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合集下载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

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李生.晓梦整理编辑,双击删除页眉,再上传必究
再上传必究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医院岗位合同工的管理,提高岗位合同工队伍素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卫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合同工,是指具有中等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不纳入我院在编职工之内。

第二条使用岗位合同工必须依据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科室(部门)需要岗位合同工须先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条岗位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医院人事科是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医院人事科职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岗位合同工人数和用工情况;核定全院岗位合同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适用范围合同工的定义合同签署及有效期工作职责与要求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职业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纪律与行为规范健康与安全保障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广东医学院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医学院所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教学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二条合同工的定义非事业编制合同工是指根据广东医学院用人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形式聘用的员工,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第二章合同签署及有效期第三条合同签署聘用单位与合同工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合同期限。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根据具体聘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作要求合同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七条工资标准合同工工资根据岗位等级及工作表现确定,按月支付。

第八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第九条工作时间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休假安排合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合同约定的年假,具体安排按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职业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合同工应定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职业发展学院鼓励合同工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需求,申请晋升或岗位调整。

第七章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合同工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薪资调整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合同工可获得奖励或面临相应的处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工及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 B 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 B 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 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 系列。

B 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 系列岗位或 B 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 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 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 B 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非在编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员工管理,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员工,是指已获得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医生、护士)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医生、护士),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公立医院管理局)批准同意,被我院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的员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

第二章合同及考核第三条聘用合同制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由人事科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人事科备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条试用期满讨论通过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或医院人事科备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签订日期至当年度末,续签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建立聘用合同制员工个人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个人填写的个人技术档案登记表,年度考核材料,工作质量考评材料,在院期间工作考评、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医院每年末对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德勤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作为下年度续签合同依据。

其中全年理论考试成绩占60%,科室考核评分占40%。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优秀比例按本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提取名额(合同员工参加工作未满一年者,没有年度评优资格)。

综合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备案,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可进行下年度合同续签。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应得数额80%比例发放,直至下年度考评合格。

第八条合同员工因病请假,年度累计超过1个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合同员工因病假、事假(事假需执行医院相关规定)无法参加年度理论考试者,需要按要求补考。

第九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医院可解除与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第一篇: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 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编外用工分类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编外用工原则1、科学设置岗位。

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招聘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

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招聘程序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一)用工计划。

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合同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学校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要包括教育合作合同、科研技术合同、采购合同、资产使用与处置合同和其他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职能部门、学院、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以XX医科大学名义对外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学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的合同管理制度,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及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签订合同的权限由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统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区、部、部门、学院等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涉及学校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

第七条学校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属重大合同,其他属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及转让等科技工作有关的技术协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装饰、维修工程项目;(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四)涉及校名、校誉使用的合同,凡拟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重大合同。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或学校授权,分别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大发规〔2016〕10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28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13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2016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中山大学及其授权单位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

中山大学所属单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及经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委批准成立的有关科研机构等。

其中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以学校名义签署或以自身名义签署但应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对外合作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学校可以自身名义或授权所属单位签署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凡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亦不得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中山大学文件-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黄子通、余涛、蒋龙元、王彤
杨炼红、梁嫣然、刘中霖、 陶恩祥 陈穗俊、严励、王丽娟、陈勍、 李春海 阎英、王建华、李彦、王焱、 许跃、曾东林、肖雪、谷海晶 张滨、蔡柳洪、陈斌、陈俊、 罗斌、甘照宇
事业管理(体育)课程改革的探索实践
蔡永茂、王锋、王守力
以“马研班”为载体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 行政管理专业全流程教学探索
李辉、莫华、沈成飞、谭毅、 石德金、刘洁予、徐亮 何艳玲、陈那波、张书维、 陈天祥、倪星、岳经纶、叶林、 练宏
强体质·重能力·创特色·益终身——大学体育 课程“课内外一体化”改革深化与创新实践
附件 4
中山大学第八届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获奖成果名单
(成果编号排序不分先后)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人
“博雅教育”——汶川科考实践教学探索
周大鸣、郑君雷、张和清、 朱健刚、贺立平、海珊、李粤丹
协同创新,建立对口支援贫困地区高校人才培 养工作长效机制的探索
体质弱势群体体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学科会聚、通识教育与高素质人才培养:国际 经验与中山大学实践模式探究 “教学—实践—科研”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专 业实习模式 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商科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基于国际金融学院的实践 哲学专修课的教学实习探索 项目式开放协同教学机制探索——以“公共传 播/公共关系项目研究与训练”课程为例 立足现当代中国文化的留学生中国文化教学 《国际商法》通识教育与国际化教学实践研究 “主体互动”教学模式在国际政治专业本科人 才培养中的运用
“临床问题导向”的医学影像教学系统改革
妇产科双语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系统、创新思维能力培养目标驱动的一体化药 学综合大实验教学新体系 生药学教学中的兴趣驱动与野外实习基地建 设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教学区长制度在临床实践教学中的探索与应 用 急诊医学教材体系建设 研究式教学模式在神经科临床教学改革中的 应用 临床模拟技能操作培训在临床实践教学中的 探索与实践 创建《实践牙合学》课程,弥补口腔知识短板

