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总校稿1)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2012年8 月制定说明《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 )自1998 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 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
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 )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
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第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张建国陈浩宇第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第3 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第4 章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赵立鹏王友元范卫国胡宁李俊毅陈浩宇苏林王石挺丰李森林第5章安全使用规定杨艳刘富强戴玉琴陈文典王龙华陈浩宇第6 章检测与评定赵立鹏陈浩宇李俊毅王友元董海军范卫国苏林王周发凯第7 章维修养护赵立鹏陈浩宇周发凯王龙华胡宁莫兴文李森林张建国马化雄李俊毅张强苏林王刘岩范卫国戴玉琴伍华陈文典石挺丰第8章技术档案张建国石挺丰周发凯戴玉琴赵立鹏陈浩宇周云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刘富强杨艳张建国胡宁陈浩宇李俊毅赵立鹏周云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胡宁张建国李俊毅陈浩宇赵立鹏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赵立鹏陈浩宇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2024年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为管好、利用好生和码头,维护好码头及堆场等港口设施,制定如下制度。
一、港口码头日常性的保养工作:日常性的保养工作。
是指对码头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工作,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
应对各项不同的港口设施按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损坏的港口设施应分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大。
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是。
1.码头区(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____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3)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4)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2.堆场道路(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
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外观外观观测可分为构件表面变形观测、结构缝观测、混凝土表面破损观测和建筑物周围水下地形变化观测。
外观观测周期应根据观测目的和要求确定。
6、耐久性。
水工建筑物耐久性观测应包括混凝土冻融观测、钢筋混凝土锈蚀观测和钢结构腐蚀观测等内容。
钢结构腐蚀观测应在其建成投产后每年进行____次。
三、港口码头特种设备及其它装卸机械设备检查1、港口码头特种设备主要包含起重机械和管道等。
2、使用单位制定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1)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在用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初稿1)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2009年07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使用 (3)3.2 管理 (3)3.3 维修 (4)4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 (5)4.1 一般规定 (5)4.2 码头 (5)4.3 防波堤 (6)4.4 护岸 (6)4.5 堆场 (7)4.6 仓库 (7)4.7 评定程序及方法 (7)4.8 评定结果 (7)5 安全使用规定 (8)5.1 一般规定 (8)5.2 码头 (8)5.3 防波堤 (9)5.4 护岸 (10)5.5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 (10)5.6 道路和堆场 (10)5.7 港区铁路 (11)5.8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 (12)5.9 仓库 (12)5.10 消防设施 (13)5.11 环保设施 (13)5.12 应急预案 (14)6 测量与检测 (15)6.1 一般规定 (15)6.2 测量管理 (16)6.3 检测管理 (16)6.4 检测内容与方法 (16)6.5 检测周期 (18)6.6 检测程序 (18)7 报废管理 (18)7.1 一般规定 (18)7.2 报废类别 (18)7.3 报废管理程序 (19)8 重力式码头维护 (20)8.1 一般规定 (20)8.2 变形与破损 (21)8.3 检测 (21)8.4 维护 (22)9 高桩码头维护 (23)9.1 一般规定 (23)9.2 变形与破损 (23)9.3 检测 (24)9.4 维护 (25)10 板桩码头维护 (26)10.1 一般规定 (26)10.2 变形与破损 (27)10.3 检测 (27)10.4 维护 (29)11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 (30)11.1 一般规定 (30)11.2 变形与破损 (31)11.3 检测 (32)11.4 维护 (34)12 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 (36)12.1 一般规定 (36)12.2 护舷维护 (36)12.3 系船柱维护 (37)13 防波堤维护 (38)13.1 一般规定 (38)13.2 变形与破损 (39)13.3 检测 (39)13.4 维护 (41)14 护岸工程 (42)14.1 一般规定 (42)14.2 变形和破损 (42)14.3 检测 (43)14.4 维护 (43)15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 (45)15.1 一般规定 (45)15.2 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 (45)15.3 沿海港口港池和航道的维护 (46)16 港区道路及堆场维护 (47)16.1 一般规定 (47)16.2 道路维护 (48)16.3 堆场维护 (49)17 港区铁路及装卸设备轨道维护 (52)17.1 一般规定 (52)17.2 港区铁路维护 (52)17.3 装卸设备轨道维护 (55)18 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 (56)18.1 一般规定 (56)18.2 仓库维护 (57)18.3 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 (59)19 钢结构维护 (61)19.1 一般规定 (61)19.2 变形与破损 (62)19.3 钢结构检测 (62)19.4 防腐蚀维护 (64)20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维护 (65)20.1 一般规定 (65)20.2 油罐及化工罐 (65)20.3 输油(化工)管线 (67)21 给排水设施维护 (68)21.1 一般规定 (68)21.2 给水设施的维护 (69)21.3 排水设施的维护 (70)22 资料管理 (71)22.1 一般规定 (71)22.2 建设过程的有关资料 (72)22.3 档案资料 (72)22.4 台帐管理 (73)附录A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标准 (73)附录B 港口设施的检测与维护资料用表 (83)附录C 港口设施台帐 (8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持港口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文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是保证港口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港口安全、高效、顺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港口的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港口运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港口设施是指港口的码头、航道、浮标、锚地、泊位、堤岸、仓库、设备和其他与港口运营直接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保养、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港口设施安全运营。
