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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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是一份政府文件,旨在规范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农药资源环境,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本文将对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即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

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即保护为主,依法用地,科学利用。

规定对农场国有土地必须实行登记管理,确保土地使用和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规定了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二、土地出租、流转和承包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出租、流转和承包条件,包括:出租土地的时间、面积、出租价格、押金等;流转土地的条件、程序、不得流转的土地类型等;承包土地的条件、程序、承包期限等。

同时规定了土地出租、流转、承包前的审批、备案、公示等程序,并规定了对违法流转土地的查处措施。

三、土地信息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和公开的具体管理细则。

要求全面、精确、实时地收集、整理、管理农场国有土地的所有信息,包括土地面积、用途、质量、荒地、空闲地、流转情况等。

建立土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为土地流转、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提供便利和参考依据。

四、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用途、分类、评估和转让的管理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建立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违规用地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补救办法。

五、土地整治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整治的方式、程序和标准。

包括土地开垦、石灰化治理、固定沙地、沙治造林、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等。

要求加强土地整治的宣传、推广和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土地管理监督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对于不符合土地使用法规、政策的行为,建立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追究等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卓顶精文20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卓顶精文20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国家土地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所有制、使用、流转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下面是该法的最新规定。

首先,国家土地法对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土地属于我国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公有制。

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不得受侵犯,不得擅自占用、盗挖、破坏国有土地等。

同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其次,国家土地法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使用权享有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它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个人的使用权有一定限制。

此外,国家土地法还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占。

再次,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的流转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对于土地的流转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此外,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流转的限制做出了规定,禁止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最后,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政府是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方,规定了政府要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土地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土地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家土地法的最新规定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土地的公有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行为,保护农场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国有农场土地租赁行为,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承租、土地流转和土地合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国有农场:指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农业生产组织。

2. 土地出租:指国有农场将自有土地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 土地承租:指个人或组织以租赁的方式获取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4. 土地流转:指国有农场土地的承租人将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5. 土地合作:指国有农场与个人或组织合作经营土地。

第二章土地出租第四条出租条件国有农场出租土地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土地出租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

2. 土地出租需经过合法程序,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3. 出租土地要确保保护农场土地资源,不得损害农田耕地。

第五条租赁期限及续租土地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申请续租,经审批同意后可继续租赁。

第六条租金确定土地出租的租金由国有农场与承租方协商确定,根据土地质量、所在地区、农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土地承租第七条承租条件个人或组织承租国有农场土地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资质。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土地。

第八条承租手续个人或组织需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材料,经国有农场审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期限及变更土地承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如果承租方有特殊需求,经申请审批后可变更租赁期限。

第四章土地流转第十条流转范围土地流转范围包括国有农场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以及他人将土地流转给国有农场的情况。

第十一条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需经过国有农场同意,双方签订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

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保护农田资源,需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的管理。

本文将从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行现代化农业、优化农业布局、加强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提出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有农场所有,土地使用权分为经营权、承包权等子权。

通过市场化流转土地使用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土地被囤积和滥用。

2.健全土地登记和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流转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

设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流转的登记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秩序。

二、推行现代化农业1.引导国有农场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大对国有农场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农场引进现代化农业技术和装备,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农场进行自主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内生能力。

2.提升国有农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鼓励国有农场进行规模化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业链的整合能力。

同时,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推动国有农场由农业生产者向农业经营者转变。

三、优化农业布局1.根据地理环境和农产品特点,合理规划国有农场的农业类型和布局。

鼓励国有农场在土地利用上注重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发展,推广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结合,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2.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的建设,优化农产品流通渠道。

建立健全农产品物流体系,加强冷链运输和储存设施的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保鲜度,促进农产品的产销对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生态保护1.严格落实农田土壤保护政策,加强农田环境管理。

加大对农药和化肥的监管力度,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减少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营农场的改革也在不断加快。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

该法的实施对于国营农场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背景中国的农村改革始于1978年,而国营农场的改革则始于1984年。

当时,国营农场在中国农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其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资源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推进国营农场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

二、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是指国家将国营农场的土地转让给农民承包经营的制度。

该法规定了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的范围、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承包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1. 承包范围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国营农场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都可以进行承包。

但是,国营农场的公共设施、生产资料等不能进行承包。

2. 承包期限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满后,可以续约或重新承包。

3. 承包方式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式可以是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合作社承包等方式。

同时,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承包的土地面积和种植方式。

4. 承包费用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费用由国家和农民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国家负责支付土地的基础费用,而农民需要支付土地的管理费用和水电费等费用。

5. 承包权益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益。

这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益。

同时,农民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意义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于中国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促进了国营农场的转型升级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使得国营农场可以向农民转让土地,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国营农场的转型升级。

最新农场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农场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农场管理制度范文最新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场管理,提高农业产值,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场的管理与运营,具体指导农场规划、土地利用、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土地资源和技术条件,合理规划耕地与牧草地,优化农牧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农场应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适应当地特色的耕作模式、种植技术和养殖方法,提高农业产品质量和产量。

第五条农场应推广农机化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农民收入。

第二章农场规划与土地利用第六条农场应制定详细的农业生产规划,包括农作物种植计划、养殖规模和销售目标等。

第七条农场应进行土地调查与评估,确定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

第八条农场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土壤肥力、水利条件和气候特点等,科学选择农作物种植和养殖项目。

第九条农场应加强土壤保育,防止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持农田生态平衡。

第十条农场应积极开发闲置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多元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三章农作物种植管理第十一条农场应合理选择农作物品种和面积,坚持城乡供需结合、市场导向的原则,调整种植结构。

