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全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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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发布日期: 2009.12.26实施日期: 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海洋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对海岛进行总体规划,以实现海岛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管理。

海岛作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因此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涵盖海岛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流程和具体规划内容等方面。

2. 目标海岛总体规划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实现海岛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保持生态平衡;•提供完善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提升游客体验;•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经济价值;•推动海岛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可持续的旅游目的地。

3. 规划原则在海岛总体规划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持海岛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对居民和游客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规划实施;•综合协调:充分考虑海岛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综合协调各项规划内容;•风险管理:针对海岛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和人为风险,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应急措施。

4. 规划流程海岛总体规划的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4.1. 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规划团队:组建跨部门的规划团队,包括相关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代表;•收集资料:收集海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包括地理、气候、生态、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海岛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时间和责任分工。

4.2. 现状分析阶段•自然环境分析:对海岛的地理、气候、生态等自然环境进行详细分析;•社会经济分析:对海岛的人口、经济、产业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旅游资源分析:对海岛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优势资源和存在问题;•制定规划要求:根据现状分析,明确海岛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4.3. 规划编制阶段•发展目标确定: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确定海岛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方向;•规划内容确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海岛的土地利用、交通、设施、服务等具体规划内容;•绘制规划图纸:通过绘制规划图纸,展示海岛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编制规划报告:编制详细的规划报告,对海岛总体规划的内容、流程和实施措施进行说明。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岛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岛字〔201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全面实施《海岛保护法》,以海岛规划、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地名普查、监视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提高海岛保护工作能力,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

大力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政策研究,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开展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推进海岛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对偏远海岛和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岛居民以岛为家、守岛为国。

研究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海岛法律配套体系健全和完善《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加快地方海岛立法进程。

沿海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将海岛制度建设纳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

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及国家海岛政策的规章和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

三、完成规划编制,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积极推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审批,在继续做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海岛保护规划试点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其他省市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备案工作。

中国将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工作

中国将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工作

中国将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工作2012-04-19 15: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转发至中新网4月19日电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在2012年4月19日由国家海洋局正式公布实施。

《规划》要求,加强对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

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

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

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海岛保护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维护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海岛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我国制定了《海岛保护法》,并在其指导意见中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和措施。

以下是《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总体要求《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强调,海岛保护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海岛保护法规制度建设,落实海岛保护责任,推进海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海岛保护原则《海岛保护法》指导意见明确了海岛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三、海岛保护目标和任务1. 海岛保护目标: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海岛生态功能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2. 海岛保护任务:加强海岛建设和管理,推进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建立海岛保护专项监测网络,开展海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四、海岛保护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加强海岛保护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加强海岛建设和管理,加大海岛资源开发监管力度。

2. 地方责任: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海岛资源保护规划,并加强海岛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加强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海岛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 企业责任: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经营,严禁非法开展破坏海岛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行为,积极参与海岛保护项目,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4. 公民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海岛保护法规,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维护海岛生态环境。

五、海岛保护措施1. 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开展全面的海岛资源调查和评估活动,了解海岛的地质、生态、文化等特点,为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2. 海岛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定全面的海岛环境保护方案,建立健全的海岛环境监测体系,对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积极推动海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3. 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加强对海岛科学研究的支持,推进海岛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提高海岛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六”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海洋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海岛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完成海域海岛地名普查任务和实现海岛监视监测业务化运行为重点,稳步推进海岛资源综合调查试点工作和海岛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改善海岛人居环境,提升海岛管控能力,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水平。

适时启动《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办法》上报国务院工作,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监管制度,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工作规程》,逐步建立海岛使用权评估管理制度,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与量化指标研究,推动省级海岛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海岛保护法》施行前已经用岛活动的确权发证工作,加大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力度,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

促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指导、培训,推动各省海岛保护规划出台。

加强海岛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沿海县(市)编制拟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岛规划,进一步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促进海岛资源科学集约节约利用。

