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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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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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公法 笔记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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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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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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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2。

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

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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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 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二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二章

第⼆章国际法主体 第⼀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格者。

A.具有独⽴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能⽆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关于个⼈和法⼈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不能)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澳门B.世界贸易组织C.联合国秘书处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答案:BD本题考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只有三种,即国家、争取独⽴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本题中A是地区,B与D是国际组织,C是个⼈,因此选B和D. 第⼆节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政府,主权;主要类型) 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国。

如我国; 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权,平等权,⾃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2)属⼈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在领⼟外的⾏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或规定应处⼀定刑罚以上的罪⾏,该⾏为根据⾏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实现的两种⽅式:⾏为⼈进⼊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

(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法中采⽤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国家责任的概念 概述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成立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概念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同意 自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反措施不可抗力解除行为不法性 危难 危急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国家责任的形式 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援引责任国与程序国家责任的履行 反措施国家的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编纂及制度 国家责任法一、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2.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1)特征①国家责任法是关于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②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

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③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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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与效力1、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反复实践的产物)、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和辅助地位)。

2、约束对象:国际条约——缔约国,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3、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官方的”文书和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1)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2)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3)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5、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不是一个地域概念,是一个管辖权概念)(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属于和平手段(5)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家主权豁免(1)目前国际法上有效的是国家主权绝对豁免(2)豁免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明确的(3)管辖权的默示放弃(对应国家的“诉”行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4)放弃管辖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权3、国家主权相对豁免(理论,未生效)(1)将国家行为分成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2)核心观点:国家从事商业行为产生的纠纷没有管辖豁免权(3)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4、承认(1)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国际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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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夏厚本)第一章导论知识点: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三、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四、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五、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六、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1、1577年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2、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3、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应包括以下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P61)知识点:1、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2、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请求引渡的主体: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5、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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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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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法第二章重点

国际法第二章重点

国际法第二章复习重点1、国际法渊源含义:一种是,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2、国际法渊源的含义:用已形成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行为规范的方式,只可能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我们可以称之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3、按照国际法渊源的第二种解释来分析:国际法,除了上述习惯和条约之外,还有其他与国际法规范有历史联系的各种渊源,如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和外交文件,著名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4、辅助性渊源实质上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谓的辅助性资料。

5、《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类别性国际法院裁判时应适用: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条约者。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严格意义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在第58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广泛意义国际法渊源)6、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

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来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条约。

7、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首先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及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物质因素");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具体说就是,各国对这种通例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认为是一种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心理因素)。

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一致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被正式确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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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
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

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领土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
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
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
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
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
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强行法的存在意味着国际法规则体系存在等级关系。

强行法规则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国际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本身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3)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①共同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些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

②区别
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3.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和重申,构成一个体系。

其中,《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构成核心部分,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国际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试金石。

(1)联合国宪章原则
《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七项原则:
①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②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④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⑤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⑥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⑦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

联合国宪章原则是所有国家接受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宪章》是国际社会的”宪法”,宪章原则具有优越地位。

《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因此,宪章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宪章原则密切联系。

这五项原则是指:
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②互不侵犯;
③互不干涉内政;
④平等互利;
⑤和平共处。

它们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同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上述五项原则,“并且感到在它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是“亚洲性国际法”的典型代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概念与性质
①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②它含有对内具有最高权(或内部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或外部主权)两个方面的含义。

内部主权即自主地、不受外部干预地处理对内事务的权力,外部主权即独立进行国际关系的权力。

③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是责任。

主权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负责任的主权”(responsible sovereignty)。

(2)国家主权的内容
国家主权涉及国家对内对外管理活动的所有方面。

国家主权所固有的最显见内容是领土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①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a.完整性,即国家对其全部领土享有行使所有国家职能的能力,这种能力只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有约束力的决议的限制;
b.不可侵犯性,即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不得对该另一个国家领土行使国家管辖权;
c.保障国家领土不遭任何肢解。

②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和增强其经济独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国家有权依其目标和本国优先权的原则,对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并行使权力,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

此外,国家还有权根据其经济发展政策目标,采取养护其自然资源的措施。

在2009年“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中国援引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进行辩护。

在2012年“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案”中,中国再次援引这项原则作为对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法律根据。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平等是指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这项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各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③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⑤各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⑥各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确立与性质
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发展过程:
a.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首次对国家战争权加以限制,要求争端当事国在国际关系上尽量避免诉诸武力,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b.1907年《海牙第二公约》——《限制用兵力索取契约债项公约》禁止国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除非欠债国家“拒绝公断之请求或置之不理,或准许后仍使公断契书不能订立,或公断后不遵守判词办理”。

c.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战争权的限制取得重大进步。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会员国应将它们之间的重大争端提交仲裁、法庭解决或者交由国际联盟行政院处理。

在仲裁裁决、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作出后3个月届满之前,不得从事战争。

对接受仲裁裁决、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书建议的其他当事国不得从事战争。

d.1928年,战争权的地位发生质的变化。

当年通过的历史性文件《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者《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在法律上彻底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e.联合国重构对战争权的法律规制,基础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它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就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对所有国家均有法律拘束力。

而且,它还是一项强行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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