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管理条例
危险品管理规定(2篇)
![危险品管理规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ab09797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a.png)
危险品管理规定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
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
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
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
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危险品管理规定(2)是指对危险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等的集合。
危险品是指具有一定性质、性能或者处于一定状态的物质、制剂、产品或者装置,因其特殊性质而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物质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的。
为了保障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危险品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危险品管理规定:1. 国际消防规范:国际消防协会制定的关于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际消防代码”、“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则”等,是全球危险品管理的重要参考标准。
2. 国家危险品管理法律: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国情制定的关于危险品管理的法律,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存储等方面的要求。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5b605c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3.png)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提供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内容。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本章介绍了化学危险品的定义、管理范围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危险品的分类和标识
本章对不同类型的化学危险品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标识要求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
本章规定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包括储存设施的要求、安全措施的实施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
本章详细介绍了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步骤,包括事故报告、紧急疏散和救援措施等。
第五章:危险品的监督和执法
本章明确了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监督和执法的责任单位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第六章:附则
本章包含了一些附加规定和补充说明,如相关表格的填写方法
和化学危险品安全培训等内容。
该最新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化学危险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
遵守该条例的各项规定。
以上是本文档对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内容
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的法律文件。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da1208b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89.png)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 引言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物质,其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合规。
本文档将介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以帮助人们了解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基本原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命安全优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首要任务,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厉的追责。
•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对于化学危险品,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综合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需要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3. 管理要求根据化学危险品的不同特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识别和分类企事业单位需要对所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进行识别和分类,根据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并使用标识标签进行明确标识。
3.2. 储存和运输化学危险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储存场所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等储存在一起。
•储存容器需要标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语。
•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
•运输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运输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 使用和处理使用和处理化学危险品时,应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通风设备等。
处理废弃物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0268f0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36.p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燃易爆类、压缩气体类、毒害类、腐蚀品类、易爆剧毒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标识危险性等级和危险品的性质、组分、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标识应当与国际通用标识相一致。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表4、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表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燃烧、爆炸、腐蚀及其他危险性,可能引起事故的化学品。
2、安全生产: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和实施的预防措施。
3、危险性等级:指危险化学品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的划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ca61e54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0.png)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细则。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类别、危险性标识、警示语、危险品编号等信息。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不得涂改、遮挡或损坏。
3. 进口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进口前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禁止私自调配、混合化学危险物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2.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7c504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6.p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d3958f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8c.png)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 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 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 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 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 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c7482f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99.png)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危险品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物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二、危险品管理责任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危险品安全管理职责,并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工作,确保安全与环保的实施。
3.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品的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的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置。
三、危险品的分级与分类1. 危险品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
2. 危险品根据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腐败物、气体、危险废物等九类。
四、危险品的采购与使用1. 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的采购和使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五、危险品的存储与运输1. 危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禁止和其他物品一起存放。
2.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资质审核,运输过程中应设有封检员负责监督。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处置1. 危险品使用、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 发生危险品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七、处罚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对因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前一版本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条例的有效落实。
以上为《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这一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课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02a7c9a7f1922791688e871.png)
可编辑
5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续)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
式、设施;
b.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
c.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 重大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 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
运输单位、人员的资质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 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事故医疗救护
工商行政部门 营业执照的发放、市场经营活动监督
邮政部门
2020/2/29
可编辑
4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1.生产、储存的规划与审批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 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
2020/2/29
员;
d.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
件。
2020/2/29
可编辑
6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续)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立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 提交材料:可行性报告,原料、 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等的性能 指标,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等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36b787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2.p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的规定和监管,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做的法规规定。
二、法律背景《条例》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有七章五十条。
这份法规主要是为了依法、科学地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出口、进口到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和监督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质和潜在危险程度可分为六类,分别为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毒物质。
根据《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和警示。
常用的标识形式包括化学品标签、危险品标志、危险品包装标志、警示标识等。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
首先,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操作。
其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储存条件和设施安全可靠。
另外,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中文名称、危险类别、危害特性、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机制。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事故责任的追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责任主体包括事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单位等,根据其责任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执法《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执法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危险品储存防火管理条例
![危险品储存防火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f438c93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4.png)
