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变更
死缓执行变更问题研究
c n t n d t mr n w i h te rp iv fd ah p n l a tr d t e t n t o d i s a e so h c h e r e o e t a t c n b a e e o d a p a y,te c n t n d t e me h d o a u ai g t e i o n e e y e l h e l h o d i s a to c c lt i o n h f n h
t miw e e r p iv fd ah p l t al tr d t f mpio me to ie e h n t e r e o e t eml c l b a ee O l e i r n n rf d—tr i r o me t h e y l e i s x em mp i n n . s Ke r s r p e e o e t e at ;a tr t n o x c t n ne t n r y wo d : e r v fd ah p n y l e ai e e u i ;i tn o a c i i l o f o i l me;g e tp r r n e o e d o r r a f ma c fa d e fme t e o i
方 。为 此 , 针对 死 缓执 行 变 更为死 刑的 条件 、 死缓执 行 变更 为无 期徒刑 或 有期徒 刑 的条 件 、 刑期 计 算等 问题 进行 了研 究。
管理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
(管理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罪大恶极/死缓变更内容提要: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见,我国的死刑适用条件且非传统刑法理论所说的“罪大恶极”,而是“罪行极其严重”。
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且“恶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为深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恶不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极大、人身危险性不是极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和此相对应,死缓犯如果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是我国立法者独创的壹项刑罚执行制度。
由于该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历来所坚持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和当前国际上所流行的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达到最终废除死刑的潮流趋同,因此,该制度被人们广为称颂。
可是,从这项制度的适用效果见,它且不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理想。
①究其原因,除了该制度本身仍存于尚需完善之处外,人们对该制度的理解存于重大分歧可能也是影响该制度效果的重要原因之壹。
因此,对该制度及其关联内容进行合理的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
壹、死缓适用条件之解读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二:(1)“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关于何谓“应当判处死刑”,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说明。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行为人应当被处死刑壹般是指行为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即三个方面必须极其严重”。
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
有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罪大恶极”,其含义应以“罪大”和“恶极”来把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怎么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
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这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情况,主要是对那些不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
死缓也有一定的执行期间,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该怎么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怎么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
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
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
该如何理解死缓与无期?1.在刑罚的变更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2.在考验期限的计算上。
为了减少甚至防止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律规范,但尽管如此,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率依旧居高不下。
在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特定贩子嫌疑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之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死缓与无期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审判结果,具体该如何理解这两种审判结果呢?▲一、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度概念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死缓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在我国刑法中,死缓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既不是立即执行死刑,也不是无期徒刑,而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悔改的机会。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两个方面对死缓犯罪进行探讨。
一、死缓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罚执行(1)死缓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应在监狱服刑。
死缓期间为2年至5年,由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决定是否减刑。
在死缓期间,犯罪分子享有与有期徒刑相同的待遇。
(2)减刑: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法院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执行死刑: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法院可以执行死刑。
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只有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才能执行死刑。
2. 法律后果(1)人身自由: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虽然享有与有期徒刑相同的待遇,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不能随意离开监狱。
(2)财产: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其财产状况不受影响。
但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用于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3)名誉: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其名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表现良好,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恢复名誉。
二、死缓犯罪的社会影响1. 遏制犯罪: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给了犯罪分子悔改的机会,又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行为。
2. 教育改造:死缓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