医院关于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

医院关于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

XXXX医院关于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合同制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合同制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客观正确地评价其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合同制人员的续聘提供支持依据,推动医院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医院实际,对我院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组织,医院设立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安排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和科室考核意见报院级会议批准。

二、考核范围根据合同书内容规定,所有聘期期满的合同制人员。

三、考核内容对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主要根据医院对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

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社会道德及职业道德状况;能,主要考核与本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水平、管理工作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等;勤,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在本岗位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以岗位职责及聘期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应有不同的侧重。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基本标准为: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并超额完成聘期内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医疗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核需在本专业同级人员达到均值以上。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短期合同工是指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条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精神,本着高效率、少用人的原则,结合我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管理、服务各条战线,完成季节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各单位可在人事处核定的短期合同工编制数内灵活用人,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临时用工的管理。

各用工单位(院、系、部、处、中心、所、办,下同)要配备人员配合人事处专(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招用工第五条各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应贯彻“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招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有广州市户口的待业人员,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和省内其它地区劳动力。

第六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下岗职工除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三)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校门诊部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四)政治思想表现好,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行政、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八)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须有在职正式职工作为短期合同工经济赔偿方面的担保人。

第七条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不论支付工资的经费来源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暨南大学短期合同工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相关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登记表,向短期合同工担保人通报担保事宜和担保责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的招聘、用工和管理工作。

三、编外人员招聘1.招聘程序编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薪资待遇等信息;符合条件报名:应聘者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面试评定:通过面试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评定;报批录用:经过面试评定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录用。

2.薪资待遇编外人员的薪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并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3.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

合同终止后,如有需要,可重新签订。

四、编外人员用工管理1.工作时间编外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灵活安排,与正式员工一致的工作时间;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偿。

2.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3.绩效评估编外人员的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采取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调整。

4.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基本养老、医疗等权益。

5.劳动纠纷处理如发生劳动纠纷,应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定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学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希望引导和规范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确保高效运作和公正待遇。

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医学院校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合同工管理规定

合同工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二)招聘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三)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

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

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学校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根据《中山大学合同工管理办法》(中大人事〔2005〕2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合同工分为工勤岗和事务岗,其中事务岗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管理或技术性质的岗位。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有两种出资形式:一种是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由用工单位采用其它经费自行支付工资。

第三条合同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首次聘用时年龄不低于18周岁;
3、文化水平一般要求高中毕业以上,其中从事事务岗的合同工,学历水平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4、凡有任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记录者,一律不得录用;
5、具备办理用工手续需要的各类有效证件。

第四条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专业技术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第五条学校行政经费聘用的合同工须经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编制后,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方式,
实行公开招聘,确定录用人选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正式用工手续。

第六条用工单位采用其它经费聘用的合同工,聘用程序为:
1、用工单位将用工申请及招聘需求报学院办公室人事工作室;
2、经学院(或和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用工单位可物色合适人选,如聘请事务岗的合同工应实行公开招聘,由人事工作室发布招聘启事;
3、学院管理部门参与组织面试;
4、确定录用人选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正式用工手续。

第七条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视为非法用工,学院不予承认其用工资格和相关待遇。

如其发生劳动纠纷或伤亡事故,按省、市劳动部门规定对用工单位予以处罚,并追究用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须使用人事处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增设附加条款作为补充说明,但附加条款须经学院及人事处审核。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使用未征得人事处批准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如发生劳动争议,将追究用工单位的相关责任。

一般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应至少提前1个月报人事工作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中途解聘或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聘,用工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工作室,由人事工作室向学校申请办
理停保等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聘用合同工,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用工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也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合同工的假期待遇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享受寒暑假,具体为: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

原则上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二条合同工每年年终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