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与海事、交通和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保养。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管理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维护管理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和指导设施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保养;(三)建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四)组织开展港口设施安全培训和演练;(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应对工作;(六)建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设施运行信息;(七)协调处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中的纠纷和事故。
第九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的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关注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行政管理,切实保障港口公共设施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备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港口设施维护网络管理。
港口设施大多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水设施等及其他辅助工具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也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体育场馆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城市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耐用性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维系职权。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网络管理,县级及以上各级文化局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网络管理。
第六条港口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计划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其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使用本处室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长江口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就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标准化,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配套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执法监督;(三)检测评估基层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交通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航(港口)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就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5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职责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时对港口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2.负责港口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3.负责港口设施的紧急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用性;4.协助管理部门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并按计划执行;5.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港口设施维护工作;6.提供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1.港口设施巡检标准:–定期巡检港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完整性、稳定性、功能性和安全性。
2.港口设施维护保养标准:–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清洁、修复、润滑、更换等。
3.港口设施紧急维修标准:–在发生港口设施紧急损坏或故障时,立即启动紧急维修流程;–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和足够的维修工具,确保维修的及时和有效。
4.港口设施维护计划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按计划执行;–维护计划应包括设施维护的时间和内容,确保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5.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标准:–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增强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时,应及时、准确地解答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标准1.港口设施巡检考核:–按时完成巡检任务,准确上报巡检问题;–巡检问题处理及时、有效,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使用;–巡检记录完整、准确,便于管理部门查阅。
2.港口设施维护保养考核:–按计划完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工作细致、全面,涵盖设施的各个方面;–维护保养记录详实,便于审查和考核。
3.港口设施紧急维修考核:–紧急维修工作迅速启动,尽快恢复设施的功能;–维修人员技能熟练,配备足够的维修工具;–维修过程安全、高效,确保设施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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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总校稿 1)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2012 年 8 月制定说明《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 )自 1998 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 [2001]286 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
