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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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李天一案引发的思考

李天一案引发的思考
会关 系 的矛盾 。而 更重要 的 , 我 们 的 富
豪们 , 该认真思 考一下 , 财富到底 意味着
什么 ?富豪们应 当具有 什么的素养 ?富
豪 之 家 究竟 应 当给孩 子 怎 样 的素 养 教 育?
多吃少付 、 砸破 餐馆餐桌玻璃 , 还将 华裔
业者父女 打得头破 血流。也有南加 补习

业者 透露 , 有 不少标 准化 考试 成绩 烂 的
“ 富二代 ” 砸下重金 聘本地升学公 司包装 甚 至简 历造假 , 如愿进 入名 校 。 “ 有 钱能 使 鬼推磨 ” “ 没有 钱摆不 平 的事” , 令“ 富 二代 ” 将嚣 张风气带 到美 国 , 不 止高调炫 富, 醉酒驾 车 、 目无法 纪 、 恃 强凌 弱等违 法行 为更时 有发 生 , 成 为美 国华人 社 区
犯” 。
髓 的嚣张 和骄横 跋扈 , 甚至 奸淫掳 掠 良
民的诱 因。这与他们 的家庭 教育环境不 无关 系 , 与 他们父 母教 育责 任 的缺 陷不
无关系。
大治安 隐患 。 就读于美 周某 名校 的 肖同学来 自重 庆, 父母是 富商 , 来 美第一年就入手 了 1 0 万美 元起价 的保 时捷 跑车 。暑假 时 , 肖
3 0日以交 通 肇 事 罪 判 处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启
铭有 期徒刑 6 年 。交通肇事 案 的判 决结 果 虽然尘 埃落 定 , 然而, 与此 相关 的“ 李 刚r J ” 事 件却 至今 依 然令 人 难 以释 怀 , “ 我爸 是李 刚 ” 已成 了一个特 指 “ 仗 势欺 人、 骄横 跋扈 ” 的符号 语言 , 引发媒 体 和
不会坐牢的” 。
事实 上 , 在 国人 热议 富 二代 问题 的

从李天一事件反思家庭教育

从李天一事件反思家庭教育

从李天一事件反思家庭教育今年3月份的时候,央视报道了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因为涉嫌强奸罪而被批捕的消息。

此前,李天一由于殴打他人而被收容教养一年。

近段时间以来,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觉得是由于李双江夫妇对李天一的溺爱导致的后果。

著名教育专家、神尔天才听读机的代言人吴金林表示,李天一还未满18岁就一再涉嫌触犯法律,在他的成长过程中必定存在教育上的缺失。

著名教育专家、神尔天才听读机的代言人吴金林提醒各位家长,应该从李天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是否也存在偏差。

应该避免重智轻德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很多家长对于教育和人才的观念都只停留在孩子的成绩上,不重视对孩子进行品德方面的教育,而这些不容易显现的东西,等到孩子长大后犯下了错误才察觉就为时已晚了。

正是家长们在家庭教育中“重智轻德”的不当方式,才造成了诸如李天一式的悲剧。

忽视了品德的培养,智力再高的人也不是完整的人。

我们经常说“德智体美劳”“德才兼备”,都是将“德”放在首要位置的。

李天一拥有良好的家庭条件和教育背景,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目无法纪、骄横跋扈。

宠爱孩子,无条件地满足孩子提出的各种要求,会让孩子认为即使不付出也能得到回报,久而久之,孩子就会缺乏责任心、为所欲为。

家长溺爱孩子,其实是害了孩子。

孩子在刚出生时就如同一张白纸,家长给他灌输什么他就会吸收,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深远的影响。

著名教育专家、神尔天才听读机的代言人吴金林告诫家长,千万不可过分地满足孩子,在孩子任性时要告诉孩子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要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让孩子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男,1996年出生,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3年2月,李天一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争议,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1)程序违法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具体表现在:①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对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②鉴定意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了多项鉴定意见,但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论李天一一案

论李天一一案

论李天一强奸案最近李天一一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想大家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更多的是因为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

