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代婚姻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宽松。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婚姻自由度有所增加。
1. 婚姻选择:在唐代,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
尤其是贵族家庭的女子,她们的父母通常会为她们物色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但她们也有权利拒绝这个婚姻。
一些妇女会通过诗词来表达她们对婚姻的独立思考和选择权。
2. 婚龄:唐代的妇女结婚年龄相对较早,通常在15岁至20岁之间。
而男性的结婚年龄则相对较大,通常在20岁至30岁之间。
这种年龄差异也反映了妇女在唐代婚姻中的较为强势地位。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相对庄重。
新娘需要穿上红色的婚服,戴上婚冠,然后新郎会带领着一队喜庆的婚礼队伍来迎接新娘。
婚礼通常会在新郎家的宴会厅进行,有亲友和音乐的陪伴。
婚礼后,新娘会随新郎回到新郎家。
4. 家庭角色:在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有时还会参与家族经营。
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一些妇女也有机会参与文化艺术等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自由和开放。
她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姻仪式庄重,家庭角色重要。
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相对宽松,妇女在唐代的地位相对提高。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唐宋元明清这五个大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素材。
1.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开放。
在唐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婚姻是基于双方自愿的。
另外,唐代的婚姻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叫做"调和"。
所谓调和,是指人们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的“撮合”来进行婚姻。
这种形式打破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局面,大大增加了男女双方的自主性。
2. 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于唐朝来说更加守旧保守。
在宋代,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
媒人在婚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要出面查询两家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合适。
此外,在宋代的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叫做"订盆验符",这是指男方送给女方未婚夫家属的一种形式上的“信物”,用来确认双方的婚约。
3. 元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元朝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时期,因此婚姻制度也受到了多民族文化的影响。
在元代,婚姻被看作是两个家庭的联姻,因此也有着很多复杂的礼仪程序。
在婚姻中,男方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聘礼,同时婚后女方也需要接受丈夫家人的监护。
此外,元代还出现了婚前的婚礼筹备活动,如筹办婚宴、征求媒人的意见等。
4. 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较为开放和自由。
在明代,婚姻主要是基于双方自愿的,但同时也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而且在明代,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但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
此外,明代还规定了婚姻的家庭形式,强调男方负责家庭经济,女方负责家庭管理和生育。
5.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清朝,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婚姻明显倾向于男方的一方。
女子在婚姻中没有任何的自主权,而且多数情况下是由父母和媒人为其决定婚姻对象。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本文将从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1.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唐代的家庭结构一般是多代同堂的。
在唐代,人们尊重首领式的家庭结构,即以长辈为首,子孙众多。
家族内几乎所有亲戚都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维系家族纽带,传承家族文化和财富。
2. 家族崇尚男性血脉在唐代的家庭中,男性血脉被极其重视。
家族的延续和繁荣往往依赖于男性后代的出生。
男性担任家族的负责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3.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尽管唐代家庭中男性地位较高,但女性在家庭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人的生活和起居。
有些女性甚至在商业和政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1. 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在唐代,婚姻的选择和安排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父母或长辈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但也有一部分人可以自由选择伴侣。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礼教逐渐淡化,个人的选择权逐渐增加。
2. 婚姻的仪式和习俗唐代的婚姻仪式和习俗非常繁琐。
婚礼通常要进行多个环节,包括定亲、过堂、纳吉、聘媒等。
婚礼期间,亲友们会进行各种祝福和庆祝活动,其中包括舞蹈、音乐、宴会等。
3. 妻妾的地位和家庭责任在唐代,妻妾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责任和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具有管理家务、照顾子女和供养老人的责任。
妾室则负责辅助妻子,满足丈夫的生活需求。
4. 婚姻离散与婚姻制度改革唐代后期,婚姻离散现象逐渐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开始思考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唐玄宗时期,通过颁布《新妇父法》等法令,婚姻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革。
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离婚和再婚也更加容易。
总结起来,唐代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当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演变。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男性血脉的崇尚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反映了唐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高峰之一。
