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1. 引言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是保障公路安全运营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之一。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对于确保道路畅通和驾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介绍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的细化内容,以帮助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养护管理的要点和操作。
2. 养护管理责任部门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有关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具体责任部门包括:•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制定养护计划和方案,并进行日常养护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病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管,对日常养护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日常养护中遇到的交通管理问题。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养护工作的实施,保障道路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时修复和处理道路损坏或故障。
3. 日常养护管理要点3.1 养护计划和方案制定为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和维护,养护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和方案。
具体要点包括:•定期检测和评估: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定期检测和评估路面、桥梁、隧道、路基等重点部位的状况,了解养护需求。
•制定养护方案: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养护方案,明确养护工作的范围、内容、进度和要求。
•合理安排养护工期:根据实际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安排养护工期,尽量减少对交通运营的影响。
•养护管理措施的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养护管理措施,如路面修补、路肩保护、桥梁防水等,以确保养护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2 路面养护管理路面是高速公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养护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路面养护管理的要点:•路面修补:及时修复路面上的坑洼、裂缝等病害,确定修补方法和材料,确保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和牢固。
•路基加固:对路基进行加固和处理,防止路基沉降和塌方,提高路基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路面清洁:定期进行路面清洗,清除油污、泥浆等附着物,保持路面的清洁和光滑。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3000万以上,普通国省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400 万以上。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模式。
(一)分管领导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二)路产维护部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养护工程管理体系,制定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养护工程计划报表、完成报表。
(三)牵头部门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报批(或报备)及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决(结)算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工程缺陷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司纪委和相关纪检部门监督。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线路和通行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地方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1月18日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从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监管名单,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将发生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当事主体信息,以名单的形式集中对外发布,作为相关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
当事主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供货、劳务、招标代理、代建、造价咨询、设计审查、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的信息报送、编制发布、移出、实施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征集、发布、更新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初审、报送本辖区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报送所监督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厅直接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所管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因从业单位错漏发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且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二)被依法认定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三)出借(挂靠)资质、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转包的;(四)在1个自然年内发生违法(规)分包行为2次及以上的;(五)以阻碍进入现场、不及时如实提供资料、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等方式,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六)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运行的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的;(七)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证明材料的;(八)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或者扣分达到限制从业标准的;(九)拖欠民工工资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偿的,或者引发群访、极端事件、负面舆情的;(十)从业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因涉法涉诉事项,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成为协助执行当事人的;(十一)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招投标)中被查实向招标人、公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或者评标专家、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十二)捏造歪曲事实、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十三)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3)第三章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或责任人)制度 (5)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7)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11)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 (13)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15)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 (17)第九章监督检查 (18)第十章附则 (19)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桥梁畅通与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10]22号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48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各级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与养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各等级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思路]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桥梁安全,狠抓桥梁管理,强化应急措施”的总体思路开展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监管单位与管养单位] 全省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二)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1)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第四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4)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7)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10)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12)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 (13)第九章监督检查 (14)第十章桥梁养护管理责任追究 (15)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管事,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一)省公路管理局为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省级监管单位,主要职责为:对全省公路桥梁养护市场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建立全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体系,监督和敦促“CBMS”桥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监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和技术状况为五类的中小桥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复核。
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赣交公路字〔2021〕7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章资质延续与变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提高公路养护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在役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鼓励日常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等养护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三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核查、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相关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金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检查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核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基数,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质量、养护市场,健全和完善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和行业管理,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查批复养护工程实施计划,监督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养护市场。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工程项目办:现将《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手册编制纲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月23日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方案策划和执行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资源节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快提升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现场有效管理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现资源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绿色施工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工期、成本控制的关系。
坚持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工程特点,对重点工序、敏感路段分类施策。
坚持创新驱动,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招投标清单,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将绿色施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绿色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绿色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受厅委托组织开展绿色施工相关考核、评比和示范创建工作。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结合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收费还贷路段的经常性养护及道路维修工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繁简程度划分为日常维修保养、专项养护和大修工程三类.日常维修保养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进行的经常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日常维修保养分路面维护保养、日常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三类,其中路面维修保养指维持路面正常通行而进行的修补坑槽类的养护作业,日常小修保养指修补各类轻微损坏的养护作业,日常养护指收费所承担的清扫路面、除草、清淤及修复隔离栅的养护作业。
专项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公司部损坏,一般性水毁、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损坏,进行的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作业,以及为进一步提高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不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修理或整段改造,使之全面恢复技术指标;由于水毁、地震、交通事故、风暴、冰雪等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损坏进行修复,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要求:1.养护工作要规范、及时。
2.维修工作要特别注意安全。
3.要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及新工艺。
4.要努力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第五条养护工作的质量要求:保持路面的平整干净,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况整洁,边坡稳定,排水设施通畅,桥、涵通道等构造物维护完好;草坪、树木修剪得体,平整顺畅;标志齐全、鲜明;交通安全设施完整齐全。
第六条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单位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
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单位的
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和《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赣交管养〔2014〕8号)的精神,现将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单位通过名单(附后)予以公布,请通知获得资质的单位及时到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办理资质证书。
附件: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名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19日附件
