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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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管理制度
第一节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电动机的管理分工,备用电动机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电动机的管理。不适用仪表使用的微型电动机和汽车使用的电机。
第二节管理分工
第一条电动机为设备的附属设备,其产权属于设备所在部门,外观清洁及表面防腐,归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条电动机的定期检修,由电仪车间根据检修周期及检修标准进行,使用单位配合拆装、找正、拆装靠背轮、吊装等工作。
第三条凡属新装的电动机及随机的电动机无论容量大小,必须由电仪车间解体检查,随机的电机如解体困难或进口电机需经设备部同意方可免检。
第四条运行中的电动机除电气运行人员进行巡视外,其所属部门的操作工负有监护和巡视电动机运行情况的责任。
第五条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故障,经电工确认需要更换者,产权部门到设备部办理更换电动机手续。设备部和使用单位及检修单位对电动机应建立台帐卡片,规格型号、容量有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填写。
第六条电动机的大修及定期中修工作由电仪车间完成(碱业公司100kW以下电机中修除外),修好后应符合完好标准。电仪车间填写“电机入库合格证”报设备部和仓储部,检验合格后,入备用电动机库。
第七条电仪车间无能力承担需送外单位修理的电机,由电仪车间填写外委申请单,设备部鉴定后对外联系修理。
第八条各使用部门委托电仪车间检查及大修电动机时,应持设备部“检修任务单”送电仪车间检修,但必须将机械部分拆除(皮带轮、靠背轮等)。
第九条凡各单位使用的电动机,不准改变电动机的用途(移位等),必须改变时需经设备部批准,并变更台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的备用电动机及由于生产、检修等停用的电动机,开动前必须提前通知电仪车间检查绝缘强度。不合格者由电仪车间采用烘烤加热及空载运行加热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关于电动机检修记录的规定
1.所有电机更换使用的轴承都要有来源记录。
2.检修负责人和测试负责人在检修记录上签字。
3.当设备投入运行后,各单位要及时反馈信息,将电动机的使用位置反馈到检修记录保存地,做到检修后的电动机使用在何地有记录可查。
第三节备用电动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备用电动机入库
备用电动机来源:一是中修后电机;二是使用中损坏经过大修后达到完好标准的电动机;三是由技改或改型后替换下来经中修后的电动机;四是新购进的备用电动机。
1.运行中的电动机期满一年或在其运行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中修,电机中修后送至(办理相关入库手续)仓储部库房,也可少量存于电仪车间,以上电动机均作为备用电机。
2.由于运行中发生故障损坏更换下来的电动机或技改改型更换下来的电动机,由电动机使用单位持设备部电仪科开据的任务单送电仪车间修理,电动机修好后由电仪科办理入库,做为备用电动机。
3.根据计划新购置的电动机,设备部备件科将电动机入库,台数、型号、容量及时转电仪科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机领用
运行中的电动机需要更换,在使用单位办理领料手续时,除经备件科计划员审核盖章后,还需到电仪科加盖“电机管理”专用章,并将第六联交于电仪科,然后到库房领取电动机,不允许从电仪车间随意取走电动机。当紧急抢修来不及办理出库手续及盖专用章的,事后三天内要补办。
第十四条其它
电动机使用单位和修理单位将使用中损坏或改型不能作为备用使用的电动机存放于设备部指定的存放地点,电动机铭牌应保持完好,不准用油漆覆盖,不许任意拆卸电动机零件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