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凭据、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完整无缺,确保信贷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三)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四)规范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中审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如下:(一)信贷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2. 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负责;3. 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1. 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2. 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如下:(一)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三)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形成完整的档案;(四)归档:将立好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综合档案部门;(五)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六)提供利用: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等服务;(七)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促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淮化,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信贷管理部、支行按照信贷金额不同负责管理和保管信贷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自然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已结清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1 —。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部门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由信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由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2. 保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3. 完整性原则:信贷部门档案应保持完整、准确、系统,不得损毁、丢失。
4. 规范化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1.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2.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3.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3. 档案立卷: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
4. 档案归档:将立卷后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部门。
5. 档案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6. 档案调阅:根据业务需要,信贷部门可向综合档案部门申请调阅档案。
7. 档案销毁:档案达到销毁期限或确需销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
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支行信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支行信贷工作档案管理,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支行信贷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 信贷业务申请资料;2. 信贷调查报告;3. 信贷审批文件;4. 信贷合同;5. 信贷还款记录;6. 信贷风险预警信息;7. 信贷不良资产处置资料;8. 信贷档案管理相关文件。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2. 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包括档案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3. 其他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收集齐全;2. 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归档:档案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归档;4. 保管: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5. 借阅:需查阅档案的个人或部门应向档案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6. 销毁: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五、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3. 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涂改、销毁档案;4.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虫、防霉等处理。
六、档案利用与保密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2. 保密: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
七、奖惩措施1. 对在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泄密等后果的个人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 1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 2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贷管理部所有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信贷业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不得有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规范性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合同类: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二)信贷审批类:包括信贷调查报告、审批意见、贷后检查报告等。
(三)信贷档案类:包括信贷档案盒、档案目录、档案登记簿等。
(四)其他相关档案:包括信贷业务相关文件、会议记录、通讯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信贷业务档案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
(三)归档的档案应填写档案登记簿,登记档案名称、编号、归档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的专用档案室。
(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类别和编号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存放整齐有序。
(三)档案柜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四)档案查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需填写借阅单,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归还时间。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室进行,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簿,记录查阅时间、查阅人、查阅内容等信息。
(三)查阅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或携带出档案室。
(四)查阅档案后,应立即归还档案,保持档案的完好。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电子化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审核,确认档案无利用价值且符合销毁条件。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活动产生的档案资料,包括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应真实反映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信贷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安全性原则:信贷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和信息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信贷档案应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审批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表、评估报告、担保材料等。
(二)贷款发放档案: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物登记等。
(三)贷后管理档案:包括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计划、逾期催收记录等。
(四)贷款回收档案:包括还款凭证、催收记录、清收报告等。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信贷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归档。
(二)归档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标明归档时间。
(三)归档文件应注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文件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的专用档案柜。
(三)档案柜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缺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信贷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信贷档案查询应遵循“先内后外、先电子后纸质”的原则。
(二)查询信贷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目的、范围和用途。
(三)查询信贷档案应经授权人员审核批准。
(四)查询信贷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复制、摘抄、翻译等利用方式,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信贷业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日常信贷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泄露。
(四)及时归档原则:信贷业务档案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料: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二)信贷业务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等。
(三)信贷业务审批文件: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贷款审批文件等。
(四)信贷业务凭证:包括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担保凭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信贷业务宣传材料、培训资料、内部通讯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一)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二)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一)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收集齐全。
(二)信贷部门应定期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一)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归档顺序进行整理。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应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一)信贷业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档案室。
(二)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
(三)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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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八条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自然人(农户)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第十条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借款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其他必要资料。
企业兼并的有关批示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契约,社企三方或四方签订的借贷关系转移协定,兼并方企业承接被兼并方企业积欠贷款本息协议以及分年还贷计划。
呆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我社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坏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帐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第十三条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信贷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收集:各信贷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信贷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信贷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
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信贷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附件一),从信贷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
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信贷档案立卷盒中,法人客户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五块,分门别类,权证类中的抵押、质押等权证类(他项权证等)应填写收样凭证(附件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移交会计部门按规定保管,另一联收样凭证,存放立卷盒中的权证类袋页中,自然人以每一户一档,不分类别。
归档:对已还清贷款的随笔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信贷资料从本年信贷立卷盒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编写页码等,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分类装订后存放在档案盒中,编制移交清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管理。
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移交清单逐一核实,并对卷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其齐全(附件八),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排序,放入固定位置,记载档案归档登记簿,载明案卷号、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原件、存放位置等要素,对权证类档案,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要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九)、管理、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信贷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调阅:各级单位都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本级相关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信贷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附件十)。
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联社主任批准才能外借,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清理全部信贷业务的档案从客户与本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五年。
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为永久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信贷档案销毁清册(附件14),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保管社的主任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主任签字同意。
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的主任。
第五章责任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以录音、录像、扫描、缩等方式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归集在结合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各信贷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条设有专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的单位,信贷员收集好资料应在次日按移交清册交专职管理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由于信贷业务对象不同,信贷档案管理也略有不同,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具体细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