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制度}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解读
出口退税的税务合规与审计
出口退税的税务合规与审计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常见的政策措施。
它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然而,出口退税也涉及到税务合规与审计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合规和审计两个方面来探讨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
一、税务合规出口退税的税务合规是指企业在享受退税政策时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
首先,企业需要确保出口商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
其次,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纳税申报和报关规定。
出口退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证明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
为了确保税务合规,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关键。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退税管理制度,明确退税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申报准确、资料完整。
其次,企业需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法规更新,确保自身的退税操作与要求相符。
此外,企业还可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税务合规意识和能力。
二、税务审计税务审计是对企业退税行为的一种监督和检查手段。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税务审计评估企业的退税操作是否合规,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税务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两种方式。
定期审计是指税务部门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而不定期审计是指税务部门在特定时期或因特殊情况对企业进行的临时审计。
税务审计主要涉及到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退税申报的真实性、资料的充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在退税审计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对退税申报进行核实和核对。
如果发现问题,税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为了应对税务审计,企业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税档案和账务系统,确保资料的保存和分类清晰。
其次,企业应保留相关单据和发票,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出口退税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出口退税的国际标准与规范在全球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种常见的政策措施。
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刺激出口,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然而,不同国家对于出口退税的标准与规范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出口退税的国际标准与规范,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引言】出口退税,即出口货物享受退还进口环节税款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尽管出口退税是一种常见的政策措施,不同国家对于其标准与规范存在差异,这不仅对于国际贸易造成影响,也给企业和政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惑。
【国际标准与规范】出口退税的国际标准与规范旨在确保退税政策的公平、透明和有效。
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退税额度:各国制定退税额度时,通常考虑到商品的种类、价值、加工程度等因素。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高附加值商品可以给予较高的退税额度,而对于低附加值商品则给予较低的退税额度。
这样的差异化政策可以对出口行业进行差异化激励,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2.退税手续:出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退税,通常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出口发票、报关单据等。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退税政策被滥用和误用。
3.退税时间:不同国家对于退税时间也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段时间内即时退税,有些则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退税款项。
合理的退税时间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现金流,激发其生产与出口的积极性。
4.合规性要求:为了提高退税政策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一些国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纳税合规、合法经营等。
企业需要展示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以证明其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标准与规范的差异对于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竞争力影响:退税政策的不同标准与规范导致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成本的差异。
一些国家通过提高退税额度等手段吸引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在其境内进行生产和出口,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的概述和背景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的概述和背景解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贸易政策,其中包括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旨在通过给予出口产品一定程度的退税优惠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促进出口的增长,提升国家竞争力。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概述和背景解析,以了解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概述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企业增加出口和提升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退税政策。
它通过给予出口企业一定比例的退税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产品售价,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形式各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WTO的规定,出口退税政策应该透明、无歧视,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在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
根据具体情况,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出口企业缴纳的进口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项目的退税;另一种是采取一定的比例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这些退税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背景解析1. 促进外贸发展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增加国家的出口收入。
通过给予企业退税优惠,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增加企业的出口数量和收入。
同时,由于出口退税政策能够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更有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出口增长。
2. 增强企业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产品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多的份额。
通过退税政策,企业可以减少税收负担,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品质提升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从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3. 促进产业升级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通过退税政策,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同时,退税政策还可以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的税率和范围,引导企业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摘要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回顾了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介绍了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总结了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并对新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最后,本文提出了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建议。
