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市古树名木,按以下分工负责养护:(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坛庙寺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等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风景区、城镇道路、街巷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队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林区的古树名木,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村庄和村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的抵押或转让,应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古树名木养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doc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doc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制度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

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

指树龄超过1=3年以上的树木。

指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珍稀树木、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这个系统叫做命木。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宣布建立资源文件。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市区内古树名木、登记数、照片、数量。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分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年以上=3年以上。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级保护;(2)如果树龄为3xx年至499年,市人民政府将宣布实施二级保护;(3)对于树龄1xx年至299年的树木,区人民政府应宣布实施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确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专业保护部门保护和管理与单位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个人。

保管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古树名木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滩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名胜古迹中的古树名木。

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管理。

分散在各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保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根据维护水平,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抢救、古树名木复壮费用。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背景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长河中因自然生长和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具有新陈代谢、成长规律和形态特点的、具有文化、历史、科学、艺术、旅游、生态、环保等多重价值的珍贵植物。

福州市是一座充满文化底蕴的城市,拥有许多古老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元素,这些历史元素的存在代表着福州市的过去和现在,也是福州市一份重要的文化资产。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福州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发布实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资源,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定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将城市古树名木的定义定为:在市区范围内,年龄达到5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或者在自然保护范围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公园等特定场所,年龄达到 3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经认定后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保护管理机构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的管理体系。

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管理和保护对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的检查,确保每颗古树都维持在良好的生长状态。

禁止在古树周围直径为树高的五倍范围内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的建设。

2.认定和保护根据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认定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古树名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福州市园林管理局会对符合条件的古树进行标识,确保每个古树的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进行。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于百年之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于300年之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壹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壹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壹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于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于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于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于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5]6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5]6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开封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开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管理,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测量定位,建立数字化信息库,制定保护措施,设立标志,确立管养单位或管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建档备案。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管养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与古树名木管养单位或管养人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历史悠久、极具代表性、具有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树木。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认定,应遵从《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标准》及《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目录》。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应遵从“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第五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订立有效保护方案,随时开展巡查、修剪、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修剪、疏枝、冠削等操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做好留样管理。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治应使用绿色环保的方法,尽量削减对树木生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定期测量树围、树高、树冠,以了解其生长情形,并依据需要作出相应管理。

同时,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不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

第十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如碰到应急情况,需进行拆迁、修路、开挖等工程,应依据情况实行多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削减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汇报,自动承当保护义务,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涉及古树名木的活动和操作,应经过相关保护部门的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企业应依照行业规范开展保护工作,并依照保护计划渐渐提高保护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适时发觉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建城[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镇,下同)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稀有的或者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页共6页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防护林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寺庙、教堂用地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个人负责养护;(七)生长在其他地方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晋政办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四条本省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对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对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四)对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养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主体。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养护责任,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健康。

第八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养护方法。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要,进行浇水、施肥、修剪、治虫、护根等养护措施。

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开采地下资源等可能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活动;(三)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园林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___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___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0年9月1日)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
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
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
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
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
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
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
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
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
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
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
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
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㈠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㈡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㈢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㈣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㈤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
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
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
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
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
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