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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市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比赛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市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比赛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市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比赛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市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比赛结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语委办,各直属学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推行规范汉字”的要求,推动学校写字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水平,市教育局、市语委办举办了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

经过学校、区县和全市比赛,248名中小学生的作品分别获硬笔组和软笔组一、二、三等奖,玄武区教育局等12个单位获优秀组织奖,南京市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嵇磊彪等23名教师获指导教师奖(名单见附件)希望各区县教育局、语委办,各直属学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培养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文字和书法艺术,提高文化素养,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学校的写字教学和学生的书写规范水平。

附件一: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获奖名单附件二: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优秀组织奖名单附件三: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名单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获奖名单硬笔:小学一组:一等奖:方易瑞金路小学黄茜高淳县淳溪中心小学谷叶宁武家嘴实验学校董轩江苏教育学院附属小学孔雨萱金陵中学实验小学马思婕翠屏山小学杨思峣小西湖小学二等奖:潘岱林五老村小学史浩宇桠溪中心小学李玉洁翠屏山小学胡祺翠屏山小学朱可云洪蓝中心小学李伏扬信息工程大学高新实验小学夏一凡小西湖小学周梦熙姜家园小学谷婧雯励志实验小学张媛媛五塘小学卞艺杰海英小学叶芳源成贤街小学分校三等奖:靳愉萱朝天宫民族小学赵李昊哲高淳县实验小学陈贞元淳溪中心小学笪舒颜三牌楼小学刘雨霏南京财经大学附属小学刘馨雨翠屏山小学芮亚捷翠屏山小学刘欣雨翠屏山小学易宁远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袁晨桥林中心小学轩家衡化纤新村小学方雨彤栖霞区实验小学郑袁如小西湖小学张婧长平路小学张毅博励志实验小学陈可欣励志实验小学孙之冰扬子第二小学蔡岳嵩扬子第四小学小学二组:一等奖:李菲池游府西街小学刘诚越桠溪中心小学甘铭佳高淳县实验小学宋安然青云巷小学秦永晶星甸小学朱晓娟励志实验小学陈佳漪同仁小学滕玲珠江路小学二等奖:樊奇游府西街小学汪鑫可光华东街小学袁婷慧园街小学郑嵘武家嘴实验学校孙逸芸高淳县实验小学孔苏鹏固城中心小学任立诚青云巷小学荣钰宁三牌楼小学龚雨宸宁工小学谢君雨双闸中心小学周炜凡翠屏山小学韩玉凝翠屏山小学XXX一翠屏山小学宋彤翠屏山小学谈斌群力小学刘乐怡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毛九德六合实验小学朱程辉浦口区铁路小学徐振华浦口区沿江小学陶捷浦口区新世纪小学孙翰祥小西湖小学高艺恬天妃宫小学胡文琦郑和小学朱天语南师大附属小学杨健文南师大附属小学钱毓琳扬子第四小学王静小行小学黎雅婷春江学校三等奖:孙雨薇三条巷小学周子瑞武家嘴实验学校杭笑颜高淳县固城中心小学赵兴红宁工小学殷长倩翠屏山小学魏凌翠屏山小学马雨盈翠屏山小学蒋馨芯翠屏山小学张玉婕翠屏山小学郑文静翠屏山小学李文君乌山小学李梦晗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傅润芝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章杰群力小学杨焦语龙袍镇中心小学陈文璟六合实验小学陈雨高旺小学刘霄浦口区铁路小学汪月浦口区复兴小学谢涵金陵石化公司化工二厂小学沈靓姜家园小学吴雪君天妃宫小学分校齐慧华珠江路小学刘璐涵南化实验小学潘露山潘街小学薛舒影南化实验小学包玉佩铁心