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事件 的发 生 ,维 护 教 育 学 会 良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坚 持 为
中小 学 和 教 师 服 务 .树 立 教 育 学 会 的 权 威 。 同 时 ,县 级 教 育 学 会 要 不 断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一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常
“ 受教育 已经从 自然 权利 发 展 为法律 权 利 ;从 不平
等 的特权发 展 为普遍 的平 权 ;从 义 务性 规范 发展 成 为 以 权利 为本位 的 、权利 与 义务 统一 的法 律 规范 ;从 个 人权
利发 展成为 民族 的 、国家 的乃 至全人类 的共 同权 利。 ”
业 、民族 、种 族 、宗 教信 仰 等 ,都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都依 法 受到 中 国法律 的保护 ,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权 利 ,同 时必须 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义 务 。我 国公 民在 法 律面 前一律 平等 ,法 律不 承认特 殊公 民。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在政 治 、人 身 、经济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享 有 的 主要权 利 ,它是 公 民最 主要 的 ,也是 必 不 可少 的权 利 。而受 教育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之一 。现 行 宪 法 第 4 6条 规 定我 国公 民 享 有 育 学 会 建设 不 仅 仅 是 学 会 的事 ,而 是 事 关 基 础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全 局 的 大 事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 须 引起 高
规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学 会 的 管 理 ,提 高 学 会 1作 的 =
质 量 和 水 平 ;二 是 要 深 入 学 校 和 社 会 ,广 泛 接 触 社 会 各 界 和深 入 教 学 一 线 ,及 时 了解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民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 须 通 过 教 育 和 学 习 来 养 成 。 受 教 育 程 度 必 是影 响 个 人 生 存 境 况 的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 教 育 权 虽然 不 直 接 包 含 财 产 内 容 , 是 一 项 重 受 却 要 的 基 本 人 权 在 世 界 上 . 教 育 权 利 受 到 普 遍 的 重 视 . 际 社 会 制 定 的 《 界 人 权 公 受 国 世 约》 《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公 约 》 《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权 利 公 约 》 ( k 权 利 公 、经 社 、消 和 J童 约 》 国际 公 约 和 人 权 文 件 ,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利 做 了 明确 规 定 许 多 国家 通 过 宪法 或 专 等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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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 公 民 ; 育 ; 利 关 教 权 [ 图 分 类 号 ] F6 中 D 3 [ 献标 识码】 文 A 【 文章 编 号 ] 07 0 4 ( 0 2 O .0 60 10 -8 2 2 0 ) 10 5 -5
受 教 育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响 和 制 约 着 人 在 社 会 中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研 究 和 影
探 讨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 , 于 保 障 和维 护 这 项 重 要 权 利 . 有 现 实 意 Nhomakorabea义 对 具
一
、
受 教 育 权 的性 质 与 特 点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问题及成因
21 第 0 00年 7期 ( 28期) 总 8
我 国文务教育 阶段公 民受教育权 问题及成 因
陈冬丽
( 州 铁路 职 业技 术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5 ) 郑 河 50 2
摘
要: 受教育权是我 国宪法赋予每 个公 民的平等权利。 然
平现 象 却 仍 然 存 在 。
而, 由于经 济发展 、 社会环境、 文化氛 围等原 因, 影响公 民受教育 权 的实现 , 仍存在 不少需要解 决的诸 如设 置重点班 、 校上 学、 择 学校乱收费以及弱势群体等问题 。 关键词 : 民受教育权; 公 义务教育 ; 因 原
新 中 国成 立 以米 , 教 育 事 在 中 国共 产 党 的领 导 F 得 了 取
举 世 瞩 口的成 就 。 山丁 经 济 的 发展 、 治 的 昌 明 , 政 公 的维 权 意 识 也 口益增 强 , 于 受教 育 权 的 问题 也越 来 越 关 注 。 冈政 府 为 对 我
㈢重点班
新 《 务 教育 法》 义 明确 规 定学 校 不 得 再 分 为 重 点
班 和 非 重 点 班 。 绩 优 异 的 学 生进 入 培 优班 , 然会 给 这 些 班 优 成 必 先 配 置 师 资 等 ,使 教 育 资源 f 均衡 ,有 违 教 育 公 平 的 基 本 精 难
神 , 利 于 公 民平 等 受 教育 权 的保 护 。 _在 部 分 中学 , 初 一 新 不 j 丁 在 生 的招 生 简 章 中 明确 标 明 了曼 分 重 点班 。 外 , 有些 更名 换 姓 的
“ 点 班 ” 然变 着 花 样 存 在 着 。 了解 , 了避 开 教 育部 门的 检 雨 仍 据 为 查 , 些 学校 将 分 班 放在 丌学 之 后 进 行 , 的 以 个 平 常 的数 字 一 有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摘要。
受教育权由入学权、选择权、学籍权、教育条件利用权、终身受教育权、教育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救助权、救济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组成;其中平等受教育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障。
关键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在受教育权的诸项子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受教育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本文通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进行表述。
1.受教育权的子权利系统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教育权由以下子权利组成:(1)入学权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第一步。
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受教育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义务的是国家设立的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对于达到要求的公民都应接纳其入学。
入学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现程度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是所有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则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只有那些经过竞争获胜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入学权,国家在此承担的义务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2)选择权选择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机构选择权:公民享有选择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权利,少数民族的公民有权选择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或者以汉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第二,教育形式选择权:包括选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面授教育与函授教育等方式;第三,专业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其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专业的权利,而且在第一次选择不符合实际时允许再次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转专业;第四,教师选择权:受教育者有权选择其认为最好的教师为其提供教育,目前在很多高等学校实施的双向选择——老师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老师的做法体现了受教育者的教师选择权,这一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教师队伍的扩大和师资力量的不断提高。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编者按:小编为大家收集发布了初二政治教案: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幺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第四单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
