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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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加强对联营项目全过程的监控力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联营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联营项目。

第二章联营合作方的选择第三条市场经营部对联营合作方要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联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实力、信誉程度进行考查,并将其考察资料建立诚信档案。

通过资格审查,把好联营合作方综合实力关和诚信度关。

各改制单位、专业分公司和区域分公司按此规定建立各自的诚信档案(格式附后)。

(一)联营合作方为单位时,其必须具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联营合作方为个人时,要对其经济实力和过去与其联营合作过程中的诚信度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

(三)联营合作方必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积极主动弘扬企业文化。

第三章联营项目的确立第四条对联营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把好经营关。

(一)该项目业主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诚信度,项目必须合法。

(二)合同价格(单价)必须高于当地同一建筑类型的成本价。

当地同一建筑类型的成本价由当地分公司提供并对准确性负责。

(三)业主方资金的支付加上联营合作方注入项目帐户用于生产的资金,必须保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以上。

(四)联营方预交工程价款的1-3%的现金或等值的抵押物作为风险抵押。

(五)在与甲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违约条款如质量、安全、工期等主要条款要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六)规避其它合同条款风险。

(七)每个联营项目都要有分公司经理、公司部长及以上领导或有实力、守信用的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担保,并由法律顾问室鉴证(担保方案附后)。

第四章联营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机构设置第五条根椐联营项目分布的区域和承接单位,对联营项目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监督管理模式。

(一)省内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公司直接管辖(二)分公司、子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管辖,公司监督管理。

建筑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公司间的联营合作行为,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与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所有参与联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合作。

二、联营项目立项1. 联营项目的立项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由合作各方共同决策。

2. 立项过程中,需明确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预算、风险评估等关键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

三、责任与义务1. 合作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资源和优势,明确分工和责任。

2. 各方应共同承担联营项目的风险,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3. 合作各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项目管理1. 设立联营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

2. 委员会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3. 项目管理应包括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五、财务管理1. 联营项目的财务管理应独立于合作各方,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2. 财务报告应定期编制,并向合作各方公开,以保持透明度。

3.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过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六、合同管理1. 联营项目的所有合同应由合作各方共同审阅并签署。

2. 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3. 如遇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七、知识产权与保密1. 联营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应根据各方的贡献和协议确定。

2. 合作各方应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退出机制1. 合作各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一致决定退出联营项目。

2. 退出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和利润分配,确保公平处理剩余事宜。

九、争议解决1. 联营项目中出现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合作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联营期间持续有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作各方协商补充。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联营行为,保障联营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联营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与其他建筑公司进行联营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联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诚信、合作、共赢原则;3.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4. 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联营项目立项第四条联营项目立项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并成立联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营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2. 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联营各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和资金实力;4. 联营各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第三章联营项目组织架构第六条联营项目设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由以下人员组成: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工作;2. 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3. 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4. 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协调、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联营项目管理制度第九条联营项目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1.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2. 项目进度管理制度;3.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4.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 项目环境保护制度;6. 项目成本控制制度;7.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8.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条联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联营项目风险管理第十一条联营项目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联营项目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三条联营各方应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联营项目效益分配第十四条联营项目效益分配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联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联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联营合作管理事务,建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联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合资经营、合作投资等形式。

第三条建筑公司联营合作应遵循协商一致、互利共赢、风险共担、信誉共享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联营合作方式第四条联营合作方式包括合作开发项目、合资经营、合作投资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第五条建筑公司与合作方联营合作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投资比例、分工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联营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协调配合,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第三章合作方选定第七条合作方应通过招投标、谈判等方式进行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合作方开展合作洽谈。

第八条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合作要求。

第九条建筑公司应对合作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合作方符合合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条联营合作项目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联营合作项目应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具备相应岗位资格和能力,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联营合作项目应定期召开管理会议,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联营合作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规划、实施计划和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和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联营合作项目应建立项目评审、进度监控、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高质量交付。

第十五条联营合作项目应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规范,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策略和措施,保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联营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联营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规定。

2. 所有参与联营项目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项目管理机构
1. 联营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方执行协议,并向各方定期汇报项目运营情况。

2. 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由各方共同推荐,并由各方共同任命。

三、项目管理职责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监督各方执行。

2.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各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透露项目的风险信息。

4.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合理地分配和利用项目资金和资源。

5.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审计项目账目,并向各方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决策流程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决策流程,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决策应经由所有参与方共同商定,并由联营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 项目决策的变更应由项目管理机构起草变更方案,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项目收益分配
1. 联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制定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各方报告。