危险品储存防火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危险品储存过程中防火管理的规范,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危险品储存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便于管理,对储存危险品的场所应进行分区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第二条:危险品储存区域须远离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或可燃气体等储存区域相邻。
第三条:危险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应设有防火门,保证储存区与其他区域的有效隔离。
第四条:危险品储存区域的通风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确保空气流通畅通,不积聚可燃气体。
第五条:危险品储存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
第六条: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焊接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危险品储存区域内的储存容器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密封性和耐火性能。
第九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危险品储存场所应与消防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三条:危险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出入口、通道和储存设施须保持畅通无阻,确保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
第十五条:危险品储存场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员工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根据上述《危险品储存防火管理条例》,储存危险品的场所需严格遵守防火规定,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防范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e683feaf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59.png)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特性,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将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管理体制、分类和标识、储存和运输等方面阐述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管理体制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标准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包括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
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发生时的危害程度。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立法、监管机构和管理制度三个方面。
立法是制定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管机构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执法。
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储存许可、运输许可、使用许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为了便于管理和警示,危险化学品一般根据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上进行相应的标识。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通常包括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品等。
各国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上一般参照国际标准进行,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的运输》等。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主要包括标签、符号和文字等形式。
标签通常贴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危险性和相关警示信息。
符号是用来简洁明了地表示化学品的危险性,如火焰符号表示可燃性。
文字通常用来标明具体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如\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2)指的是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包括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人们能够识别和辨别其危险性。
2.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要求: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装卸和运输进行规范,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以防止事故和危险品泄漏。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2f0692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12.png)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 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品分类1. 危险品分为九大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
2. 各类危险品应根据其特性进行详细分类,并明确标识。
第三章:运输单位和人员资格1.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运输危险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运输工具和设备1.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标准。
2. 运输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包装和标签1. 危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的规定。
2. 所有危险品的包装上都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危险品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
第六章:运输过程管理1. 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规和标准。
2. 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第七章:信息报告和记录1.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报告运输计划,并保留运输记录。
2. 运输记录应包括运输时间、路线、货物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
第八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为《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2011.6.10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2011.6.10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dc091f523c1ec5da50e27002.png)
5.企业的主体 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 生产的方针,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 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 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2005.10),并在胡 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安全第一”就是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已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 修订。
四、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如何逐步接轨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 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中国影响较 大。 五、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 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 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 3、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70c49c5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d.p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原则: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会对人身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条安全目标: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消费者上市销售等活动,应当达到以下安全目标:(一)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二)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三)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五)公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购、销售、储存。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限制和禁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进口和销售没有经过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二)销售假冒、伪劣危险化学品;(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四)销售未标明重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五)向危险化学品未知或者未经培训的人员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等。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选择: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远离人员居住区、水源地、公共交通路线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建设、装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程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定,具有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性能。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4ecfe17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74.png)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介绍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内容涵盖了危险品的定义、分类、运输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
1. 引言
危险品指那些由于其物理或化学特性,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以及环境造成伤害、破坏或污染的物质。
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
2. 危险品分类
危险品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危险品分类包括易燃物、氧化剂、毒害物、放射性物质等等。
每种类别都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管理。
3. 危险品运输
危险品的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环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危险品的标识、包装、装载以及运输工具
的选择等。
运输公司和司机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
证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4. 危险品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危险品的存储、使用、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
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法律法规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最新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危险品管理的各个环节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结论
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
意义。
本文档所介绍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能够有效指导危
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也有助于环境
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危险品储存与使用的管理规定
![危险品储存与使用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e134862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2c.png)
危险品储存与使用的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所有从事危险品储存和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爆炸品、易燃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
3. 储存管理3.1 储存环境危险品应储存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储存设施中,储存设施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基本功能。
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3.2 分类储存危险品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储存,不同类别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避免混合。
储存区域应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
3.3 储存限量危险品的储存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储存设施的容量和危险品的储存限量。
3.4 安全管理储存危险品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同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使用管理4.1 使用资质从事危险品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品使用工作。
4.2 使用规范危险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执行。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危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3 废弃物处理危险品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5. 培训与监督企业应定期对从事危险品储存和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品储存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有争议,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请您务必认真遵守本规定,确保危险品储存与使用的全过程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