桥中心小学陶文倩古雄小学丁行健共青团路小学初中组:一等奖:方小凡市第三初级中学孙暘武家嘴实验学校孙婧雯石湫中学张帆六合励志学校高璐玉带镇初级中学二等奖:丁广宇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赵梦婕中桥中学新闸分校周明换伯乐中学陈洁雯高淳县第三中学田心怡高淳县第一中学王可武家嘴实验学校王紫璇虹苑中学李露白马中学张萍石湫中学罗雯六合励志学校陆蓉蓉六合区实验初级中学胡佳颖梅山一中鲁鑫曼中华中学三等奖:张姝同柘塘中学曹世棋白马中学董超六合区励志学校刘颖玉带镇初级中学秦岭六合区励志学校吉永劭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潘敏秦淮外国语学校赵潇潇秦淮外国语学校章文秀秦淮外国语学校李宗哲秦淮外国语学校陈添伊南京市第九中学高中组:一等奖:陈博建邺高级中学李媛媛江浦高级中学肖含玥大厂高级中学盛佳大厂高级中学方圆金陵中学王玥金陵中学刘家琪金陵中学马雨童南京外国语学校顾孟瀚南京外国语学校二等奖:胡笛溧水县第二高级中学陶文婧溧水县第二高级中学张菁第二十七高级中学杨智第二十七高级中学倪敏娴金陵中学张湘玲金陵中学刘璐金陵中学姜畅金陵中学陈秀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李波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金德弘南京外国语学校三等奖:周航金陵中等专业学校张玉婷溧水县第二高级中学杨美琪第二十七高级中学王宇轩第九中学郝敏捷第九中学王溯大厂高级中学鲁志越金陵中学管烨金陵中学朱波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李秋实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顾劼玮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软笔:小学一组:一等奖:陈逸飞石鼓路小学薛泽宇金陵汇文学校小学部林澍长江路小学分校王勃然南师大附属小学岳文静信息工程大学附属实验小学二等奖:魏彦琳慧园街小学罗远旻中山小学王可高淳县实验小学刘徐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吴昊翠屏山小学郭亦然六合区双语小学张沈旻六合区程桥中心小学赵俊瑞浦口区复兴小学三等奖:梁宇轩建邺路小学罗远旻中山小学张钰澄高淳县实验小学秦浩源莫愁新寓小学王毅南京晓庄学院第一实验小学凌玉琦金陵中学实验小学冯绍博翠屏山小学侯奕轩江浦实验小学李佳阳浦口区铁路小学汪春晖浦口区铁路小学李建龙幕府山庄小学杨正涛扬子第四小学周可共青团路小学小学二组:一等奖:孙延文瑞金北村小学朱衍恒游府西街小学黄山骄阳琅琊路小学肖逸尘三牌楼小学邢文茜金陵中学实验小学唐齐勖东王小学高峻江浦实验小学王思睿昆仑路小学二等奖:王若贤栖霞区实验小学高升幕府山庄小学丁苏越淳溪中心小学孙静澜淳溪中心小学任立诚青云巷小学杨敏鹤奥体小学张治浦口区铁路小学金一阳小西湖小学胡文琦郑和小学王思哲昆仑路小学鲁馨德扬子第二小学陈琪扬子第二小学徐思悦小行小学三等奖:朱璟慧园街小学周晨希五老村小学芮周微桠溪中心小学倪沁悦高淳县实验小学谷敏慧武家嘴实验学校朱怿筱琅琊路小学支淼乐察哈尔路小学陈亦奇金陵中学实验小学张宇宁金陵中学实验小学王文冉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周文一溧水县第二实验小学王欣宇六合实验小学丁顾杨琅琊路小学明发滨江分校乔亭枫浦口区铁路小学赵希瑞八卦洲中心小学洪思瑀姜家园小学胡思旭南师大附属小学黄湛扬子第三小学初中组:一等奖:郑琳金陵汇文学校初中部朱嘉倩南京外国语学校二等奖:周静宣南京外国语学校崔逸飞南京大学附属中学戴雯六合励志学校袁馨仪梅山第二中学顾颖祺西善桥中学三等奖:杨亚男伯乐中学赵弋萱第十三中学锁金分校陈添伊第九中学陈琪九龙中学古珈玥南京外国语学校唐鑫池南京外国语学校高中组:一等奖:空缺二等奖:董煜十三中丁浩琛金陵中学施同辉金陵中学张朔源南京外国语学校三等奖:张梓豪大厂高级中学徐旻昱梅山高级中学王思勉中华中学陈鹏鲲南京外国语学校附件二: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优秀组织奖名单玄武区教育局白下区教育局秦淮区教育局建邺区教育局鼓楼区教育局下关区教育局栖霞区教育局雨花台区教育局江宁区教育局六合区教育局溧水县教育局高淳县教育局附件三:第二届南京市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名单南师大附小嵇磊彪同仁小学李楠珠江路小学韩冰冰瑞金路小学王晶晶游府西街小学徐道忠游府西街小学廖哨兵市第三初级中学朱媛小西湖小学王莹莹江苏教育学院附属小学丁红梅金陵中学实验小学张婷星甸小学李军南励志实验小学许健江浦高级中学李淑娟江浦实验小学郑爱国六合励志学校张海林玉带镇初级中学杨海燕翠屏山小学宋美萍石湫中学陈欣耘淳溪中心小学谈惠英武家嘴实验学校袁燕燕高淳县实验小学周仲康武家嘴实验学校吕银春南京外国语学校王媛。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二年六月八日)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现将《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到所属各中学。

