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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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6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
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下面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开庭
审理流程。

首先,开庭审理前,法庭会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将在此时准备好辩护材料,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法庭也会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其次,开庭审理开始后,法官会主持庭审,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将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

检察官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控罪依据,辩护律师则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接着,法庭将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将根据事实陈述自己的证词,法庭和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询,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
信度。

随后,法庭将对被告人进行质询。

被告人将被要求对自己的行
为和罪行进行陈述,并回答法庭和检察官、辩护律师的提问。

之后,法庭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法庭将审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后,法庭将进行辩论和宣判。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将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法庭将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一般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当然,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但总体流程大致如上所述。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那么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是怎样的呢?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公正、快捷、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情况。

本规程所称“简易程序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作法,重新做人。

第二章审判程序第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首先进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事实证明,接着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进行结案陈述。

第九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事实证据、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当庭宣告,即审结即断。

对不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宣判,并及时告知被告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第十一条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加以采信。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证据的排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庭审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庭审的规范操作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法庭的准备工作:检查法庭状况,确保法庭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听证需要。

2.书记员的准备工作:核实案件卷宗,准备庭审记录表、笔录纸等相关材料。

3.当事人的准备工作:向当事人发出传票,确保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证人和鉴定人的准备工作:向证人和鉴定人发出传票,确保他们出庭作证,并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的组织和程序1.庭审的组织:首先由法庭宣布开庭,确认出庭人员,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庭审程序。

然后在审判长的带领下,按照法庭秩序和程序进行庭审。

2.庭审的主持:由审判长主持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有序进行。

3.庭审的顺序:首先进行原告的起诉陈述,提取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接着进行被告的答辩陈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然后进行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确保作证人真实陈述情况。

最后进行双方的辩论,对案件争点进行论辩。

4.庭审的权利保障:对于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来说,应当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的权利,包括询问、质证、辩论和申请延期等。

5.庭审记录的要求:填写庭审记录表和笔录,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并及时进行校对和修正。

三、庭审注意事项1.庭审秩序的维护:维护庭审秩序是审判长的职责之一,对于当事人的无礼言行应当及时制止,并在必要时予以处罚。

2.证据的审查:对于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争议的处理: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公正判断,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鉴定人等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4.随案材料的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如需要提供书面材料,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提供,并告知其提供材料的限期和方式。

5.庭审结束的宣告: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庭审终结,并告知后续程序。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流程(3篇)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流程(3篇)

一、立案1. 报案: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犯罪事实和证据。

2. 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立案: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侦查1.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

2.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及时告知其权利、允许聘请律师等。

3. 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完毕,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 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 起诉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

四、审判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

2. 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3. 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4. 评议和判决: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1. 执行机关: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刑罚。

2. 执行方式:根据判决内容,执行机关采取以下方式执行刑罚:(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申诉和复核1. 申诉: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 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或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在司法领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为确保司法公正、利益保障和有效实践,法院需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就是这样一套规范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意义、内容、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是为确保简易程序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进行所制定的规程。

这套规程的制定,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程序失误的风险,以更准确的司法判断和更公正的司法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2. 程序流程操作规程对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审判程序、判决程序等环节。

并在其中穿插一些细节规定,例如证据的采取和使用、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权利的保障和捍卫等。

3. 庭审组织规程还对庭审组织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审判员和法官的职责分工,到庭审公告的发布和传达,再到庭内文书的制作和备案,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

4. 判断标准在判断标准方面,规程着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性等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5. 其他规定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司法解释、审判经验、法院内部管理和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适用于该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同时,该规程也适用于该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该规程进行指引和借鉴。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决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4、有无证据目录;5、有无证人名单;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庭前准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公诉案件流程

刑事公诉案件流程

刑事公诉案件流程刑事公诉案件是指依法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的流程是一项严肃的司法程序,其程序规定严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公诉案件的流程。

首先,刑事公诉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执行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是刑事公诉案件程序的起点。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接到报案、发现案件或者犯罪线索后,依法立案侦查的程序。

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开展初步侦查工作。

其次,侦查阶段是刑事公诉案件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证据等相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还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

接下来是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依法审查案件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起公诉,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意见;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宜提起公诉,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案件相关当事人。