三、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与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和上报《扶持边远海岛发展若干意见》。

统筹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边远海岛的水、电、交通、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边远海岛垃圾、污水处置和岸滩、植被修复等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海岛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四、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出台《海岛整治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整治修复项目管理。

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指导各省编制海岛整治修复保护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海洋强国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海岛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岛建设实施方案,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加快海岛建设,推动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岛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动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三、重点任务1. 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岛交通建设,完善海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提高海岛的交通运输能力;加强海岛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居民的生活条件。

2.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减少海洋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3. 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加强海洋科研力量建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和评估,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海岛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岛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2. 加大对海岛建设的投入,争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支持,保障海岛建设资金需求。

3. 加强海岛建设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海岛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海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海岛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为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总结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全力以赴推动海岛建设,为实现海洋强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国海岛字[2011]332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3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海岛法

海岛法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海岛保护实施方案

海岛保护实施方案

海岛保护实施方案海岛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人们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的热门目的地。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海岛环境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有效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保护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海岛的管理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海岛环境问题。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海岛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海岛的生态环境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环保宣传活动、开展环保教育课程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海岛保护的重视和认识,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让大家共同参与到海岛保护事业中来。

另外,制定严格的海岛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的海岛保护法律体系,规范海岛开发建设的行为,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对于那些违法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所有人都明白保护海岛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此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推动海岛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加大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力度,探索出一套科学的保护技术方案,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有效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实现海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海岛保护事业的发展。

海岛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海岛保护事业的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制定海岛保护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形成全球海岛保护的合力,共同保护地球上宝贵的海岛资源。

综上所述,海岛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监测、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对,才能有效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实现海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海岛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海岛字〔2016〕69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海岛字〔2016〕69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海洋局第4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8日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前言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捍卫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健康的海岛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指导“十三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规划总结回顾了“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海洋强国、生态文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进行了细化与深化,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进展“十二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为依据,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抓手,在海岛生态保护、海岛经济发展和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海岛地名普查、权益岛礁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海岛管理能力不断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海岛 岛保 保护 护与利 利用 用规 规划 划 编制技 技术 术指 指南
(2 2013 版) 版

“ “基于生态 态系统的 的海岛保护 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制技术及示 示范应用 用” 课 题 组 二零 零一三年十 十月
编者 2013 年 10 月
前 言
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这一大发 展背景下,海岛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我国海岛的保护与 利用,国家确立了“规划先行、永续利用”的总体指导方针, 《海岛保护法》 、 《全国海岛保 护规划》等一系列国家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岛的保护、利 用与管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期。为此,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的指导下,由国家海洋局第 一海洋研究为牵头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 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福建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暨南大学、北 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院等单位为协作单位组成课题组, 在国家海洋局海岛保护与管理项 目及国家海洋局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 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的资助下,开展了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的研究。以期为规划编 制中统筹区域和具体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与开发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为我国全面制 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促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开展 3 年来,课题组基于我国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现状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搭建 了海岛管理政策框架,编撰完成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 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 、 “旅游类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 “海岛保护与利 用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等内容,为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参 考。 本指南的编制是阐述研究团队对我国海岛资源环境特征、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 海岛与保护利用政策及海岛保护规划示范应用的研究成果, 是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发布 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 、 《国家海洋局关于对区域用岛实施规划管理 的若干意见》等的基础上,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的细化。 指南中可能还有一些不足,在实际规划编制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工 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岛海岸带中心(山东省青岛市仙霞岭路 6 号, 邮编 26606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全国海岛规划全文

全国海岛规划全文

国家海洋局公布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前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

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海岛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展望到2030年。

《规划》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

一、现状与形势(一)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7300多个(《规划》所列海岛数量,除特殊说明外,均指500平方米以上海岛的统计数),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千米。

