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财税实务普华永道解读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
财税实务普华永道解读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摘要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为“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为“56号文”),对资产管理行业(以下简称为“资管行业”)的相关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并首次在税收文件中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进行列举。
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与管理人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同时,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但令人意外的是,56号文将执行日期再次延迟,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2018年1月1日前不缴纳增值税。
56号文的出台,使得争论许久的资管行业增值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合规履行纳税义务,也有利于管理人、投资者计算分配投资产生的收益。
同时,半年的过渡期给予资管产品各参与方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但是,一些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没有包含在56号文中,需要进一步关注政策口径及后续文件。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对56号文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对资管产品各参与方产生的重要影响,并提供我们的观察和观点。
详细内容资管行业增值税问题简要回顾营改增前,税收法规对于资管行业的营业税处理不甚明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36号文”)执行后,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底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为“140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这一规定在资管行业引起轩然大波,在之前发布的一系列出版物中1,我们已经对资管行业面临的挑战进行过详细解读。
考虑到140号文发布时间较晚,留给纳税人准备和应对的时间有限,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17年初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为“2号文”),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延至2017年7月1日,并表示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税法考试容易错题集-第03讲_增值税法(3) (1)
一一、单项选择题1.某水路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取得收入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当月另提供水路运输的程租业务,取得收入300万元;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取得收入200万元。
已知,该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5万元,则该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105B.117C.192D.144【答案】B【解析】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2019年4月1日前按交通运输服务10%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2019年4月1日前按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该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500+300+200)×10%+200×16%-15=117(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难易度】中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缴纳增值税。
A.3%的征收率B.5%的征收率C.3%的征收率减按2%D.5%的征收率减按1.5%【答案】A【解析】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难易度】易3.2019年1月,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小汽车成套配件一批,境外成交价格60万美元,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5万美元.保险费2万美元。
小汽车成套配件进口关税税率为2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8元。
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小汽车成套配件应纳增值税()万元。
A.72.90B.13.40C.81.60D.91.12【答案】D【解析】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小汽车成套配件应纳增值税=(60+5+2)×6.8×(1+25%)×16%=91.12(万元)【知识点】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难易度】中4.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买价100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合计10万元。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理财产品或面临“补缴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即将正式实施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金融机构已进行各方面的准备与调整,例如,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工作,同时着手调整相关产品净值核算模型等。
同时,有不少待明确的细节使金融机构头疼资管产品管理人将不得不考虑各类产品设计带来的增值税影响,以及与投资者的税负摊分博弈等,其中隐藏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是得由专业税务人士慧眼识别。
川财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杨欧雯表示,总体而言,增值税的开征使得整个资管行业成本有所抬升。
从资管的各种业态看,按要求,公募基金适用的增值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只有票息部分需要缴纳,且所得税目前仍可以免缴;资管类机构则在票息、买卖价差均部分需要缴纳3%增值税;自营类机构需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同时,所得税根据底层资产按照25%缴纳。
在竞争当中,公募基金地位最为有利。
此次增值税新规赋予了公募基金一定的税收优势,可能导致资管行业内部出现资金搬家情况。
不过,按照新规,基金专户被计算进资管类产品,不能享受到公募基金的低税负,可能对其形成一定压力。
这个税会不会羊毛出在羊身上呢?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会咋样?星石投资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是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后续可能会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转嫁给投资者。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产品收益影响几何,需要根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增值税负及税后收益分配模式来确定。
若资管公司为了让客户满意,自己承担税务成本,那么为了覆盖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不排除管理人提高管理费的可能。
相反,若管理人把税负转嫁给投资者,那么管理人一方面需要谨慎地进行资管产品税务处理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与投资者提前沟通增值税计税方式及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以降低税务及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分析和应对措施干货分享(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分析和应对措施干货分享(老会计人的经验)背景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解答了纳税人就资管产品范围、征收方式以及核算和申报等方面的疑虑。
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随即,201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将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时间延迟为2017年7月1日。
56号文则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计税方式,并将征收时点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去年140号文出台后,尤其今年2号文出台后,已经有不少管理人开始着手准备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落地实施。
56号文给管理人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时间,加上简易征收方式的明确,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合规难度有所降低。
然而,管理人仍需要进行资产的纳税处理判定、合同的修订、业务流程的梳理改造、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尤其是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上线等一系列工作。
无论对于已经悉心准备的管理人,还是一直在观望的管理人而言,为了实现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遵从的平稳过渡,余下的时间并不像想象中那样宽裕。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会深入分析56号文的规定,并有针对性地对未来半年内纳税人需要考虑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分析和建议。
新政策主要内容和毕马威的分析和观察我们将逐条介绍56号文明确的主要内容,并就此进行分析,分享毕马威的观察。
简易征收方式根据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 (45)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
56号文解读 (4-5)
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4)
五是明确了管理人可以选择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
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三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40出台后,舆论哗然,面对数量庞大的资管运营产品,如果每个产品都作为独立纳税实体,对于管理人而言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
56号文对此事项进行了明确,管理人可以在分别和汇总核算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
这里需要着重关注的是核算两字,不是汇总纳税,是汇总核算。
核算的潜台词就是不同产品首先应该按照各种应税行为独立计
算应纳税额,然后再进行汇总申报。
如果资管产品只是买卖金融商品,不同产品的正负差不能互抵,即有负差的资管产品不能抵减其他资管产品的应纳税额。
政策制定者既然允许管理人进行选择,就是前提就是两者的纳税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也不会允许管理人采取汇总核算方式。
此外,从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看,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就是代客理财关系,不同产品的投资人不同,准确核算各自收益是管理人的本分。
省事的前提是:给投资人说得清道得明。
会计实务之资管新规出台,税收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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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资管新规出台,税收影响几何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正式颁布,并引发了业内外的普遍关注。
作为资管业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新规明确了诸多要点,如确定了资管产品的范围与分类,重新设置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规范资金池管理以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禁止相关产品进行份额分级等,对银行、基金、信托、非标资产等影响较深。
