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合集下载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 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一、本标准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总分10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及以上100分以下为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总分为标准化分值、遵章守法分值、事故情况分值、企业特点分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分值和专家“会诊”结果分值之和。

最低得分为0分。

各分项计分办法如下:1.标准化分值计分办法。

一级标准化计100分,二级标准化计90分,三级标准化计75分,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计0分。

2.遵章守法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的+5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举报上访经核查属实的每起-5分;排土场的行政处罚、挂牌督办、举报上访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3.事故情况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10分;排土场的事故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4.企业特点分值计分办法。

(1)地下矿山:平硐或斜坡道开拓的+5分,其他开拓方式的-5分;开采深度不超过800米的+5分,超过800米的-5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5分,中等的-5分,复杂的-10分;当班入井作业人数9人及以下的+5分,10-29人的0分,30人以上的-5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的+5分,有不能正常运行的-5分,未建设的-10分。

(2)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的+5分,不能实现全部机械化的-5分;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的+5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0分;边坡高度不超过60米的+5分,60米及以上的-5分,200米以上的-10分。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4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制订了《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0日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下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岗位风险辨识、风险等级汇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岗位风险辨识、风险等级汇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岗位风险辨识、风险等级汇总一、风险辨识1. 爆破员岗位风险:在爆破作业中,存在炸药爆炸、石头飞溅等风险。

2. 采矿工人岗位风险:在采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坍塌、落石等意外。

3. 设备维护工人岗位风险:进行设备维护时,可能会发生机械故障造成的伤害。

4. 矿工监督员岗位风险:在监督矿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作业疏忽、安全操作不规范等风险。

二、风险等级汇总1. 爆破员岗位风险等级:高风险。

由于爆破作业涉及炸药爆炸等危险因素,风险等级较高。

2. 采矿工人岗位风险等级:中风险。

采矿过程中存在坍塌、落石等风险,需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3. 设备维护工人岗位风险等级:中风险。

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存在机械故障风险,需注意安全操作。

4. 矿工监督员岗位风险等级:低风险。

监督员主要是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风险较低,但仍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岗位风险不同,需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非煤矿山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然而,非煤矿山的开采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

由于矿山生产工作的特殊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岗位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的汇总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不同岗位的风险等级,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在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岗位中,爆破员岗位风险辨识是首要的。

爆破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会接触到大量的炸药和具有高能量的爆破工具,由此造成了高风险的情况。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爆破作业规范和操作流程,并保证爆破员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装备。

此外,需要定期开展爆破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完善的爆破作业记录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采矿工人岗位是非煤矿山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采矿工人在采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坍塌、落石、有害气体等危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提高采矿作业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监管、分类指导、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按照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管理、风险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和省级行政许可颁证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颁证企业初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区域内网格监管企业的初次风险分级评定。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绘制本辖区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第二章风险分级初评第五条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分别对照《陕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改扩建后按分级标准重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对存在多个生产系统的企业,其风险等级以等级最高的系统为准。

第六条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罐笼乘载人数超过9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的;井下违规建设爆破器材库的;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凿岩和铲装作业的;未实施自上而下台阶开采的;边坡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排土场堆置高度200米以上未实施边坡监控监测的。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公告牌基本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公告牌基本内容
政府包保领导(地下矿级监管公告牌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公告牌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非煤矿山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等信息。现将XXX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安全风险等级
A级(B级、C级、D级)
二、主要安全风险
(企业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创建情况填写)
1.井下作业场所通风不到位引发中毒窒息;
2.……
三、风险管控措施
1.进入作业场所前进行可靠通风,气体检测正常后方可开展作业;
2.……
四、安全生产包保信息
企业主要负责人:XXX:XXX
日常安全监管主体:XX市(县)应急管理局:XXX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3)1.2 适用范围 (4)1.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 (4)二、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5)2.1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7)2.2 风险辨识与评估方法 (8)2.3 风险分级标准与程序 (9)三、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职责 (10)3.1 矿山企业职责 (12)3.2 相关部门职责 (13)3.3 员工个人职责 (15)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流程 (16)4.1 风险辨识与评估流程 (17)4.2 风险分级流程 (18)4.3 风险管控措施制定与实施流程 (20)4.4 风险管控效果监测与改进流程 (22)五、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保障措施 (23)5.1 组织保障 (24)5.2 技术保障 (27)5.3 管理保障 (27)5.4 培训教育保障 (29)六、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案例分析 (30)6.1 案例一 (32)6.2 案例二 (33)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1.前言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5.结论前言随着非煤矿山企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指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风险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一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后,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有效实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其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最后,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结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和管控措施的制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前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和内容,以确保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发生。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风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1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风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企业等。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XX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现就推行矿山(含尾矿库,以下同)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大小和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综合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大小,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将矿山划分为A、B、C、D 四个安全监管类别。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监管频次和要求,实行分类监管。

