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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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察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大。

票据旳内容虽然诸多考试均有,可是注会教材中旳表述却和其她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旳善意获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旳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旳制度,其他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步要接受本教材采用旳表述方式。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简介】本考点很少波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旳使用规定。

一、支付结算旳方式 1 同城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同城和异地 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2 票据结算 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二、支付结算旳特性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旳中介机构进行(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旳重要中介机构。

(2)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旳非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旳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其她支付服务。

①支付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互相寄存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她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旳除外。

【总结】支付机构两不得:支付机构之间旳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旳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旳特定形式规定★(1)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旳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旳票据无效(NOT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旳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对旳旳有()。

A.所有非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支付机构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步记载,两者不一致旳以大写为准C.支付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旳唯一中介机构『对旳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旳特性。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1.票据权利的种类(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1)对价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30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30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四单元票据权利【考点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P189 )1.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 )出票取得;( 2 )转让取得;( 3 )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1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2019 年)A. 背书转让B. 税收C. 赠与D. 继承【答案】 ABCD【例题 2 ·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 BC【解析】( 1 )选项 B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选项 C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选项 AD :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 100 %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 2 】票据抗辩(★★★)( P191 )1. 对物抗辩( 1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解释】在出票时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票据权利的取得、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善意取得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387)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015年案例分析题)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案例分析题)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乙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丙基于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P393)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

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7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7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 没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

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P332)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狭义的无权代理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CPA 经济法 专题 票据法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段

CPA 经济法 专题 票据法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段

票据法专题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二)考点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BC【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D考点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考点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会计备考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会计备考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时效

第10单元票据权利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76)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持有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2018年)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答案】ABC【解析】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票据的。

【考点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P76)1.按期提示【相关链接1】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考点3】付款请求权(P79)1.提示付款的期限(1)表3-10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领域中的重要考点。

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在票据法中,权利与责任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票据的权利方面主要包括持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是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收取票据的款项、转让票据、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等。

持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传递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票据的权利还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保护和救济权利。

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的制作人对票据进行正确和规范的制作,并对制作中的瑕疵或错误承担责任。

同时,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即在票据未能按约定履行时,可以向付款人追索票据金额。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票据的责任。

票据的责任主要由票据的制作人和背书人承担。

票据的制作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票据的签发人应确保票据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背书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承担责任,如在背书时应确保自己的背书是有效的。

此外,票据的权利与责任还涉及到票据的遗失、盗窃等情况的处理。

对于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持票人有权要求制作人停止支付,并采取相
应的措施,如公告、冻结等,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综上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考点。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并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2017注会易错易混点: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7注会易错易混点: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7注会易错易混点: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
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概述
1.主体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

(3)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二、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第三部分票据结算方式考验:票据的含义、种类、特征与功能(★)(一)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种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四)票据的功能【注意】区别“支付功能”与“结算功能”,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是结算功能的体现。

【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

【例题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的是()。

A.本票B.支票C.汇票D.股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限于汇票、本票、支票。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B.提示证券C.交付证券D.缴回证券『正确答案』ABCD【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功能的有()。

A.汇兑功能B.融资功能C.支付功能D.信用功能『正确答案』ABCD【例题4·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将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抵顶货款。

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票据的()。

A.结算功能B.信用功能C.支付功能D.融资功能『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背书转让体现的是支付功能,而非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

考验:票据的当事人(★★★)(一)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 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8AQ3,2017AQ1,2015Q1,2013Q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即不享有票据权利)【提示】后续举例系教材P393,可以结合文字表述学习。

例1: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C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例2: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例3: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现代理的要件(即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人C: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签章成为票据债务人,要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例4: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伪造)无权处分人C:不承担票据责任(因C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例5: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

无权处分人C:不承担票据责任(因C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名义签章)无权处分人D:承担票据责任(有真实有效的签章)原权利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因B并未在票据上签章)(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背书必须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定义:
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详细描述:
① 原始取得: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
人处得到票据权利。

② 继受取得: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
程序而取得票据的。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例题:
1.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

A.善意取得
B.恶意取得
C.原始取得
D.继受取得
E.公司合并而取得
正确答案:A,B
解析: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2.票据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权或交付票据的权利而取得的票据
B.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
C.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而取得的票据
D.恶意取得的票据
E.以欺诈、偷盗手段取得的票据
正确答案:A,C,D,E
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作者:彭亚楠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摘要:虽然票据具有独立性,即票据上的权力独立于票据基础原因关系,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否支付了相对应的代价仍然是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票据法》也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无需支付对价同样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税收、继承、赠与等。

此时,这是否意味着票据的独立性在这里发挥了作用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会受到票据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有待商榷。

