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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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10-22
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室外干挂石材、玻璃幕墙、窗户施工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包料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工具
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
8、包垃圾清运费
9、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 10、包专项验收.11.包施工方案及图纸设计. 12.包整理资料
选择项:全部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 120天,春节冬季除外(自2014年 11月1日到2015年
04
月30日);因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室外干挂石材幕墙固定单价为 400 元/㎡,见光面
计算(大写:肆佰元每平方米)其中龙骨占180元/㎡、面材占220元/㎡。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 4500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1800000.00 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窗户固定单价为440元/㎡,按窗户外框外边尺寸计算(大写:肆佰肆拾元)其中窗框占198元/㎡、面材占242元/㎡。。窗户面积预估为 3000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1320000.00 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签证按展开面积计量、结算。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及各种配合费。
2.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
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药栓拉拔、窗户三性,钢材复试、胶国检)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垃圾清理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等一切费用。
3.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工程预付款:合同暂定价款的10%;及叁拾肆万零捌佰元整。
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月按照承包人现场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
单价
乘以70%支付。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
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
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95% 。工程决算
总价款的 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贰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深化设计,并对深化设计图纸报设计院认可后方能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
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现场办公室(费用发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
后使用;
(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吃住及保险和劳保用品,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自身人员及
材料的安全保卫;
(4)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
作;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十、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