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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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一、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位、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因素、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以下列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岗位说明:(一)技术岗位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鉴定等职位;(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三)行政岗位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有关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与意见

有关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与意见

有关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与意见鉴于劳动合同涉及问题繁多,且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此项立法应当持更为审慎的态度,采取科学、民主的方法立法。

1、借鉴《合同法》起草的经历,可以尝试委托劳动法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讨论稿,并注重倾听、吸纳专家意见;2、将讨论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由于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那么、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那么、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应当根据劳动法制定。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动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建议第一条改为:“为了标准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2、用人单位规那么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独立性可以与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相提并论。

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规那么作出规定。

鉴于用人单位规那么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本人认为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对用人单位规那么作出规定。

3、送审稿仅对依法设立后的用人单位进展了界定,但是,对用人单位处于筹建阶段的招用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却未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于筹建阶段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的,以成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用人单位;(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依法成立的,由发起人为用人单位。

发起人可以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成立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发起人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4、考虑到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等因素,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标准涉外劳动关系。

该章的主要内容有:(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涉外劳动关系:A、用人单位为外国企业的;B、劳动者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C、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外国的。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2*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2*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http://)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总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本条例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信息及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权了解并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交付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确需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五、特殊规定(一)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关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2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这条很难操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时间均在二年以上,失踪二年的人员重新出现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不辞而别的员工随时都可以回来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条无法执行。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作出约定。
《新合同法》第十六条
新合同法对于保守商业秘密提前通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这条是新的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对比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对比
双方协商同意,无强制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倾向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这种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并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时间:不超过2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少于年工资收入; 违约责任:不超过3倍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对派遣公司的要求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并以每名派遣者5000元标准存入备用金;
培训费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竞业限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时间:不超过3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具体规定; 违约责任:无明确规定。
The End!!!!!!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最新

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最新

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较多,此处为概要版,详细内容需参考国家正式版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对于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及其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用工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的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细则的制定等事项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概要。

实际全文内容更为详细,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探讨。

二、草案起草背景
1.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三、草案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除、雇主解除和劳动者解除等情形。

2. 劳动报酬和福利
•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等有关福利待遇。

3. 劳动时间和休息
•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的规定。

•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息日的安排。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5. 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旨在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部草案的制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社会劳动标准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草案》九大质疑(上)

《劳动合同法草案》九大质疑(上)

乃是其本 质属性 , 中外立法 , 一体 皆然。但该部草 案在某些环 节 的技术性纰漏和不 当, 却可能致使 立法效果适得其反。在此
斗胆提 出对《 劳动 合同法草案》 的九大质疑 , 恳请同仁指正。
质 疑 一 : 人 单 位 的 权 益谁 来保 护 用
质疑条款 : 第 1 : 为 了规 范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条 “ 同 的行 为 ,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 定 。 保 促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制 定 本 法 。 ” 中 ,
即视 为原因在于用人单位 。 此, 用人单位 的权 益保 护也应 在法律 中有所体 现 , 否则 , 该法 订书面合同 ,
就应称 为“ 劳动者保护法 ” 而非“ 劳动合 同法” 了。
改进 建 议 :
质 疑 三 : 用 期 长 短 与 工作 岗位 相 对应 试
质疑 条 款 : 第 1 3条 : … … 非 技 术 性 工 作 岗 位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 “ 个 月 ; 术 性 工 作 岗位 的试 用期 不 得 超 过 2个 月 ; 技 高级 专 业技
笔者长期 为企 业提供劳动 关系管 理咨询 、 培训、 问等服 顾
务, 深知《 劳动合同法》 倾斜 、 护弱势群体 【 保 即员工一方 ) 利益
质 疑 二 : 动 者 故 意 不 签 窀 面 合 同也 属 无 劳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台 同
质疑条款 : 第 9条 第 3款 : … … 已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 劳 动 者 未 以 书 面形 式 订 立 劳 动 合 同的 。除 劳动 者 有 其 他 意 思