这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 家庭影响:犯罪分子被判死缓后,其家庭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犯罪分子的亲属可能会承受心理压力,但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表现良好,有助于缓解家庭矛盾。
4. 社会舆论:死缓犯罪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增强法制观念。
关于死缓变更的思考
行《 刑法》 5 第 0条和《 刑事诉讼法》 20条 的规 第 1 定,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存在三种变更 : 无期徒
刑;5 1 年以上 2 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执行死刑。本 文从政策、 实体、 程序层面浅析死缓变更 , 以期正确
策到被写进法律 , 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 少
适用和执行死缓, 充分发挥其功能。
[ 关键词]死缓 ; 死缓变更; 刑事政策; 故意犯罪; 程序
【 作者简介]张继钢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 系讲师, 法学硕士 , 广西 南宁 50 2 30 3 [ 中图分类号】D 2 [ 94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7 8 2 1 ) 1 0 9 0 62 2 2 (00 0 — 05— 4 死缓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称 。死缓执行 的方法是劳动改造 , 即强迫死缓罪犯参 加生产劳 动, 在劳 动过程 中反省 罪行 , 改造 思想 , 通过 2年 的 考察以决定死缓执行 的变更…( ) 嘲 。根据 我国现
承并 推 广 开 来 。15 9 2年 , 三 反运 动 中死 缓政 策 在
开始到适用于其他各类犯罪。死缓适用的对象由过去 单纯的反革命分子扩展到贪污等经济犯罪分子、 战 争罪犯、 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等 ( J 。长期实践证 n
明死 缓是 一项很 好 的刑 罚 制 度 。从 最 初 的一 项政
刑的正当性, 后者可实现量刑的效率性【。在制刑、 6 】 量刑和行刑时要做到刑罚适度 , 因为重刑化易使人
产生普遍的对抗情绪 , 轻刑化则会导致轻视刑法。 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 灵魂 ( 。刑事政策对 于刑法 的制定与适用都 j 聊)
得很明确 : 这个政策 , 是一个慎重的政策 , 可以避免 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 这个政策 , 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 , 于彻底 消灭反 利 革命 。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劳动力 , 利于国家的 建设事业口( 。事实证 明死缓制度确实起到 了 】 H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我国死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同 时 , 更 好 的 发 挥 其 价 值 和 功 能 关键词 :死缓制度 ;缺 陷;完善 我 国死 缓 制 度 的概 述 根据我 国 1 9 7 9 年刑法第 4 3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 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 行的,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 效。而我国 1 9 9 7年刑法对 1 9 7 9年的死缓进行 了修 改,规定如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 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 行。 死刑除依法 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 准 。死 刑 缓期 执行 的, 可 以由高 级人 民法 院判 决或 者核 准 。 二 、我 国死 缓 制 度 的 缺 陷 死缓制度 是我国刑法独创 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 正如 肖松平 教授所说 :“ 死缓 的确立和适用 ,既体现 了法 律对犯罪人 的最严 厉 的法律评 价, 又给予其 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的机会, 从而维持 了社 会 的安 定 团 结 。 ” 目前 限 制 、废 除死 刑 已 经成 为 世 界 上 不 可 逆 转 的 趋 势 。然 而 , 我 国 目前 尚不 具 备 废 除 死 刑 立 即执 行 的历 史 及 现 实条件 ,但应 当充分发挥死 缓制度 的效用,并 以此作 为现 阶段 限 制死刑 的合 理性选择 。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死缓制度制度做 了一 系 列 的规 定 ,但 是 还 存 在 一 些 缺 陷和 不 足 。 第 一 ,以死缓执 行期 间的故意犯 罪作 为死 刑立 即执行 的缺 陷。根据 我国现 行刑法第 5 O条规定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 属实 的 ,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核 准 ,执 行 死 刑 。也 就 是 说 ,只 要 死 缓 犯 在 死缓期 间实施了故意犯罪 ,无论故意犯罪的性质如何 、犯罪 情节 的轻 重 程 度 , 都 应 当 执 行 死 刑 。这 样 的规 定 过 于 绝 对 化 , 将 死 缓 变更执 行死刑的条件过于 宽松化 , 从而不利于最大 限度地发 挥刑 罚 的教 育和改造功能 ,最终也违背刑罚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应将 死缓执 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相对化和严格 限制。 第二 ,死缓成为复杂或疑难案件的归宿的不足。在我 国的司法 实践中有一些证据存在瑕疵的疑难案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 往 会 陷 于两 难境 地 :如 果 宣告 无 罪 ,就 会 招致 社 会各 界 的质 疑 ,也 可能会引起被害人的报复等社会矛盾 ;如果草率判处死刑,法院、 法官就会承受冤假错案追究甚至被刑事责任追究的压力 。法院既不 能判处死刑, 也不 能作无罪判决, 只好将案件判处死缓刑 。在这种情 况下, 死缓成为复杂或疑难案件 的归宿,死缓判决 已经脱离了刑法 规定的原意而变成一种模棱两可的判决。 事实证明, 这种判决往往会 造成冤假错案,如震惊全国的河南赵作海案和浙江张辉张高平案。 第 三, 刑 法对 死 缓 期 间 有 无 立 功 及 一 般 立 功 和 重大 立 功 表现 未 作 区 分 的 不足 。如 前 所 述 ,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将 无 故 意 犯 罪 且 有 一 般 立功表 现 的情 形与无 故意犯罪 也无一般 立功表现 的情形 不加 区分地 都减为无期徒刑 , 只将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减 为2 5年有 期徒 刑,这一规定不太合理, 对有一般立 功表 现者不公 平, 不 利 于 罪 犯 改 造 。有 学 者 将 确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改 为 确 有 悔 改 并 有 立 功表 现 或 者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 即将 有 一 般 立 功 表 现 与重 大立 功 表 现 同等 对 待 。这 种 观 点 有 其 合 理 性 , 因为 它 认 识 到 了应 区 别 对待 。但是, 一般立 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之 间有 明显 的差别, 有 重 大立功表现 的犯罪人 的悔改程度更 高一些, 对社 会的贡献 也更 大 一些 。如将 这二者 同等对 待仍然不 公平 , 这 实质 上是 以另一种 不 公平 代 替 了原 来 的不 公 平 。 三 、 我 国 死 缓 制 度 的 完善
死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死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阎涛苗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摘要死缓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设计。
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死缓既能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有效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
但目前死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与死刑立即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宽泛等,使得死缓限制执行死刑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死缓制度建设的建议,使死缓制度有效发挥其价值。
关键词刑罚制度死缓制度死刑作者简介:阎涛、苗彬,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53-02一、死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般认为,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既可以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可以大大降低死刑实际执行的死刑执行方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
