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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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号:CAPEC-S111:2003本号:A改号:0态:有效放号: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1.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

被监理单位应当按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委、经贸委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督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供货合同而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最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根据xx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决定》修订,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方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假设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局部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章程;(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六) 质量管理手册;(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1.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6)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工程设备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职责一)定期检查和审批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确保设备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3. (职责二)组织对工程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职责三)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 (职责四)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三、工程设备购置和配置1. (购置计划)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需要,制定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报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 (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按照购置计划,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购买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

3. (设备配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合理配置工程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设备验收1. (验收标准)工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 (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由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包括设备材料的检查、技术参数的核实、功能试验等。

3. (验收记录)验收工作应生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包括验收合格证明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意见。

五、工程设备维修保养1. (定期维护)施工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备品备件)施工单位应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确保设备维修保养的及时和有效。

3. (维修记录)施工单位应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

六、工程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1. (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2. (培训交底)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工程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交底,确保他们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监理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备监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人员第四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职责第六条设备监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二)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定期向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监理情况。

第七条设备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设备监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二)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程序开展工作;(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八条设备监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标准和责任;(二)制定监理计划,包括监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三)开展现场监理,包括检查、测试、监督等活动;(四)编制监理报告,记录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五)组织监理总结,评估监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监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最主要的区别是监理的( )不同。

A.内容B.方法C.对象D.性质【答案】 C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 )。

A.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B.大学以上学历,累计从事设备监理工作15年C.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D.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案】 D3、根据设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差距分析模型,( )差距是主要的质量差距。

A.服务规划B.服务认知C.服务提供D.服务感知【答案】 D4、设备监理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是( )。

A.良好的思想品德B.过硬的心理素质C.广博的知识背景D.丰富的实践经验【答案】 B5、在设备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冲突原则上应由( )负责协调。

A.承包商的项目经理B.设备监理公司总经理C.业主D.设备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答案】 A6、设备监理单位属于独立的社会( )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A.咨询服务B.代理服务C.托管服务D.中介服务【答案】 D7、组织是指为了特定( )而设置的人的职务及其关系的体系。

B.目标C.项目D.工作【答案】 B8、根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提出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S111:2003),设备工程监理服务规范中的服务特性可归纳为功能特性与( )。

A.技术特性B.质量特性C.管理特性D.组织特性【答案】 A9、具体研究与工作方法上的整体化、分析技术应用的综合化、程序持续的科学化三大基本特征,着眼于项目整体管理的方法理论是( )。

A.决策方法论B.可靠性分析方法C.系统工程方法D.创新工作方法【答案】 C10、监理例会实际是监理项目情况评审会,一般需要( )召开一次。

A.每个月B.半个月D.每天【答案】 C11、设备工程监理资料是没备工程监理单位在( )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文件。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1.2件规定了对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对所有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监督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3)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件。

4.总则4.1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行使对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职能。

4.2 CAPEC 根据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行使管理职能。

5.工作过程5.1 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对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违反《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三种情况。

5.1.1 通报5.1.1.1 在法规要求时,CAPEC 有责任将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的相关情况向设备监管部门提出通报建议,并通知监理单位,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负责向有关的部门单位报告和通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4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申请和核准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章程;(三)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设施和设备情况;(六)质量管理手册;(七)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现场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2. 建筑物结构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3. 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等。

三、基本原则本暂行办法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监管;3. 动态管理,分类施策;4. 社会共治,多元参与;5. 安全责任,失职追责。

四、重点内容本暂行办法重点内容如下:1.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建筑物、场地、设备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设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2. 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批准书等程序,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3.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设施的符合度。

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过安全程序的审查和验收,方可施工。

6.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7.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1. 未经审查和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2.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监理管理,规范设备监理行为,保障设备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涉及设备监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设备监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生产设备、机电设备等的安装、改建、维修、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的行为。

第四条设备监理的目标是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合规运行,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设备监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监理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承担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监理的责任。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应按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监理人员,并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随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设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监理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设备监理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设备监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监理前准备工作:包括查阅资料、了解项目背景、制定监理方案等。