在唐代,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有着独特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唐代的婚姻多是由父母和媒人撮合的。
父母在子女婚姻问题上拥有决定权,他们会根据家族的利益、门第地位以及双方的家庭背景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媒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会为双方家庭提供详细的背景信息,以便双方家庭做出决策。
由于父母和媒人的介入,婚姻更多地是一个家庭之间的联姻,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感情选择。
唐代的婚姻更加注重门第地位和财富。
当时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对于婚姻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家族的门第地位和家族的财富成为了评判一个人是否适合结婚的重要标准。
男方往往要求女方的家庭背景要好,女方则要求男方的家族地位要高。
这种婚姻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门第不相当的婚姻,婚姻的平等性较低。
唐代的婚姻重视男权和家族的延续。
男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他们在家庭中拥有决策权和支配权。
男方的家族血统的延续对于婚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身体健康、能够生育后代。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的主要责任是照顾丈夫和家庭,承担生育后代的任务。
女方的家庭会为女方提供嫁妆,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重视。
唐代的婚姻观念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
在唐代,离婚制度比较宽松,离婚的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
这一点在当时是比较开放和进步的。
此外,唐代的文人雅士对于婚姻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更加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和思想交流,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和相互理解。
这种观念在当时可以说是比较新颖的。
总结起来,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符合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虽然在婚姻选择上存在着门第和财富的考量,男权和家族延续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的因素存在。
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既体现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也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经济繁荣的时期,婚姻观念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在唐代,婚姻制度相对开放,男女双方的选择权得到了尊重。
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
首先,唐代的婚姻观念和制度都比较开放。
与后来的封建社会相比,唐代社会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选择。
相亲是一种常见的婚恋方式,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媒人相互了解,并自主决定是否结婚。
同时,婚前的相互了解和爱情的发展也被重视,彼此之间的感情是促成婚姻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唐代的婚姻观念还受到了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影响。
尽管存在相对的自由选择,但仍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家族的声誉和地位是唐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标志,因此,双方家庭的背景和社会地位也是结婚的重要考虑因素。
此外,婚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人们期望夫妻双方能够互相扶持、共同成长。
另外,唐代的婚姻观也受到了文化和艺术的影响。
唐代文人墨客对婚姻有着浪漫的理想和诗意的描绘。
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一种幸福和完美,赋予了婚姻以美好的意义。
许多文人墨客以婚姻为创作主题,表达了对爱情和家庭的渴望,使得婚姻在唐代文化中具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然而,在唐代的婚姻观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
首先,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仍然存在,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受到男性的支配和控制。
其次,虽然有相对的自由选择,但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对于婚姻的影响仍然很大,导致一些人难以选择自己理想的伴侣。
此外,一些世家大族为了家族的政治利益而进行婚姻联姻,限制了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观念相对开放,重视个人自由选择和爱情的培养。
然而,受到社会规范、家族地位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问题。
唐代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的观念有所不同,但却为后世的婚姻观念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对于后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时期,其社会发展和文化成就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是这个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唐朝社会的结构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代婚姻制度在唐代,婚姻制度以"礼法儒制"为基础,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乐而不淫的正派儒者将婚姻看作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
1. 结婚年龄和匹配原则唐代的婚姻年龄相对较低,男子一般在20岁到30岁之间结婚,女子则在15岁到20岁之间。
婚姻关系往往由父母或者长辈安排,重视门当户对的原则。
社会地位高的人通常会选择和同等社会地位的结合,这样有助于巩固家族的社会地位。
2. 婚礼仪式与嫁妆唐代的婚礼仪式非常庄重,有具体的步骤和仪式。
婚前婚后都要进行一系列的祭祀仪式,以祈求祖先的祝福和丰衣足食的幸福生活。
此外,女方的家族要准备丰厚的嫁妆作为礼物给男方的家庭,以显示女方家族的财富和地位。
3. 离婚和再婚唐代的离婚相对较为容易,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来解决。
男方对女方家族的财产进行恶意浪费或者虐待妻子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离婚后的男方可以再娶,但女方的再婚机会相对较低。
4. 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有着明确的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
男方负责独立生活和家族继承的重任,而女方则主要负责生育和家庭管理的事务。