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 [2002]273 )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 8 章和 4 个附录。
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第 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张建国陈浩宇第 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第 3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第 4章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赵立鹏王友元范卫国胡宁李俊毅陈浩宇苏林王石挺丰李森林第 5章安全使用规定杨艳刘富强戴玉琴陈文典王龙华陈浩宇第 6章检测与评定赵立鹏陈浩宇李俊毅王友元董海军范卫国苏林王周发凯第 7 章维修养护赵立鹏陈浩宇周发凯王龙华胡宁莫兴文李森林张建国马化雄李俊毅张强苏林王刘岩范卫国戴玉琴伍华陈文典石挺丰第 8 章技术档案张建国石挺丰周发凯戴玉琴赵立鹏陈浩宇周云附录 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刘富强杨艳张建国胡宁陈浩宇李俊毅赵立鹏周云附录 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胡宁张建国李俊毅陈浩宇赵立鹏附录 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赵立鹏陈浩宇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初稿1)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2009年07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使用 (3)3.2 管理 (3)3.3 维修 (4)4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 (5)4.1 一般规定 (5)4.2 码头 (5)4.3 防波堤 (6)4.4 护岸 (6)4.5 堆场 (6)4.6 仓库 (7)4.7 评定程序及方法 (7)4.8 评定结果 (7)5 安全使用规定 (8)5.1 一般规定 (8)5.2 码头 (8)5.3 防波堤 (9)5.4 护岸 (9)5.5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 (10)5.6 道路和堆场 (10)5.7 港区铁路 (11)5.8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 (11)5.9 仓库 (12)5.10 消防设施 (12)5.11 环保设施 (13)5.12 应急预案 (14)6 测量与检测 (15)6.2 测量管理 (15)6.3 检测管理 (16)6.4 检测内容与方法 (16)6.5 检测周期 (17)6.6 检测程序 (17)7 报废管理 (18)7.1 一般规定 (18)7.2 报废类别 (18)7.3 报废管理程序 (18)8 重力式码头维护 (20)8.1 一般规定 (20)8.2 变形与破损 (20)8.3 检测 (21)8.4 维护 (22)9 高桩码头维护 (23)9.1 一般规定 (23)9.2 变形与破损 (23)9.3 检测 (24)9.4 维护 (24)10 板桩码头维护 (26)10.1 一般规定 (26)10.2 变形与破损 (26)10.3 检测 (27)10.4 维护 (28)11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维护 (30)11.1 一般规定 (30)11.2 变形与破损 (30)11.3 检测 (31)11.4 维护 (33)12 码头护舷和系船柱维护 (36)12.1 一般规定 (36)12.3 系船柱维护 (37)13 防波堤维护 (38)13.1 一般规定 (38)13.2 变形与破损 (38)13.3 检测 (39)13.4 维护 (40)14 护岸工程 (42)14.1 一般规定 (42)14.2 变形和破损 (42)14.3 检测 (43)14.4 维护 (43)15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 (45)15.1 一般规定 (45)15.2 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水深维护 (45)15.3 沿海港口港池和航道的维护 (46)16 港区道路及堆场维护 (47)16.1 一般规定 (47)16.2 道路维护 (47)16.3 堆场维护 (49)17 港区铁路及装卸设备轨道维护 (52)17.1 一般规定 (52)17.2 港区铁路维护 (52)17.3 装卸设备轨道维护 (54)18 仓库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 (56)18.1 一般规定 (56)18.2 仓库维护 (56)18.3 生产辅助建筑物维护 (59)19 钢结构维护 (61)19.1 一般规定 (61)19.2 变形与破损 (61)19.3 钢结构检测 (62)20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维护 (65)20.1 一般规定 (65)20.2 油罐及化工罐 (65)20.3 输油(化工)管线 (66)21 给排水设施维护 (68)21.1 一般规定 (68)21.2 给水设施的维护 (68)21.3 排水设施的维护 (69)22 资料管理 (71)22.1 一般规定 (71)22.2 建设过程的有关资料 (71)22.3 档案资料 (71)22.4 台帐管理 (72)附录A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标准 (73)附录B 港口设施的检测与维护资料用表 (82)附录C 港口设施台帐 (84)1 总则1.0.1 为了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持港口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港 口 设 施 维 护 技 术 规 程
JT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T 28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 of harbourFacilities maintenance1997-12-25 发布 1998-05-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主编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北京关于发布《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的通知交基发[1997]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由我部组织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编制的《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89—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的管理工作与出版组织工作由部基建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言随着港口建设的不断发展,港口规模不断扩大,港口设施数量日益增多,港口设施的维修技术不断进步。
为总结我国数十年来港口设施维修与管理方面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行为,交通部组织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于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完成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编写工作。
本《规程》主要是依据交通部1987年颁发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有关内容,在总结沿海及内河港口多年来港口设施维修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写的,努力使之较全面地反映行业特点,既能总结提高,又能推动发展,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生和码头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范文为管好、利用好生和码头,维护好码头及堆场等港口设施,制定如下制度。
一、港口码头日常性的保养工作:日常性的保养工作。
