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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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确保我县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大署办[XX]78号文件精神,我县在XX年6月至8月在全县组织开展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全县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县内涉水排污企业
整治重点:呼玛河、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予以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保验收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限期申请验收。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重新安装,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停业、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淘汰,停止生产使用。自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清查,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七)对涉水企业排污口规范化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规范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限期达标,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
全县环境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环保局局长成员:
×××监察局局长
×××经济发展改革局局长
×××工商局局长
×××安监局局长
×××司法局局长
涉水排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副局长
(二)加大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的产品和工艺。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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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
对涉水排污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将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上报到专项行动小组。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水源安全的涉水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中违反环保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三)工作总结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