这种分工方式在唐代被广泛接受,被视为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二、唐代家族观念家族观念在唐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被视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身份的重要依据。
家族观念强调血缘关系和家族的延续,具有强烈的尊卑和长幼有序的意识。
1. 家族地位与社会身份在唐代社会,家族地位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
家族的历史渊源和世代传承的资本对个人的社会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高贵的家族可以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享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2. 孝道与亲情唐代的家族观念强调孝道与亲情,尊重长幼有序和对长辈的敬重。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产物。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多个方面,在此处,笔者将对唐朝的婚姻及继承制度进行简单的理解。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对于此制度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按照不同的限制除正妻外有多少侧室,并且官位高的人物的侧室还有官阶身份。
这是一种体现贵族身份的婚姻制度。
贵族的婚姻对于贵族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婚姻自主权的。
而对于奴隶婚姻的话,奴隶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按照唐朝《户令》规定,奴隶可以有家庭,可以有婚姻,不过必须是要由其主人给其配合的,不得擅自以其他阶层的人员通婚,而且奴隶所生的子女也是世代为奴隶。
对于“奴隶所生的子女世代为奴隶”这一点,我觉得这是很不公平的,凭什么贵族生的子女还是贵族,奴隶生的就是奴隶?我想到陈胜讲过的一句话,“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但我们没有理由去苛求在那个朝代存在什么公平。
在唐《户令》明确规定婚龄为男15岁以上,女13岁以上。
唐太宗贞观元年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唐律疏议*户婚》有一罪名,称之为“嫁娶违律”罪,规定这一罪名男子18岁以下、女子未出嫁的情况下,处罚主婚人。
我觉得这个罪名很有趣。
想我们今天是鼓励晚婚晚育,而古人则是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早婚早育。
可见,时代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虽然现在社会所有的变化并不都是进步,但在对于晚婚这点确实是进步的。
在古代,婚姻制度突出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朝也不例外,《唐律疏议*,名例》中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婚姻有媒”。
结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第二部分:举行婚礼那天新郎朗诵催妆诗,新娘一方做“障车文”,下婿,转席,欲扇等礼仪。
此外,唐代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的,如果没有在黄昏时举行婚礼则被认为违反礼制,并且结婚还有次日早晨拜见舅姑的规矩。
结婚,在今天而言,目前为止在我身边没有发现哪一户人家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婚礼的,一般见到的都是在中午举行的。
浅议唐代婚姻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什么是婚姻 (二)传统婚姻形式 (三)婚姻的缔结 (四)婚姻的解除 (五)改嫁 (六)特点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爱情?
• 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什么 是爱情, 他的老师就叫他先到麦田里,摘一棵全麦 田里最大最金黄的的麦穗。期间只能摘一 次,并且只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
• 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结果,他 两手空空的走出麦田。 老师问他为什么摘不到。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他说:”因为只能摘一次,又不能走回头 路, 其间即使见到一棵又大又金黄的,因 为不知前面是否有更好,所以没有摘;走 到前面时,又发觉总不及之前见到的好, 原来麦田里最大最金黄的麦穗,早就错过 了;于是,我便什么也摘不到。”
•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婚姻
• 之后又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 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 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摘一次,以及同样只 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
• 今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 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 :“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还两手空空时, 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 什么也带不出来。”
• 老师:“这就是婚姻。”
• “婚姻就如一座围城,城外 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 冲出来。” ——钱钟书
但也有人说:“婚姻是爱 情的坟墓。”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 墓,但是能够入土为安的 爱情总比暴尸街头要好。 ”
• 如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渴望爱情 → 不知死活
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制度唐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导的。
以下是唐代婚姻制度的一些特点:1. 包办婚姻:在唐代,婚姻往往由父母或亲戚朋友安排。
父母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各方会通过媒妁之言来商议婚姻事宜。
2. 定亲仪式:在确定婚姻对象后,会进行定亲仪式。
此时,双方家长会商定婚约,以及一些婚姻的细节,如嫁妆、聘礼等。
3. 形式化的婚姻仪式:在婚礼举行时,会进行一系列的仪式,如交杯酒、拜堂、交拜、求香等。
这些仪式都有特定的程序和规矩。
4. 婚礼费用:婚礼费用由男方承担。
嫁妆是女方家庭所准备的财物,以作为女子进入婆家的资本。
5. 家族的重要性:在唐代,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
因此,父母会将子女的婚姻作为维系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
6. 男尊女卑:在唐代社会里,男性地位高于女性。
男性在婚姻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而女性则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
7. 婚后居住:唐代的夫妻多数会在男方家庭居住,女方需要迁入男方家庭作为贤妻良母。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父母的决定和家族利益,婚姻是由父母和家族来安排的。
双方的感情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因素,而更多地关注家族的联姻、社会地位和财产的继承。
另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特点:1. 女性的地位:虽然唐代的社会地位中,男性相对较高,但女性在经济、教育和社交方面仍然享有一定的自由。
