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确保我县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大署办[XX]78号文件精神,我县在XX年6月至8月在全县组织开展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全县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县内涉水排污企业

整治重点:呼玛河、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予以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保验收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限期申请验收。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重新安装,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停业、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淘汰,停止生产使用。自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清查,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七)对涉水企业排污口规范化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规范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限期达标,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

全县环境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环保局局长成员:

×××监察局局长

×××经济发展改革局局长

×××工商局局长

×××安监局局长

×××司法局局长

涉水排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副局长

(二)加大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的产品和工艺。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

第页共页

规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

对涉水排污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将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上报到专项行动小组。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水源安全的涉水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中违反环保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三)工作总结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