按海区分布统计,渤海区内海岛数量占总数的4%,黄海区占5%,东海区占66%,南海区占25%。

按离岸距离统计,距大陆岸线10千米之内的海岛数量占总数的70%,10-100千米的占27%,100千米之外的占3%。

我国海岛广布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海域,生物种类繁多,不同区域海岛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的各种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独立的海岛生态系统,一些海岛还具有红树林、珊瑚礁等特殊生境;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丰富,有港口、渔业、旅游、油气、生物、海水、海洋能等优势资源和潜在资源。

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已经建立涉及海岛的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共57个,含805个海岛,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48个,含524个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9个,含281个海岛。

《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征求意见

《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征求意见

《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海岛保护法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生态保护,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和管理。

本法所称海岛生态保护,是指有居民海岛和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全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自然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和措施,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无居民海岛的责任。

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资源、森林保护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

第五条国家促进海岛保护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实施管理。

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2009年7月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现将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意见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同志提出,海岛作为国土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建设及管理活动,在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野生动物、渔业、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海岛保护立法应着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维持现行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中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水利部的同志建议将“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修改为:“海岛的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利用。

”草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海岛生态保护,是指有居民海岛和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全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环境保护部的同志建议将海岛生态保护的定义修改为:是指海岛和周边海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

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资源、森林保护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军委法制局的同志建议增加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法律;农业部的同志建议增加渔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法律;水利部的同志建议增加水土保持、防洪(潮)方面法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志建议增加遵守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建议,在遵守相关“法律”之后加“行政法规”。

三、关于海岛保护的管理体制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实施管理;国务院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有居民海岛保护工作。

全国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全国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全国海岛管理工作要点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全国海洋工作会议部署,以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体系为核心,以科学规划、依法行政和业务化运行为基础,加快推动海岛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建设,促进海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岛权益,努力实现“十三五”海岛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科学编制海岛保护“十三五”规划,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一)编制《全国海岛保护“十三五”规划》。

做好“十三五”期间海岛管理顶层设计,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大政方针对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明确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的具体任务,建立海岛资源环境保护的促进和约束机制。

(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组织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加快推进市、县、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积极推动海岛作为独立的地理单元纳入各领域规划。

二、完善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海岛生态保护水平(三)研究制定海岛生态保护政策。

发布第一批海岛保护名录,完成海岛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总体设计,开展无居民海岛价格评估的研究论证工作。

积极推动将重要生态功能海岛纳入辖区内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的范畴。

(四)开展海岛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估。

继续配合推进海岛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估,继续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超载和临界超载地区实施限制性措施。

(五)规范海域海岛地名管理。

完善海域海岛地名管理制度,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加强我国海域海岛标准地名的宣传普及。

(六)组织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按照整体保护修复+特色生态建设的工作思路,组织在具有典型生态系统或具有重要服务功能特色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开展海岛生态实验、科技创新和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引导绿色技术和产业在海岛上的应用。

编制“生态岛礁”总体方案,组织实施第一批“生态岛礁”工程。

三、加快推进业务化体系建设,提高海岛保护与管理科学化水平(七)全面推进海岛监视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化体系建设。

国家海洋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批复的通知-国海岛字[2012]128号

国家海洋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批复的通知-国海岛字[2012]128号

国家海洋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批复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批复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2]12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规划期间我国海岛工作的重要依据,意义十分重大。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规划》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引导全社会学习、了解《规划》的内容,自觉遵守《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加快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将《规划》的思想、原则、目标和内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和落实;要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海岛开发程序,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海岛整治修复工作,支持海岛垃圾、污水处理等海岛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人居环境;要加强对海岛保护与利用状况的监视监测,提升海岛管控能力,保障《规划》贯彻落实到位。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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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二〇一二年四月前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

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海岛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展望到2030年。

《规划》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

一、现状与形势(一)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7300多个(《规划》所列海岛数量,除特殊说明外,均指500平方米以上海岛的统计数),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千米。

