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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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为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2014]24号文件:牡丹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本办法以住院救助为主,结合医前救助、门诊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等多种形式进行救助。
一、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1、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市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城
市、农村医疗救助各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4、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对象:
1、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
2、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统称为医疗救助对象)
各类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人员救助标准:门诊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重大疾病除外)
2、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标准:门诊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9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重大疾病除外)。
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救助标准:门诊救助化疗、放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等特殊治疗,救助比例为个人实际自负的75%。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住院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7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门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4、救助对象中白血病患者按照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实际自负部分按照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20万。
5、救助对象中重度精神病患者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可将行为观察与治疗、抗精神疾病药物治疗监测、精神科监护费纳入到目录中,救助比例为实际自负的75%,年封顶线5万元。
四、重大疾病病种(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参照)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精神残疾(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严重烧伤;肝硬化(重度);红斑狼疮;I型糖尿病;血友病;甲亢;唇腭裂。
五、医疗救助形式
1、设立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城乡低保、五保、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结算时,需提供户口、身份证、低保及五保证,到“一站式”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结算窗口通过医疗救助信息平台查询确认后,直接给予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服务中心(站)申请救助,如果救助对象到外地就医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
六、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存折复印
件,当年门诊、住院结算原始票据、医保结算单、如果参加商业保险的要提供理赔核定通知书,病例、出院证,外地就医需提供医疗保险转诊单,农村要提供农合补偿凭证原件。
七、申请审批流程
各中心(站)负责受理本辖区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协助申请对象填写《牡丹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核准其救助金额及救助档案的装订,按时间要求上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救助档案进行复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报送市低保局备案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档案返回服务中心(站),由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档案最终由区民政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