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一、新生入学1、公办学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2、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初中招收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并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高中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3、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开学一月内不报到者,指定学校不保留学籍。

4、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5、新生入学后,所在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编制统一学号。

二、转学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其中高中跨省市、初中跨区、县迁移者可准予转学。

2、六城区初中、市区高中学生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转学。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初中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转学手续的办理,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迁入地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因学额超满的,其转学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借读1、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为借读生,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

来宁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到暂居地凭暂住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借读生一般由监护人直接联系借读学校,如有困难,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在籍生享有同等的考试、毕业权利。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宁教人[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意见(宁教人[2008]2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有关单位:省教育厅将于2008年上半年进行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为严格规范推荐程序,保证选拔质量,做好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8)1号及《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荐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拟另行设立一个系列,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务已列入高等教育教师管理范畴,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7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推荐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对师德不符合条件的“一票否决”。

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宁体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体发〔2021〕64号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各区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教育局2021年7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改革,加快落实体育强省、教育强省建设,坚持“健康第一、全面育人”的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教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青少年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融合。

以文化人、以体育人,实现学校体育在全面育人中的价值,把促进全体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作为体教融合的共同目标,制定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长远目标和阶段目标。

坚持机制融合。

体育和教育部门要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机制、人才培养机制、服务社会机制,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条件、社会参与方面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实施。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宁教初〔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工作的通知宁教初〔2020〕7号各区教育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直属学校(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和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师队伍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优秀教学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与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苏教基函﹝2019﹞2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项目培育,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校办学质量,进一步激发全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增强全市基础教育的引领力和美誉度,为我市基础教育领域优秀教学成果保持全省领先奠定基础。

到2030年,力争累计新增基础教育领域省级教学成果奖不少于80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少于30项。

二、培育安排培育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每次不超过30项,且各学段项目数量比例适当。

每个项目培育周期一般为四年(第一期项目为两年)。

2020年计划设立6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20项。

重点项目力争达到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水平。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基础教育领域已认定、立项或获奖的市级以上项目。

个别项目虽未经认定、立项或获奖,但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且预期成果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的也可申报。

申报项目可以是集体项目,也可以是个人项目。

鼓励跨单位、跨领域申报项目。

项目实行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曾在基础教育领域主持过市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2013年8月5日附件:南京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市区分成机制,规范和加强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市委发[2012]68号)及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教育附加主要用于调整教育布局、提升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和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平衡财政预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南京 2024年教育工作要点

南京 2024年教育工作要点

南京 2024年教育工作要点
南京市教育局发布了2024年教育工作要点,以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目标。

该计划包括以下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教育资源配置
1.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校办学条件。

2.加强学校设施建设,提升教学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二、优化教师队伍建设
1.实施师资培训计划,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建立健全教师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三、推进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进
1.深化课程改革,更新教育内容,引入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2.加强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鼓励创新探索,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1.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综合发展。

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五、加强学校管理与服务
1.优化学校管理体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提升学校整体运行效率。

2.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密切互动,共同关注学生发展。

2024年教育工作要点旨在全面提升南京市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南京市教育局将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为南京市教育事业
发展注入新动力。

愿南京的教育工作早日取得新的成绩,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再添光彩。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宁教[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教[2013]78号)各区教育局、教育工委,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市教育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各项部署,加强对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经市教育局、教育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吴晓茅市教育局局长刘莅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组长:周文海市教育局副局长张生市教育局副局长夏莹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潘东标市教育局副局长张利明市教育纪工委书记任晓明市教育局副巡视员黄辉市教育局副巡视员杨林国市教育局副巡视员成员:蒋希波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秦雯市教育局法规处处长周鹏市教育局中教处处长戴兴海市教育局初教处处长梁晓峰市教育局职社处处长王卫市教育局高师处处长赵贵林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潘丹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金建新市教育局规划处处长张明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祁寿东市教育局组织处处长刘鹰市教育局宣德处处长徐家仁市教育督导室副主任(正处)王凤云市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章宏市职教(成人)教研室主任汪笑梅市教学研究室主任肖林元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陈平市电化教育馆副馆长(主持工作)后有为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苏立新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所长钱汉平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谷力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主任魏微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规划处。

黄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秦雯、金建新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83639972。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宁教初[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教初[2003]5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房改、户籍等政策的改革,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正常入学,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请结合省市原有关于小学学籍管理的要求及各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现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住地(产权证或房产证)一致。