第九批公路养护施工资质名单。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除特定称谓外,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养护计划管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综合平衡、审定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根据全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交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及旅游公路、国防公路。
并根据养护生产的经常性、预防性、季节性、突发性等因素,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有关交通、公路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江西高速公路养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分级实施试行
三级
1.8.2规章制度
1.8.2.1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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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8.3职业病教育
1.8.3.1是否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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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8.3.2是否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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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4.3.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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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4.3.3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方面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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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4.3.4是否定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再教育;是否按规范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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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11.3.2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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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11.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
1.11.4.1是否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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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试行)
隐患等级
排查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共计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
1.1资质证照
1
2
4
7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各公路公司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 JTG H10-2009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 H20-2007 )等颁发的相关规范制度,结合各高速公路所属地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分为公路日常维修保养、专项维修、大修工程三大类。
养护管理是指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保障车辆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运行,为公路设施及环境提供技术、物质、人力保障等方面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质量优良、行车畅通。
高速公路应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开通运营之日起开始进行养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公路公司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各公路公司应建立养护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养护机构应配备具有公路或相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照百公里6~ 8 名标准配置专业人员,并按结构、路基路面、交安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进行工作分工。
第六条各公路公司应制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办法或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公路公司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结合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编制中长期公路养护规划、年度和季度养护计划。
根据养护计划一般在每年 11 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养护预算,每年 6 月底前上报本年中期预算调整,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公路公司下达具体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养护工作应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养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公路养护应做到经常、及时,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相结合,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路面整洁无破损,路肩、边坡平顺稳定,排水畅通,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确保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基本信息条例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通过时间: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编辑本段条例条款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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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内其它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开展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的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
4. 桥梁、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精品文档5.隧道衬砌完整,标志标线清晰,排水良好,照明、通风、监控和消防等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6.绿化物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8.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9. 恶劣天气、路况、养护施工维修等交通信息及时发布。
10.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11. 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12. 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3.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一)日常小修保养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精品文档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改建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省高速集团具体履行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省高速集团主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2.负责审查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执行情况。
3.负责所属高速公路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监督管理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全过程。
4.负责所属高速公路的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决算审批,组织或参与中修和专项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参与大修和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精品文档5.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批。
6.负责组织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比。
7.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8.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以及所辖高速公路施工维修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
9.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系统、维修历史数据统计等养护信息化管理工作。
10.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和交通量调查管理。
11.总结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主要管理职责:1.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养护技术管理人员。
2.编报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专项工程的养护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负责组织养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组织施工招投标和工程的实施管理。
4.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交通路况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5.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6.负责组织对高速公路路况巡查与路况检查,对公路技术状况、服务功能进行评价。
---------------------------------------------------------精品文档7.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8.负责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编报各种养护管理数据资料,以及高速公路维修历史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9.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0.负责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及交通量调查。
11.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养护计划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日常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等养护计划组成。
第十条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编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按规定格式报省高速集团批准;当年八月底前将年度调整计划按规定格式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养护计划,并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及跨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高速集团。
第四章养护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日常小修保养要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日常---------------------------------------------------------精品文档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基边坡稳定、桥涵隧道排水系统通畅、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完整有效,及时修复高速公路轻微病害等。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和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频率、内容、范围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高速公路病害。
高速公路养护路况巡查和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日常小修保养的工程质量管理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大修和改建工程程序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必须进行路况检测调查、技术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和设计文件必须报省高速集团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养护工程项目均不得施工。
(二)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500万以下的中修工程技术方案和设计文件自行组织编制和审查,报省高速集团备案;500万以上(含500万)中修工程及大修和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报省高速集团批准。
(三)养护工程项目一旦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四)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划分施工路段、设置车辆分流路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中修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精品文档编制和审查,报省高速集团备案;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编制,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五)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
(二)招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省高速集团批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定)标结果报省高速集团备案。
(三)招标公告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网站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和定标结果必须在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集团网站公布。
(四)养护施工单位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资质要求;养护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专项工程分一般专项抢修工程、重大专项抢修工程、专项改善工程。
(一)一般专项抢修工程。
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一般损坏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实施,收费还贷性高速公路在完工后15日内将抢修方案和费用补报省高---------------------------------------------------------精品文档速集团审批。
(二)重大专项抢修工程。
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重大损坏时,即涉及桥梁、隧道、高边坡重大塌方等,施工工艺较为复杂、技术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
在采取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进行专项检测和施工图设计,并将工程抢修方案和预算报省高速集团审批后实施。
(三)专项改善工程按大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实施专项抢修工程时必须做好现场安全维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五)发生路产损坏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维修时限及时组织维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报省高速集团备案。
大修和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修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改建工程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修工程按照二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修工程按照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