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的规模和结构,以达到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宏观调控法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经济稳定。
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经济稳定,防止经济出现过热或陷入衰退的局面。
因此,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在维持经济稳定方面起到根本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逆周期调控等措施,防范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二,促进经济增长。
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防止经济增长,而在于促进经济增长,让经济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为此,政府应通过建立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精确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手段,推动经济高速增长。
第三,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另一大目标是协调发展,达到各方面发展的平衡,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平衡。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领域协调健康发展,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领域的发展,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均衡发展。
第四,依法合规。
宏观调控应该以法律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政府法律宏观调控的双重逻辑。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要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擅自进行干预。
同时,也要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调控措施,保障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第五,科学决策。
宏观调控必须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即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政府应该通过科学调研和专家论证等形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和水平。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有效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宏观调控
什么是宏观调控引言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整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
本文将深入探讨宏观调控的概念、原则、手段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指在宏观经济层面上进行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调整收入分配等目标的经济管理活动。
其核心是通过政府的调控手段来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引导,以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
宏观调控旨在通过调整国家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来影响经济的运行状态,使经济保持适度增长,并避免出现波动和严重的经济危机。
二、宏观调控的原则1.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保持经济各领域的均衡发展,防范和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状态出现。
2.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维持经济的稳定,包括物价的稳定、就业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只有稳定的经济环境才能为其他方面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可持续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追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调控过程中,必须注重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确保经济发展长期而稳定。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1. 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调整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以达到调节经济影响力的目的。
例如,在经济过热时,政府可以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和提高税收来抑制过度投资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
2.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等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
通过提高或降低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水平等,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消费行为,从而实现对经济的调控。
3. 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通过调整和引导投资行为来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等方式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
4. 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改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和基本内容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和基本内容
以下是 6 条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和基本内容:
1. 咱说宏观调控法里的计划法呀,就好比是指引经济大船前行的航海图!计划法规定了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旅行,得先有个详细的规划吧。
比如国家制定五年计划,这可太重要啦!这能让各个方面协调发展,不至于乱了套呀!
2. 再看看产业政策法,这简直是经济领域的助推器呀!它推动着不同产业的发展。
就像在一场比赛中,给有潜力的选手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呢。
比如说对新兴产业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能助力它们快速成长,这多棒呀!
3. 还有财政法呢,那可是国家经济的稳定器呀!通过财政政策来调节经济。
这不就像家庭的财政管理嘛,该省的省,该花的花。
像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对一些行业减税,不就能促进它们发展了嘛?
4. 金融法呀,就如同经济的血脉一样重要呢!它规范着金融市场。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金融法,那金融市场不就乱成一锅粥啦?像对银行的监管,保障了我们的资金安全,这多让人安心呀!
5. 价格法呢,那可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卫士呀!保障价格的合理与稳定。
好比我们去买东西,价格忽高忽低谁受得了呀?国家通过价格法来调控,让一切都井井有条,这不好吗?
6. 最后说说对外经济贸易法,哇塞,这可是国家走向世界的桥梁呀!规范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没有它,咱怎么和其他国家愉快地做生意呢?想想那些进出口贸易,不都靠它来保障嘛,多厉害呀!