第十二条农场应加强农作物的良种繁育、土壤改良和病虫害防治,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第十三条农场应加强农作物的水肥管理,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和精准施肥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第十四条农场应加强农作物的收获和贮藏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第四章畜禽养殖管理第十五条农场应合理规划养殖规模和密度,控制养殖场容量,保护环境和动物福利。

第十六条农场应采取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饲养效益和产品品质。

第十七条农场应加强动物饲养和饲料管理,保障动物的营养需求,提高饲养效果。

第十八条农场应加强动物疫苗接种和疾病防治,减少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农场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农场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此土地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场土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场内所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农场土地管理原则:依法合理、科学规划、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场土地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农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为农场领导小组,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部门和各职能单位,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场土地管理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土地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场土地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农场土地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农场领导小组所有。

第二章土地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目的: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利用,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内容包括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审批。

第十三条农场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利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资源调查情况编制,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用地结构、用途划分和发展重点等。

第十五条农场土地利用审批工作由农场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审批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审批等。

第十六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审慎批准。

第十七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不得改变土地资源的原有属性,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利用规划,不得私自占用和挪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土地流转管理第十八条农场土地流转管理目的: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农场土地流转管理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转让和租赁等。

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场管理要坚持科学种植、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农场资源优势,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满足市场需求。

第三条农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为农场发展和服务农民贡献力量。

第二章农场人员管理第四条农场管理人员由农场经营者、技术人员和劳动者组成。

农场经营者负责农场整体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农业技术指导和农业生产操作,劳动者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第五条农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农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制定农场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并对农场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负责农业技术研究、试验、推广和农业生产指导,提高农场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遵守农场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管理第八条农场应当根据土壤条件、气候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作物种类,优化产业结构。

第九条农场应当实施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循农业技术规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场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可持续发展措施。

第十一条农场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推广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四章农场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农场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农场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农场资源,控制生产成本,提高农场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农场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确保农场财务状况良好。

第五章农场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农场应当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高农场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农场应当实施秸秆还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环保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此提出了意见。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阅读哦!20xx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xx]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1.申报。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拟享受基本田人员须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长期 居住证明、农行卡等材料到所在管理区进行申报,管理区将基本信息录入基本田申报系统中,过期不申报的视为自 动放弃。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本人因身份证消磁、丢失或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录入系统信息的,向管理区 提交补录申请书和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另行安排系统信息补录时间。
六、土地流转办法
(一)正常发包地
1.当年计划内耕地在合同期内不允许转包、转租。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签订合同农户死亡等无法履行合同的情 形,可由其符合条件的合法继承人与公司(农场)签订补充承包合同;
.在规定期限内,承包人向管理区提交土地承包申请书,过期不
提交申请书的原承包人,视为不再继续承包土地,该宗土地由管理区面向市场竞价发包;
(十)凡是土地承包权收回重新发包的土地,管理区必须面向市场竞价发包,并严格执行竞价程序。在竞价过 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竞价发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公司(农场)要成立土地承包工作监督检查组,由合规风控部牵头,成员为纪委、党委工作部、农业 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每年分阶段对管理区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流转、竞价程序等 方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公司(农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管理区须对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承包人土地承包权,收回土地 重新发包:
.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承包人未按期全额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应收款的;
.拒不偿还公司(农场)应收款的;
.承包人私下转租、转包土地以及代签、挂签合同的;
.承包人不能按照公司(农场)农业质量效益方案进行生产,严重违反农业污染防治、秸秆禁烧、耕地保护、安 全

农场土地管理制度(精简篇)

农场土地管理制度(精简篇)

农场土地管理制度农场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

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

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信访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它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涉及各行各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和展开。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家、地方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规划的过程。

它涉及到土地分类、土地开发、土地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合理分配各类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规程农田水利建设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农田灌溉、排水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农田水利建设规程应当包括灌溉制度的规划、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目的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它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分区规划、用地有效利用等内容。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土地的利用方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工业用地管理规程工业用地管理规程是指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工业用地选址、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分区等内容。

工业用地管理规程应当遵循环保、节能等原则,促进工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等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可持续性,合理规划和管理建设用地,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规定。

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流转和管理等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利用的方方面面,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田水利建设、城市用地规划、工业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等。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场公司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

第三条公司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合法使用土地。

2. 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恢复原则:保护土地资源,恢复土地生态环境。

4. 公平、公开原则:土地管理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实施公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政策。

2. 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3. 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和补偿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合法、合理。

5. 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6. 负责土地保护,防止土地资源破坏和污染。

7.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8. 负责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第六条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划拨等。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依法、合规原则。

3. 节约、集约原则。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租金或出让金、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土地保护与利用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土地资源破坏和污染。

第十条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综合利用原则。

2. 效益最大化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农场管理制度方案范本

农场管理制度方案范本

农场管理制度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护农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农场,包括国有农场、集体农场、家庭农场、私营农场等。

第三条农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农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场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场主或农场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农业生产知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第二章农场土地管理第五条农场土地管理应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

第六条农场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第七条农场土地应合理利用,防止土地资源浪费,提高土地产出率。

严禁非法占用、污染和破坏农场土地。

第三章农业生产管理第八条农场农业生产应遵循农业技术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确保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九条农场主或农业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选用优质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十条农场应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科学种田水平。

第四章农场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场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保证农场财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农场主或财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算农场经营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农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费,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农场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农场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农场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农场主或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农场应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章农场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农场环境保护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农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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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 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 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 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 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 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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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 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 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 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 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xx]8 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自本意见下 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 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 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 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 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 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 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兴办 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 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国有农场规模 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 知》(国土资发[20xx]22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 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 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 排,合理利用土地。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
2019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就此提出了意见。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全文,仅供阅读哦!
20xx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 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 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 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 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 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 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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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点集中居住。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 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 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 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 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 行为。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 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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