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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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

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领土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

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

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

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

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

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强行法的存在意味着国际法规则体系存在等级关系。强行法规则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国际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本身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3)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①共同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些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

②区别

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3.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和重申,构成一个体系。其中,《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构成核心部分,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国际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试金石。

(1)联合国宪章原则

《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七项原则:

①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②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④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⑤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⑥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⑦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

联合国宪章原则是所有国家接受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宪章》是国际社会的”宪法”,宪章原则具有优越地位。《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因此,宪章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宪章原则密切联系。这五项原则是指:

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②互不侵犯;

③互不干涉内政;

④平等互利;

⑤和平共处。

它们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上述五项原则,“并且感到在它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是“亚洲性国际法”的典型代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概念与性质

①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②它含有对内具有最高权(或内部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或外部主权)两个方面的含义。内部主权即自主地、不受外部干预地处理对内事务的权力,外部主权即独立进行国际关系的权力。

③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是责任。主权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负责任的主权”(responsible sovereignty)。

(2)国家主权的内容

国家主权涉及国家对内对外管理活动的所有方面。国家主权所固有的最显见内容是领土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①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a.完整性,即国家对其全部领土享有行使所有国家职能的能力,这种能力只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有约束力的决议的限制;

b.不可侵犯性,即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不得对该另一个国家领土行使国家管辖权;

c.保障国家领土不遭任何肢解。

②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和增强其经济独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国家有权依其目标和本国优先权的原则,对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并行使权力,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此外,国家还有权根据其经济发展政策目标,采取养护其自然资源的措施。

在2009年“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中国援引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进行辩护。在2012年“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案”中,中国再次援引这项原则作为对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法律根据。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平等是指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这项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各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③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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