2. 项目收益分配应根据各方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联营项目管理机构所有。

联营项目工地管理制度

联营项目工地管理制度

联营项目工地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联营项目工地管理行为,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联营项目的施工工地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协调、安全防护、现场管理等。

1.3 工地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施工工地秩序井然,安全可控。

二、工地管理组织架构2.1 工地管理机构设置工地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 工地管理人员职责2.2.1 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工地施工工作,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2.2 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2.3 现场监理:负责监督现场施工工作,检查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2.4 材料管理员:负责材料采购、管理和使用工作,严格控制工地材料的流转和使用。

2.2.5 劳务管理员:负责劳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工人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务安全和权益。

2.2.6 环境保护员:负责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工地环境污染问题。

2.3 工地管理部门设置2.3.1 工程部: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2.3.2 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机制。

2.3.3 劳务保障部:负责工地劳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2.3.4 环保部:负责环保工作,严格控制工地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三、安全防护措施3.1 施工安全3.1.1 安全教育: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定的能力。

3.1.2 安全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杆、安全带等,确保工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1.3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2 防火防爆3.2.1 严格禁止在工地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防爆措施。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法务_合同_人力_策划_资金_结算)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法务_合同_人力_策划_资金_结算)

3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营项目管理体系第三章联营方信用管理第四章联营项目的承接管理第五章联营合同的管理第六章联营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章联营项目的管理策划与目标责任管理第八章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第九章联营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第十章联营项目的结算管理第十一章责任与奖惩制度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三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防范联营项目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所属子(直营)公司和分公司。

其中:1、局: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总部2、子公司:局所属之建筑、安装、装饰公司3、直营公司:局所属之直营各分公司4、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建筑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联营方”指:公司以外且具备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有履约能力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营项目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市场份额,利用自身管理优势,整合外部优质资源而采取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公司和联营方为发挥自身优势,签订联营协议书,组建项目经理部,承接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实现经济效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联营项目分为以下两类:1、联营方投资合作模式:公司承接项目后,联营方投入一定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主要参与联营项目的成本管理,项目完成后各方根据自身的投入,对项目的盈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项目按照自营模式管理。

2、联营方共同管理模式:双方共同营销并承接项目后,各方根据项目的需要投入生产要素,联营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

公司对联营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无论项目盈亏,公司都应收取上述管理费。

目完成后盈利部分按联合经营合同约定进行比例分成。

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联营管理,保障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联营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联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证工程项目联营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2. 诚信经营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项目联营各方共同发展。

3. 效益最大化原则:以实现工程项目联营各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4. 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工程项目联营管理水平。

二、联营各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联营合作伙伴的权利;(2)监督联营各方履行合同的权利;(3)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权;(4)对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决策权。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2)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料、设备等;(3)配合联营各方完成工程项目相关工作;(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施工单位权利与义务1. 施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权利;(2)要求业主提供必要施工条件的权利;(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4)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2. 施工单位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3)配合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联营各方完成相关工作;(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监理单位权利与义务1. 监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2)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权;(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4)要求施工单位、业主等联营各方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施工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联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联营管理,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项目联营各方,包括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等。

第三条施工项目联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合作共赢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联营各方责任与权利第四条施工方责任与权利:(一)责任:1. 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 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3. 按时完成施工任务;4. 配合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的工作;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权利:1. 获取合理的施工费用;2. 享有联营项目的技术、经济信息;3. 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理方责任与权利:(一)责任:1.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2. 对设计变更、施工索赔等进行审核;3. 发现施工问题,及时通知施工方、设计方和业主方;4. 完成监理任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权利:1. 对施工方、设计方和业主方进行监督检查;2. 依法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 享有监理费用。

第六条设计方责任与权利:(一)责任:1.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2. 保证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安全;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4. 配合施工方、监理方和业主方的工作。

(二)权利:1. 获取合理的报酬;2. 享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方责任与权利:(一)责任: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和资料;2. 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 依法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4. 对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方进行协调和监督。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间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的管理及实施。

第三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而进行的合作,并签署联营协议的工程。

第四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联营协议的补充和细化。

第五条本制度由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各合作方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运作。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六条建筑企业联营工程的立项由各合作方商讨确定,须提交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联营工程立项申请应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和预算、工期及分包计划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联营工程立项申请获得联营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工程开发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九条联营工程实施前,各合作方应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工程分工、责任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条联营工程实施应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工程分工及要求进行,各合作方应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工程变更,需报请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合作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进度检查和质量验收,并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合作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联营工程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四条联营工程实施完毕,各合作方应进行工程总结评审,准备相关验收资料,经联营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五条联营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验收合格后,可进入工程交付和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联营工程竣工后,各合作方应共同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七条联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合作方应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的工程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工程进度核查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联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联营项目,是指本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承担的项目。