关注的热点有这么三个:首先李天一有没有成年?其次李天一是不是“轮奸罪”?最后李天一要判多少年?虽然说大家都很关心这三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不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是年龄问题,因为网友猜测始终是猜测,坊间传闻始终是传闻,并不能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已经成年。

2013年3月8号北京检方通报,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强奸已被批捕,而且李天一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人。

因此李天一是不是未成年已经没有讨论的价值了。

第二“轮奸”并不是一个罪名而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

当然轮奸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且李天一还有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的“前科”。

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李天一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在李天一一案中最后量刑也不好确定。

个人认为透过李天一一案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以下四个问题:首先一年的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有没有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从李天一的同学回忆来看李天一可是一个不安分的顽劣分子。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没有能让李天一成人更别谈成才。

我们可以说这是李双江夫妇的溺爱和学校教育的失败造成的。

但是李天一在劳教结束后半年就“二进宫”了。

要知道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李天一劳教结束半年后“二进宫”是对劳教制度的一种讽刺。

这是李天一个人思想觉悟低或者说冥顽不灵,长达一年的每天三小时的思想教育对他的没有产生多少影响;还是劳教制度本身就没有多大作用收效甚微;亦或是其他一些原因。

总之从李天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劳教制度急需改革,至少说劳教制度对李天一这类人没有作用。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李天一小小年纪一再“犯上作乱”,实在是件非常令人深思、扼腕的事情。

透过这件不太复杂的案件,我们应该有所感悟、有所警醒,至少应该明白一些道理。

在此我们可以既对事又对人做些批评、剖析(既然案件已经公之于众)。

本来按照常理、按照正常的“轨迹”去演进、去发展,李天一一个父母双方都是军队著名歌唱家,具有良好生活环境和优厚生活待遇的孩子,他至少应该是“闪闪的红星”潘冬子的性格和形象,应该是一个很好、很懂事的孩子,应该具有“爱憎分明、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爱民、勇于献身”的崇高精神,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革命后代。

因为你从小受到的就是这样的革命氛围的熏陶……但是,事与愿违,我们所看到的摆在眼前的事实、站在面前的李天一却正好相反。

从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李天一身上污点不少,不学无术、打人、强奸都沾上了边……这还了得,一个“革命后代”就这样毁了。

通过李案我们至少应该弄明白或比较清楚地知道以下这些问题、道理。

一、大家千万不要把公众人物尤其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当成“神”,其实他们、她们就是普通人,身上的毛病、思想上的弱点和错误,一点都不会比一般人少。

歌唱得再好、电影电视剧演得再好,那是剧本剧情的安排、是导演的启发和策划,跟演员和表演者应该说根本不沾边。

我们认真看看,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真正的好人、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真正勇于牺牲自己一切的人,他们大多数都相貌平平、各方面都极其普通,他们在人群里根本不起眼。

但是,只有他们才是支撑起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精英,他们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仰慕的英雄。

中国之所以会出现“艺考”热,出现千千万万的家长们不惜血本、不惜重金、不考虑自己孩子的客观条件,狂热、盲目地让后代去闯“独木桥”、去参加劳命伤财的“艺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虚荣心重、名利心重,他们大多数都不想辛勤劳动,光想着凭借着某些“优势”而一举成名捞取巨大的利益。

这种思想其实很可怕,假如这样的思想泛滥,中国社会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前进的动力。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

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

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公子违法犯罪成为网络的众矢之的,人们大声疾呼社会教育的缺失,不乏有一部分人为李公子脱,比如著名电视主持人杨澜,但是杨澜经不住社会人的谴责,不得不出来道歉。

那么我们也来思考一个问题:李公子无证驾车肇事打人被劳教一年是不是真的太重了?我不止一次提到过一个叫“小过”的孩子,这个孩子刚刚小学毕业,在春节前打洞进入手机店,偷了六部昂贵的手机和一些其他的钱物,价值两万多元,公安干警被他骗的滴溜溜转,但是24小时候被放了出来,过去没有几天又钻进另一家手机店上大肆偷拿手机等物件,进入派出所十分老实地交待了事情的经过,不到一天时间仍然出来了。