现行《刑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虽略有不同,但基本沿袭了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的形势下,死缓制度具有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重要价值。
然而尽管死缓在我国已经为刑法明文所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很长一段时间,立法也对其进行了多次完善,但死缓制度依旧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其价值的实现。
笔者试图对死缓制度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死缓制度的些许建议。
二、死缓制度缺陷分析及完善(一)死缓适用情形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适用死缓的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应当判处死刑”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前者,在此处讨论的余地不大。
而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条件,则显得过于抽象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连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也吝于笔墨。
正是由于适用死缓的条件的这种抽象性,造成了死缓适用情形的不明确,而这种适用情形不明确带来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死缓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对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死缓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文将深入探讨死缓后的法律规定,包括死缓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减刑、假释等,以期全面了解这一特殊制度。
一、死缓的适用条件1. 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犯罪情节应当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2. 应当判处死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判处死刑。
3.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缓:(1)犯罪时不满18周岁;(2)怀孕的妇女;(3)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4)犯罪后真诚悔罪,有立功表现。
二、死缓的执行程序1. 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分子死缓后,应当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交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犯罪分子应当交付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 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犯罪分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
三、死缓的减刑1. 减刑条件: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2. 减刑程序:减刑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减刑期限:犯罪分子减刑后的服刑期限,从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死缓的假释1. 假释条件: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 假释程序:假释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假释期限:犯罪分子假释后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死缓的法律责任1. 不遵守监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遵守监规,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减刑或者假释。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是指在判决死刑后,根据特殊情况对死刑执行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条件。
这些条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权,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死刑的程序,并防止错误判决或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1.新证据的出现:如果在判决死刑后,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辜或减轻其罪行的程度,法院可以考虑对死刑判决进行变更。
这些新证据可能包括新的目击证人、DNA证据、监控录像等。
2.虚假判决的发现:如果对被告人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或证据不足的问题,并且已经确认了虚假判决的存在,法院可以决定变更死刑判决。
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强迫供认、伪造证据、重刑逼供等问题。
3.精神病鉴定结果:如果在判决死刑后,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或精神障碍,法院可以考虑对死刑判决进行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自己的罪行或无法按照正常的意志行动。
4.未成年人犯罪: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时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在判决死刑后,法院可以考虑对死刑判决进行变更。
国际人权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死刑。
5.国际人权法规定:如果国际人权法禁止在特定情况下执行死刑,如妇女怀孕、精神残疾等情况,法院应考虑对死刑判决进行变更。
6.刑罚过重:如果法院认为判决的死刑过重,不适合罪行的性质或社会对被告人的认同,法院可以决定对死刑判决进行变更,如变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7.赦免或减刑: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赋予一些官员如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等赦免或减刑的权力。
如果这些官员决定赦免或减刑被判死刑的罪犯,死刑判决将被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变更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而且,死刑的变更条件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完全免除刑罚,而是改变刑罚的形式或程度。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变更死刑判决通常是罕见的,因为死刑执行的判决是根据法律严格规定的。
而在其他国家,如欧洲国家,变更死刑判决的情况相对较常见。
死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
它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犯罪后的表现,依法决定缓期执行,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死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却十分复杂,涉及到刑罚的变更、刑罚的执行、刑罚的终止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死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死缓执行后的刑罚变更1. 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执行死刑。
2. 剥夺政治权利死缓犯在缓刑期间,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如果死缓犯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减轻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 罚金、没收财产死缓犯在缓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罚金、没收财产的,仍应依法执行。
