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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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规定

1.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审核。

4.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5.内容:5.1 定义:首营企业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5.2 公司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合法资格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5.2.1 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相关印章(包括出库专用章、质量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章。样式应为鲜章样式)、随货同行单(票)样式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2.2 首营品种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1.药品生产批准文件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3.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或样式4.物价批文等相关资料5.2.3 公司应当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质量审核,确保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审核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应当查验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法人代表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附具体品种清单)、地域、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5.2.4 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格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规定5.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6.

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5.3 购进首营品种或者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部门应在中宝软件中详细填写“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连同5.2 规定的资料报质量管理部。5.4 质量管理部对采购部填报的“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批,并报质量负责人审批。5.5 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采购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质量负责人审批。5.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药品。5.7 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5.8 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6 记录与凭证6.1 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6.2 供货单位档案表6.3 药品质量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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