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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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当前,社会化养老不仅关系到地方养老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国先发展地区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发展的进步。在探索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养老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绝不能拘泥于传统思维方式和思维模式,更不能止步于已有的成就,也不能被现成的工作经验所束缚,而是要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构建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工作的新期待。

目前,国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依然处于刚开始时期,具有很多问题,例如,和新发展、新项目、新需求不够同步,统筹规划不够合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连贯性不强;社区养老保障与养老组织床位紧缺,供求矛盾激化。除此之外,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力度,不仅是处理人口问题、提高保障质量以及改善民生的必经之路,也是满足传统养老方式的更换、完成人民养老要求的根本途径,还是处理失能以及半失能中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等问题、提高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方式,更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应当看到,在应对各种挑战的同时,国内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历史时机。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居民收入的不断货提升,政府财政也逐渐偏向民生方面的同时,人民群众在不断提升自我养老保障意识,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已具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

长时间以来,我国普遍流行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大力开展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规模正在逐渐变小,开始产生“4-2-1”的家庭模式,空巢家庭也在逐年增多。家庭规模的变小以及家庭模式的改变导致家庭养老的作用迅速弱化,同时对专业型的养老组织以及社区养老方式的需求量正在逐渐扩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从其本质来说,一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同步,从而达到老年人养老要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针对所有的老年人,供应细致入微的生活帮助、康复治疗、文化需求、紧急救助以及社会活动等;二是应“以家庭照顾为基础,社区照看为辅助,专业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组织养老为深化”,关注老年人的各种生活需求;三是面对人口老龄化这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促进社会投入,逐渐优化管理体制,增添多种服务类活动项目,合理管理服务方式”,更好的完成人民大众不断增加的服务活动要求。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其功能定位来说,主要由以下四个有机部分组

成:

1.家庭照顾。家庭照顾是指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在经济、精神或生活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支持服务行为。传统社会中,家庭照顾与家庭养老是同一概念。人类早就认识到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因为家庭是赡养长辈抚育晚辈的基本单位,十八岁以下的孩子需要由父母养育长大,等到父母上了年纪的时候,需要有长大成人的子女来养育父母。生养子女对于中国父母就意味着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投资储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儿防老”。

2.机构养老。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2001年第8号令)规定举办的,专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机构养老是一类老人离开自己的家庭,去养老组织进行生活,他们的生活帮助以及各种护理都是由养老组织负责的养老模式。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和民间(主要是个体、民营或者外资企业),通常分为福利类、非营利类以及营利类三种模式。

3.社区照看。社区照看,指的是由政府或者是非政府形式的各种组织在老人所在的社区成立一个养老机构,使用非营利的形式,为本社区中的老人供应照看帮助的一类养老方式。我国的社区照顾模式是以上门服务为主,社区托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乐园)为辅的模式。

4.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各种组织。在我国,政府将民间机构归类到社会发展和进步、成立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之中,从而提出了社会组织这类说法。政府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老年社会组织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由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发起或依法自愿成立的,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家庭照顾

“老有所养”离不开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社会养老保障的逐年完善,孩子的经济养老水平逐渐提升,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充足保障。然而生活的快乐不单单是物质层面中的富裕,还必须有精神层面上的满足。老人们通常更希望感情上的帮组,渴望心灵上的满足,缺少子女的照看与陪伴造成的精神空虚与生活无味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有相关专家曾经提到,经济意义中的赡养与精神层面中的赡养是“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这一概念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国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在家庭内接受子女赡养而实现的一种物质上给养和精神上无忧的状况,就是一种完整的“老

有所养”。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还是有更多的老年人愿意在家养老。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政策引导

赡养老人是目前各个家庭都面临的突出问题。家庭照顾必须依靠社会支持,不但需要在全社会提高就业和收入,还要加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同时更要促进家政服务业。不仅要通过家庭成员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更要通过制订好的政策、营造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赡养老人的社会风气,让老人安享晚年。

首先,可以建立赡养减免税制度。减免赡养老人家庭之所得税是鼓励家庭照顾的一个有效的办法。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就有相关的规定:例如,纳税责任人或者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年满六十周岁并且受纳税责任人的赡养,或者年不满六十岁但没有经济收入能力,接收纳税责任人的赡养,也能够被列为免税额,即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减项。

其次,在政策方面,鼓励并且指导子女和老人共同生活从而便于赡养老人。例如,在韩国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优惠或者免税的优惠。在新加坡,住宅管理部门也曾经制定并且实施过专门的法规,如果子女愿意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是购买和父母相邻的房屋,在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之后,就能够获得买房的优惠政策。综上,我国也应该制定并且实施和家庭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政策,比如可以考虑制定,愿意与父母居住并为其服务的家庭,在水、电、气阶梯式收费标准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还可以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在设计上要考虑到楼层间距、医院条件、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等方面满足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更需要在精神娱乐、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多个方面考虑到老人的实际需要。

最后,国家也可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帮助解决年轻人在赡养老人和职业发展间存在的现实矛盾。在早些时候明清时期,就曾经推出官员亲老的体制——终身养老制。即在官员由于自己的父母等亲属年老的时候,依照法律应该上呈暂离职务,回家赡养老人。在赡养接收之后,在回来任职。

增强法律约束

第一步,完善各类有关的法规制度。赡养老人虽然是个人行为活动,但是它早已从个人的活动转化到社会行为活动,早已从个人素质扩展到了社会公众道德层面,因此必须使用法律的方式来制约与管理,以此约束那些违背这些规则的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将赡养老人列入到法规制度,令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懂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类道德行为,同时也是一类社会责任,形成一种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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