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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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就此提出了意见。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全文,仅供阅读哦!
20xx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 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 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 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 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 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 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 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兴办 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 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国有农场规模 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 知》(国土资发[20xx]22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 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 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 排,合理利用土地。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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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 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 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 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 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xx]8 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自本意见下 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 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 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 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 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 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 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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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点集中居住。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 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 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 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 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 行为。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 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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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 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 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 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 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 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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