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的决定(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01.30
•【文号】国务院令第633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
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抄袭歌曲曲调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音乐,作为人类情感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歌曲曲调的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定义抄袭,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或者作品的整体结构、表现手法等,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在音乐领域,抄袭歌曲曲调,即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歌曲的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创作出相似的音乐作品。
二、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由此可见,歌曲曲调作为音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器乐曲等,其表现形式为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抄袭歌曲曲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抄袭歌曲曲调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抄袭歌曲曲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抄袭行为,不得继续使用被侵权人的歌曲曲调。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卖旧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知识的需求日益增长。
在此背景下,旧书市场逐渐兴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资源。
然而,在旧书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出售假冒伪劣书籍等。
为了规范旧书市场秩序,保障读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卖旧书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旧书市场概述1. 旧书市场定义旧书市场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交换、买卖等形式,进行旧书交易的市场。
旧书市场包括实体书店、网上书店、二手书交易平台等。
2. 旧书市场特点(1)资源丰富:旧书市场汇集了大量的图书资源,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
(2)价格低廉:相较于新书,旧书价格较低,为广大读者提供了经济实惠的阅读选择。
(3)品种多样:旧书市场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图书,满足了不同读者的需求。
三、卖旧书的法律规定1. 旧书买卖合同(1)合同形式:卖旧书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书籍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旧书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旧书质量(1)书籍质量: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旧书质量,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书籍。
(2)退换货:买方在购买旧书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换货。
3. 著作权保护(1)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卖方在出售旧书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版权声明:卖方在出售旧书时,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版权信息。
4. 旧书定价(1)定价原则:旧书定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2)定价依据:卖方在定价时,应当参考书籍的品相、版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5. 旧书市场管理(1)市场准入:从事旧书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市场规范:旧书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3)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旧书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文号】国务院令第633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着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同样受到经济、科技、政策三大要素的影响,是符合新时代背的发展需求、契合未来愿景的。
(一)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向国际社会之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
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并形成了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知识产权协定》。
(二)网络技术革命下媒体融合的现实立法需求第五次信息革命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也颠覆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并非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其中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著作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面对网络技术革命对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严重冲击,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创新、推动文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近期,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内容的完善与价值的提升为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其价值进行深入考量。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作品范围与分类调整在本次修改中,对作品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其中,对传统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等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同时对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等新兴作品形式进行了规范。
这有助于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期限的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本次修改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者终身延长至其死亡后的五十年。
同时,对部分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这为创作者提供了更长时间的收益保障,激发了创作活力。
3.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针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本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传播、数字存储等新兴领域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网络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数字作品的使用许可和侵权责任等。
这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秩序,本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责任等措施,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这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值考量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文化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明确作品范围、调整保护期限、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和收益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发展。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区别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区别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区别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是指中国著作权法中一条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但是,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应用。
本文将通过多个方面来探讨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区别,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条款。
一、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简介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引用已经合法公开发表的作品。
引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尊称权、表演权、录音制作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得歪曲原作的意思。
”该条款的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深度解读1. 引用的合理范围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引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合理范围是根据引用的目的、性质、范围、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比如说,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的观点、法律文件中引用案例等。
2. 引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引用作品时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包括著作权人的尊称权、表演权、录音制作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意味着在引用时,需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3. 不得歪曲原作的意思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还强调了引用时不得歪曲原作的意思。
这是为了防止引用被滥用、歪曲原作的真实含义。
引用应当符合原作的原本含义,并不应该进行删除、修改或者断章取义。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是合理和必要的。
这一条款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引用他人作品是获取信息、传播知识的重要方式,在学术、法律、新闻等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引用也存在滥用、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注意合理引用的范围,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并正确理解和传达原作的含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言论自由的遵守法律,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版权管理实施办法
版权管理实施办法大家知道版权吗?著作权呢?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著作权基本介绍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其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版权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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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 accordance with the shape and structure of an object for the purpose of
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hibition, experiment or observation.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 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 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 品;
第一条
Second revision pursuant to the "Decision of State Council on Re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30 January 2013) Article 1.
Promulgation Authorities: Promulgation Date: Effective Date: Validity Status:
State Council 2013.01.30 2013.03.01 vali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r the Copyright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 picture with or without a soundtrack associated with such visual images;
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
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2) graphs shall include engineering designs, product designs,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 (1) literary works shall include novels, poetry, prose, theses and other
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 works in written form;
作品;
(2) oral works shall include impromptu speeches, lectures, courtroom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First revision pursuant to the Decision of State Council on Abolition and Amendment to Certa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8 January 2011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be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第三条
Article 3.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 The term "creative work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shall include
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duction of works of
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and television;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 (2) audio recordings shall include recordings of performances or other
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sounds;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 (3) video recordings shall include recordings of cinematography and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film production which can be shown as a moving picture with or without 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 a soundtrack associated with the visual images. 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 The term "work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shall include original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works of literature, arts and sciences with intellectual results which can
施条例(2013修订)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3
Revision)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 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Promulgated via the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359 on 2 August 2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Thes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pyright Law"). Article 2.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
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 (4) theatrical works shall include stage plays, operas, Chinese operas and
不带词的作品;
other stage productions;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 (5) folk art forms shall include comic dialogue, quick patter (clapper 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ballads), dagu (versified stories sung to the accompaniment of small
structural designs and schematic diagrams to indicate geographic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phenomena and explain principles or fundamentals; and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
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 (13) replica shall mean a three-dimensional scale model produced in
表演的作品;
(6) dances shall include performances of emotional expressions in the
form of continuous movements, gestures and expressions etc;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
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 (7) acrobatic arts shall include acrobatics, magic, and circus
的作品;
performances in the form of physical actions and techniques;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 (8) artistic works shall include paintings, calligraphy, sculptures and
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 other flat or three-dimensional aesthetic works created with the use of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 (1) current affairs news shall include factual information reported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through communications media such as newspapers, periodicals, radio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 debates and other works in oral form;
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
式表现的作品;
(3) musical works shall include songs, symphonies and other works with
or without lyrics which are sung or performed instrumentally;
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carrying out of auxiliary work.
第四条
Article 4.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 The following terms as st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se
含义:
Regulation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 instruments;
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