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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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
(总校稿1)
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8月
制定说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第1章总则赵立鹏杨艳张建国陈浩宇
第2章术语陈浩宇赵立鹏刘富强胡宁张强
第3章基本规定赵立鹏杨艳张建国丁乃庆胡宁李俊毅
第4章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赵立鹏王友元范卫国胡宁李俊毅陈浩宇
苏林王石挺丰李森林
第5章安全使用规定杨艳刘富强戴玉琴陈文典王龙华陈浩宇
第6章检测与评定赵立鹏陈浩宇李俊毅王友元董海军范卫国
苏林王周发凯
第7章维修养护赵立鹏陈浩宇周发凯王龙华胡宁莫兴文李森林
张建国马化雄李俊毅张强苏林王刘岩范卫国
戴玉琴伍华陈文典石挺丰
第8章技术档案张建国石挺丰周发凯戴玉琴赵立鹏陈浩宇周云
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刘富强杨艳张建国胡宁陈浩宇
李俊毅赵立鹏周云
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胡宁张建国李俊毅陈浩宇赵立鹏
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赵立鹏陈浩宇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安外大街甲88号610,邮政编码:100011)、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大沽南路1002号,邮政编码:300222)。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技术状态分类 (4)
4.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
4.2 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12)
5 安全使用规定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码头 (13)
5.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14)
5.4 港池与航道 (14)
5.5 港区道路与堆场 (15)
5.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15)
5.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16)
5.8 仓库 (16)
5.9 消防设施 (17)
5.10 环保设施 (17)
6 检测与评定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定期检查 (18)
6.3 定期测量与观测 (20)
6.4 定期检测 (21)
6.5 特殊检测 (28)
6.6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29)
7 维修养护 (31)
7.1 一般规定 (31)
7.2 码头 (31)
7.3 防波堤、引堤与护岸 (33)
7.4 港池与航道 (34)
7.5 港区道路与堆场 (34)
7.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35)
7.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35)
7.8 停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 (35)
7.9 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 (36)
8 技术档案 (37)
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38)
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 (41)
附录C 用词用语说明 (42)
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1.0.1 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管理,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3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1.0.4 港口设施的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港口设施是指港界内的水工建筑物、陆上建筑物及所有装卸机械等的总称。
港口主要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港口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等。
2.0.2 保养
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2.0.3 小修
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
2.0.4 中修
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局部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2.0.5 大修
对港口设施的严重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