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财政局宁教财[2017]20号宁财教[2017]409号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7号)规定,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列入2017年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主要项目共同制定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详见目录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财政局2017年6月12日附件目录附件:1、2017年汉语推广和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017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2017年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园林式校园建设专项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5、2017年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6、2017年中小学厕所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7、2017年中小学运动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2017年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德育示范基地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2017年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1、2017年小学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2017年“小班化”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3、2017年特殊教育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4、2017年少年宫优秀公益项目及特色课程(项目)创新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后青奥学校体育特色和学生体育素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6、2017年校园足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7、2017年“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素养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8、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南京市中小学生国防素养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南京市中小学生才艺拓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中小学、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达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学校安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2、2017年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3、2017年市属高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4、2017年教师发展中心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5、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6、2017年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7、2017年普通高中三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8、2017年中学课程实验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9、2017年教育发展综合奖补资金——教育信息化推进设备与建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2017年汉语推广和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南京教育对外开放,提升南京作为教育名城在国际上的知名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7号秘密)、省市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国际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45号),结合我市汉语推广与国际交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2.25•【字号】宁教财[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宁教财[2006]6号)各区县教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加快教育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33号)决定,从2006年1月起,对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南京市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在农村工作的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发放工作补贴;提高在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提高在职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比例。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做好补贴和津贴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所有发放对象均为南京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室(教科室)、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职人员。

1、班主任:指在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2、特级教师:指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

3、市学科带头人: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的教学学科带头人。

4、市优秀青年教师: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

5、中小学高级教师:指在农村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6、特殊教育教职工:指在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7、农村:指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二、发放标准1、班主任津贴每班每月120元。

2、农村在职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工作补贴,城区在职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工作补贴。

3、农村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工作补贴,城区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工作补贴。

4、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贴。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宁教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23〕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23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正、副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审条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对照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学校(单位)推荐。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宁教人[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四年六月八日宁教人[2004]1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办[2014]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宁教办〔2014〕9号)
各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实现《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信息化与城市化同步发展,与教育发展相协调,为学生特色发展服务”的目标,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结合市教育局人员调整,决定对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并根据教育信息化工作推进的要求确定“南京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责”(详见附件二)和“南京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详见附件三)。

各区、学校要健全教育信息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推进教育信息化的工作机制,切
实将全市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区、市直属学校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本区、本校教育信息化管理的组织机构的相关信息报送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附件三: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南京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附件一:。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宁教[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查工作的意见(宁教[2004]5号)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工委,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指导工作、落实工作和评价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各项教育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工作是求真务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对于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市教育局(教育工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充分发挥教育的知识贡献和人才支撑力度,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争先进位”的目标,加大督促检查和抓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机关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督查任务,强化督查职能,积极推动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全市教育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督促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3)对市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涉及教育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的教育事项进行督查;(4)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查办;(5)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6)督促检查市教育局(教育工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的进度情况;(7)督促检查来信来访反映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查。

南京市教育局2022年南京市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南京市教育局2022年南京市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南京市教育局2022年南京市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2022年南京市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将南京市2022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与受理范围根据规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认定,请关注各区教育局公告。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具有我市户籍;2.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江苏省有效居住证(申领地住址为南京市,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3.在我市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5.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基本条件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申请人员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宁教职社[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职社[2004]1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我局制定《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非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分别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非学历文化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审批设置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有特殊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市级及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为维护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秩序,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学科类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Nanjing.doc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Nanjing.doc
4
承担市级以上社区教育现场会等任务
3
重点服务人群
老年教育
4
青少年校外教育
3
教育服务“三农”
3
社区居民职业技能培训
3
加强信息化
建设
南京学习在线注册人数多
2
网上学习资源丰富
1
网络学习参与率高
2
重视理论研究
积极开展社区教育课题、实验项目研究
3
积极撰写发表社区教育论文、案例等
2
成绩与特色
优秀项目
社区教育优秀培训项目
18
社区教育大型、重要活动开展
社区教育宣传阵地建设
社区教育课程建设
特色与创新
社区教育特色与创新举措
6
社区教育特色品牌培育成效凸显
6
合计得分
分值归类
附件3
南京市社区教育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自评分
专家评分
基础能力
坚持统筹协调
社区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
社区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2
社区教育委员会部署社区教育工作(会议)
2
区、街两级签订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
1
区、街两级制定年度任务目标及考核
2
每年都有切实可行的工作创新举措
1
8
社区教育中心达标、提升
6
居民学校建设
1
注重队伍建设
专职人员配备到位,社区学院4人以上,街镇2人以上
5
兼职教师、志愿者队伍管理运行良好
1
管理队伍自身培训、考核机制健全
4
经费管理
使用到位
市级经费下拨及时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宁教老〔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老〔2022〕1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22年4月19日南京市教育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委老干〔2018〕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印发〈关于规范干部荣誉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委老干〔2020〕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对退休干部的关爱,强化干部退休的仪式感,保持组织归属感,激励退休干部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干部荣誉退休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退休干部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政治引领、思想关心、精神关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以实际行动释放正能量、展示新风采。

