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合集下载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确保煤气使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煤气设施安全要求: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煤气管道、煤气表、燃气灶具等,确保其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符合规范要求。

2. 煤气安全检查: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必须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检查,包括煤气设施的检查和煤气管道的检漏等,确保整个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3. 煤气泄漏应急处理:一旦发现煤气泄漏,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煤气源、开窗通风、禁止明火和电器开关等,同时及时通知煤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理。

4. 煤气使用注意事项:用户在使用煤气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将明火暴露在煤气附近、不得用煤气来点燃烟火、不得将燃气灶用来取暖等,避免煤气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5. 煤气设施维护维修:煤气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煤气设施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6. 煤气安全宣传教育:煤气供应单位应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用户普及煤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煤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防止煤气泄漏、煤气事故等意外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为确保企业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生产管理效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煤气使用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标准。

3.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应建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责任1.企业负责人应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煤气使用安全规范实施。

并组织开展煤气使用安全培训和教育。

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订立并组织实施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自身部门的相关人员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时上报相关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相关人员责任1.使用煤气的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使用安全规定,保证安全使用煤气,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运输、储存、维护、维护和修理、检验等相关人员应依照规定操作,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第七条安全设施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气使用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气体泄露报警装置、煤气检测仪、煤气阀门、排气系统等。

2.阔别热源、火源和易燃物,确保煤气使用环境无隐患。

第八条安全操作1.使用煤气前应检查设施和管道是否完好、密封是否良好,如发现异常应依照规定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2.使用煤气设备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动设备和操作方式。

3.使用煤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严禁无证无照人员操作煤气设备。

第四章祸害事故防备与应急管理第九条祸害事故防备1.煤气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加强煤气泄漏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煤气泄漏隐患。

3.各部门应建立煤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工业企业等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责任,落实管理;(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三)实施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预案;(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五)定期检查煤气区域安全状况;(六)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煤气区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条煤气区域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报警装置、通风系统、防爆设备等。

第六条煤气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清晰易懂。

第七条煤气区域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者占用。

第八条煤气区域的维修、改造、拆卸等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明确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气区域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煤气区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发现煤气区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煤气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煤气区域施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煤气区域验收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煤气区域安全管理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记录和相关资料。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是煤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旨在确保煤气供应的安全与合规。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煤气供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审批。

2. 煤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3.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煤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4.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用户使用煤气时,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煤气灶具、热水器等,并确保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6.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应定期进行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7.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发现煤气泄漏、燃烧事故等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8.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主要针对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煤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 1 页共 1 页。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煤气的管理及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供应和使用管道煤气的活动。

第三条管道煤气的定义如下:(一)管道煤气是指将煤气转化为液态或气态并将其通过专用管道供给用户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管道煤气包括输气管道、储气设施、配气管道以及用户终端设施。

第四条管道煤气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道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第五条管道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气的成分分析。

第六条管道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供应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五)保证用户供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管道煤气的运输和储存第七条管道煤气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运输管道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检测和监测。

第八条管道煤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储存设施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储存和保管。

第四章管道煤气的使用和安全管理第九条用户使用管道煤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器具;(二)按照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三)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四)不得私拉乱接管道煤气,并禁止非法改装、改制;(五)保证燃气设备和配管的通风和排气正常;(六)立即关闭燃气设备和阀门,采取逃生措施,向有关单位报告,如发生煤气泄漏、燃气事故等紧急情况。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7【实施日期】1993.07.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气管理,保障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煤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煤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贵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煤气的安全监察工作;贵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煤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全市煤气由贵阳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煤气的供应,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应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的企业用户。

第五条城市居民应爱护煤气设施,煤气用户应做到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按时缴纳煤气费。

第二章供用气管理第六条煤气公司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建设和供气计划,编制年度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供气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并与煤气公司签定供用气合同,取得《城市煤气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煤气。

用户变更时,凭身份证和《城市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禁止私自转让、出售《城市煤气使用证》。

第八条煤气公司应按表计量,对用户实行定量供气,超量累计加价收费,严格执行查表收费制度。

煤气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由煤气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户应正确使用煤气用具,爱护煤气计量仪表。

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煤气公司应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用户如认为煤气表有误,可向煤气公司申请校试。