(二)监理过程管理: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相关信息、提出监理意见等。

(三)监理报告编制:根据监理过程中的情况,及时编制监理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

(四)监理结果评价: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设备监理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二条设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检查设备安装、改建、维修、验收等过程中的合规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三)协助建设、使用单位开展设备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四)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设备质量,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监理,是指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培训、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可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保证丽泽金融商务区F02及F03地块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对重要设备进行监造,是保证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手段。

2。

依据2。

1 本项目设备供货合同2.2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2。

3设备设计图纸、规格书、技术协议2.4《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2)174号2。

5设备制造相关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文件3。

职责3。

1 质量管理部:3。

1.1 监督抽查监造单位对设备、材料监造质量控制的实施,对设备监造单位提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的信息进行审查。

3。

1。

2 参与审查监造单位的监造人员资质;抽查驻厂监造工程师是否履行监造职责。

3。

2 设计管理部:负责提供监造设备、材料技术清单和与制造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出厂前的检验签收工作。

3.3 物资供应部:3。

3.1 组织关键/重大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推荐监造单位的名单,要求监造单位按合同要求、进度计划完成设备、及材料的监造。

3.3。

2 在签订监造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3。

3。

3 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文件、设计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3.3。

4 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负责报业主备案,并应于每月28日前提交实施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统计表。

3。

3.6 负责组织协调监造设备、材料的进度及出厂检验。

3。

3.7 监造任务完成后,在15日内向业主方提交《监造商考核评价表》3。

3.8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

3.3。

9 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监造资料,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监造信息.3。

4 计划控制部:负责组织监造单位进行招投标、签定合同及办理结算事项。

3。

5 监造单位:3.5。

1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物资供应部。

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化,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物资供应部。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监理当事⼈及关系第四章范围及内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建设⼯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程项⽬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产能⼒,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程设备监理(以下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程项⽬投资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监督管理的⾏为。

第三条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

当事⼈合法签定的设备招投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本规定的技术依据。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

第七条设备监理⼯作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和机械⼯业部⽣产与信息统计司共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管理,委托⾏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条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监理法规,规范⾏为准则;(⼆)制定监理机构的资质标准,认定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三)检查督促国家⼤中型建设⼯程项⽬设备重⼤事故的处理;(四)管理和指导全国设备监理⼯作;(五)组织设备监理⼯程师培训和资格考核;(六)接受国家⼤中型建设⼯程项⽬当事⼈各⽅的申诉,对提出的争议进⾏调解;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监理当事⼈及关系第九条设备监理当事⼈(⼀)监理法⼈:对建设⼯程项⽬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监督、检查、控制的法⼈。

(⼆)项⽬法⼈:对建设项⽬的筹划、筹资、建设直⾄⽣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全过程负责的法⼈。

(三)承包法⼈:按建设⼯程项⽬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的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一种监督和管理设备的方法和规定。

这种办法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以确保设备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同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事故。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三方面来介绍这一管理办法。

一、办法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和设备的复杂化,设备具有越来越高的技术性和危险性。

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和健康,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加强相关设备的监管和管理。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式,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突发事件和事故频繁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突发事件和事故频繁发生,这些事故往往与设备的不安全使用有关。

2.设备管理缺乏标准化与制度化: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设备管理中缺乏标准化与制度化,对于设备的运行缺乏规范、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3.国家政策越来越偏重于安全方面:在保证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同时,国家政策越来越偏重于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设备监管机构:指定或建立设备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设备检测、检验、维修等项目。

同时,设立设备监督机构,进行设备监管和检测。

2.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做到设备使用计划、工作记录、设备检测与维修等记录管理,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

3.设备检测与维修:设备监管机构应建立设备检测与维修项目清单,按照先检测、后维修的原则,对设备的性能及结构进行检测,在发现隐患和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4.设备使用教育:进行设备使用教育,建立设备使用培训、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设备使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设备监督,重点监督在使用的设备,对于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降低设备使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减少损失。