1. 背景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鼓励企业出口商品,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支付的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予以返还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在中国的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调整,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保持国际竞争力,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2. 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进行新政策解读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旧政策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种类和地区以及出口目的国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原有政策,企业需要在出口商品后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在退税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查审核才能获得退税。
然而,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退税程序繁琐,导致办理时间长,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
另一方面,退税率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公平情况,使得一些行业或地区的企业面临竞争劣势。
3.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为了解决旧有政策存在的问题,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3.1 统一退税率新政策将取消原有的差别化退税率,实行统一退税率。
这意味着不再根据行业、种类、地区和出口目的国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退税率,而是统一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退税金额。
这一改变简化了退税程序,减少了企业的办理时间。
3.2 提高退税额度上限新政策还提高了退税额度的上限。
根据新政策,退税额度不再限制在商品成本和税额的总和范围内,而是放宽至商品成本的1.5倍。
这一改变将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大额度的退税,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3.3 加强审核和风险防控为保证新政策的有效执行,新政策加强了对退税申请的审核和风险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贸易,通过向出口企业返还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一项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出口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和国家的影响。
1. 出口退税政策的背景与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背景是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挑战,以及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通过退税机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出口产品成本补贴,降低出口成本,提升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进而促进出口贸易增长。
此外,这也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在全球供应链中更好地定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原则与操作方式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透明和依法依规。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等;退税额度根据出口产品的分类、税率和税款金额来确定;退税款项一般以现金形式返还给企业,也可以抵扣企业其他税款或购买国内设备。
3. 出口退税政策的优势与利益出口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优势与利益。
首先,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退税政策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升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盈利水平。
再者,出口退税政策还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在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的同时,推动国内经济结构的优化。
4. 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与挑战尽管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影响与挑战。
首先,退税政策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度依赖外贸市场,降低对国内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力度,增加了企业的市场风险。
其次,退税政策可能会引发出口价格下降,对企业盈利能力构成一定影响。
同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5. 出口退税政策的可持续发展与改进为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与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退税政策的程序和流程,降低企业办理手续的成本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23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出口,促进国家贸易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1. 出口退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不同税种的退税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
2. 出口退税的条件(1)出口货物需要满足的条件出口的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
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的货物也视同离境。
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
卖出去的货已经收到钱,完成收汇结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业务。
(2)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公司经营范围要有: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口免税,不能退税(税务局)。
办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中包含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电子口岸卡申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及外汇名录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型企业做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型企业做出口免、抵、退备案(税务局)。
报关是以企业名义自主报关,出口单证齐全,买单报关没有出口记录退不了税。
供应商可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征才有退。
三、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1. 出口退税的申请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退税的审核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标 签】退(免)税,免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55号【发文日期】2014-12-28【实施时间】2015-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各外贸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保证出口退税有序高效进行,我局将从8月1号开始优化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实行出口退税全流程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出口退(免)税流程优化后与新审核流程的衔接,2018年7月25日-7月29日直属分局办税大厅将暂停受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单证,但备案、证明和发函业务正常开展,请纳税人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受理申报。
二、2018年8月1日之后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业务由直属分局自行发函,我局不会因发函而将单证退回企业,也不需要外贸企业到办税大厅发函。
2018年8月1日之前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请在8月1日前到办税大厅办理完毕发函手续。
三、优化审核流程后,为确保退税进度,对同一申报批次的单证,经审核排除疑点的部分可以先行退税,剩余部分待排除疑点后再行退税。
如:外贸企业本次申报100万退税额,经审核,其中70万元可排除疑点,剩余30万需要发函调查。
对已排除疑点的70万元退税我局会先退回企业,剩余30万视复函情况再做处理。
因实行上述处理流程,会出现某批次实际退税额和企业申报额不一致情况,请外贸企业周知。
四、8月1日之后申报出口退税时,还请注意以下事项:1.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一个关联号下请尽量只关联一个供货企业。
如果多个供货企业共用一个关联号,当我局对其中一个供货企业发函调查时,这个关联号下所有的应退税款均处于暂不办理状态。
2.因目前在退税审核时换汇成本疑点普遍存在,为避免企业因换汇成本疑点多次往返税务机关,请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随单提供一份针对整单的换汇成本情况说明。
3.外贸企业在做进货分批申报时(即发票结转),不再需要使用发票结转单,企业按每次需要申报的发票金额在系统中分批录入数据即可。
申报时,第一次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后再次使用该发票申报退税时,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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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 理
一、注意事项
▪ 只需要关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现行总局国税函 〔2007〕318号规定,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 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而《规范》则修改为:“对属于规定的 “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按季度下达免税卷烟出 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 。