有些女性可以接受教育、经商或从事文化艺术活动。
然而,封建家族制度仍然存在,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2. 多妻制度:在唐代,贵族和富裕人家的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甚至可以有妾室。
妻妾之间的地位存在差异,妻子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妾室的地位较低。
3. 离婚制度: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不合或发生重大矛盾,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请求法律程序来解除婚姻。
4. 丧葬婚姻:在唐代,丧葬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如果一方的配偶去世,剩下的一方可以选择再次婚姻,这种婚姻被称为丧葬婚姻。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婚龄:在唐代,女性的婚龄比男性早。
一般来说,女性到了16岁就可以成婚了,而男性则要等到20岁左右才能成婚。
而且,女性的婚姻往往是由家长或媒人来安排的,没有太多的自主权。
2. 婚姻方式:唐代的婚姻方式有很多种,如婚姻、妻妾、姬妾等。
其中,婚姻是正式的结婚形式,而妻妾、姬妾则是非正式的婚姻形式。
在唐代,男性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妻子和姬妾,这也是当时社会的一种常态。
3. 女性地位:在唐代,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家庭中的地位不高,并且婚姻被视为女性的一种职业,为了能够有更好的生活,很多女性会选择嫁给富豪或官宦家庭。
4. 婚姻离散:尽管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很多种,但婚姻离散也比较普遍,尤其是由于丈夫的原因,妻子往往要离散。
妻子离散后,她的地位和生活条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女性选择了忍辱偷生,依然留在丈夫身边,忍受着各种不幸的遭遇。
综合来看,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复杂,女性地位低下,婚姻制度存在缺陷,婚姻离散普遍,这些都影响了妇女的生活和权益。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简析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生产力活跃,社会物质生产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社会精神生产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民族融合的不断扩大和外来民族道德风尚的传播渗透促进了唐代婚姻道德观念的转变,还有儒教的势微和士族门阀势力的消融,也削弱了婚姻道德观念方面的礼教束缚。
然而,唐律中规定的婚姻政策却与现实生活有着不一样的表现。
(一)开放的婚姻方式1.婚前同居对于婚前同居我们并不陌生,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习以为常,这是年轻男女婚姻自由的体现。
然而,《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6],或许又赞成“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的做法[7],使自由恋爱没有完全的被禁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
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在书中也多有记载。
《张云容》中这样写道:“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厖昭潜于古殿之西间,及夜,风清月皎,见阶前有三美女厖长曰云容,张氏;次曰凤台,萧氏;次曰兰翘,刘氏。
饮将酣,兰翘命骰子,谓二女曰:…今夕佳宾相会,须有匹偶,请掷骰子,遇采强者,得荐枕席。
‟”[8]故事中记载的是平陆尉薛昭在晚上偶遇三个美女,这三个女子遇到心仪的男子,便采用掷骰子方法来决定,这足以见识到唐代妇女性情开放的程度。
上面提到的事情如果算是保守的话,还有更为开放大胆的例子。
《刘长史女》中记载:“吉州刘长史无子,独养三女,皆殊色,甚念之。
其长女年十二,病死官舍中。
刘素与司丘掾高广相善,俱秩满,与同归,刘载女丧还。
高广有子,年二十余,甚聪慧,有姿仪。
……时天无纤云,月甚清朗。
有顷,遥见一女,自后船出,从此婢直来,未至十步,光彩映发,馨香袭人。
高不胜其意,便前持之。
女纵体入怀,姿态横发,乃与俱就船中,倍加款密。
此后夜夜辄来,情念弥重。
”[9]高广所遇女子表现甚是殷勤主动,风骚姿态展露无疑,这要是以传统标准来衡量,肯定是伤风败俗。
然而这不是偶然一次,“此后夜夜辄来”可以说明,对于这种事情定是看得很淡,并没有显得卑贱,从彼此“情念弥重”中就可以体现出。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盛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和家庭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与制度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的结构、家庭的组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婚姻的结构唐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男尊女卑的宗法制。
宗法制强调家族、宗法和封建地主的权威,对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通常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主持。
彩礼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仪式,丈夫的家族通常向妻子的家族支付彩礼以示尊重。
唐朝的婚姻结构主要分为买媳制和买妾制。
买媳制是指男方家族支付一定财物以换取女方为妻子,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富裕的家庭。
而买妾制则是指男方购买女子作为妾室,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贫困或地位低下的男性。
家庭的组成唐朝的家庭主要以丈夫为核心,以男性为家族的延续者。
在婚姻后,夫妻通常住在丈夫的家庭中,与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丈夫的父母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妻子在家庭中地位较低,需要服从丈夫和公婆的安排。
唐朝的家庭制度中还存在着妻妾共处的制度,富裕的家庭通常会有多位妻妾。
妻子的地位最高,妾室的地位较低。
妻子通常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参与家族中的事务和继承权利。
而妾室则地位较为边缘化,被主要用于满足丈夫的性需求,缺乏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唐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其中,婚姻法作为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母安排的婚姻,鼓励家族的利益更胜于个人的选择。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条件,离婚通常需要有特殊的理由,如虐待、重婚等。
唐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所涉及的权益和责任。
丈夫有责任保护和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得到丈夫的经济支持。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于通奸、家庭暴力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总结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权威、父权、男尊女卑的思想。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唐代婚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唐代婚律在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据史书记载,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稳定,禁止随意离婚、重婚等行为,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一夫一妻且终身相守。