校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校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其误差因煤气表质量造成的,由煤气公司无偿更换新表,并退还试校费,超出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津安监管四[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3〕2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委局,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煤气发生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6号令)等要求,特制定《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洪涛联系电话:282087902013年4月2日天津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等煤气设备、设施(以下统称煤气发生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认真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以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1994)。

第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提高煤气发生炉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在用煤气发生炉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煤气发生炉的项目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煤气发生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评估材料。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煤气的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煤气安全工作。

第四条煤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实施风险控制、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

第五条煤气安全管理应当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煤气供应安全管理第六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煤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煤气设施的检测、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煤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气泄漏报警系统,确保煤气泄漏时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运行监测,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煤气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煤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煤气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监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煤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火灾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煤气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5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5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城市煤气化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是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城市人工煤气的特点而制订的,适用于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

第三条城市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地处理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煤气工程(包括煤气生产、输配设备和用户的煤气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颁发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竣工后,基建、设计、施工单位应向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制气厂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指标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制气使用的原料和储存的原料、产品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原料、产品(包活中间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

二、制气炉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进厂时应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

当原料品种变化时,应进行分析试验,如不符合原料质量规定,并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使用。

三、煤气净化和付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进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分析和验收。

四、不同品种的制气、化工原料和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储存,并注明牌号,防止误用。

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类产品、再生的干法脱硫剂等)应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五、易燃和可燃液体储槽不得任意互相调用。

易燃液体储槽应定期清理呼吸阀和槽体。

第七条制气厂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xx)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第六条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气设施、第 2 页共 10 页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xx)、《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使用煤气进行生活、生产、加工等活动。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煤气使用环节的监管和安全防护。

第四条国家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国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气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煤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煤气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第七条煤气设施使用者应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程度,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煤气使用管理第九条煤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煤气,不得擅自改变煤气设施的使用方式和位置。

第十条煤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具有国家安全标志的燃气器具、煤气灶具等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一条煤气使用者应当加强对煤气设施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老旧、损坏的煤气管道和煤气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四章安全防范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煤气使用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者在煤气发生泄漏、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求助。

第十五条煤气泄漏、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煤气使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事故信息或妨碍调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024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2024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2024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煤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气供应、使用、施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煤气生产、输送、供应等活动。

第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煤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具备安全使用煤气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使用记录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煤气设施及管道的安全,如定期维护检查、合理布局、隔离保护等。

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第八条煤气施工单位应有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煤气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煤气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素质,提供合规的煤气维修、维护、装机等服务。

第十一条煤气服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服务台账、随机检查等,确保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气设备或产品,煤气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要求煤气供应单位进行整改或下线处理。

第十三条煤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煤气供应、使用、施工、服务和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气供应、使用、施工、服务和管理单位,煤气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煤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公布。

附则本规定所述煤气包括天然气、液化气和煤气气体等。

煤气设备及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对2024年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暂行草案,内容可能与实际规定有所出入,具体以实施文件为准。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气的生产、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煤气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安全是指在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煤气过程中,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生产和供应第四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煤气生产经营许可证;2. 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3. 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 完善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5.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供应合格的煤气。

第五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气质量检测系统,对生产的煤气进行常规检测和抽查检测,确保煤气的质量稳定。

第六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气调压、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煤气计量,确保用户使用煤气的公平性。

第十条煤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煤气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煤气应当安装合格的燃气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超过燃气设施的额定负荷使用煤气。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定期清理燃气用具和烟道,确保燃气燃烧的顺畅。

第十四条用户使用煤气时,需保持通风良好,禁止在狭小空间使用燃气。

第十五条用户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自身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用户发现煤气泄漏、煤气器具故障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供应企业报警。

第十七条煤气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安全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依靠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六条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形成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强对煤气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稳定的条件。

第九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煤气生产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煤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煤气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煤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煤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规模适宜、设施安全、供应稳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供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且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储存、输送、分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3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3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煤气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煤气管道、设备和阀门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煤气泄漏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煤气时,应当确保煤气的通风良好,避免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

第八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煤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2)《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针对煤气安全管理的临时性规定。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煤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建立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2. 煤气供应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煤气设施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气安全。

3. 用户使用煤气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动或拆卸煤气设施。

4. 煤气供应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煤气设施正常运行。

5.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煤气设施,煤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6. 煤气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煤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 用户对煤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负有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煤气供应单位或相关部门。