三、实施效果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防范性的措施,对于设备的管理和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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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工作,加强对设备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设备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 设备监造是指公司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标准执行、加工工艺、检验结果、生产进度等进行监督的行为。

设备监造的范围主要包括电池组件、逆变器及主要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设备监造需依据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及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设备监造不能代替设备检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直接进行设备监造工作。

在公司自身不具备设备监造的情况下,为提高设备监造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公司可委托专业的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设备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
要职责为:
(一)起草设备监造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监造工作计划;
(三)制定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文件;
(四)提出设备监造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设备监造的技术规范文件;
(五)考核设备监造工作;
(六)负责设备监造工作的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公司采购部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监造单位的委托管理,安排与设备供应商、监造单位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及监造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协助工程管理部协调项目公司(项目部)、设备制造单位及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公司(项目部)是设备监造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明确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并按周将设备监造情况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项目公司(项目部)根据需要派出代表对监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和进度的不符合项、缺陷等应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监造单位接受公司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及驻厂监造代表
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并将项目组成员报公司采购部确认;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工作计划》,报项目公司(项目部)审批;
(三)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制造进度;
(四)每周定期向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五)设备监造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对制造单位进行整体评价,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项目公司(项目部)。

第三章 监造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十条监造内容。

设备监造内容应涵盖:
(一)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供应商的资质、制造能力、工装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三)审查设备所用材料、元器件的质量;
(四)监督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五)按图纸核查主要部件的几何尺寸偏差;
(六)核查检测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七)监督实际制造进度,避免发生计划进度偏差;
(八)参与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验收;
(九)报告监造情况;
(十)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质量监造。

设备监造的重点为质量监造,要点包括:(一)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运行情况,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二)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检人员资格,以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情况;
(三)审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文件、产品图纸的有效性,执行标准、规范、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的情况;
(四)审查设备所用原材料、元器件的质量,监督检查产品生产、组装、调试、试验、性能参数、外观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五)监督检查包装入库出厂,包括清污、除锈、防腐、防护、喷漆、包装、标识、标签、技术资料、铭牌、搬运、入库、出厂、运输等细节;
(六)监督检查取样测试及测试结果真实性,加强产品关键质量点的监控;
(七)做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及监造验收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进度监造。

设备监造的进度控制,必须采用事前控制
与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将影响进度的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

重点监督以下环节:
(一)落实生产计划。

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制造周期同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争取排产计划。

(二)落实采购计划。

监造人员应积极核实各类原材料是否满足制造进度的要求,督促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与原材料供应商联系,直到采购计划全部落实;并定期与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联系,以获取供货进度信息。

(三)落实制造加工的连续性。

监造人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联系,保证生产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能够满足设备制造的需要;保证外协件能够根据进度按时交货回厂;保证设备生产各项工序的连续性,减少生产过程的停滞时间。

(四)落实设备的成套性。

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明细表,检查和督促设备的成套性制造和成套性发运,避免因某种配件的滞后影响生产、发运或装配。

第十三条关键点监造。

(一)关键生产环节、关键零件或部件组装、调试、试验时,监造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键材料监造。

关键材料或部件入库、产品出厂必须经监造人员验收签字。

(三)监造单位应对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项目公司(项目部)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分为文件见证(R)、现场见证(W)及停工待检(H)三种。

(一)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监造设备所用的原材料、主要元器件、外购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对所监造设备的制造、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签署书面意见。

(三)停工待检(H):该检验、试验项目必须有监造人员代表参加并签署书面意见,若不签署意见制造单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监造人员应按要求必须全时到制造车间进行监造,监造时应认真了解、仔细观察设备制造过程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制造单位立即改正。

第十六条 监造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质量或生产进度与采购合同有较大偏差时,监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单位,要求制造单位做出回复,并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监造设备在发货前,监造人员应在制造单位的配合下,认真核实是否具备发运条件,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放行通知。

工程管理部可将放行通知作为设备接货证明的依据之一,但放行通知不能代替工程管理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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