第三条联营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互利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联营项目的立项第四条提出联营项目的合作意向方应向本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合作方式、预期效益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等。

第六条经审核通过的联营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明确双方的初步合作意向和主要条款。

第三章联营项目的合作伙伴选择第七条选择联营项目合作伙伴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信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九条与选定的合作伙伴签订正式的联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模式、利益分配、风险承担、项目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联营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成立联营项目管理小组,由公司和合作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项目管理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资源的调配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控制、成本的核算和控制、风险的识别和应对等。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项目的运作和管理。

第五章联营项目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设立联营项目专用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的收支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和项目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定期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六章联营项目的质量与进度管理第十六条制定项目质量计划和标准,明确质量目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建立质量检查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建筑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联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联营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联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合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

第三条建筑联营项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企业在特定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及管理制度进行合作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联营合作应遵循公平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提倡合作共赢,共同成长。

第五条建筑联营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合规。

第二章联营合作的创建与解散第六条建筑企业进行联营合作,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筑联营合作的合同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风险分担、利益分配、管理机制、解决纠纷等内容。

第八条建筑联营合作解散应当经过联营合作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提前60天通知相关的主管部门,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第三章联营项目的管理机构第九条联营合作双方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组建联营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联营管理机构应当由合作双方派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确保联营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联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联营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建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成本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建筑联营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

第十四条建筑联营项目的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和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十五条建筑联营项目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建筑联营项目的监督应当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的不足和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联营项目的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力。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范文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联营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建筑工程形式,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联营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确保合规运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应具有商业机密、技术专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参与各方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筹备阶段第五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的发起人应提交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目标、内容、投资规模、融资方式、合作期限等,经所有参与方讨论、审议通过后,签署合作意向书。

第六条合作意向书是参与各方暂定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应包括各方的权益分配比例、责任范围、合同签署时间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合作意向书签署后,召开联营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招标方式等,形成项目启动方案。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应设立项目联席会议,由各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的决策、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会议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技术难题、资金调整、风险评估等。

第十条项目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议题、决议结果、责任人和落实时间等,并报送参与各方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应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办公室应配备项目经理、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十二条项目办公室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投资和融资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联营项目的投资额应按照参与各方自愿、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的原则确定,投资额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

建筑单位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单位联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单位联营行为,保障联营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单位联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联营主体、合作伙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第三条建筑单位联营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三)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四)科学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联营主体及合作伙伴第四条联营主体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关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建筑单位。

第五条合作伙伴是指与联营主体签订联营协议,共同参与建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联营主体和合作伙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管理能力;(三)拥有稳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团队;(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联营协议第七条联营主体与合作伙伴应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联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联营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二)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项目收益分配方式;(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九条联营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定期向联营主体和合作伙伴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联营项目的收益分配应按照联营协议约定执行,确保各方利益。

第十四条联营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联营各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

建设工程联营模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联营模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联营模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联营模式管理,提高联营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联营模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造价等领域的联营项目。

三、联营模式管理组织结构1. 联营模式管理委员会:设立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营模式管理委员会,负责联营模式管理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2. 联营模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联营模式管理部门,负责联营模式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3. 联营模式管理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联营模式管理团队,负责联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联营模式管理制度1. 联营模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联营项目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责任制度、管理细则等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

2. 联营模式管理流程:确立联营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3. 联营模式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健全联营项目的管理责任制度,保证项目管理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4. 联营模式管理细则:详细规定各项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变更管理、款项支付、工程结算、审计监督等管理细则。

五、联营模式管理监督机制1. 监督检查:建立联营项目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2. 审计监督:建立联营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对项目的财务、合同、施工等方面进行定期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 考核评价:建立联营项目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确保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索赔处罚:建立联营项目违约、欺诈等行为的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联营模式管理信息化建设1. 信息化建设:推进联营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中联营合作制度,保障联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联营合作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联营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合作等形式的合作模式。

三、建筑工程联营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联营合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相关政策,合作双方必须依法依规合作。

2. 公平公正:联营合作双方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权责,公平待遇,公正合作,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协议内容。

3. 效益共享:联营合作双方应当共同分享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分工和收益分配比例。

4. 信誉约束:联营合作双方应当坚持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违约,不得损害联营双方的利益。

