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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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产品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同总则

1.1 甲方为了拓展“”产品市场,根据区域代理计划,授予乙方

区域代理经营权,经营产品类别为,代理区域为。1.2乙方自愿申请成为甲方产品区域代理商,接受甲方代理许可经营权并愿意

成为甲方三虫粉产品区域代理之成员。

1.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代理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基本保证与要求

2.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及时足量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购进三虫粉产品。

2.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区域代理计划,以利于三虫粉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乙方保证按区域代理统一的管理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经销商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实施。

2.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

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2.4订立本合同,甲方并未授予乙方在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任何方面约束甲方。

第三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年_ _月_ _日止,有效

期年。

第四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4.1 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并以甲方管理模

式销售、经营三虫粉产品。

4.2 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随意超越许可范围

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独家代理区域

5.1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三虫粉产品,乙方根据甲方

总规划可发展自己的经销商。

5.2 在乙方代理区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加盟商和经

销商,乙方也不得超出代理区域范围进行经营。

5.3 甲方先前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已发展的终端养殖户,与乙方不存在任何隶属

关系,此合同签定之日起,该区域内甲方不再发展新的加盟商。先前已发展的

终端养殖户由甲方供货,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三虫粉产品市场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产品的结算方式与进货、换货(特指因质量不符的换货)

6.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按统一代理价进行结算,特供产品或促销活动产品折扣按公司另定方案执行,乙方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6.2 乙方按收货验货标准接收甲方产品,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包装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或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当天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产品。

6.3 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质量问题及途中事故往返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4 乙方在经营期间,与甲方发生退换货结算,均以货物形式处理。

6.5 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出货起一个月内,如属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全额退换货;除乙方能证明残次产品是由甲方造成的外,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外人为残次产品,甲方不予调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发展的加盟商所退返的产品一律视同乙方自身所退返的产品,但应严格按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内容执行,其它条款不得有变。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为确保加盟合作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7.2 乙方如果连续2个月在甲方没有任何进货记录,又没有向甲方做任何说明,甲方可视作乙方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并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域内另行拓展代理商或加盟商。

7.3 乙方如违反本代理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责成其限期更正,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百分百销售甲方生产的上述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保证吨的销售量;一年内,月销售量达到吨。

8.2 乙方有义务在每月底及时向甲方反馈当月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报表。乙方有权反映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8.3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相关商标、标识及商号。

8.4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良行为不经甲方许可,擅自停止对所属经销商供货或擅自自行采购供货,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提出相应的索赔。

8.5 乙方如中途要求退出代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同意后,七日内与甲方办理其所属经销商档案手续交接。乙方并根据其下属经销商合同内完成的进货额,按比例退返代理费,后续保障全部移交给甲方统一

管理。

8.6 乙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和所属经销商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所有及使用

9.1 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9.2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条合同解除及终止

10.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续约要求,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10.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10.3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仿冒、滥用甲方商标;

2) 乙方自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营运体系;

4) 乙方违反市场区域保护约定条款;

5) 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6)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或传真)通知送达乙方之时,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日。

10.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商标,必须拆除乙方带有甲方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双方认可后经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1.2 如因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帐款,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14.1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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