我觉得呀,宏观调控法的这些制度体系和基本内容真是太重要啦!它们共同作用,保障着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真的不可或缺!。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维护经济的稳定。
稳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就业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通过调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以控制通货膨胀、失业率等指标,使经济运行平稳。
2.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原则是保持经济运行的均衡。
均衡是指经济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等。
通过适度调节政策,避免经济出现过热或过冷的局面,保持各个领域之间的相对平衡。
3. 灵活性原则:宏观调控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适应经济运行的变化。
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经济数据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和措施,以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
的能力。
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之间的协调发展。
除了以上原则,宏观调控还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即依据科学的经济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来进行决策和制定政策。
同时,宏观调控还需要注意政策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以引导市场预期和增强市场信心。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定义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定义宏观经济安全原则是指在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中,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国家的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同时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和危机。
一、宏观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是指通过政府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手段来调整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以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等目标。
在宏观调控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稳健的财政政策:保持财政收支平衡,防止过度赤字;合理配置财政资金,支持优先发展领域;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透明度。
2. 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防止通货膨胀或通缩;合理设置利率水平,促进投资和消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3. 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化原则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资源、调节价格、决定供求关系等经济活动。
在市场化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价格自由: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不得干预或操纵价格;同时要加强反垄断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 自由竞争:鼓励企业间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
3. 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三、风险防范原则风险防范是指预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种经济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化解风险。
在风险防范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经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各种风险;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2. 分散投资: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投资风险,避免集中化投资带来的巨大损失;同时要加强监管和规范,防止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
3. 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的应急措施和危机管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化解危机;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思维导图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其原则可提 炼为:调控法定原则、调控公平原则(经济法原则里无)、调控绩效原则、调控适度原 则
调控法定原则
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 序性规范的约束。
原则(论述)
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时还 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法的体系
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对象
依据/方目式的
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法域归属(公法)
宏观调控法的权利 所保护的利益
调整的对象
与相关法的关系
公平价值
价值
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宗旨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国家主体性
对象的宏观性:宏观经济或经济的宏观运行
宏观调控的概念
特征(简答)
目的的宏观性: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 方式的宏观性:采取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等等
依据的法定性
行为-关系-法律规范
一般禁止式
积极义务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调控主体
调控受体
直接受影响者
概念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一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 分别并协调行使。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控 权。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政府行为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速度和方向,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控制经济总量的手段,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和速度。
宏观调控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调整经济政策来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波动的影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周期理论、总量均衡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包括繁荣、衰退、复苏和萧条四个阶段,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的波动。
总量均衡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保持国民收入、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总值之间的均衡,通过调控投资、消费、储蓄和国际收支等因素来实现均衡的状态。
经济增长理论则着重研究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动力机制,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调控物价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财政政策则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分配,调控总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平衡。
产业政策则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来影响经济的总供给和竞争力,调控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均衡。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期稳定、逆周期调控、综合平衡和按需调控。
预期稳定强调调控政策应该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的过度波动和频繁调整,以稳定市场预期和经济运行。
逆周期调控则强调在经济波动周期中,政府应该采取相反的措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等来稳定经济。
综合平衡要求调控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避免单一指标的过度追求。
按需调控则强调根据经济的实际需求情况来调整政策,避免刺激过度或紧缩过度。
宏观调控法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周期差异进行差异化调控。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
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泛程度远远高于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配置和效益问题,因而,法律调整原则,只能从法律调整和关注的重心入手,才能求得正解。
(2)、调整原则所涉及的环节,还在许多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无关的权力分配与程序运行等问题,它远不能被个别化的经济目标原则所包括。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①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②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
③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2)计划指导原则。
以经济为基础,抓好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
通过信息交流、计划发布等方法,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
宏观调控要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如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
(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他手段配合执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文献综述一、宏观调控概念和特征(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也称宏观经济调控,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移植到法律——经济法中,才有“宏观调控”一说。
在我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实行宏观调控,是针对市场经济运行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使国民经济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然而,市场也存在缺陷,也可能出现调节失灵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因而需要“国家之手”发挥作用。
但国家调节也有缺陷,也会出现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因此,为了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实施必要的制度和手段,设定必要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一系列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即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一方面是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的规制,使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的规制。
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政府,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变成行政专权,可能导致法律危机。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1)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宏观调控的主体既包括调控主体,又包括受控主体,但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因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控,这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因为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总量运行情况,才能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运用综合的手段,来实行国家干预,使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引言宏观调控是指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调整经济总量、结构和分配,以达到维持经济运行平稳、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水平、保持就业稳定等宏观调控目标的过程。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调节功能。
为了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指宏观调控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以确保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较好的效果。
下面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1.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之一。
稳定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应该稳定经济运行,保持经济的平稳增长。
具体而言,要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防止经济波动过大,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的情况出现。
稳定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在调控过程中预测和应对各种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防止经济出现过度波动。
2. 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调控政策应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经济环境有时会发生突变,需要政府能够迅速做出反应,调整调控政策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灵活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并分析经济数据,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
3. 持续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持续有效地实施。
宏观调控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经济运行状况会随时间不断变化,需要政府不断地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修正和完善调控政策,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持续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和政策框架,确保宏观调控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4. 预防性原则预防性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应具有预测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政府能够提前预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预防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潜在的经济风险的发生。
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宏观调控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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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调控基本理论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
1.定义:对宏观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 表述,但学界趋同的认识是:宏观调控是 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 系,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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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 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
宏观调控法是公法,宏观调控权属于公权力, 宏观调控行为保护的是国家整体利益,是公利 益。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宏观层次 与微观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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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 则