是指对码头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为了做好港口设施的维护工作,港口码头业主或经营人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
应对各项不同的港口设施按不同的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损坏的港口设施应分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大。
港口主要设施保养管理要求是。
1.码头区(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未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____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3)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4)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2.堆场道路(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
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外观外观观测可分为构件表面变形观测、结构缝观测、混凝土表面破损观测和建筑物周围水下地形变化观测。
外观观测周期应根据观测目的和要求确定。
6、耐久性。
水工建筑物耐久性观测应包括混凝土冻融观测、钢筋混凝土锈蚀观测和钢结构腐蚀观测等内容。
钢结构腐蚀观测应在其建成投产后每年进行____次。
三、港口码头特种设备及其它装卸机械设备检查1、港口码头特种设备主要包含起重机械和管道等。
2、使用单位制定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1)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在用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适用于所有港口和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
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设施的安全性,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性维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设施潜在问题,以减少事故风险。
3. 定期维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4. 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港口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5. 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港口设施的实时监测和远程管理,提高维护效率和准确性。
6. 连续改进:针对港口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断改进维护管理工作,提升港口设施维护水平。
三、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 港口设施维护保养计划1.1 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要求,制定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包括设施维护周期、保养内容和责任部门等。
1.2 定期检查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1.3 对设施进行预防性维护,包括涂漆、防腐、防锈等,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1.4 进行设施的定期清洁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1.5 制定应急维护预案,对突发设施故障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2.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责任2.1 各港口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应明确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2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设施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
2.3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港口设施维护安全管理3.1 加强设施维护安全培训,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建立设施维护安全记录和台账,及时记录设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3 设施维护期间,严禁擅自改动设施结构和影响设施安全的行为。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规范港口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行为,保护港口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设施是指用于港口装卸、停靠、存放、运输和管理等各项作业活动的设施或设备,包括码头、堤岸、航道、锚地、装卸桥等各类港口建筑物和设备。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综合化原则,加强预防和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港口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二)经济原则:合理运用资源,提高设施维护的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环境原则:注重港口设施维护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及生态。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当前和未来的港口设施维护需求,推动港口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各项港口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
(四)提供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港口设施维护工作。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施维护工作。
第九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严守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专业、工作认真、作风过硬。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水发〔2012〕728号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运营维护方案
港口运营维护方案一、港口设施的维护1. 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堆场、仓库、起重设备等,这些设施的维护对于港口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应该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
特别是对重要的起重设备,应该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港口应该建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年限和维护情况,及时更新设施维护计划。
2. 在设施维护上,应该注重现代化技术的应用。
例如,可以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对港口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还可以采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施的智能化管理,提高港口设施的使用效率。
3. 在港口设施的维护中,应该注重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可以通过优化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排放,达到节能环保的效果。