三、死缓执行后的刑罚执行1. 缓刑期间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参加劳动,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3)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他人结伙犯罪;(4)不得有违反监规的行为。
2. 缓刑期满后的执行(1)减为无期徒刑的,继续在监狱执行,执行期限为终身;(2)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监狱执行,执行期限为减刑后的刑期;(3)执行死刑的,依法执行。
四、死缓执行后的刑罚终止1. 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终止;2. 执行死刑的,刑罚终止;3. 在缓刑期间,死缓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缓刑:(1)故意犯罪的;(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五、死缓执行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诉讼时效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从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申诉、控告死缓犯在缓刑期间,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可以假释吗
一、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可以假释吗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可以假释,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监狱假释是怎样的办理的
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可以假释的,裁定予以假释。
如果没有经法定程序的,就不得假释。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假释和减刑的区别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
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
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
问题。
死刑判缓刑还会死吗
一、死刑判缓刑还会死吗死刑判缓刑不一定还会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缓刑能出省市吗?缓刑能出省市。
但是罪犯需要报告检查机关,获得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需要遵守下列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检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3.遵守检查机关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检查机关批准。
三、缓刑有案底吗缓刑会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法律快车提醒您,只要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的并且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会产生案底。
案底一旦产生,便终身保存,不得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死缓无期罪犯管理制度
死缓无期罪犯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率也在逐渐上升,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也越来越严厉。
在我国,死缓和无期徒刑是比较重的刑罚之一,这些刑罚适用于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
针对这些罪犯的管理制度也十分重要,要保证他们在服刑期间得到应有的教育、改造和安全保障,同时也要保障社会的安全。
一、对于死缓罪犯的管理制度死缓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经过缓期后如果表现良好,则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对于死缓罪犯的管理制度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的监管制度死缓罪犯的危险性比较大,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包括密切监控罪犯的日常生活、聊天、阅读等情况,确保其不会再次犯罪。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其人际关系的管理,防止其与犯罪分子接触,影响其思想。
2. 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死缓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监管机构需要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心理辅导员,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及时干预和治疗。
同时,还需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看待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争取改造。
3. 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在服刑期间,监管机构也应该为死缓罪犯提供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的机会。
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增加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4. 社会帮教和家庭关爱对于死缓罪犯来说,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尤为重要。
监管机构应该与罪犯的家庭保持联系,了解其家庭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关爱。
同时,社会也应该为死缓罪犯提供帮教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二、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制度无期徒刑是指犯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刑期为终身监禁。
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制度也具有其特殊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服刑期间的安全和改造效果。
1. 制定科学的看管计划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科学的看管计划,确保罪犯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受到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罪犯的起居、饮食、作息等方面,要确保罪犯没有机会进行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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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变更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死缓变更呢?
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解析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死缓的考验结果有两种:或不再执行死刑而获减刑,或执行死刑。
获得减刑又分为两种情况: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没有再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要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过失犯罪,仍然应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犯如果在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考验二年期满,只要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便可执行死刑。
减刑之后不得少于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15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被判定为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都是穷凶极恶之徒,死缓实际上是给了这些犯罪分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他们得以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