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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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分级管控体系、分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信息网络体系、投入保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督查检查体系等、监督考核体系、责任追究体系。
第十三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第十四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及我司安监部备案。加强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能力。
第十五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中国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督促落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同时应详细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我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中国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或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九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五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七条我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