《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问题思考

《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问题思考
终止的经济补偿 、 试用 期 的设 定等 与 现行《 劳动 法》 的规定不一致。而草案第 1 根据《 条“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劳动法》 制定本法” 的表述 , 劳动法》 将《 作为
者的倾 向性保护 , 也兼顾 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 这和建立和谐社会 的理念是一致 的。
2适用范围应拓宽, . 概念使用应统一 在适用范 围上 , 长期 以来我 国实行带有 浓重 身份色彩 的用工 管理模式 , 劳动保障部 门和人事
《 劳动合 同法 》 的立法依据, 既不符合草案 内容 的 实际情况 , 不利于后 者为适应形势变化 的需 要 也 作出创设性规定 。另外 , 劳动合 同受制 于集 体合 同,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集体合 同优先 于劳动合 同。我国《 劳动法 》 3 条规定 : 第 5 “ 依法签订的集体 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 ”
加 时不签 订 、 补 办书 面劳 动合 同的规 定 。 不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案) 劳动 法; 同法 草 ; 合
中图分类 号 : 9 25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 21 2 (0 6 0 0 70 D 2. 2 B 1 7 —0 0 2 0 ) 60 4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经过多 》 年的酝酿后 , 已于 2 5 1 月下旬正式提交 1 0 年 2 0 0 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1 次会议初审 , 0 年 3 9 2 6 0 月 2 O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 向社
民 商 法研 究 ・
《 动 合 同 法 ( 案 ) 关 问 题 思 考 劳 草 相
韩 澎
摘 要 : 劳动合 同法 ( 《 草案 ) 以《 》 劳动 法》 为立法依 据 并 不妥 3 , 度设 计 上 可借 鉴《 同法 》 - " 制 合 的有 益经验 ; 用 范 围应拓 宽为用人 主体 和 劳动者 , 注 意概 念使 用要 统一 ; 范 双 重 劳动 关 系, 适 并 规 完善 劳动 者单 方解 除 劳动 合 同的规 定 , 增加 劳动合 同可 变更情 形 , 实可撤销 情 形 ; 充 建议 对 劳动 派 遣设 专章 予 以详细 规定 , 严谨 对试 用期 的规定 , 增加 劳 动争议 处理模 式的 选择 。此前笔者 先后承担 了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的 全 两次征求意见 工作 , 并在 最近陪同全 国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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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中国人大网2006年03月27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中国人大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06年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69条。

现将3月20日至3月27日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的认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实行聘用制人员等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的反映,目前军队医院等部队单位改革后,大量从地方招收合同制护士,建议将劳动者与部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有的提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但已经在筹备阶段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大量的劳动者为其工作,建议将劳动者与在筹备阶段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很多群众赞成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义务,同时有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有的认为,为体现严肃性,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还应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就没法处理,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较多群众反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往往以身体状况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鉴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上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公务员法也已经相应降低了门槛,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判定劳动者身体不合格,并限定进行乙肝检测的劳动岗位和项目,除幼教、食品领域之外的劳动岗位只检测肝功能,不检测乙肝标志物。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夸大个人简历或虚构个人能力,对此用人单位很难判断,容易影响人才的正确使用,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有些群众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旨在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特别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过硬的证据,对此表示赞成。

很多群众反映,实践中劳动者如果主动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录用的机会。

如果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也不会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防止草案规定的落空,建议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的提出,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劳动合同仅指纸质化的合同文本,为保持法律之间的统一,建议以“劳动合同书”来代替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些群众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类劳动合同的定义,有利于区分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仅规定三类劳动合同的定义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规则,容易使人对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位产生不同认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均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长期合同等问题产生误解,建议予以明确规定。

有的反映,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职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

有的建议,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累计工龄满若干年,或者同一单位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后,第三次签订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当前劳动合同领域中的第一大问题是合同期限短期化,用人单位一般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签四次,这使得劳动者人心惶惶,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因此建议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杜绝期限过短的劳动合同。

有的反映,在一些研究所中经常聘用一些在校大学生和退休人员从事项目研究,这些人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如果研究所与上述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涉及到客观上无法建立养老保险等问题,建议这些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很多群众非常赞同关于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这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举措。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还有不明确之处。

首先要明确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补签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再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签订劳动合同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

在是否给予劳动合同的签订留有一定时间问题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分歧。

有的群众认为,必须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否则就适用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过程,要留有适当的时间来签订,如果要在劳动者进单位前就把劳动合同签订好有难度,因此建议在合理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的建议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如不能充分证明,即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认为用人单位相对占优势地位,拥有各种资料,更有条件履行举证义务,建议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群众认为,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但不能由用人单位制定。

如果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单方起草制定,容易形成霸王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不同行业推行不同的劳动合同范本,并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

有的反映,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不让劳动者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因此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而不是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至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有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谁有权代表用人单位签字,建议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及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有权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七、关于工资报酬很多劳动者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很多群众认为,工资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有的用人单位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

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有的提出,很多用人单位中加班非常普遍,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有的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为减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建议明确规定工资报酬增加减少的条件。

有的认为,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增加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很多群众认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有的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按月与工资一起发给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工资的虚高。

鉴于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写清劳动者具体的劳动岗位,有时为达到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目的,随意改变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故意安排劳动者难以胜任或使其为难的岗位,建议将工作岗位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必要条款。

有的认为,从事特殊工作的,如有毒有害的工种,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保护措施的条款。

九、关于试用期问题劳动者对试用期问题议论的比较多,很多群众认为,试用期滥用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现象,草案第十三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建议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的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草案规定的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最低三个月太短,建议规定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

很多群众认为,草案中关于非技术性、技术性、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概念歧义太多,很难界定清楚,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本身期限的长短,或者根据行业特点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有的提出,如果试用期太短,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将提出过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表现出色,客观上可能使得用人单位更易解雇员工。

有的认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有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的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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