春节后不几天有进入一家超市偷拿了两千多元的钱金和生活用品。

派出所的同志仰天长叹:“我只有24小时的教育的权利。

”法律无奈,执法者无奈,当然家长也无奈。

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学校吗?老师的说教他们早就领教过,老师的办法是什么?空洞的说教嗤之以鼻,榜样的示范被认为是傻子。

老师有精力对他们进行教育吗?就面前的学校教育是无能无力的,老师的主要任务孩子教学。

老师有能力进行教育吗?没有任何一个人赋予老师权力。

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社会吗?现在的社会除了劳教并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尤其是农村。

当人们就李公子的事件发生后不负责任地质疑劳教制度的时候,是非考虑到他们对社会的危害。

有一位老同志说:“在我的记忆中,以前那一个人如果受到司法的惩罚,一家人都会抬不起头来,而这个人极对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是现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人们在质疑的同时,是不是在容忍?!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吗?说句实在话,现在青少年犯罪的起因绝大多是家庭的因素。

李公子的家庭只注重了教学,忽视了家庭教育,著名电视主持人戴军的暗示李双江待人的行为的时候,就说明了家长的个性影响孩子的成长。

“小过”的违法犯罪责任完全的家长一首造化的,小过出生在畸形家庭中,受到的教育当然也是畸形,那么他的行为也是畸形的。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法理分析近来,李天一轮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言论不断涌现。

现笔者对该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李天一构成何罪?大家应该注意到,媒体或网友在论及该案时,往往是说轮奸,而非强奸。

更有人说第一个人实施的是强奸,后面的人才是轮奸。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强奸这个罪名,而没有轮奸,轮奸只是强奸案中的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一个应加重处罚、严厉打击的情节。

因此,李天一等人涉嫌的是强奸罪而非轮奸罪。

另外,如果该案受害人如果改口称是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发生关系,则他们就不构成强奸,而涉嫌聚众淫乱罪,受害人也将涉嫌聚众淫乱罪和诬告陷害罪。

不过受害人不大可能改口,否则是自毁清誉,自掘坟墓。

二、李天一是否年满十八岁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李天一母亲强调李天一只有十七岁,而有网友怀疑他有十九岁,并呼吁进行骨龄鉴定。

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李天一家属与网友反复交锋?是因为刑法规定了,年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对最高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目前普通强奸案量刑是三到十年,二人以上轮奸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如果李天一未满十八岁,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三、本案受害人是否可以与李天一等犯罪嫌疑人和解私了,撤诉?有报道说受害人接受了李家的条件,提出撤诉,放弃追究李天一的刑事责任,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

其实大可不必。

因为这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而非受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

即使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无法撤诉,因为是否要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院,而这样一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根本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决定的。

四、李天一最终将判多长刑期?北京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李天一案的法律思考

对李天一案的法律思考

你我,深深存在这个世界里It`s none of your business !------美国口语一,镁光灯下无秘密?2013年2月22日下午,一则有关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消息在网络疯传。

有媒体第一时间向海淀分区工作人员求证此事,之后,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发表微博证实: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

随后,该微博附上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资料链接。

仅在2011年,15岁的“李天一”曾因打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刚刚被解除劳教,仅仅半年后再次被爆出涉及刑事犯罪,网友在纷纷转发之余也不住感慨“这孩子坑爹”。

名人涉嫌犯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非罕事,名人丑闻更是所有媒体都不愿意放过的新闻热点。

报纸大肆报道之际,群众们也纷纷响应,更有甚者津津乐道,幸灾乐祸。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所有报纸,电视,记者们更是对案件当事人的生平背景挖地三尺,一一曝光,不放过一丝卖点,就连案件当事人过去的邻居,朋友,乃至一面之缘的校友,知情人,也突然浮现在各个媒体中,讲述自己对当事人哪怕只有蛛丝马迹的印象。

