筑从里 到外是一 照保 护规划 的要求 ,负责历史建 筑的维护 和修 - I I - I I l : ,留个空壳 , 不是保 护是破坏 。建筑不只 缮 。 这 条 是 很 好 的 。 ”
,
还有地板 、 楼梯和 门窗等 内部元素 ,这
谈 到所 有权人 , 目前发生 的到处都在 违反 这一 条 , 把所 有权人迁走。 我们需要保 护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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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年北京针 对 “ 保护院落 ”的规定 ,有 的是外观 ,没有提及 内部 。
示 在 万 不 得 已 的 时候 可 以迁 建 ,这 种 口
,
Vi o e声音 ■ c
广东佛 山有一 片 国家级 的历 史
正打 着修 就 给 拆 除 打 了埋 伏 ,成 了 一 颗 定 时 炸 保护 区,叫做东 华里 片区 ,
产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实际上全 中国到 的建筑 物本 身就 是破坏 ,不拆老 的怎么建新 的,
l 发生着损害真 实性 和完 整性 的事情 。 如上 这 里 有 问题 。
新天地 ” ,如哈尔滨的古建筑 ,如北京前
第三十三条 ,“ 历史建筑的所 有权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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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从 正 面 讲 而 我 是 找
,
些《 里 条例 》 出现 的 问
题
,
希望 《 条例 》 对保 护 那 些 古 城 和 古 老 街 区 发
。
挥 真 正 的作 用
记 者 : 这 么 多年 在 保 护 胡 同 的 过 程 中 您 经
,
历 了很 多事 情
,
关 于 您对 《 例 》 的 理 解 条
,
就逐
条谈 谈 吧
的破坏都还在 发生 着。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5号《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第三章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北京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北京中轴线),是指北端为北京鼓楼、钟楼,南端为永定门,纵贯北京老城,全长7.8公里,由古代皇家建筑、城市管理设施和居中历史道路、现代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共同构成的城市历史建筑群。
第三条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一)北京中轴线,包括北京鼓楼、钟楼、地安门外大街、万宁桥、地安门内大街、景山、故宫、太庙、社稷坛、天安门、天安门广场建筑群、正阳门、前门大街、天桥南大街、天坛、先农坛、永定门御道遗存、永定门等;(二)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三)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四)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五)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23•【字号】京常字[1987]15号•【施行日期】1987.07.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7月7日京常字〔1987〕1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所有权变更时,须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第六条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一、历史古迹保护历史古迹是北京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对历史古迹进行登记、认定和公布,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规划和修缮计划等。
二、传统胡同和四合院保护传统胡同和四合院是北京市独特的建筑风貌,也是北京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这些建筑,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传统胡同和四合院进行认定、公布和修缮,推广传统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控制传统建筑风貌的改建和翻新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北京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为了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和培养、推广非遗项目等。
四、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是北京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拥有众多的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和保护,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文物鉴定和评估、推广文物知识、提高博物馆质量等。
五、历史建筑修缮和再利用历史建筑是北京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这些建筑,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推广修缮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历史建筑的再利用等。
六、古都风貌保护区划定与管控为了保护北京市的古都风貌,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划定古都风貌保护区,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高度、密度等进行控制,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建设等。
七、历史文化街区认定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是北京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这些街区,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街区进行认定和公布,制定保护规划和修缮计划等。
同时鼓励居民参与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八、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引导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是保护历史文化的重要环节。
北京市通过制定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推广优秀案例和技术标准等措施,引导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向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方向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计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制订的《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概况北京始建于3000多年前,先后有辽、金、元、明、清五个朝代在此建都,有800多年的建都史。
北京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故宫、长城、北京猿人遗址、天坛、颐和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
(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
北京位于华北平原北端的北京平原,五、六十万年前开始有人类活动,是中华民族的文明发祥地之一。
北京建城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当时,北京地区为燕国和蓟国的封地。
燕灭蓟后,定都蓟城(今宣武区广安门一带),蓟城成为北京地区的政治、文化中心。
从秦汉至隋唐、五代,蓟城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我国北方重镇和交通要冲。
公元938年,辽在蓟城(时称幽州城)的基础上,建南京城并将其定为陪都。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计划
如有重大调整 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依据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年月 年 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年月
年月
年月
1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年
国务院关于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的批复
年月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对保护区内的建筑保护和更
新分为六类进行规划管理 文物类建筑 保护类建筑 改善类建筑 保留类建筑 更新类建
筑 整饰类建筑 须遵照执行
北京旧城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对保护区内的用地性质变更
人口疏解 道路调整 市政设施改善 环境绿化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原则 对策和措施
社稷坛 北海 中南海及 片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 面积约
平方公里
北锣鼓巷历史文化保护区 位于东城区 南至鼓楼东大街 北至车辇店 净土
胡同 东至安定门内大街 西至赵府街 总面积约为 公顷 该地区与什刹海 南锣鼓巷
国子监等三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相邻 是皇城的重要背景 也是保护旧城整体风貌和沿中轴线
对称格局不可缺少的地段
界定 占地
平方公里 除旧城范围以外 有世界文化遗产 处 颐和园 国家级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 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处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处 区级文物暂
保单位
处 普查在册文物
处 总计
处
市域范围内 辖十个远郊区县 总面积达
平方公里 除规划市
区及旧城范围外 有世界文化遗产 处 长城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应运而生。
这一体系是由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保护和传承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
保护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严格保护。
北京拥有众多古建筑和文物,如故宫、颐和园、天坛等,这些建筑和文物都是北京独特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它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对古建筑和文物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它们的长久保存。
其次是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民居的保护。
北京的胡同和四合院是中国传统的建筑形式,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民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管理和保护,保持其原汁原味的历史特色。
此外,北京还致力于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精髓。
保护体系通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和保护意识。
同时,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加强政府、社会和市民的互动,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传承。
总的来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保护体系,旨在保护、传承和弘扬北京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历史文化价值得到了有效传承,为后代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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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旧城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第十一条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五条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本市支持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