8. 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三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三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气安全管理是指对煤气的生产、运输、使用和应急管理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和控制的工作。

第三条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控、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煤气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煤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煤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气生产、运输、销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范,确保煤气安全运输和接收。

第二章煤气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煤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煤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煤气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煤气运输标准,加强车辆和管道的安全检查,确保煤气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八条煤气生产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测煤气质量和压力,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九条煤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发生煤气泄漏、爆炸等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十条煤气销售企业应当加强煤气质量监管,及时清理、更换老化、损坏的煤气瓶和管道,确保销售的煤气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章煤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将煤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化的煤气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煤气使用单位应当规范煤气使用和操作行为,严禁私拉乱接、私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煤气运行压力和流量。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管理,确保煤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煤气公司是煤气供应单位,负责煤气供应和煤气设施的维修管理,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市规划、房管、城建、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气供应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煤气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民等均称煤气用户。

所有煤气用户煤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煤气输配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气气源厂要按计划为城市供应质量合格的煤气,以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煤气设施管理第五条煤气管网、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煤气表等均为煤气设施。

民用煤气设施安装后均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

工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内部煤气设施由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煤气贮配站、调压站、阀门井,不经煤气公司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凡擅自启动或损坏调压器、阀门、凝水缸等煤气设施者,要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凡煤气管道两侧0.5米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煤气管道上方不得种植深根植物;距煤气管道2米以内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气管线时,须经煤气公司会签。

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气公司联系,由煤气公司派人检查监护,保证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所需费用。

煤气公司设置的煤气管线附属的凝水缸、检查井、调压站、阀门等设施的标志,市政维护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要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章煤气供应管理第十条市煤气公司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气源输配能力,有计划地发展煤气用户。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1.气柜区域是危险区域,应设明显警告标志。

2.不要在气柜区域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3.进入煤气柜内检查时,先向值长汇报,由值长落实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后方可允许进入柜内,并携带CO警报器、正压氧气呼吸器和对讲机,各携带用具要保持良好状态。

4.在气体泄漏部位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控,应携带CO警报器和带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5.进入由水封切断煤气的管道、机房或设备内部工作,必须指定专人全程看守水封,保证水封工作正常。

6.严禁在操作气柜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7.煤气中毒事故的抢救:
7.1 立即将中毒者从危险区域抢救出来。

7.2 迅速将中毒者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衣领、腰带,使其及时吸入大量的新鲜空气,此外保持环境的安静和患者的体温,防止中毒者组织内氧气过多消耗。

7.3 如果中毒者已呈现呼吸微弱,即使在窒息状态下也应快速执行手动呼叫,同时紧急联系医院急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城市煤气化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是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城市人工煤气的特点而制订的,适用于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

第三条城市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地处理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煤气工程(包括煤气生产、输配设备和用户的煤气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颁发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竣工后,基建、设计、施工单位应向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制气厂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指标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制气使用的原料和储存的原料、产品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原料、产品(包活中间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

二、制气炉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进厂时应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

当原料品种变化时,应进行分析试验,如不符合原料质量规定,并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使用。

三、煤气净化和付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进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分析和验收。

四、不同品种的制气、化工原料和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储存,并注明牌号,防止误用。

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类产品、再生的干法脱硫剂等)应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五、易燃和可燃液体储槽不得任意互相调用。

易燃液体储槽应定期清理呼吸阀和槽体。

第七条制气厂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二、应确保制气厂三废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对达不到《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应限期解决。

第八条应定期对制气厂内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检查,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间(或工段),应制定专项计划进行改进,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应严格按制气设备的额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如需挖掘现有制气设备的生产潜力,必须经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保证安全,制定实施方案,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条根据煤气供应连续性、负荷不均衡性和安全可靠性的特点,制气厂应有一定的设备和备品件,并应配备抢修人员。

第十一条制气设备运行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各种制气炉必须保持正压或微正压操作。

二、应制定制气炉加热火焰突然熄灭时的安全措施。

三、采取复热式煤干馏炉,在使用其中一种气源加热时,另一种加热气源的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保持完好。

四、制气设备上各种联锁装置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显示仪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五、应定期检查制气设备上各类防爆设施,凡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凡采用电捕焦油器脱除煤气中焦油雾时,煤气中含氧量应控制在1%以内,焦油排出液封筒应保持规定深度,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高温油槽或蒸馏釜运行时,严禁发生溢油、喷油和进水,以防止槽(釜)内引起爆沸、着火等事故。

