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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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监管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

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细则和分级监管工作制度,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风险等级】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条【评定程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定,并函告企业。

企业对初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定级要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按照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企业固有安全生产风险;

(三)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六)专家“会诊”结果;

(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

(八)其他。

具体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总分100分,100分≥A级≥90分;90分>B级≥70分;70分>C级≥60分;60分>D 级。

第八条【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行后,依据当前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所存在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固有高风险情形之一的,以C级起评后,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评分,扣10分以上(含10分)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二)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库址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第九条【一票否决】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级,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地下矿山: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安全度为危险级;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二)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三)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上述隐患整改完成后,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第十条【风险提级】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应提高其风险等级为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上述情形一年内未再发生,应调整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定级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若发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及时调整为D级。

第十二条【退出条件】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

(三)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计划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差异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

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四条【检查频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制定分级监管工作制度,统筹协调,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

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C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D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

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C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结果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相关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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