显然,这一写行为看起来合乎情理,因为每一个人都难免对着他人的隐私哪怕存留着一丝的好奇,然而这样的合理却是建立如此一个前提之下的——即,名人是没有隐私的,尤其涉嫌犯罪的名人。

在这里,我并不打算为所有名人的隐私权辩护,因为娱乐圈规则使然,明星们为了曝光率往往选择用隐私权与媒体换取新闻点。

然而这场你情我愿的交易,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故而明星们在利用媒体让自己名声大噪之时,不能责怪媒体让其在遭受丑闻时臭名远扬。

可是,李天一不同。

他尽管有着名人的所有光环:将军儿子,最小的申奥大使,钢琴金奖……然而,这些原本就加在他头上的荣耀以及他无心进军演艺圈的事实,我们可知,他与媒体之间并非也无须是娱乐圈中互利双赢的关系,除去他所有的光环,李天一只是一个年满16岁涉嫌犯罪的普通孩子,他和媒体的关系,更像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选择对媒体保持沉默,我们可以对媒体毫不留情关上家门。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2年12月,李天一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内,以暴力手段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奸。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天一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强奸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强奸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天一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诉讼法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4.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天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5. 案件影响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案件影响问题。

本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相关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了借鉴。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李天一被认定犯有强奸罪,但因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然而,案件并未因此结束,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

三、法律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在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过于严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2.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法院认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天一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平衡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3. 法律监督与执法问题李天一案件中,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监督和执法问题的质疑。

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不当,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四、完善法律伦理的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力度,对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2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2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适用、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成因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法律成因分析1. 立法层面(1)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如对“性侵”的定义、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缺乏明确界定。

(2)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定性为性侵,引发了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争议。

2. 司法层面(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轻判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受害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

(2)司法程序存在漏洞。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程序存在漏洞,如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3. 社会层面(1)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舆论导向对案件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2)家庭教育缺失。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家庭教育缺失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土壤。

三、结论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立法、司法和社会等多个层面。

针对这些成因,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明确“性侵”的定义和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近年来,一桩备受关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和思考。

这桩案件就是中国著名律师李天一在2016年被指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以其专业身份和法律知识参与案件的辩护和处理,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诸多争议。

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剖析,人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首先,作为执业律师,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在李天一案中,其为涉嫌杀人罪的被告提供辩护,并借助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争取法律利益。

这一行为本身是律师履行职责的过程,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然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诸多道德困境。

例如,律师是否应当为被告辩护,是否应当竭尽全力争取无罪释放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深思熟虑,并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谨慎处理。

其次,律师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在辩护被告的过程中,不仅需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案情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

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代表,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以谋取私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律师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之间需要平衡,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决策。

再次,律师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需要审慎思考和规避潜在的职业风险。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承担了为被告辩护的重任,需要面对严格的法庭审判和公众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审慎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切勿轻率从事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律师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冷静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坚持维护职业尊严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从李天一案可以看出,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律师在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审慎处理高风险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

只有不断加强自律,提高专业素养,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李天一事件中的反思

李天一事件中的反思

李天一事件中的反思9月26日,备受关注的李天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其实,李天一在2011年就因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豪车,并且与人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最后被由政府收容教养一年。

李天一屡次犯错和他的家庭背景以及所受的教育时分不开的。

李天一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

作为名人的儿子,做什么事情都容易引起关注。

这可能也给李天一某种无形的压力。

李双江老年得子,也自然对李天一十分痛爱以至于最后发展成为溺爱。

后来李天一到美国学习,在没有父母陪伴的情况下李天一更是比较自由,不知不觉地接受了美国的一些思想。

这些都是使他后来犯罪的原因。

通过李天一的事件也给广大的中国家长敲响了警钟。

现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独生子女,有些父母对子女比较溺爱,对于孩子的要求都百依百顺。

而另一些父母则习惯用暴力对孩子进行教育。

这些错误的教育方式都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

此外,一些学校教育中实施的“重智育轻德育”,知注重孩子的成绩而对其思想教育不够,最终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间接因素。

