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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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

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主会场单位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310891分会场单位名称: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13999900100000186911分会场单位名称: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37999900100000130821分会场单位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32999900100000090711分会场单位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户银行: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鄂粮[2001]101号2001年5月12日)各市、州及省直管市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国粮发[2001]55号)重新制定的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结合我省军供粮源、筹措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分价区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部门要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后联字第1号)规定的等级标准、价格,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供应大米和小麦粉,所发生的差价开支,由省财政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结算价与现行军供价的差价拨付补贴款。

二、军供结算价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结算价格总水平,划分为产区、销区和边远山区三个价区:黄冈、孝感、荆州、襄樊、荆门、随州、仙桃、潜江市为产区;武汉、黄石、宜昌、咸宁市各县(市、区),黄冈、孝感、荆州市所在地及鄂州、天门市为销区;恩施州、十堰市各县(市)及神农架林区、保康县为边远山区。

三、军粮结算补贴款按季度预拨,年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对军粮供应决算批复,与各市、州统一结算。

四、本通知规定的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表单位:元/百斤品种/价格产区销区山区特一小麦粉124 127 132特等粳稻米123 135 140特等晚籼米122 125 130特等中籼米119 122 127——结束——。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鄂粮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3号)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对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6月3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承储条件第六条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三)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于1000吨。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号)及《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号)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还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

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必要性1999年以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办法,对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

现行省对地方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是按照各市(州)1998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库存量测算的,补贴范围是粮食超储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奖励粮食促销压库,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定购价或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已经销售完毕,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必须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以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地方财力的需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时间:2010-11-18 9:57:00接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移库玉米(含中央储备玉米,下同)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企业。

所有竞买企业必须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

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以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9年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为准)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包括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养殖企业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以及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2009年粮油购销存统计年报)的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移库玉米竞买。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15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

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

参加竞买的企业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加工能力(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饲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鄂粮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2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粮管理活动。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指标检验仪器设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检验场地及相应专业检验人员。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五条入库的地方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成品粮原则上应为最近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用植物油应为当年新加工的产品。

具体质量要求如下:1.原粮。

小麦: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 1351《小麦》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 20571《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各市、州、县粮食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粮发〔2011〕86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4月10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按照粮权归属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和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

(二)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储存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四)做好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按粮权归属原则,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一)省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负责。

(二)市、州、县(市)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市、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地方储备粮承检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负责。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4]69号【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物价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14]69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湖北省定于2014年5月27日正式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1026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夏粮收购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509家(详见附件2),由相关直属企业统一贷款,即日起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201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做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收购工作的重要性,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完成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国储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国储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8月17日)/ 2010-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玉米(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国家临时存储(含中央储备)粮食(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

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证明。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

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

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3]117号【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07.19【实施日期】2013.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13〕117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281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3〕398号)精神,做好2013年早籼稻托市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完成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鄂粮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并严格执行。

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湖北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

湖北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

湖北省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贸易粮(含油,下同)交易活动,并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交收、结算、信息、物流、金融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可采取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形式组织进行。

第五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

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

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CA证书办理各项业务。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六条交易平台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对交易主体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七条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保证金。

会员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应价的,成交后自动冻结应价方会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提高大米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优化农产品流通体系,现提出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二、试点目的1. 激活大米市场,提高大米价格透明度;2. 增强农民市场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3. 推动大米产业链升级,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4. 保障大米质量安全,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试点范围本次试点范围选取我国粮食主产区,具体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等。

四、试点内容1. 建立大米竞价交易平台:搭建大米竞价销售平台,实现线上交易,提高交易效率。

2. 制定竞价规则:明确竞价时间、竞价方式、保证金制度、成交确认等规则。

3. 确定竞价新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优质大米品种作为竞价新品,提高试点效果。

4. 设立试点区域:在试点区域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大米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参与试点。

5. 开展宣传培训:对试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6. 监测数据收集:对试点过程中的交易数据、价格信息、质量安全等进行监测和收集。

五、试点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平台建设阶段:搭建大米竞价销售平台,完善竞价规则,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3. 试点实施阶段:在试点区域内开展大米竞价销售活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 监测评估阶段:对试点过程中的数据、价格、质量安全等进行监测和评估,总结试点经验。

5. 总结推广阶段: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全国大米市场提供借鉴。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加大对大米竞价销售试点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 组织保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3. 资金保障:设立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平台建设、宣传培训、监测评估等方面。

4. 技术保障: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试点平台运行效率,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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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201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形式包括竞价交易、定向交易等,可采取现场或网上方式进行。

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按照鄂粮发〔2016〕6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库点(实际存储库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地方储备粮食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食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交易。

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的买方资格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库点)信用档案。

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八条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和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承储企业轮换销售时提前向交易中心委托,委托时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轮换文件、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承储企业委托交易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与合作企业的管理创新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交易中心根据承储企业的委托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交易中心要确保会员信息安全。

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交易中心每年组织对会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粮食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作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名称、库点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库点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于每次交易前及时在湖北粮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

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交易时间和地点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在交易公告中发布。

第十三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推迟、暂停及恢复交易,交易中心均应及时告知客户。

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交易时间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交易地点: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六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

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湖北粮网()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入口。

第十七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交易程序第二十条粮食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

食用油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库点罐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

食用油交易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按《交易公告》的要求进行结算。

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不超过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不超过20元/吨,由买方负担。

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

粮食卖方库点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竞价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

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三条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二十四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库点查验货物,卖方库点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款期30天(日历天,下同)、出库期60天。

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

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付款期、出库期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交易中心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

粮食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须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库点发货。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三十条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库点。

卖方库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库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库点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

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二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

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粮食卖方以适当方式将双方已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原件及时送达交易中心;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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