二、安全管理1. 港口安全管理是港口运营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了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营,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管机构、安全培训等。
2. 港口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各种安全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3. 在安全管理中,应该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对港口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让他们熟悉港口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同时,应该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港口的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5. 在安全管理中,应该注重安全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例如,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安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三、环境保护1. 港口是一个重要的环境影响区域,为了保护环境,港口应该加强环境管理,注重环境保护。
特别是要确保港口的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2. 港口应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港口各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
同时,应该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港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进行处理。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一、维护管理概述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是指为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保障航运业务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提高港口设施的维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港口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首要原则。
在港口维护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预防、安全控制和安全培训。
2.2 规范管理原则港口维护管理必须坚持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管理职责,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2.3 综合协调原则港口维护管理需要与其他港口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实现维护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2.4 预防为主原则港口维护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设施维护和设备检修力度,提前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港口维护管理的职责和要求3.1 港口维护管理的职责分工3.1.1 港口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设施的整体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维护管理规定、管理维护预算、组织维护保养工作等。
3.1.2 港口运营单位港口运营单位负责具体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新、灯光维护等。
3.1.3 港口维护人员港口维护人员是负责具体设施维护的操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维护技能和专业知识。
3.2 港口维护管理的要求3.2.1 巡检与保养港口设施需要定期进行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2.2 维修与改善对于发现的设施故障,港口维护人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并提出改善设施的建议,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2.3 事故预防与处置港口维护人员需要主动预防设施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2.4 数据管理与信息反馈港口维护管理需要建立设施维护管理的数据记录和信息反馈系统,对设施的维护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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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总校稿1)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2012年8月制定说明《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
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
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第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张建国陈浩宇第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第3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第4章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赵立鹏王友元范卫国胡宁李俊毅陈浩宇苏林王石挺丰李森林第5章安全使用规定杨艳刘富强戴玉琴陈文典王龙华陈浩宇第6章检测与评定赵立鹏陈浩宇李俊毅王友元董海军范卫国苏林王周发凯第7章维修养护赵立鹏陈浩宇周发凯王龙华胡宁莫兴文李森林张建国马化雄李俊毅张强苏林王刘岩范卫国戴玉琴伍华陈文典石挺丰第8章技术档案张建国石挺丰周发凯戴玉琴赵立鹏陈浩宇周云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刘富强杨艳张建国胡宁陈浩宇李俊毅赵立鹏周云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胡宁张建国李俊毅陈浩宇赵立鹏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赵立鹏陈浩宇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安外大街甲88号610,邮政编码:100011)、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大沽南路1002号,邮政编码:300222)。