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
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
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 ▪ (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 ▪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
,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 。包括: ▪ 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 ▪ 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 ▪ 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 ▪ 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 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函内容准确无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 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三)项
要求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
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
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起“内控外防”的
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 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
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
(一)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 (二)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 (三)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岗位监督 制约要求。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实施分类管理
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一)下放审批权限
将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 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
——《退税规范》第二条、第二十九条 &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一)款
苏国税函〔2015〕30号:
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县(区)国家税务局:
机无法取代的工作 ➢ 4、重点审核:信息不符类的 ➢ 5、审核完后,资料应一起给计算机审核岗 ➢ 6、结合分类管理来理解 ➢ 7、系统实现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
▪ 8、视同出口的重点审核内容
➢ 排版问题(1、2、3、7) ➢ 先退税后核销的审核
▪ 9、进料加工核销的重点审核内容
➢ 报关单信息查询的书面说明
➢ (1)24号公告明确——可以放弃免税,适用征税政策; ➢ (2)12号公告明确——提出了放弃免税的备案声明表格
,同时明确的执行时间为:“自备案的次月执行征税政 策”;
▪ 10、分类管理
➢ 第二十六条 24个月信息复核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审批
▪ 一、注意事项
➢ 1、《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业务处理表》(附件4) ➢ 2、审批权包括两个 ➢ 3、审批权下放的要求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
▪ 一、注意事项
➢ 1、必须实行计划管理 ➢ 2、办理必须通过系统 ➢ 3的管理
▪ (二)《》的生成 ▪ 1、通过审核系统自动生成; ▪ 2、数据生成时间: ▪ (1)放弃退(免)税权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小规模
纳税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规定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企业的免税出 口信息—按月;
▪ (2)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出口信息——按月; ▪ (3)审核或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其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 加强防范骗税体系建设
▪ 基于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调整多且散落在 多个文件中、造成管理不便等问题,约665份。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 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 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设置10个岗位,覆盖退税管理全过程; 严格岗位制约监督:3个邻岗不得兼任,同时对复审岗、系统维护 岗不得兼任作出要求; 明确各岗位职责,规定由“核准岗”负责退税审批、核准出口货 物函调处理结果和退税调查评估结果。
——《退税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六)规范审核流程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四)实施退税“无纸化”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 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 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逐步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 化”管理。
——《退税规范》第十条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五)明确岗位职责
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统一由申报受理岗受理,经 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按规定进行 审核、调查、复审、核准后,由申报受理岗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退税规范》第十四条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 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 、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 (三)数据的处理
➢ (1)重点解决好进项税的管理和销项税 的计提;
➢ (2)“年度待核查免税、应征税出口信 息”,对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 的提醒服务。
➢ (3)江苏的打算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 (四)放弃退(免)税、免税权的管理 ▪ 1、放弃退(免)税和免税经历的过程:
——《退税规范》第十八章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互事项的办理要求,《退税规范1.0》与《纳税服务 规范2.0》完全一致。
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注意事项 1、审批机构 2、认可的系统 3、分类管理 4、内外防骗 5、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 告(2015年第2号) 6、退税无纸化
征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5个工作日内;
▪ (4)其他企业待核查适用征、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按 月;
▪ 对因信息传递滞后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在4月30日前进行信息统计 和传递的,应在接收到该信息的次月,连同当月应传递的出口 免税待核查信息一并进行传递。应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实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 2、三个业务流程(认定、变更、注销) ➢ 3、认定属于备案类的,仅涉及两个岗位,应出具《出口退免税
资格认定表》 ➢ 3、实地核查环节后置 ➢ 4、集体公司资格认定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
一、注意事项
➢ 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计算机审 核、调查评估岗、复审、核准岗)
➢ 2、简化人工审核, ➢ 3、常规审核是必经动作,需逐笔审核,计算
第二章 岗位职责
▪ 核准岗:审核岗、复审岗、调查评估岗、核准岗在江苏清 单中的分别体现;清单中审批权限的叫法、定位;核准岗 最终核准通过,将结果传递给申报受理岗,但是实际工作 中并非是直接传递
第三章 资格认定管理
▪ 一、注意事项
➢ 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复审、调查评估岗、信息 岗、核准岗)
第七章 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
二、学习方法 ▪ 本章的前三条是把不同证明的出具和核销,不同岗位的工
作要求糅在一起写的。 ▪ 区分两种业务类型(来料加工和出口卷烟),区分五个岗
位(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 岗、预警分析岗),按照流程去看不同的岗位需要干什么 事。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以及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关情形的,各地应按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三)简化人工审核
根据审核系统的提示审核;根据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计算机随
机抽取)审核,“一类”企业不需要人工审核;审核内容分为常规审核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十)提升退税服务
缩短审批时间,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 税,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 书》传递至国库]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退税规范》第六条
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退税申报便利。 列举了18项提醒信息内容可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免费发布。“有需求服务 好,无需求不打扰”,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