什么是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简单的说就是公民上学读书 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 民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二是国家为公民受教 育提供条件和物质帮助。
6
寻求
帮助
7
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
8
寻求
帮助家庭 社会 学校司法 Nhomakorabea9
不查不知道
说一说你的家人都是什么学历.
祖父 爸爸 哥哥
祖母 妈妈 姐姐
10
说明了什么
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 保障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11
你明白了什么道理
受教育是法律赋于 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 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12
学校周围有人非法 开办网吧,吸引了 不少学生去玩.
你有什么感想?
17
你 能 不 珍 惜 学 习 的 机 会 吗
18
你能不珍惜学习的机会吗?
19
20
21
22
你知道吗?
我国公民不仅享有人身身权利、婚姻 自由和家庭中的权利,而且享有受教育的 权利。在我国,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 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我们来说, 正确认识自己的受教育权,了解我国法律 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有助于提高 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能力,有助于提 高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15
对联欣赏
上联两个“好”的读音是:hǎo hào 下联两个“好”的读音是:hào hǎo 好读书, 不好读书。意思有两层:一是说年轻的时候,眼神好, 精力旺盛, 可以好好读书,却不喜欢读书,荒废了青春;等到上了年 纪了,懂得了读书的好处了,想用心读书了,但已经老眼昏花,体力 不支,不可能好好读书了。另一层意思 是,家庭条件好,可以好好读 书,但富家子弟却多不喜欢读书;而许多家境贫寒的青年,想读书, 16 却没有条件读书。
受教育权名词解释
受教育权名词解释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教育等;教育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
(2)受教育权的内容①接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权利接受学校及国家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国家应当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和合理的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其他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有权接受相应的教育。
②接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我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受教育权对于所有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不得对任何公民实行歧视,尤其是高等教育也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③无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公民在不同阶段有接受不同教育的权利: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可以有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成年人可以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现了一些教育混乱的现象,而且这种混乱已经开始衍生成一种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乱收费,择校等现象层出不穷。
已经引起社会了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受教育权概念受教育权时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可知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统一的权利,表现为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享受各种教育,从内容上看,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从公民在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享受的受教育权看,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
在我国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说法有很多,其中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受教育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2、公民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关系之间,公民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他要求国家要有提供所需教育的能力。
它强调国家应对教育提供保障。
我国教育权
试论我国教育权【摘要】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社会、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并保障受教育者心智得以健全,人格等方面或得提高。
受教育权作为人的基本人权与1954年写入宪法,使得我国从法律上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同时受教育权对于公民,无论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应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差别对待。
公民受到良好的教育对一国的经济、社会和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教育权原来越受到国家和地方以及公民的关注。
教育权对于公民是一种权利,国家应该加以保护,是公民平等或得发展,改革开放到至今,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使得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得到一定的提高,但不得不说的是,成功的背后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受教育权。
本篇论文针对我们现阶段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浅略的剖析基础上,提出本人对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几点建议。
【关键词】教育权;平等;保护一、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一)教育权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对的概念,相互依存。
教育权作为我国基本人权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我国也针对这些变化,从法律的角度不断加以保障: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
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切实的保证,我国还不断进行教育宣传,来强调教育的重要性。
国家通过义务的履行,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体现教育的权利性质。
同时公民受到教育也是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强调学以致用,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应该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我国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综上所诉,我国的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教育权的实质实质上看教育权具有生存权、知情权、平等权、发展权。
1.受教育权具有生存权特质生存权是指在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力。
他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力,而是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得到保障的权力;不仅包括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不受侮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着凌辱,还包括基本生活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