1.价值 (1)公平价值 (2)效率价值 (3)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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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构成
1.责任主体
调控主体和受体都是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
3.责任客体
宏观经济关系
4.客观方面
实施了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包括实体
违法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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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一)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计划调控程序制度 财政调控程序制度 税收调控程序制度 金融调控程序制度 (二)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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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一)归责基础 社会危害性 (二)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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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的特征 ( 1)国家的主体性 (2)对象的宏观性 (3)目的的宏观性 (4)方式的宏观性 (5)依据的法定性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 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宏观调控法律义务的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 其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形式
(一) 财产性责任
返还 赔偿
罚金 罚款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 (一) 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
宏观调控法对调控主体的授权,调控主体所享有的从事宏观 调控的权利,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权。
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 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可以将宏观调控权 分为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等等。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强弱不同,还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为指令 性调控权和指导性调控权。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三)宏观调控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同属于经济法。 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分别发生经济运行的宏观层 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 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2.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一、宏观调控
(一) 宏观调控的概念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与原则一、引言“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
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一)计划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宏观经济调控法应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二)财政关系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
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关系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
第一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一节宏观调控概述一、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弱点。
首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自身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人潜力,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途径。
自发生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广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综观近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用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矛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主张强化国家干预和“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一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又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二、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用参与和影响经济运行的手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府行为。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调整经济总量和结构,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调整收入分配、改善就业状况等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就来详细阐述一下。
一、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稳定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稳定性,即政策的实施不能引起经济波动,不能使经济出现过度波动或过度波动的情况。
稳定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政策的长期影响,避免短期行为对经济的不良影响。
二、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适度,即政策的实施不能过度干预市场,不能使市场失去自我调节的能力。
适度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避免政策过度干预市场。
三、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随时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灵活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协调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协调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协调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协调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利益,以达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五、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长期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政策的短视性和不可持续性。
宏观调控法的实施需要遵循稳定性、适度性、灵活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编 宏观调控法
经营者利 益代表者
二、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 (一)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 (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
根据所处的 宏观调控环节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法权
根据所指向的 宏观调控方式 根据权利的 强制性强弱
财政 调控权
财政 调控权
财政 调控权
财政 调控权
指令性调控权
指导性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法主体的义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
第三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流转税 • 流转税是泛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 称。由于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 商品的流转额,因而人们将 其称为流转税。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主要包括增 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 (一)增值税 • 1.增值税的概念 •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为 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 2.增值税的纳税人 •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4.增值税的税基 • 增值税的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了加强 税收征管的管理,增值税法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是采取以销项税额减 进项税 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
• 第五节 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 一、 归责基础
– 违反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使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 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 宏观调控法责任制度,是保障宏观的守法、执法和司 法的重要制度。
– 违反宏观法律义务的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
由于其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 调控主体违反法定职责、程序或不实行宏观调控会影 响经济运行,同样调控受体不接受强制性宏观调控, 也会对宏观经济运行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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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相应的标准和方法。
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一、引言“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
[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
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
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
‘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
‘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
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
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
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
典型的观点主要有: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⑤]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为主原则、协同调控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的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⑥]另一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统一协调和宏观效益五大原则。
[⑦]四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和统分结合原则。
[⑧]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商榷的余地。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者方法: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
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原则中,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平衡优化、宏观效益,宜作为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而不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
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
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规制法与此不同。
市场规制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其“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交易主体(经营者)对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和交易媒介(价格)等交易要素所负的义务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
市场规制法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
”[⑨]因此,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
学者提出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诸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也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而提出。
[⑩]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
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1]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12]“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1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14]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
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
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
如上文提到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开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具体性不足,难以体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如上文提到的计划指导原则,难谓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原则的本意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调控的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
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
”[16]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的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
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17].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18]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
”[19]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
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20]这是很有道理的。
值得重视的是,当宏观调控权扩张时,应当重视程序的作用。
由于现代社会政府权力膨胀,管理的经济社会事物复杂,立法机关不宜就政府具体管理经济的事项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留给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越来越大,实体法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能力和效果就日渐衰落。
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政府的行为实施动态的控制,以达到控权的效果。
[21]尤其,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复杂的政府经济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从经济上讲,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中,而必须保持宏观调控行为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措施。
因此,程序的完善更显得重要。
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程序规定也比一般的政府管理行为严格得多。
例如,依据我国的法律,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国家预算也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前述之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需报国务院备案。
又如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对各国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