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民众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二、戒毒康复机构乡镇应建立戒毒康复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心理、社工等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戒毒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吸毒人员的安全和生活需求。
三、戒毒康复方案戒毒康复机构应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方案。
方案应包括戒毒期间的医疗护理、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内容,确保吸毒人员能够顺利戒毒康复。
四、戒毒康复人员管理乡镇应建立吸毒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将吸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戒毒康复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确需进行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加强监管,确保其按时按规定参与康复活动。
五、戒毒康复效果评估乡镇应建立完善的戒毒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吸毒人员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对于康复效果良好的吸毒人员,可适当放宽监管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六、戒毒康复宣传教育乡镇应加强对吸毒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意识,促进社会对吸毒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也应加强对吸毒问题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拒绝毒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七、戒毒康复成本保障乡镇应加大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戒毒康复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同时,也应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八、监督检查乡镇应建立健全的戒毒康复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工作成效不明显、管理混乱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
九、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戒毒康复管理制度的行为,乡镇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对于恶意干扰戒毒康复秩序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维护戒毒康复工作的良好秩序。
十、附则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乡镇政府审批。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指通过使用特定药物来减轻戒断症状、控制戒断综合征,并帮助患者恢复到相对正常的身心状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制定了本《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戒毒机构、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等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3.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药物、海洛因替代疗法等。
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与心理治疗、康复辅助等综合措施相结合,全面帮助患者康复。
二、治疗对象的认定和评估1.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适用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
2.治疗对象应经过专业评估认定,并确保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3.治疗对象在开始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三、戒毒药物的使用与管理1.戒毒药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药物特点进行合理调配。
2.所有用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药物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循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
3.戒毒药物的配送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治疗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药物剂量调整和疗效评估,确保治疗的持续有效。
四、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1.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2.患者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等相关检验项目。
3.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随访系统,跟踪患者的康复情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和辅导。
五、适应症与禁忌症1.适应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经过评估认定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标准。
2.禁忌症: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肾脏疾病,或对戒毒药物过敏的患者,禁止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六、患者的权益与保障1.患者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权,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条件》;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梅毒抗体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准备就绪。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
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1. 背景介绍社区戒毒康复是指将戒毒人员安置在社区进行戒毒,通过社区的力量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社会功能。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是为了确保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安全、舒适和有效的康复环境。
2. 选址原则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合法合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合法的资质和许可。
应与周边社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和发展的需要。
2.2. 安全性选址应位于安全、稳定的区域,远离犯罪活动和毒品交易的聚集地。
附近不应有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与儿童和弱势群体有关的场所,以避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2.3. 交通便利性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方便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前来就医、交流和接送。
应考虑附近是否有公交车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周边道路是否畅通。
2.4. 环境舒适性选址应位于环境舒适、景观优美的地区,尽可能远离工业区和噪音源。
中心周边应有绿化带、公园或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康复环境。
2.5. 社区支持选址应得到周边社区的支持和参与,确保康复中心能够融入社区,并得到社区的合理支持和监督。
可以组织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社区参与和沟通。
3. 选址程序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程序如下:3.1. 前期调研在选址前,应开展前期调研,了解当地的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情况。
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人口分布、犯罪率、交通情况、周边设施等。
3.2. 评估和筛选根据调研结果,对潜在选址进行评估和筛选。
评估指标可包括合法合规程度、安全性、交通便利性、环境舒适性、社区支持程度等方面。
3.3. 向相关部门申请选定候选选址后,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选址方案、环评报告、社区意见征集报告、用地手续等。
3.4. 审批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将对选址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选址合规性、安全性评估、社区支持程度等。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戒毒康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人性化、综合化、社会化的原则,关注戒毒人员的个体差异,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戒毒工作。
第四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戒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戒毒指导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戒毒指导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戒毒康复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等。
第六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三)有科学合理的戒毒康复方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戒毒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开展戒毒康复人员的教育、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工作;(二)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三)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第八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确保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戒毒指导工作的实施第九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十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戒毒人员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控能力。
第十一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开展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康复训练可以包括体育运动、职业技能培训、艺术治疗等。
第十二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XX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下称:维持治疗)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第三条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下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维持治疗工作是禁毒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
第五条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禁毒与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对维持治疗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成立省级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审批和维持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对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省公安厅负责维持治疗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保障维持治疗药品运输、储存安全和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的审定和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维持治疗人员药物滥用监测。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设区的市级和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一、引言戒毒中心是帮助滥用毒品者戒除毒瘾、重返社会的重要机构,为了保证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戒毒中心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中心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管理流程等。
