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洞室开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地下洞室开挖

1.1.说明

1.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支洞、临时过坝交通洞、导流洞洞身等地下工程的开挖,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1.1.

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合同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第13.5款(3)项、第30.2款(4)项和本技术条款的1.10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份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对地下洞室的施工安全负责,在开挖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条款第29.2款第(1)项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身安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发生山坡、洞口或洞室内塌方,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误,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1.11.3条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石渣。

(5)承包人应协助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作好施工记录及地质描述工作。

1.1.3.主要提交件

1.1.3.1.施工措施计划

在本合同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式四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导流洞开挖程序及施工布置图;

(2)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3)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控制超挖的措施及关键部位(如洞与井交叉部位、高边墙部位等)的施工措施的详细说明;

(4)主要建筑物开挖分层分块及施工程序说明;

(5)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6)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处理塌方的应急措施;

(7)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8)照明设施;

(9)排水措施;

(10)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1)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2)开挖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1.1.3.

2.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一式4份该工程项目的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爆破钻孔(包括掏槽孔)的布置和参数;

(2)爆破所采用的炸药和雷管的类型及装药量;

(3)炸药爆破系数;

(4)爆破试验方案和监测方法(包括松动圈围岩变形监测);

(5)本工程洞室不同围岩的开挖作业循环(包括安全支护型式);

(6)材料消耗和劳动力使用计划;

(7)永久支护前围岩变形监测(包括松动圈围岩变形监测,如:锚杆应力计的埋设、多点位移计的埋设等);

(8)安全监测数据观测、记录、整理及提供。

1.1.3.3.施工记录报表

在地下洞室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提交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各开挖工作面进尺;

(2)实测开挖断面和各种测量成果;

(3)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监测资料及实测成果;

(5)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1.1.3.4.完工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每3m一个剖面);

(3)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描述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地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施工缺陷处理记录;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3)《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5397-2007;

(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6)《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5181-2003;

(7)《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62-2002。

1.2.钻孔与爆破

1.2.1.钻孔爆破计划

(1)承包人进行任何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5.1.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应经监理人同意。

(3)尽管原拟定的施工方法得到过批准,如果由于使用该开挖方法出现超挖或不能开挖出完好的或均匀的最终断面,承包人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替代的开挖方法,对

于开挖方法的改变而发生的费用,不再额外支付。

1.2.2.钻孔爆破的设计和试验

(1)导流洞的洞挖爆破应进行专门的钻孔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

①掏槽方式;

②炮眼布置;

③装药量和装药结构以及炮孔堵塞方式;

④起爆方法和顺序(应采用非电雷管);

⑤绘制爆破图。

(2)导流洞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GB50086-2001表6.0.2选用。

(3)承包人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段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以选择爆破材料和爆破参数,并编制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爆破试验的内容应包括:

①爆破材料性能的试验检测和材料选择;

②爆破参数选择试验;

③爆破效果检测(包括对开挖基岩的扰动及损坏);

④爆破对已建邻近建筑物及锚喷区影响试验。

1.2.3.钻孔爆破的施工

(1)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②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调整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③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④炮孔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2)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爆破应采用塑料导爆管引爆,预裂爆破应采用导爆索引爆。

(3)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②炮孔痕迹保存率:完整岩石在80%以上,较完整和完整性较差的岩石不小于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