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某年样卷(doc 8页)(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010年样卷(1)本试卷分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65分钟。第一部分为案例题,请分析案例回答问题。第一部分有两道必答题,每道25分,共50分。第二部分为选答题,共有四道题。每道25分,多答题目不计分,共50分。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

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一必答题。(本部分共2道题,每道25分,共50分)本部分问题与案例有关,应结合案例信息回答问题。

1.a) 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

责原则有哪些?中国合同法采用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15分)

b)本案中纺织厂是否组成违约?为什

么?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10分)

2.a)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5

分)

b)本案中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

张?(10分)

c)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10分)

二.选答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每道25分,共50分)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25分)

4.解释抵押和质押的概念,并比较二者的特点。(25分)

5.说明著作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25分)

6.a)解释政府采购中,提供商质疑和投诉的基本内容。(10分)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

移的处理原则。(15分)

答题要点:

1. a) 参见课本P97-98

b) 纺织厂组成违约。4月15日在答复服装厂交货通知函时,纺织厂请求将交货时间延后,由于服装厂没有同意,合同并未发生变更。合同的履行时间仍然是原来合同约定的4月15日。当4月15日纺织厂未能交付1000米布,已经组成违约。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a) 参见课本P105-109

b)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

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c)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答:

1.a)合同的订立(课本P17)。要约是合同订立

的必经阶段。

合同的成立(课本P17)。合同成立的要件(课本P17-18)。

要约的概念(P18)

有效要约的组成要件。(P18-19)

b)本案中,甲4月30日的邮件为要约,乙5月1日的回电和甲5月2日就交货时间做出

重新约定都组成反要约。乙5月4日的回电组成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5月4日发出的邮件同意了甲反要约中的主要内容。组成承诺,该承诺于当日到达甲处生效,该买卖电脑的合同也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乙5月4日的回电组成承诺,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甲乙没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且该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应以收到该承诺的甲的经常居住地C地为合同的成立地。

所以,该合同成立,且成立的时间为5月4日,成立地点为C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