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合集下载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欢迎阅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统。

证;27、(五) 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 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34567市场。

89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

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16171819123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先试用后体检。

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吃上放心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

一、查验证明的种类。

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重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初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公司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查报告。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如QS认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

重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二、进货验收重要把好六关。

1、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露等2、检查商品是否符合食品标签说明。

如有具体配料说明,有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及保质期等。

3、审查商品有无商标侵权及广告欺诈行为;4、检查商品是否属伪劣假冒商品;5、检查商品是否过期失效、腐败霉变问题。

6、在审查批发单位证照齐全及商品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货,并索要正规的发票及检查报告,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完进货查验制度后,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献,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一厂一档”或“一品一档”进行备案保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建立电子备案,相关的证明材料要保存年限为2年。

四、对无法提供证明文献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告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

逾期不提供的,不得采购销售。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0)一、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1 食品安全首位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应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强化源头治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4 诚信自律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2.2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2.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三、食品安全责任3.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3.2 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3 社会共治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保障措施4.1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2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4.3 加大食品安全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4.4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档案。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1.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2.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安全。

四、食品广告和宣传1. 食品广告和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2. 禁止利用广告和宣传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和进行食品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台帐制度。

凡购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食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

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索证制度。

在购进食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QS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五条实行索票制度。

对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查验其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第六条实行查验制度。

进货时对食品的包装、装潢、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食品的内外在质量。

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进货的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食品;(二)食品是否失效、变质或过期;(三)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四)食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五)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七条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

落实进货仓储食品的保管检查验收责任制;对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变质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退市,不得对外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八条加强对食品标签管理,特别是散装、裸装、自制及净菜食品,在分装时标签除标注食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实地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食品行业自律制度

食品行业自律制度

食品行业自律制度食品行业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安全与健康问题牵动着广大消费者的心。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行业自律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行业自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1. 自律制度的背景自律制度是食品行业自发组织起来,通过一系列规范和准则来管理和监管自身行为的一种制度。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困扰。

政府和监管机构无法囊括所有饮食场所和食品生产企业,而自律制度的提出为行业的规范化和自我约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途径。

2. 自律制度的意义2.1 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行业自律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这个制度下,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生产,保证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可追溯,生产环境卫生,加工工艺符合规定。

这不仅能够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还能够提供消费者对食品来源和加工过程的了解,增加其对产品的信任。

2.2 促进行业协同发展自律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协同发展。

通过制定共同的规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公平和有序,企业之间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也将提高。

同时,自律制度还可以促进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经验分享,推动行业的不断进步。

2.3 增强行业形象和信誉自律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在制度的约束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如有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舆论谴责。

这种行为约束机制可以迫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升其信誉度和品牌价值。

3. 自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为有效实施自律制度,食品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合作机制。

首先,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应制定行业准则,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监管机构应对行业自律制度进行监督,严格审核企业的自律管理体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自律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4. 自律制度的挑战与展望尽管食品行业自律制度在维护食品安全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食品安全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制度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保障,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十项制度。

本文将介绍这十项制度的重要性和措施。

食品安全十项制度是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所要求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食品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首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持。

其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为了更好地了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我们需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对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应加强监管和检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要加强对食品的抽检和检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监控。

第五,加强对农药和兽药的管理。

农药和兽药是农产品生产中常用的化学物质,对其使用和管理要加强监管,确保其合理使用,避免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造成影响。

第六,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到了调味、增色、防腐等作用,但是过量或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需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七,加强对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管理。

食品标签和广告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要求食品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地标明食品的成分和质量等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食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

食品流通是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练兵比武范围及题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练兵比武范围及题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练兵比武范围及题库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练兵比武范围及题库1、法律法标准围1、《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2、《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3、《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方法》;6、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及市局制发的标准性文件;7、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程序、食品平安快速检测程序及操作方法;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知识。

二、题库1、《食品平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2、食品的含义是什么?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食品平安的含义是什么?食品平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预包装食品的含义是什么?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6、散装食品根本涵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

包括经营企业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

7、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定义是什么?食品平安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8、乳制品主要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乳制品主要分为: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它乳制品(包括:奶油、炼乳、硬质干酪)。

9、依据《食品平安法》,质量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别是什么?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工商部门对乳制品的监管职责是什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七项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3、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4、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合格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1、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2、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要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负责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三、食品生产环节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加工方法。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食品流通环节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五、餐饮服务环节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和加工方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六、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制度,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一、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牛羊肉质量安全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牛羊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牛羊养殖基地和养殖户,必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实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违禁兽药和其它非法添加物。

三、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该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措施》,严格把好检疫、检验关,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

严禁在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四、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依法取得正当有效主体资格,严禁采购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羊肉。

五、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需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验验收制度,严禁掺杂使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混合肉、复合肉、经营进口走私肉。

六、牛羊肉及其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必需到有资质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并索取和查验“两证两章”(检疫、检验证实和肉品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严禁采购、销售手续不全和起源不明牛羊肉。

七、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牛羊肉,必需严格遵守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严禁采购、使用起源不明牛羊肉及其制品。

八、清真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取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确保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要求,严禁以“擅打清真”、“假冒清真”等方法生产经营牛羊肉。

九、采购、经营外埠清真牛羊肉,必需索取检疫、检验证实,同时索取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相关证实,严禁经销检疫、检验证实不全、没有清真食品相关证实及起源不明牛羊肉。

十、采购、经营进口牛羊肉,必需要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严禁经销走私及手续不全进口牛羊肉。

(完整版)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完整版)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

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

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1、进货记录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一、明确食品安全责任1.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2. 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食品进货管理3.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 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三、食品储存管理6. 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

7. 经营者应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8. 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销售管理9. 经营者应设立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

10. 经营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从业人员管理11. 经营者应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2.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检查13.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4. 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应急处置15. 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安全。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对于地方特色食品,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原料、添加剂,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

五、食品检验与监控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自检。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市场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处。

六、食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2.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食品从业人员管理1. 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2. 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8.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

第五条除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四)从事送餐业务的企业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持时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第三章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第七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实行水产品经营设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食品十一项制度

食品十一项制度

页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进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臵“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臵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3.票据记录。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臵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并自行销毁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销售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