按海区分布统计,渤海区内海岛数量占总数的4%,黄海区占5%,东海区占66%,南海区占25%。

按离岸距离统计,距大陆岸线10千米之内的海岛数量占总数的70%,10-100千米的占27%,100千米之外的占3%。

我国海岛广布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海域,生物种类繁多,不同区域海岛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的各种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独立的海岛生态系统,一些海岛还具有红树林、珊瑚礁等特殊生境;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丰富,有港口、渔业、旅游、油气、生物、海水、海洋能等优势资源和潜在资源。

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已经建立涉及海岛的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共57个,含805个海岛,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48个,含524个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9个,含281个海岛。

针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海岛,开展了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封岛育林”、“封岛护养”工程已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明显。

一是人口总量少,分布集中。

全国现有2个海岛市,14个海岛县(市、区),191个海岛乡(镇),2007年全国海岛人口约547万人(不包括港、澳、台和海南岛),其中98.5%居住在上述市县乡中心岛上。

二是经济总量小,结构单一。

2007年海岛地区生产总值2238亿元,占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4%,海洋渔业产值占海岛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普遍较大。

三是无居民海岛使用类型多样。

全国已经利用的无居民海岛1900多个,其中,特殊用途海岛1020个,公共服务用岛365个,旅游娱乐用岛73个,农林牧渔业用岛340个,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用岛49个,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等其它用岛80多个。

(二)机遇与挑战海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在国家权益、安全、资源、生态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前是海岛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海岛工作发展形势,充分认识我国海岛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海岛生态破坏严重。

炸岛炸礁、填海连岛、采石挖砂、乱围乱垦等活动大规模改变海岛地形、地貌,甚至造成部分海岛灭失;在海岛上倾倒垃圾和有害废物,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滥捕、滥采海岛珍稀生物资源等活动,致使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

2.海岛开发秩序混乱。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导致开发利用活动无序无度;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占有、使用、买卖和出让无居民海岛,造成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在一些地方,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登岛受到阻挠,影响国家正常的科学调查、研究、监测和执法管理活动。

3.海岛保护力度不足。

一些海岛具有很高的权益、国防、资源和生态价值,这些特殊用途海岛需要严格保护,但由于缺乏有力的保护与管理,有些海岛已经遭受破坏,存在严重的国家安全隐患。

4.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滞后。

海岛经济基础薄弱,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防灾减灾能力缺乏,居民生活与生产条件艰苦,边远海岛的困难尤其突出。

同时,海岛保护事业也面临着非常有利的发展形势。

从国际背景看,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世界沿海国家越来越关注海岛,通过立法、规划和管理加强海岛的保护和建设,形成了丰富的可供借鉴的海岛保护工作经验。

从国内情况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岛的保护与发展,对建设海洋强国、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产业、保护海洋资源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海岛保护与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未来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

海岛保护的挑战和机遇并存,必须本着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海岛保护的国家意识、战略意识、危机意识,统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权益、安全、资源、生态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以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强化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海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充分认识海岛保护的重要性,尊重海岛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对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实行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

在海岛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强调因岛、因地制宜,根据各个海岛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科学选择开发利用模式,合理利用海岛资源。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统筹海岛的自然、经济、社会属性,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手段,协调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

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对海岛保护实施分类、分区指导与管理。

——坚持维护权益,保障安全。

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强化边远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保护管理和实际利用,体现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国家安全。

——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

开展海岛保护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岛保护关键技术,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海岛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应用,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探索海岛生态型发展模式,通过示范和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海岛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防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等不可开发利用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也要加强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我国海岛资源优势,全面推进海岛规划、保护、开发和建设,大力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带动全国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1.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1)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

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2)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3)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4)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2.远期目标(2021-2030年)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海岛分类保护(一)严格保护特殊用途海岛特殊用途海岛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者重要保护价值的海岛,主要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和有居民海岛的特殊用途区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特殊用途海岛。

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海岛。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推进海岛的保护区建设。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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