这种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长久的感情和信任,从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同时,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效地约束了男性的封建权力,防止婚姻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工具,确保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唐代婚律在提高女性地位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婚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禁止强迫婚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使女性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
其次,唐代的婚姻制度规定男方必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嫁妆,并明确规定男方婚前婚后对妻子的赡养责任。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女性婚后的经济独立性和权益,减少了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此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规定女性在婚后出嫁前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是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唐代的这些一系列婚律规定,使妇女在婚姻中享有相对公平的地位,为妇女的地位提升奠定了基础。
再次,唐代婚姻制度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律规范了婚礼仪式和婚姻习俗,强调婚姻的庄重和神圣,使婚姻成为一种仪式和公众目光的焦点。
这种规范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婚姻的尊敬和敬畏之情,增强夫妻之间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唐代的婚律还规定了婚礼和婚后的礼仪义务,使夫妻双方有清晰的权利和责任界线,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唐代的婚律还禁止浪费婚宴,规定男方在婚宴上不得席间起舞或歌唱,以避免场面混乱和不必要的浪费。
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婚姻中的节俭和良好的家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唐代诗人的爱情观与婚姻制度
唐代诗人的爱情观与婚姻制度引言在唐朝这个繁荣发展的时代里,诗歌作为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记录了许多唐代诗人对于爱情和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观察。
本文将探讨唐代诗人如何理解爱情以及他们对于婚姻制度的态度。
唐代诗人的爱情观1.浪漫主义追求: 许多唐代诗人如李白、杜牧等倾向于抒写浪漫而深沉的爱情体验。
他们追求纯粹、忠贞且令人心动的感情,表达了对于真挚爱情不可推却的追求。
2.离别和相思: 正因为唐代是个充满变革和流动性的时期,离别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主题。
唐代诗人通过描写离别和相思之苦,表达了对于长久分别后重逢带来喜悦的渴望。
3.自由恋爱: 在一些描写宫廷生活或官场风云的作品中,一些诗人鼓励男女主角违背婚姻制度,私奔或谈情说爱。
他们追求自由选择的权利和真实的感情体验。
唐代婚姻制度1.包办婚姻: 在唐代社会中,包办婚姻是普遍存在的。
父母通常为子女安排婚姻,注重门第、财富和政治利益的考虑。
2.官宦之家: 富贵人家多以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为选择配偶的标准。
通过联姻来巩固家族关系与扩大影响力。
3.红娘介绍: 红娘是传统媒人,扮演着帮助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并适合对方的角色。
她们在唐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诗歌对于爱情观与婚姻制度的影响1.反抗权威: 有些诗人对于包办婚姻和官宦之家持怀疑态度,并试图提出一种个人自由且真实感情的新模式。
2.道德准则: 另一些诗人通过揭示婚姻的困境和矛盾之处,呼吁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和思考,为社会提供更完善的道德准则。
结论唐代诗人是对于爱情观与婚姻制度产生影响的重要力量。
他们追求真挚纯粹的爱情,呼唤自由选择与个人权利,并且通过诗歌表达了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质疑与思考。
这些诗人将爱情视为一种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存在,并在其作品中建构出了一个细腻且复杂的爱情世界。
他们也促进了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为社会带来了新的思考角度和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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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出”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
理由是“逆德”。
2、无子: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
理由是“绝后”。
3、淫僻: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
理由是“乱族”。
4、嫉妒:指妻子好忌妒。
•
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
成家庭不和。
一、“七出”
5、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 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
6、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理由是“离亲”
7、窃盗:即偷东西。 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 二、“三不去”
• 1、“有所取无所归” •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 2、“与更三年丧” •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 3、“前贫贱后富贵” •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 • 贵了,不能休。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 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 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 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 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 3) 良贱不得为婚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 诸与奴娶 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 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良人娶官户女 者, 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 准盗论