新规对资管行业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进而税务处理也相应发生变化。
首先,打破刚性兑付,投资人将不再缴纳增值税。
打破刚性兑付是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新规第十八条规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根据前述条款,资管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
与此同时,新规也对分级产品作了相应规定,也间接。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中国各类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资管计划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面临着诸多争议增值税监管空白就是其中之一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近期接二连三的监管规定出台让资管计划增值税一下成为了热点话题资管计划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今天的文章就为你带来最全面的解析目录- - - - -1. 资管业务税收概括2. 信贷类资产增值税3. 通道类资管业务4. 嵌套类资管业务5. 大集合资管计划6. 公募基金增值税1资管业务税收概括1. 资管业务概括(1) 资管业务(a) 狭义资管业务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私募机构等)向特定的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应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业务总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产品)、券商设立的集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
(b) 广义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界定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其包括了银监体系下的信托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扩大了资管业务范畴,我们简称为广义的资管业务。
(140号文后,某信托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
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发展现状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国内资管业务规模49.34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8.74万亿元,基金公司专户(包括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6.2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0.99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5.85万亿元,私募基金7.26万亿元,期货公司资管0.27万亿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税〔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反思与重构——以纳税主体兼计税方式为视角
◎王璐琪【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资管产品税收政策的发展现状,指出现行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具有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优势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资管产品运营成本的加重等劣势,从实体资格并非纳税主体成立前提、欧盟增值税指令的主体借鉴、资管产品项目成为纳税主体的可操作性、资管产品项目成为纳税人对现存税收问题有所改善四个方面指出资管产品项目作为纳税主体的合理性。
【关键词】资管产品管理人;增值税;计税方式;抵扣链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反思与重构——以纳税主体兼计税方式为视角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2016—2017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若干文件,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历经多次更迭细化,逐步确定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运营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统一将纳税义务归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再加上资管产品各种税额抵扣在实践中的困难,税务总局选择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全面“营改增”意在克服重复征税的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
确认纳税主体是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首要考虑问题,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是否符合增值税的税种原理、哪一主体更适合作为资管产品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资管增值税政策是否能够实现“营改增”的应有之义,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优势——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税收法律上主体的确定是税收政策构建中的重要一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身份的确定,是现今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框架的核心。
相对于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税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更能够体现制度设计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考虑。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税收征管效率表现形式为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也就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
若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资管产品持有人)为纳税主体,一是持有人人数众多,纳税申报单位数量巨大,二是资管产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交易行为频繁重复的发生,三是资管产品中增值税的进项税认定并非易事。
【20170227每日一税】《所...
【20170227每日一税】《所...【20170227 每日一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03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2年以来,相关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
而伴随着信托收益率的不断下滑,信托公司新发项目的不断减少,在这个财富管理混乱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逐步受追捧。
那么,资管产品在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值得我们关注。
案例概况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委托吉祥证券公司托管某资产,该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该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二、实务分析(一)资管产品的概念目前,我国税法暂未明确资管产品的定义。
据百度百科: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何确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我国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但可以预见总局将会近期推出。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ﻪﻭ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ﻭ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ﻭ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ﻭ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ﻪ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图一ﻪ: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具体法律依据为: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ﻭ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10)1.单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政策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B、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C、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D、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都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答案】D【解析】以旧换新并非都按新货物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就是例外。
2.单选题2020年3月,境外某公司为我国甲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含税价款3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其他境内代理人,则甲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万元。
A、0B、16.98C、43.59D、8.74【答案】B【解析】应扣缴增值税=300÷(1+6%)×6%=16.98(万元)3.单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航天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B、广告代理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C、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D、期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答案】D【解析】期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4.单选题下列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处理规定,表述错误的是()。
A、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B、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C、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D、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答案】D【解析】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赵艳春刘云刚陈宥攸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为五个篇章,围绕财税140号文及56号文,从介绍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出发,结合本文作者在资管产品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对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进行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
本篇章为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的介绍。
1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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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
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这是福建省国税局给出的一个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的结论是: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我个人也赞同这样的结论判断。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
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