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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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环境监测站

2018年实验室质量控制计划

1.目的

为贯彻质量方针,确保本实验室的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制定本计划。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站所有监测工作。

3.工作要求

3.1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2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3.2.1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一般一年一次),期间核查必须按计划进行,核查方法见各仪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2.2本实验室使用的监测方法,大多是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资料管理员每个月对标准进行一次跟踪查新,确认使用现行有效的规范;

3.2.3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质控样考核(抽取适当比例的项目)。

4.质量控制方法

4.1 例行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

对日常工作中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具体如下:

(1)现场采集大于10%的平行样;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对样品进行保存;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对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2)各监测因子实验室分析时应同时测定实验室双空白,双空白测定值的相对偏差应≤5%;同时分析质控样,质控样应在有效期内;每批样品测定不小于10%的加标回收率实验;每批样品做不小于10%的平行双样,样品数较少时,至少测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3)试剂、实验用水等条件均未改变没有重新做标准曲线时,应代入标准曲线中的一点,测定吸光度,若偏差大于10%,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4)当出现监测数据结果为标准限值临界值、数据异常等情况时,应对有效期内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测试。

4.2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和质量控制,具体如下:

(1)监测前对生产工况、现场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2)采集10%的平行样分析(不能进行平行样分析的项目加采10%的样品),控制样品分析的精密性;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对样品进行保存;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对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3)在分析样品的同时进行分析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样品测定的准确性;每批样品做不小于10%的平行双样,样品数较少时,至少测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4)当出现监测数据结果为标准限值临界值、数据异常等情况时,应对有效期内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测试。

4.3 噪声监测

按照各类噪声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前应测试、记录天气状况,需在无雨雪、无雷电、风速≤5m/s的条件下进行噪声测量。监测前、后分别用声校准器对监测仪器进行校准,记录校准数据,前、后校准值应不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现场填写完整的噪声测量记录。

4.4 实验室间比对

参加省总站、市中心站和市质监局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考核。

4.5 密码样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密码样集中考核,考核项目从监测薄弱环节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选取。若有必要,可增加考核频次,由质量负责人视情况而定。

5、结果评价及处理

5.1 质量负责人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汇总、对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为下一年度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5.2 质量负责人应将有代表性的质控结果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和站领导,并将质量控制情况汇入本年度监测情况汇总报告。

5.3 有关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汇总报告、结果评价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以后技术培训和改进监测方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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