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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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
决定(2011)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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