关键词:票据权利;票据性质;票据权利限制票据权利的取得,亦称为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因此,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取得票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的或相等的代价,至于代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但在交易中也存在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况,典型的主要有: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通过这些方式所取得的票据,其特殊性便在于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没有支付相对应的代价,与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性原理相悖。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持票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与已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票就的持票人相比在权利范围及行使方式上是否有一定的差别?当票据的原本持有人试图撤销其先前所实施的无偿转让票据的基础法律行为时,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会产生影响?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关于该类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常见的便是通过一个赠与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取得票据,所以在这里我将从赠与票据的角度,分别情况讨论这一问题。

一、赠与票据中受赠人何时取得票据权利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要解决票据的性质是什么,即票据到底是物还是权利?关于票据的性质,学界说法不一。

经济法考前十页纸(9-12章)

经济法考前十页纸(9-12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十页纸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据票据保证和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①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此种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②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

此种情况下,该背书行为无效,但再背书转让,新持票人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高频考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特定事项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57讲_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概述

第57讲_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概述

第四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72)1.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提示】未使用合规票据凭证的票据,即使其上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也属于无效票据,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2.金额(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1】金额是票据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关链接2】银行汇票上存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相关链接3】支票上的出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相关链接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签章(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

(2018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2)如何正确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3选1)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私)(3)签章不符合规定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提供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等);(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例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人记载附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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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3 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P348)(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1)界定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1)界定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提示】区分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关键看票面上的签章是谁的。

例如,甲代A公司从事某种票据行为,如果票面是甲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理;如果票面是A公司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行。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考点4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52)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主观题必背)(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主观题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题)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问题】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因为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面额为80万元的票据,属于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为,B公司向C银行贴现票据,C银行扣取贴息后向B公司支付75万元,则属于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银行取得票据权利。

到期票据不获付款的,C银行还可以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收票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票据上其他债务人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观题必背)(P350)(2015年、2014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①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作背书人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原权利人:如果票据上存在其有效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P350)A对B签发转账支票,B取得票据后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仍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

C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

【解析】(1)由于B背书时无行为能力,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即C实质无权),B仍然是票据权利人。

(2)从D的角度考虑,除非D明知,否则,B背书时是否有行为能力,单纯从票面上是无法获知的;如果该支票上的确不存在其他影响C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例如,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背书不连续等),那么对D而言,C享有票据权利(即C形式有权)。

(3)C形式有权而实质无权,其对D的背书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应考虑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如果D对C形式有权而实质无权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D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则D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A和C均应向D承担票据责任,B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因为B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向任何人承担票据责任),该支票的付款银行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支票上的付款银行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票据债务人)。

【案例2】A公司以B公司为收款人而签发汇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诈而背书转让,C 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

【解析】(P350)(1)C公司因欺诈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即C公司实质无权);(2)从D公司角度考虑,除非明知,否则D公司从票面上无从知悉C公司的欺诈行为(即C公司形式有权);(3)C公司形式有权而实质无权,其对D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D公司善意且有相当对价取得该汇票,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而A公司和C公司应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也应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受欺诈,但签章真实、符合规定),如果该汇票上存在其他票据债务人(例如承兑人、保证人)也应依法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AD: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甲无权要求返还;(2)选项B:乙因胁迫他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丙无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相应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应用(1)未交付即丧失占有+进一步转让(主观题必背)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①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应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

【案例】(P347)甲公司是某张汇票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自行完成了背书记载但尚未交付对方。

之后,乙公司业务员正好拾得该汇票便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解析】(1)由于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交付票据,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即乙公司实质无权);(2)从丙公司角度考虑,除非明知,否则丙公司无法单纯从票面上获知票据未交付而乙公司拾得票据的事实(即乙公司形式有权);(3)乙公司形式有权而实质无权,其背书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丙公司善意且有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则丙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在票据上均有真实符合规定的签章,均应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当然,如果该汇票有承兑人、保证人,亦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进一步转让如果票据代理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P350)汇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受让票据权利时,明知B公司的代理人X并无代理权,C公司又对D公司背书转让。

【解析】(1)由于C公司“明知”,本案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实质无权);(2)如果票据上没有其他形式瑕疵,D公司对C公司实质无权又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且D公司有相当对价取得票据,D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C公司、X(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由X承担)、B公司和出票人均应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当然,如果该汇票有承兑人、保证人,亦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3)无真实合法基础关系+进一步转让(主观题必背)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

……【问题】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题中,D公司对前手票据买卖行为不知情、票据用以支付房屋租金,且票面上不存在其他影响D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D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6 票据的伪造(★★☆)(P354)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提示】适用“票据的伪造”相关规定解决案例时,前提是票据除了签章的真实性有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影响票据有效性或者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①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狭义的)票据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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