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目录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 (2)1. 受教育权的基本定义与重要性 (3)1.1 受教育权的含义及起源 (4)1.2 公民受教育权在新时代的重要性 (5)2. 受教育权的内涵演变 (6)2.1 传统教育模式的受教育权 (7)2.2 新时代教育模式下的受教育权拓展 (8)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多重挑战 (9)1.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 (11)1.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1)1.2 社会变迁带来的教育需求变化 (12)2.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13)2.1 城乡教育资源差异 (15)2.2 区域教育资源不均衡 (15)3. 教育质量与教育公平的问题 (17)3.1 教育质量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8)3.2 教育公平面临的挑战 (19)三、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救济 (21)1. 法律保护与司法救济途径 (22)1.1 宪法及法律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23)1.2 司法救济途径及实践案例 (24)2. 教育行政救济与教育申诉机制 (26)2.1 教育行政部门的救济措施 (26)2.2 教育申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7)3. 公民社会参与与监督途径 (28)3.1 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0)3.2 媒体监督与网络时代的公民参与四、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促进策略与发展方向31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教育公平与机会均等: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消除城乡、贫富、性别等方面的教育差距,为公民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教育质量与素质教育: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实现终身学习,鼓励公民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都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
D. ②④
3. 列宁说:“ 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内是不可能建成共产主 义的。”这句话说明( )
A.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C.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B.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D.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4.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就业、事业发展的收入状况与他所 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满”已成为普遍 现象。因此,从个人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看,受教育应 是公民的( )
中、韩、美受高中教育以上人口比例图
中、韩、美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图
⑵ 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 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 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⑶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1. 什么是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含义。 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 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④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⑤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 接受教育。
2001年我国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入学率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9.196%
99.09% 88.7% 34.46%
2、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扩招迎来毕业大潮
200万大学生抢饭碗
1999年高校扩招的学生今年迎来毕业大 潮。预计今后几年,每年涌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大军都在200万人以上,而其中扩招人数 较多的大专生将首先受到就业压力的冲击。 教育部日前提供的一组数字描绘了今年大 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教育部有关人士分析, 今年社会对大学生的需求并没有太大变化,毕业 生结构与市场需求矛盾十分突出。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初三政治《受教育权》的复习知识点以供大家学习。
初三政治复习知识: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1)含义: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国家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
2、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1)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只有受教育、掌握知识本领,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因此,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教育的重要性)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其实质是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③我国实现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基础是教育。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3、义务教育:(1)含义: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①免费性: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杂费。
②普遍性:指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③强制性: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
4、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有:(1)有的家长让子女辍学打丁;(2)学校随意开除学生;(3)老师随意令学生停课;(4)有的学生在危房上课;(5)有的企业招用童工;(6)有的教育场地被非法占用;(7)有的不法分子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学生学习等。
5、如何维护受教育权利: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的权利。
如:①用已知的法律知识尽量说服对方停止侵权行为;②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寻求帮助;③必要时去人民法院起诉等。
6、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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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
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
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
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
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
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
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
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
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
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本人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
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
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结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存在很多缺陷,我们会在不断地改进中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更应该受到重视!提高对教育的重视以及教育投入会解决一大部分问题!我们和政府应该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