5. 安全生产:联营合作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保障项目的安全施工环境。

四、建筑工程联营管理细则1. 联营合作协议签订建立联营管理制度前,合作双方应当签订联营合作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合作双方的主要责任、权利、分工、收益分配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2. 联营合作组织架构联营合作应当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层,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做好内部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联营项目管理联营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4. 财务管理联营合作双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做到经济合理使用,保障项目的经济效益。

5. 安全生产管理联营合作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项目的安全施工。

6. 质量管理联营合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项目的质量。

7. 环保管理联营合作双方应当注重环保工作,合作过程中要做好环保工作,确保项目的施工环境符合环保标准。

8. 监督检查联营合作双方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目前我公司下属的部分联合经营项目队伍组织结构不健全、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模式粗放,施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我公司的产值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相互协作、充分实现公司“精心管理、和谐共赢、开拓进取、做大做强”的生产经营方针,利益共享。

特制定我公司联营合作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联营合作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1、对申请联合经营(包括挂靠)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公司经营部牵头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诸如公司或个人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业绩、产值、诉讼情况等)2、联合经营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向我公司提交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联合经营个人须有相应资质法人担保或集团公司或公司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书面担保及个人财产(不低于100万)抵押;3、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包括施工前期的资金垫付能力及意外发生后的经济责任承担能力(自有资金垫资能力不低于在建项目预算造价的30%);4、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诚信度,施工中与业主关系的处理方面、与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关系的处理方面,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5、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近三年内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引起过上访、堵门闹事事件发生;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以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为准;工程安全方面没有出现过人身伤亡重大责任事故;6、联营工程规模及类型:房建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矿山建设、市政及专业分包工程50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高危工程除外)。

7、考察申请人合格后,生产技术部、经营部须将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经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相关人员签字资料要备案保存;二、联营合作项目上缴费率标准的确定及协议签订1、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根据工程的规模、资金的来源渠道及外部合同条件进行协商确定上缴费率,且以书面表格形式进行签字确认;合作经营外部承揽项目工程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率房建工程1%~2%,矿山建设及机电安装3%~5%。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工程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联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对联营工程管理的相关文件是各公司所属联营工程的管理依据,各分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具体文件见“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晋建总承市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联营工作的补充意见”(2008年1月28日)以及“关于联营管理的有关规定”(2008年2月27日)。

二、管理权限规定: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禁止联营;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2000万元(包括2000万元)的联营工程必须严格控制,且报公司审核批准;合同价款大于2000万元的联营工程,按规定办理手续,报公司审核批准。

三、联营项目上交公司管理费采取确保最低费用、分段累计计算的方法:1000万元(含)以下为30万元;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上缴2.5%;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部分为2%;3000万元以上为1.5%;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

竣工资料保证金按建筑面积1元/㎡交纳,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

采用成立非法人机构联营方式的上交公司管理费按联营体协议书执行。

四、对于有意向与公司合作的联营方,各分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并签订承诺书(见附表2)。

公司对其进行资信方面的评审(见附表3),确定是否符合联营方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联营方进行备案登记。

五、在对联营方资信进行评审时,公司要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表格见附表4)。

分公司将联营方资信评审报公司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技术质量部、市场开发部联合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合格方可实行工程投标。

联营方考察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的工期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情况、自有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构成及持证上岗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及创优情况、自有资产及经营情况(近三年)四个方面。

联营方工程业绩考察评价由分公司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参加,考察评价由联营方选取业绩工程一~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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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建工单位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我公司下属的部分联合经营项目队伍组织结构不健全、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模式粗放,施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我公司的产值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相互协作、充分实现公司“精心管理、和谐共赢、开拓进取、做大做强”的生产经营方针,利益共享。

特制定我公司联营合作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联营合作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
1、对申请联合经营(包括挂靠)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由公司经营部牵头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诸如公司或个人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业绩、产值、诉讼情况等)
2、联合经营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向我公司提交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联合经营个人须有相应资质法人担保或集团公司或公司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书面担保及个人财产(不低于100万)抵押;
3、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包括施工前期的资金垫付能力及意外发生后
的经济责任承担能力(自有资金垫资能力不低于在建项目
预算造价的30%);
4、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诚信度,施工中
与业主关系的处理方面、与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关系的处理方面,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
5、联合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近三年内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引起过上访、堵门闹事事件发生;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以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为准;工程安全方面没有出现过人身伤亡重大责任事故;
6、联营工程规模及类型:房建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矿山建设、市政及专业分包工程50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高危工程除外)。