二、组织结构我院戒毒中心的组织结构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行政人员、医生、心理咨询师和康复人员等。
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戒毒中心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
行政人员负责日常办公事务,医生负责戒毒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心理咨询师负责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康复人员负责帮助戒毒者康复和回归社会。
三、工作职责1. 中心主任负责制定戒毒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做出决策。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和协调,管理好戒毒中心的人员和资源。
3. 行政人员负责办公室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人员考勤和保安等工作。
4. 医生负责戒毒者的医疗工作,包括体检、治疗、用药和健康教育等,确保戒毒者身体健康。
5. 心理咨询师负责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戒毒者解决心理问题,提高戒毒成功率。
6. 康复人员负责实施戒毒康复计划,指导戒毒者进行康复活动,帮助他们逐步回归社会。
四、管理流程1. 戒毒者接待和评估:戒毒者到达戒毒中心后,将接受工作人员的接待和评估,了解他们的毒品使用史、身体状况和心理问题,为戒毒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 制定个性化戒毒方案:根据戒毒者的评估结果,由医生、心理咨询师和康复人员共同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辅导和康复活动等。
3. 实施戒毒方案:根据戒毒方案,医生负责进行药物治疗,心理咨询师负责提供心理支持,康复人员负责指导康复活动,全员协同工作,帮助戒毒者戒除毒瘾。
4. 定期评估和跟踪:对戒毒者的戒毒进展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戒毒方案,确保戒毒者的康复效果。
5. 后续康复和社会融入:戒毒者戒毒期满后,由康复人员继续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逐步融入社会,避免复吸。
规章制度: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3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3个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4
•【字号】内卫计办疾控字〔2015〕64号
•【施行日期】2015.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3个文件的通知
内卫计办疾控字〔2015〕64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29•【文号】卫疾控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修订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目前,吸毒者是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办法,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
为了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
首批试点范围将按照“设置稳妥,严格控制”原则,选择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若干社区进行,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
关于首批试点的审批,请参照《暂行方案》中的程序,确定试点机构,经省级工作组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转国家工作组审批,批准后认真审慎地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一、定义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戒毒中心的管理,提高戒毒工作效果,保障戒毒人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院戒毒中心是负责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心理辅导等工作的机构,依法执行各项戒毒工作。
第三条我院戒毒中心遵守《禁毒法》、《戒毒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院戒毒中心设立如下组织机构:1:领导班子: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决策和管理。
2:医疗部门:负责戒毒人员的体检、治疗和康复工作。
3:心理辅导部门:负责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疏导服务。
4:康复部门:负责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融入工作。
5:后勤部门:负责中心的后勤保障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戒毒人员管理第五条戒毒人员的招收、监管和康复工作执行如下:第一节招收:1:戒毒人员的招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招收的程序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节监管:1:所有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2:定期进行戒毒人员的体检、心理评估和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和治疗方案。
3:建立健全戒毒人员犯罪记录和康复情况的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和保密。
第三节康复工作:1:根据戒毒人员的康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
2: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定期组织康复评估和社会融入评估,为戒毒人员提供持续的康复支持。
第四章中心管理第六条中心管理工作执行如下:第一节组织领导:1: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2: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工作需要组织会议,并及时研究解决中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规章制度:1:制定和完善中心的规章制度,确保戒毒工作的有序进行。
2:制定中心的奖惩制度,依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三节安全防范:1:加强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剂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戒毒治疗室工作制度
戒毒治疗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戒毒治疗室工作,确保戒毒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规范进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服务。
2. 建立健全戒毒治疗室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戒毒治疗工作有序进行。
3. 严格执行戒毒治疗方案,密切观察戒毒人员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做好戒毒人员的用药管理,确保药物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5. 建立健全戒毒治疗室药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物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处理规定。
6. 做好戒毒治疗室的清洁、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 做好戒毒治疗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措施落实到位。
8.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权。
9. 定期对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0.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三、工作流程1. 戒毒人员入院后,由主治医师根据其病情制定戒毒治疗方案,并告知戒毒人员及家属。
2.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根据治疗方案,为戒毒人员提供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服务。
3.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病情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4.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做好戒毒人员的用药管理,确保药物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5.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及时报告不良反应。
6.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定期对戒毒治疗室进行清洁、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7.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措施落实到位。
8.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权。
9.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0. 戒毒治疗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2、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3、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工作规程1、样本采集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检测试剂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3、认定依据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4、认定报告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5、认定费用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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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所选地址应当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至少8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1. 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主要负责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2. 医师。
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等工作。
3. 护士。
至少4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护士,主要负责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按要求开展检测及数据录入等工作。
4. 药品管理人员。
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药品管理,并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等工作。
5. 安保人员。
至少1名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主要负责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 行政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说明。
2. 医疗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入组标准、申请程序、治疗方案和实验室检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3. 治安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工作秩序维持及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4. 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品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5.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二、申请要求
拟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申请表、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分布图、拟用房屋内部平面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等材料。
三、开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