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技术状态分类 (4)4.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4.2 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12)5 安全使用规定 (13)5.1 一般规定 (13)5.2 码头 (13)5.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14)5.4 港池与航道 (14)5.5 港区道路与堆场 (15)5.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15)5.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16)5.8 仓库 (16)5.9 消防设施 (17)5.10 环保设施 (17)6 检测与评定 (18)6.1 一般规定 (18)6.2 定期检查 (18)6.3 定期测量与观测 (20)6.4 定期检测 (21)6.5 特殊检测 (28)6.6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29)7 维修养护 (31)7.1 一般规定 (31)7.2 码头 (31)7.3 防波堤、引堤与护岸 (33)7.4 港池与航道 (34)7.5 港区道路与堆场 (34)7.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35)7.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35)7.8 停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 (35)7.9 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 (36)8 技术档案 (37)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38)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 (41)附录C 用词用语说明 (42)条文说明 (43)1 总则1.0.1 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管理,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3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1.0.4 港口设施的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港口设施是指港界内的水工建筑物、陆上建筑物及所有装卸机械等的总称。
港口主要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港口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等。
2.0.2 保养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2.0.3 小修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
2.0.4 中修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局部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2.0.5 大修对港口设施的严重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3 基本规定3.0.1 港口设施维护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
3.0.2 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标准和使用要求使用。
3.0.3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可分为五个类别,一类(好)、二类(较好)、三类(较差)、四类(差)和五类(危险)。
3.0.4 码头系靠船和防护等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为二类(较好)和四类(差)两个类别。
3.0.5 港口设施应根据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维护。
3.0.6 港口设施的维修养护可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一、二类设施应以保养和小修为主;三类设施应进行中修;四类设施应进行中修或大修;五类设施应进行大修,或经检测评定后报废、拆除。
3.0.7 对于因偶然事故造成设施的局部较大损坏,应进行现场调查、检测评定,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理。
3.0.8 对于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评估。
检测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执行。
3.0.9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3.0.10 对于经评定为无修复价值的设施应申请报废。
3.0.11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负责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测与评定、维修养护等管理,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0.12 港口设施维护应建立技术档案。
4 技术状态分类4.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4.1.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①“完好”---表示结构或构件没有出现损坏或劣化;“损坏”---表示构件表面的可见破损。
对混凝土结构,包括棱角破损、裂缝、表面剥落、脱空层裂、露筋等;对钢结构,包括杆件断裂、局部变形、焊缝裂缝、连接件损坏等;对砌筑结构,包括砌体裂缝、松动、断裂或崩塌等;对抛筑结构,包括抛填体松动、下滑或局部崩塌等;对各类面层,包括裂缝、表面剥落、坑槽或坑洼等;“劣化”---表示结构材料性能退化。
主要为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能等。
②表中的“个别”、“少量”、“大量”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数量的用语,根据损坏或劣化数量对结构功能的影响,按下列百分比掌握: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构件数量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构件总数量的≤10%,“少量”为构件总数量的10%~20%,“大量”为构件总数量的20%~30%;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占所在面面积或所在构件长度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少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20%],“大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20%,30%];③表中的“轻度”、“中度”、“严重”---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程度的用语,根据损坏和劣化程度对结构功能和耐久性的影响程度掌握:对于桩、梁、板、沉箱、扶壁等构件裂缝,“轻度”为一般裂缝,裂缝宽度在(0,0.3mm]之间;“中度”为贯穿性裂缝或顺筋裂缝,裂缝宽度在(0.3mm,1.0mm]之间,无结构裂缝;“严重”为涨裂性顺筋裂缝或网状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有结构裂缝;对于方块、胸墙、墩台等构件,“轻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0.5mm]之间;“中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5mm,3.0mm]之间;“严重裂缝”,裂缝宽度大于3.0 mm。
对混凝土构件表面剥落露石,“轻度”为一般缺陷;“中度”为少量剥落露石,深度未超过钢筋保护层;“严重”为大量剥皮露石,深度超过钢筋保护层或形成空穴;对混凝土表面破损,“轻度”为破损深度较小或深度不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破损;“中度”为破损深度较大或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或外层钢筋暴露;“严重”为破损深度很大或有两层及其以上钢筋暴露或构件断裂;对钢结构涂层,“轻度”为防腐涂层局部脱落,失效面积在10%以内;“中度”为失效面积在30%以内,钢材明显锈蚀;“严重”为失效面积在30%以上,钢材大面积明显锈蚀;对钢结构焊接和螺栓连接,“轻度”为≤10%的次要构件焊缝有裂纹或螺栓连接损坏;“中度”为次要构件焊缝有开裂或螺栓连接损坏在(10%,20%]之间;“严重”为主要构件焊缝开焊或螺栓连接件损坏20%以上;对钢结构构件破损,“轻度”为个别次要构件有局部变形;“中度”为次要杆件有扭曲变形、损伤裂纹;“严重”为主要构件有明显扭曲变形或塑性变形超过允许值;对砌体,“轻度”为砌体微细裂缝或松动;“中度”为砌体明显裂缝或松动;“严重”为有局部断裂或崩塌;对抛筑体,“轻度”为护面块体少量稀疏或松动;“中度”为护面块体有明显松动和下滑拔缝;“严重”为局部崩塌;对混凝土面层和铺砌面层,“轻度”为有一般裂缝或表面缺陷;“中度”为有浅坑槽或板块断裂;“严重”为有普遍坑洼或严重破损;对沥青混凝土面层,“轻度”为有裂缝或一般缺陷;“中度”为有坑槽或波浪型起伏;“严重”为有普遍坑洼或严重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