从李天一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奔波忙碌的身影,那就是李天一的母亲。

梦鸽一边忙着为李天一求情,一边忙着道歉。

尽管在为儿子辩解的过程中做出了一些不合理的事情。

这也让一些公众认为她过度袒护自己的儿子。

但是就像绝大多数动物那样,保护孩子只是作为母亲的一种天性。

我们不能够强制要求她在对待这件事情上保持完全的理智和正义感。

公众在保持自己的愤慨的同时也应该对梦鸽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

不过李天一犯了错是真的,他被判刑也是理所当然的。

既然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会被社会上的法律的道德所约束,谁也不可能跳出这个圈子为所欲为。

作为母亲在儿子犯了错的时候要做的不是要想尽办法帮儿子逃避惩罚,而应该让他从错误中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对于李天一十年的判决,有些人认为轻了,也有些人认为合理。

的确,对于同一件事情,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得出各自的见解。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有观点认为:
• 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观点认为:
• 同意以上观点 • 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 • 例如:同样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 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 • 而在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 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的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 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变 意志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意 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清 醒 性行为后改变 意志
争论点二: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夜店环境
陪酒女服务 内容 普遍印象 强奸罪 酒精作用 良家妇女 不易诱惑
陪酒女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相比良家妇女,普遍认为陪酒女更易有意愿与客人发生性行为
酒精作用后,话语意志真假难辨
量刑 属于合 理范围
思考
思考一 思考二
• 女性性行为意愿改变对于强奸性质的判定 • 性行为前1小时?1分钟?1秒?行为中?
• 受害人诱惑犯罪程度对罪犯责任的影响 • 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诱惑犯罪的程度?
思考三

李案的思考

李案的思考

关于李案的思考李天一需要的是拯救,而不是袒护。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表明,大多数人由于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但少数人并“不吃惩罚这一套”,所以有些人在受到惩罚后仍接连犯案,成为累犯。

如何才能拯救李天一呢?剑桥大学的研究指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是非观,是让其与犯罪绝缘的关键——是非观强的孩子服从法律,自控能力也比一般孩子好很多,相反那些没有是非观的孩子,人数不多却“包办”了大多数不法行为。

经过梦鸽的多次“宣传”和媒体的报道,人们都知道了李天一是个“这也好那也好”的孩子,他学习好、英语好、音乐好、书法好、运动好……。

梦鸽提到这些,意在表示孩子的优秀。

但我们从中看到的却是:这孩子的童年该有多辛苦。

李天一的这些“特长”,真的是他所爱吗?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

“琴棋书画无所不爱”,这不是孩子的天性,而是典型的由家长主导的童年特征。

这样的主导,为孩子的叛逆期埋下隐患。

对孩子的能力要求越高,孩子叛逆越深心理学认为,青少年叛逆的本质,是“想为自己做主”,童年期家长剥夺了孩子越多的自主,青春期孩子越叛逆,有无数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

英国心理学家苏珊·奎廉姆解释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神童们都拥有远超于他们年龄的特殊才智,人们往往将他们当成小大人看待,对他们的期望值过高,给他们施加了太大的压力,剥夺了他们和同龄人一起玩乐的机会,甚至不允许他们拥有普通孩子都有的某些行为习惯。

等这些孩子一进入青春期,他们所受到的压力将全部释放,变为反抗,从而引发各种问题。

”另一方面,梦鸽对孩子的人格却非常放纵以“天才少年”始,以“问题少年”终,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

父母之“爱”应该少几分喧哗,多几分深沉。

切记别让家庭教育给孩子本该美好的人生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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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李天一目前只能被认定为涉嫌强奸犯罪,属于犯罪嫌疑人。

所以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媒体还是网民大都使用“李天一犯有强奸罪”的说法,严重违背了法律。

对此案进行侦察的公安机关过早使用了“李天一犯罪”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而媒体对此种说法加上许多自己的评论和推理更是不负责任。

