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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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 1. 2卫生行政部门
1.1.
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
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4)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
核与评估。
(5)负责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维护。
1.1.
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3)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
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原则(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D.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臵组,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臵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臵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为:
A.提供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臵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1.1.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A.在县级精防机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臵。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为: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等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等。
(3)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为:
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