二、适用对象市教育局机关新退休公务员(含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学校(单位)局管干部。

三、实施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广大退休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帮助他们完成角色转换,乐享美好生活,又能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发光发热,为社会、为人民作出应有贡献。

(一)开展专题谈心谈话。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实施。

谈话内容包括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等,引导新退休干部及时调整心态、转换角色,确保思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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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文件宁教人[2010]4号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0]12号)要求,我市今年开展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

按照《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推荐评选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已办退(离)休手续或至2009年12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推荐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高水平的公开课和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近五年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

教育教学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放宽到12年。

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教研员:(1)任教研员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

任教研员后,经常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

(3)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

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2.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

(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

同时,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

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规范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三、推荐名额分配: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总名额为300名,其中高中40%、初中25%、小学25%、幼儿园10%,乡镇及乡镇以下初中、小学教师占同学段推荐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推荐人选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推荐名额的20%。

我市严格按此比例推荐。

全市推荐名额分配为:各城区3-5名,各郊、县2-4名,直属学校(单位)可向市教育局推荐1-2名。

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比例不得突破20%。

四、推荐程序评选特级教师和职称评审不同,不实行个人申报,各区县、学校(单位)应根据条件,充分发挥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好推荐工作。

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建议名单各区县教育局要将本通知印发到各学校(包括辖区内厂矿企事业举办的学校和民办中小学)。

各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充分酝酿,在本区县范围内提出特级教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同时,还要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提出特级教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2、排出初选名单各区县教育局汇总建议名单,组成考核推荐小组,到被提名教师所在学校和本区县同学科教师中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采取座谈、个别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所征求意见均应详细记录。

要全面衡量被提名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修养、教学水平、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成果以及长期在教学第一线承担教学工作等情况。

同时要在被提名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民意测验。

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

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

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

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教育局对建议名单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初选名单,并排出序号。

入选教师的学校要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区县教育局要对入选教师政治、业务条件全面考核的情况写出考核意见。

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教育局。

直属学校(单位)也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工作。

3、确定上报名单市教育局汇总初选名单,组成特级教师考核推荐小组,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查看近三年备课笔记、分别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民意测验、鉴定论文论著等形式,对区县和直属学校(单位)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逐个进行全面考核,做出考核意见。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市教育局研究确定我市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候选人申报名单,申报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没有异议后,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五、推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1、特级教师评选的重点对象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教育教学有示范、推动和影响作用的特别优秀的教师。

在推荐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校级领导和教科研人员的推荐名额为各学段的20%。

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每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4、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的,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推荐指标。

5、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将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

中小学教师将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区县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参测教师人数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将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将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参测人数不少于30人。

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予推荐。

6、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今后不得再申报特级教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六、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1、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推荐程序操作,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不得降格以求,不能硬凑数字,宁缺毋滥,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80%。

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少于17人,区县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

3、在推荐过程中要加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宣传,并选择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努力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七、材料要求每位推荐人选的材料按以下目录准备:1、《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呈报表》(正反打印,一式四份);2、区县教育局对推荐人全面考核的意见(两份);3、推荐人教书育人事迹及所在学校推荐意见(两份);4、征求推荐人所在学校教师、本地区相同学科教师意见的原始记录,民意测验的原始记录及听课记录;5、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复印件;6、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论著3篇(本)。

如著述较多,请编印目录,并附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或著作的封面、目录、版权页等复印件;7. 除呈报表所贴照片外,每位推荐人选需另交一张同底版照片,照片背后标注学校、姓名。

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⑶、⑷、⑸项材料装订成一册,第⑹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分别装入文书档案盒。

论文、论著原件的右上角,请贴上小标签,注明:论1 、论2……,编号靠前的应为其中水平最高的。

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打印材料、复印材料均要求用A4纸。

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区县教育局加盖公章确认属实。

各区县教育局和有关直属学校(单位)需报《关于推荐特级教师的工作总结》、《江苏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汇总名册》(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名册)。

八、时间安排5月10日前,各区县和各直属学校(单位)组织教师学习文件,酝酿提名,组织考核,确定候选人初选名单,整理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人:王磊,联系电话:83639921。

电子信箱:zuozhongxue@5月中旬开始,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组织考核,并按照程序做好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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