二、李天一属于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

公安机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属于违法行为。

媒体公开点名报道也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天一如果经审判确定已经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李天一刚刚17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媒体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来看,目前有关媒体和网络上公开披露李天一的姓名并对案件细节进行报道,同时还对案件进行大量的推理并对其父母进行点名批判,显然是错误的。

媒体如此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无视。

三、李天一此前被劳教一案,与本案无关,不构成累犯和加重处罚的要件。

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的,适用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为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

李天一尽管受过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也不能对此次涉嫌犯罪的刑事审判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另外,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即使重复犯罪也不适用累犯加重处罚。

所以,很多律师同行及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在媒体上公开推断刑事审判结果是对法律的不负责的做法。

四、李双江夫妻具有对子女失教之过,但媒体对李双江夫妻公开进行批判并披露其生活情节的做法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应该停止。

李双江是歌唱家,是许多人仰慕的明星。

对于李双江的儿子涉嫌犯罪,很多人感情上接受不了。

特别是由于李天一案件,一些媒体借机披露李双江系老夫少妻,老来得子,对李天一过份溺爱以及对李天一进行教育投资的诸多情况。

一时间大量报道的都是李双江的个人隐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公开披露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李双江虽然是明星,他与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李双江夫妻对孩子有失教之责,自有法律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但媒体记者们借此大量报道李双江夫妻的个人隐私,其目的就是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扩大媒体的影响。

至于网民们对李双江夫妻的批判,其实是由于两种原因引起的。

一种原因是很多网民崇拜明星的心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受到了伤害而发泄心里的不满,这是一种正常的情绪发泄。

另一种原因是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从众进行的批判。

由于很多网民并不了解法律,也不了解真实的案情,所以,他们看到了报道之后,就从感情出发而参与批判之中。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媒体在作祟。

五、所有犯罪青少年的家长都应当以李天一涉嫌犯罪一案引以为戒。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所有的孩子家长都应当注意并以李天一案件引以为戒。

1、青少年因心理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差而导致的下意识犯罪。

14-18岁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有独立性意识但依赖性较强,自我意识强烈,判断能力差,缺少相应的辨析能力,易受外界因素的诱惑而产生一些冲动性行为。

在物质和精神欲望驱使下,具有强烈的追求私欲的心理。

在情感驱使下对自己的行为不作判断、不计后果,经常会出现一些下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

李天一在案发后具有明显幼稚心理特征。

2、不良社会因素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腐朽思想和没落的生活方式以及一些文化媒介宣扬低级趣味的东西对青少年具有较大的腐蚀性影响。

各种淫秽、暴力书刊、以及社会违法犯罪团伙的诱骗、教唆等因素,对缺乏分辨力的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不断侵蚀青少年,道德失范,不正之风蔓延,个人主义滋长,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致使一些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持续上升,出现了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形式团伙化的情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

李天一案件具有典型的这一特征。

3、家庭教育失当引发青少年犯罪家庭是青少年人生的第一课堂,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形成致关重要,多数青少年犯罪都与家庭教育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

青少年犯罪的病因植根于家庭,病象显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

许多家长无原则地溺爱和袒护孩子,也使得许多子女形成了不良的个性品质,一旦步入社会便很难与他人友好相处,并容易遭受失败。

这些青少年一旦精神遭受挫折,就可能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一些家长对子女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社会坏风气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天一涉嫌犯罪一案所显示的问题与家教失当有重要关系,媒体和网络对李双江夫妻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

4、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致使学生道德失范而犯罪。

目前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也不断升高,应该值得注意。

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意对学生的知识传授,而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因学习压力特别大,致使学生不堪重负而出现厌学、逃学现象。

许多学校对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采取排斥态度,致使一些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而无法忍受,从而采取了与老师对抗、与同学争斗的情况经常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生到一些娱乐场所里活动,与社会不法人员交往,有意或无意地参与一些社会性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就会经常发生。

许多学校对学生重智育轻德育,使得很多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做人的基本道理,也不懂得遵守纪律和法律,尤其是一些有不良习惯的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从李天一一的成长过程来看,学校对其几乎没有进行过正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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