•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婚姻
• 之后又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 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 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摘一次,以及同样只 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
• 今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 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 :“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还两手空空时, 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 什么也带不出来。”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户婚》篇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 坐。
4.放妻书
离婚书多叫“放妻书”,又称“夫妻相别 书”, 指即便和离决定权也在丈夫手中,“妇人 从夫,无自专之道’’。妻妾若欲解除婚姻关系, 只有与夫商议、征得夫同意才能写下有法律效力 的离婚文书。若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 徒二年。若擅去即另行改嫁,则兼有重婚之罪, 须加二等,徒三年。
(五)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六、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 • 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不
平等性。 • 第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 第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
(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 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 疾,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 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 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 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 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1)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 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 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 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 者,又加一等。
(2)婚书
婚书又分为通婚书和答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 议,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 。《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 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2.强制离婚
(1) 义绝:《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 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 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为“义 绝”。
(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 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 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 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 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 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 “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
(7)禁和娶人妻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这样规定:“诸和娶人妻及 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
亦同。仍两离之。”
(四)婚姻的解除
1.促裁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服三年丧, 不去; 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 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 者不用此律。
(6)不得妄冒为婚
《户婚律》“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 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 者,离之。”疏议解释如下:“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 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 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 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 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 愿法交援。谨同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 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强制离婚
3.协议离婚
和离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 是指男女双方不能 安宁、 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 类似欲今日之协议离 婚。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一离婚形式下, 法律将 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关 系归于消灭。
婚
姻
《礼记.昏义》中「昏」, 原文作昬,由於古人娶妻, 婚礼的亲迎是在黄昏时进 行,这时太阳将要下山, 月亮就要出来,含有「阳 往阴来」的意思,因而得 名,后来才加上「女」字 偏旁写作「婚礼」。
《说文解字》中对“姻”字 的解释为:“姻,婿家也。 女之所因,故曰姻。” “姻”字在古代代表“席 子”,引申为凭靠之意, 意思是女方到了婿家,就 有依靠了。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 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 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 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 身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