第十四条制气厂对下列设施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一、易腐蚀的厂房、地坪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二、蒸气锅炉和各类压力容器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三、各类介质的阀门和管道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质的窜漏。

四、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制气厂应制定主要工段的停电、停水(包括喷淋冷却氨水)和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条制气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投产和检修前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应制定投产和检修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属于甲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必须由厂长、总工程师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厂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报厂长或总工程师备案后,方可实施;丙类以下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油源,并应检测设备接地电阻,清除设备及连接“管道内的气体、液体,经检验分析确证该设备没有爆炸可能,按规定批准后动火。

当需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充分通风,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恢复投产时,设备周围必须杜绝火种,并不得擅自二次进场动火。

五、室外煤气设备带气焊补时,必须严格做到设备内正压和煤气中含氧量在规定安全范围指标内,并应做好设备壁厚和毁地电阻的检测、火星飞溅的防护、施焊地点空气流通或采取强制通风、派员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制气厂防火安全应遵守的规定:一、应根据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车间或工段的防火区域,制定防火、动火制度,并采取防止伤害人体的技术措施。

二、根据防火区域的划分,设立禁火标志和安全要点规定。

三、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多种的消防施救方案。

四、各工段楼梯、通道和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占用。

五、散发可燃气体成蒸气的甲类厂房(或车间)应保持防护围墙的完整。

六、易燃、易爆工段应保持防爆照明设施的完好,严禁用高温灯(如碘钨灯)七、在雷电暴雨时,严禁灌装苯类产品。

八、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对职工普及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器材。

有条件的工厂应设置消防队。

第十八条制气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定期检查防震、防汛、防台风、防冻的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制气厂煤(焦)仓采用人工捣煤(焦)、高空作业、带气作业等主要岗位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输配单位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并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煤气输配管理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输配单位必须制订本地区《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二、严禁在煤气输配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如调压器室、阀门、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筑物或堆物。

煤气管道的阀门、集水井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输配单位应制订停气、降压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输配技术部门负责。

凡需停气降压的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影响居民用户范围较广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四、输配单位应制订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检查。

五、应定期巡回检查调压器的额定运行压力,调压器的关闭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2倍。

六、煤气输配系统储配站内防火区域、压送机房和调器室严禁明火,并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煤气管道和阀门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各类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二、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三、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抽出的废水,应由制气厂集中处理,不准排入农田、水源等处。

四、输配系统的阀门应统一编号,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修和保养,阀门上应标明转向和转数,储配站内的阀门还应标明启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贮气柜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应制订贮气柜大、中修和日常检测巡查规定。

二、开顶修理气柜的工程方案应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新建和开顶修理的气柜,宜用惰性气体(如氮气、烟气等)置换柜内的空气或煤气。

四、低压储气柜带气焊补时,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尽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处降至距水面1米左右。

五、寒冷地区,湿式贮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

如果用蒸汽防冻,蒸汽管道上的逆止阀应定期检查。

六、高压气柜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煤气输配系统日常维修抢修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检修严重漏气的管道,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煤气压力、配备防毒面具、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温灯(如碘钨灯)。

二、对已着火的煤气管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对现场隔离警戒。

三、检修地下调压器、地下阀门井内阀门和室内阀门时,必须有切断气源、杜绝火种、加强通风、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

四、煤气输配系统的施工和抽水现场,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应有指示红灯。

五、输配单位必须设置昼夜值班的急修组,负责抢修。

急修组应配备报警电话、急修车和急修工具,有条件的可配备无线电话通讯设备。

第二十五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如宣传画、册、宣传车、报刊、广播、电视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必须制订安全使用煤气的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和其它严重违反章程者照章处理,并限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直至暂停供应煤气。

第二十七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建立工业、公共福利事业用户的档案和居民用户卡片。

并定期对各类用户煤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保证用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负责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制气和输配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车间和工段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生产小组设置不脱产的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第三十条担任安全员的人员要政治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的生产和业务。

第三十一条安全员应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有权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和询问安全问题;有权参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会,提出个人的意见。

安全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部门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制气和输配单位主要工段的操作运行人员、用户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按工种定岗位。

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当地政府主管局负责检查。

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给予奖励;凡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