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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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工作,加强对设备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设备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 设备监造是指公司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标准执行、加工工艺、检验结果、生产进度等进行监督的行为。设备监造的范围主要包括电池组件、逆变器及主要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设备监造需依据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及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监造不能代替设备检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直接进行设备监造工作。在公司自身不具备设备监造的情况下,为提高设备监造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公司可委托专业的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设备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

要职责为:

(一)起草设备监造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监造工作计划;

(三)制定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文件;

(四)提出设备监造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设备监造的技术规范文件;

(五)考核设备监造工作;

(六)负责设备监造工作的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公司采购部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监造单位的委托管理,安排与设备供应商、监造单位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及监造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协助工程管理部协调项目公司(项目部)、设备制造单位及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公司(项目部)是设备监造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明确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并按周将设备监造情况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项目公司(项目部)根据需要派出代表对监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和进度的不符合项、缺陷等应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监造单位接受公司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及驻厂监造代表

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并将项目组成员报公司采购部确认;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工作计划》,报项目公司(项目部)审批;

(三)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制造进度;

(四)每周定期向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五)设备监造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对制造单位进行整体评价,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项目公司(项目部)。

第三章 监造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十条监造内容。设备监造内容应涵盖:

(一)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供应商的资质、制造能力、工装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三)审查设备所用材料、元器件的质量;

(四)监督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五)按图纸核查主要部件的几何尺寸偏差;

(六)核查检测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七)监督实际制造进度,避免发生计划进度偏差;

(八)参与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验收;

(九)报告监造情况;

(十)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质量监造。设备监造的重点为质量监造,要点包括:(一)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运行情况,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二)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检人员资格,以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情况;

(三)审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文件、产品图纸的有效性,执行标准、规范、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的情况;

(四)审查设备所用原材料、元器件的质量,监督检查产品生产、组装、调试、试验、性能参数、外观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五)监督检查包装入库出厂,包括清污、除锈、防腐、防护、喷漆、包装、标识、标签、技术资料、铭牌、搬运、入库、出厂、运输等细节;

(六)监督检查取样测试及测试结果真实性,加强产品关键质量点的监控;

(七)做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及监造验收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进度监造。设备监造的进度控制,必须采用事前控制

与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将影响进度的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重点监督以下环节:

(一)落实生产计划。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制造周期同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争取排产计划。

(二)落实采购计划。监造人员应积极核实各类原材料是否满足制造进度的要求,督促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与原材料供应商联系,直到采购计划全部落实;并定期与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联系,以获取供货进度信息。

(三)落实制造加工的连续性。监造人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联系,保证生产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能够满足设备制造的需要;保证外协件能够根据进度按时交货回厂;保证设备生产各项工序的连续性,减少生产过程的停滞时间。

(四)落实设备的成套性。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明细表,检查和督促设备的成套性制造和成套性发运,避免因某种配件的滞后影响生产、发运或装配。

第十三条关键点监造。

(一)关键生产环节、关键零件或部件组装、调试、试验时,监造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键材料监造。关键材料或部件入库、产品出厂必须经监造人员验收签字。

(三)监造单位应对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项目公司(项目部)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监造方式。监造方式分为文件见证(R)、现场见证(W)及停工待检(H)三种。

(一)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监造设备所用的原材料、主要元器件、外购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对所监造设备的制造、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签署书面意见。

(三)停工待检(H):该检验、试验项目必须有监造人员代表参加并签署书面意见,若不签署意见制造单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监造人员应按要求必须全时到制造车间进行监造,监造时应认真了解、仔细观察设备制造过程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制造单位立即改正。

第十六条 监造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质量或生产进度与采购合同有较大偏差时,监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单位,要求制造单位做出回复,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监造设备在发货前,监造人员应在制造单位的配合下,认真核实是否具备发运条件,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放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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