二、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分级根据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矿山固有安全风险不设低风险等级,按照从大到小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具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露天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未规范实施分台阶开采,部分或者全部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10人(含)以上伤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1)边坡高度超过IOO米(含)不足200米;(2)矿区运输道路相对高差大于15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9人(含)以下伤害。

3.其他矿山为一般风险矿山。

(二)地下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2)“三下开采”;(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其他地下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尾矿库1.三等(含)以上尾矿库和尾矿库“头顶库”宜确定为重大风险。

2.其他尾矿库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分级按照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将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非煤矿山是指采矿活动中煤矿以外的矿山,其安全生产风险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差异性。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根据非煤矿山的特点,对其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科学分类和分级监管,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为相关部门提供监督指导和依据。

二、风险分类标准1. 矿山地质条件:分为稳定性较好、稳定性一般和稳定性较差三类。

2. 矿山开采方式:按照矿山的开采方式,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类。

3. 作业规模:按照矿山的作业规模,分为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三类。

4. 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1. 地方政府: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

2.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

3.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定期对各矿山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工作流程1.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类标准,对非煤矿山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给予相应监管措施。

2. 安全监管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计划,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有针对性和高效性。

3. 监督检查与评估: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4.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与评估机制1.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评估和总结监管工作的成效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有效消除安全监管盲区,着力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3)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中国式现代化XX场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新局面。

三、职责分工省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对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直接监管的每一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独立生产系统,实施安全风险评估。

地热、矿泉水等其他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实施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估内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正向激励等内容。

(一)固有风险的评估内容。

1.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XX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2.露天矿山:主要包括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意见

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意见

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意见第一条实行分级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共5种类型: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分级由百色市安全监管局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标准(附件2-5),并对各设区市、县级安全监管局的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设区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安全许可分级,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评定分级和监管工作。

安全风险等级由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初审,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确定后进行统一公布。

第三条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A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一般为90分以上;B级企业分级考评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C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企业;D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评估表中规定的否定项内容的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条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C、D级)实施重点监管: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企业。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别提高至D级:(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鄂安监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各地按照《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31号)要求,认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高了安全监管效率,促进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和我省实际,现将省安监局组织修订的《湖北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湖北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和《湖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省内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应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对基建矿山、坑探项目等单位,各地也要制定相应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见《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暂行)》(附件1-3)。

三、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市(州)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工作,也可以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但其中A、B级的评定需报市(州)安监局审核确定。

市(州)安监局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工作,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4.2 组织保障....................................................................................... 9 4.3 资源保障..................................................................................... 11 4.4 信息收集..................................................................................... 13 5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15 5.1.总则..............................................................................................15 5.2.策划与准备................................................................................. 15 5.3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 17 5.4 风险评估..................................................................................... 22 5.5.风险管控..................................................................................... 26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2 6.1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32 6.2 事故隐患分类原则..................................................................... 33 6.3 事故隐患分类............................................................................. 33 6.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34 6.5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41 7 非煤矿山企业双控平台................................................................. 51 8 变更管理......................................................................................... 52 9 检查与考核..................................................................................... 52 10 改进提升....................................................................................... 53 10.1 及时纠正偏差........................................................................... 54 10.2 动态评估风险........................................................................... 54 11 其它要求........................................................................................ 54 11.1 总则............................................................................................ 54 11.2 文件管理................................................................................... 54 11.3 记录管理................................................................................... 55 12 附表................................................................................................56 13 附录................................................................................................5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监管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
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细则和分级监管工作制度,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风险等级】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条【评定程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定,并函告企业。

企业对初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定级要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按照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企业固有安全生产风险;
(三)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六)专家“会诊”结果;
(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
(八)其他。

具体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

总分100分,100分≥A级≥90分;90分>B级≥70分;70分>C级≥60分;60分>D 级。

第八条【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行后,依据当前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所存在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固有高风险情形之一的,以C级起评后,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评分,扣10分以上(含10分)的,定为D级。

(一)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二)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库址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

第九条【一票否决】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级,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地下矿山: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安全度为危险级;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二)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三)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上述隐患整改完成后,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第十条【风险提级】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应提高其风险等级为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上述情形一年内未再发生,应调整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定级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若发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及时调整为D级。

第十二条【退出条件】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
(三)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计划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差异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
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四条【检查频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制定分级监管工作制度,统筹协调,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

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C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D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

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C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结果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相关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矿山名称:评定时间:
评定单位及人员:
附件2
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矿山名称:评定时间:
评定单位及人员:
附件3
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尾矿库名称:隶属矿山:评定时间:
评定单位及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