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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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6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1—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5)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5)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6)一、清算 (7)二、证券与资金划付 (8)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8)第五章终止购回处理 (9)附件:开户申请书 (11)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

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通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1.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9)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第二章质押券管理一、质押专用账户的开立二、质权设定三、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四、相关查询第三章清算、资金划付与划款一、清算二、资金划付三、划款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二、资金划付失败第五章业务终止附件1附件2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三、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推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1.24
•【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
•【施行日期】2023.11.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债券市场愈发繁荣起来。

作为企业借款的一种方式,公司债券已成为市场中广受认可的融资工具。

为了保障债券交易的安全和规范,上海成立了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公司债券的登记与结算业务。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上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详细流程和要求。

一、公司债券登记业务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后,需向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提交债券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信息、债券信息、发行计划和招标情况等。

2.审核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债券信息是否完整等。

3.登记审核通过后,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公司债券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是证明债券所有人合法持有公司债券的凭据,具有法律效力。

4.结算公司债券的结算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实物结算和账户结算。

实物结算是指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出具债券的实物证券给债券所有人,由债券所有人自行保管。

而账户结算则是将公司债券登记在债券所有人在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设立的登记账户中。

二、公司债券登记业务要求1.注册登记上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要求债券发行人必须依法在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材料齐全申请公司债券登记时,需要提供完整的债券信息和发行人信息,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以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等。

3.登记费用申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需交纳一定金额的登记费用,具体数额由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制定。

4.监督管理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发行人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和规范。

5.信息披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需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及时披露。

三、公司债券登记结算的优势1.提高债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能够提高债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债券登记凭证具备法律效力,能有效保护债券所有人的权益。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业务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第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第十六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第十七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第十八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制第二十五条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第三节报价回购额度第二十六条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第五章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第一节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第三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第四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第三节资金划付第四十四条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第四十六条交易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第四十八条 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风险管理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第二节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质押券到期的第五十九条发生前条第、、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明确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六十二条试点期间,报价回购业务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第六十三条报价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交易、结算异常情况及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初始交易:指客户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由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质押券:指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 (1)一、结算参与人 (1)二、质押库设立 (2)三、回购融资核算 (3)四、质押品管理 (3)五、回购结算 (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 (5)一、质押库的建立 (5)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 (6)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 (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13)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 (13)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 (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15)一、质押债券兑息 (15)二、质押债券兑付 (16)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18)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 (18)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 (19)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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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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