随后是开庭审理阶段。

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应当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法庭还应当依法质证证据,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是执行阶段。

在刑事公诉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依法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刑事公诉案件的流程是一个严密的司法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各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程序的规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办案,确保刑事公诉案件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一审规范量刑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一审规范量刑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一审规范量刑普通程序庭审提纲一、刑事案件一审庭审程序的基本要求(一)合法程序要求1.庭审的发起与召开需符合法定程序,包括立案、送达通知、法庭开庭等等。

2.庭审过程中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受案人员应当遵守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得偏私、歧视。

3.庭审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般不得封闭庭审。

(二)庭前准备程序1.庭审前需进行适当的庭前准备工作,比如庭审程序、证据的排列顺序等。

2.庭前排查被告人是否受到非法侦查、扣押、拷打、剥削等不合法行为的侵害。

(三)行使辩护权和诉权1.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自述权,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有合法的辩护人进行确认。

2.被害人有权请求提供自己质证、辩护的证据,提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四)庭审记录和庭审笔录1.对庭审程序和法庭活动进行记录和记录后需留存,以便后续参考和审核。

2.庭审笔录要求准确、真实,切忌内容失实、传言或是私人评议,要有权威性。

二、刑事案件庭审的程序要点(一)庭审的开场白1.庭审开始时,由审判人员开场说明庭审流程、参加庭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当庭宣读案由,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案情的起因。

(二)被告人的质询和辩解1.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质询,以便了解案情、社会背景等。

2.被告人对自己的指控可以提出辩解,申请举证、质证等。

(三)证人证言1.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质询,确保证人提供的证言真实可信。

2.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举证、质证。

(四)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1.鉴定人应在庭审中提供明确且准确的鉴定意见和结论。

2.法庭可以指定勘验人对案件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五)辩护词和最后陈述1.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有权发表辩护词,以辩论案情、法律适用等问题。

2.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个人陈述。

(六)庭审结束及宣判1.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宣读书面判决。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之欧阳法创编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之欧阳法创编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刑事诉讼第一审审理程序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第一审审理程序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第⼀审审理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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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审审理程序包括哪些
①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被告⼈最后陈述。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百⼋⼗六条⼈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百九⼗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调查核实。

⼈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百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百条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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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对于符合《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含身份、地址、通讯处)、理由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五)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开庭的时间、地点至迟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用传票送达当事人;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做好己方证人的出庭工作;法庭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方提供的证人当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应当及时告知该公诉机关或者辩方; (七)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布被告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前不予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被害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七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八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九条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补查、补证及证据交换工作,并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法庭审理提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指控的罪名是否进行变更等)(三)询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四)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的名单;(五)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目录;(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第十条开庭审理前,**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

**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入庭”。

(待入座后)“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三)**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四)审判人员就坐后,**员宣布:“坐下”。

并面向合议庭:“报告审判长,开庭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三、开庭第十一条开庭时,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陪审员、证人、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的应着正装。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二条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X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一案多被告的,同时传唤到庭。

对被告席不设囚笼,被告人出庭时不能着监管机关的识别服)”。

法警带被告人到达被告席后,审判长宣布:“法警解除被告人的戒具(但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审判长应当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法定临界年龄的应注意查明是公历还是农历)、身份证号、出生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被告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分及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五)未成年的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和与被告人的关系。

查明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查明身份等相关事项,也可以由**员受审判长委托在开庭前查明,开庭后向审判长报告。

审判长在庭审时应予说明:“庭前**员是否核实了你的身份及是否受过法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等事项,与你的基本情况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XX(案由)一案。

本庭由XXX(职称或职务)XXX(姓名)、XXX(职称)XXX(姓名)、XXX(职称)XXX(姓名)依法组成合议庭,XXX担任审判长,**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XXX人民检察院XXX(职务或职称)XXX(姓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如系亲属则宣布其姓名、职业、单位与被告人的关系,如系公民则宣布其身份、职业、何单位推荐、相关证明和辩护委托书)出庭为其辩护,由XXX(单位)XXX(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XX(单位)XXX(职务)XXX(姓名)为本案有关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对文化程度低者,用通俗语言略加解释);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上述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对于回避申请,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按《刑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员、翻译人员及鉴定人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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