7、考察申请人合格后,生产技术部、经营部须将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经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相关人员签字资料要备案保存;
二、联营合作项目上缴费率标准的确定及协议签订
1、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根据工程的规模、资金的来源渠道及外部合同条件进行协商确定上缴费率,且以书面表格形式进行签字确认;合作经营外部承揽项目工程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率房建工程1%~2%,矿山建设及机电安装3%~5%。

2、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全面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内涵,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
任、经营风险与义务;接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及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

3、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公司规定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接受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并承担工资及相关费用、工资标准随市场标准,安全经理、财务经理公司统一委派管理。

4、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须与公司总经理签定联合协议,由经营部存放备案;
三、联营合作项目施工管理
1、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由联营合作施工单位组建施工项目管理班子:公司委派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专职安质人员、财务人员,并将项目部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及相关证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备案;
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或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工程,公司必须委派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经理、专业人员(专职安全经理、质检经理,财务经理)在现场参与管理(其他专业人员项目部可自行外聘持证上岗),共同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全权代表公司对现场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及协助项目部工程款回收、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搜集等工作。

3 为确保项目施工安全有效控制,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按工程造价的1%-0.5%计提且不低于50万预计提,
由公司控制使用,待项目分部分项完成后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保安全的技术措施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后返还,考核结果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存档,对不采取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返还(具体考核兑现按项目管理安全抵押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4、公司分公司(或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项目现场日常管理并监督其全面履行合同,联营施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各项工程管理规定、及公司工程日常监督管理.
5、项目工程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须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参与验收监督控制,对质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
6、公司统一规范施工现场布局和管理,对施工项目进行日常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由公司生产技术部采取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方式的工地检查,发现质量及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项目部进行整改,联营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公司有权停止施工或停止直至取消公司资质的使用权。

7、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期间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质量事故、等过错问题,均有联营方承担全部
责任及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

8、对联营合作单位的项目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工程竣工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后报送公司或分公司生产技术部。

9、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必须是有相应资质与管理能力的租赁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四、合同、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管理
1 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公司签订联合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2、项目开工付款前,联合施工队须将工程预算编制好,报送公司经营部,经审核后作为付款依据;工程完工后由经营部牵头联系组织竣工决算。

3、每月须及时编制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报公司工程部与公司统一上统计报表。

4、工程款支付须遵守公司财务及工程款管理规定,项目工程款汇至公司帐户后,按照公司工程款支付流程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内部协议规定足额上缴费用或预留费用后再支付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款。

5、每笔款项的支付流向必须与项目购物合同账户或协议付款账户相符,确保工程款直接支付到供货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手中或个人银行账户。

零星材料款或生活
费支出控制在结算产值的30%以内。

6、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是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项目的
全权代表,负责合同条款的全面履行,负责项目工程施工
所需的资金筹集与垫付,工程对外结算、工程款回收;负
责工程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劳务用工等债权、债务的相
关责任与费用承担。

五、有关奖惩
1 项目工程质量:
(1)凡取得省部级优良认证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由公司按其上缴管理费费用的5%提取进行奖励,若出现可使用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进行处罚。

分部分项工程若出现不合格,必须返修合格,并每项罚款1万元,若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罚金2--10万元。

(2)按照合同及内部协议条款要求的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达标、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未完成创优目标的,按工程造价的2%加收管理费予以处罚,对降级完成目标按每级1%进行处罚,2%封顶。

(3)对获奖项目有正式获奖文件后以此兑现。

2 项目工程施工安全:
(1)重伤率控制在0.7‰以内,有效遏制三级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从开工到竣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90%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无出现重伤以上安全
事故;若出现重伤以上及重大机械安全事故,按其工程造价的0.5%进行处罚、且不低于10万元。

(2)项目施工中被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罚款1万,政府要求处以罚款的公司对项目另行追加政府罚金的1倍罚款。

3 项目工程施工工期:按合同条件完成合同工期或经甲方、监理认可的工期,若项目工程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工期拖延,按其工程造价的0.5%进行处罚。

4 项目部要及时清算农民工工资、妥善处理项目施工的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若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人集体到市级政府上访、围堵公司堵门闹事影响公司办公的,按每次3—5万进行处罚,若项目不能及时处理债务纠纷的公司有权代为处理纠纷,其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债务纠纷处置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受到政府通报批评或官方网站失信曝光)的每次处以罚款5—10万元。

5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完整、可靠及时交付甲方和归档应与工程同步,竣工决算资料提交及时、正确、完整。

否则,罚款1万元。

项目工程名称:
项目责任人(合伙人):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上述管理规定,否则愿接受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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