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
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26
•【文号】银监复[2009]471号
•【施行日期】2009.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
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9]471号)
衡水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审核股东资格的请示》(衡商行〔2009〕7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水市财政局增持你行8000万股,入股后合计持有你行11060万股,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8.88%;同意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股你行10000万股,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7.07%。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增持股份和入股事宜。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4•【文号】银监复[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5]167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关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请示》(冀信联筹〔2005〕27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关于对拟任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冀信联筹〔2005〕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
二、核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三、该联合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70万元;住所为石家庄市工农路515号。
四、核准刘印楼的理事长任职资格,何福魁的副理事长任职资格,花连水、李子洲的副主任任职资格。
同意刘印楼、何福魁、董胜聚、周伯健、陈树松、康志斌、李新民、杨建国、兰成民、张景平、裴元富、王清平、杜彦君为该联合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五、核准该联合社业务范围为: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该联合社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该联合社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河北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澎等六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澎等六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177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澎等六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
复
(银监冀局复〔2011〕177号)
河北银行:
你行《河北银行关于张澎等六名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1〕19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澎河北银行裕华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梁会红河北银行长征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魏金超河北银行北新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王沛然河北银行裕华东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卢明洁河北银行翟营南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核准苏珍霞河北银行和中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上述6人的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4]2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4]233号)
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请示》(开行发〔2014〕7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行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四、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银监会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五、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2014年4月4日
——结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模版
XXX二级资本债券法律意见书模版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xx(法意)第x号致:XXXXXX接受XXX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XXX(以下简称“发行人”,亦称“xx银行”)xx年申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以下简称“XXX”)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XXX[2009]90号《XXX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XXX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鉴于目前《资本举措》还没有配套的相关业务指引,本法令意见书系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资本举措》的规定,并参照《次级债管理举措》的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XXX关于XXX发行xx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1、《XXX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叨教》(以下简称《叨教》);2、《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3、《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章程》(以下简称《发行章程》);4、《xx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5、《xx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6、《xx年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步伐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7、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审字x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xx年)及会审字x号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xx年)、xx会计师事务所CHW审字【xx】x号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xx年)、xx年一季度末经审计的发行人财务报表(以下通称《审计报告》);8、XXX出具的《XXXxx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报告》)、《XXXxx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跟踪评级安排》(以下简称《跟踪评级安排》)以及其他涉及本次债券发行的授权与批准、发行人的主体资历、发行的对象、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7
•【字号】冀银监复[2014]285号
•【施行日期】201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85号)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请示》(张商银石分字〔2014〕10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
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延期报告。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三、筹建期内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四、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河北银监局。
筹建期限届满前,你行应及时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同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2014年9月1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力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7.29
•【字号】冀银监复[2014]222号
•【施行日期】2014.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力任职资
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22号)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你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关于申请核准张力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张商银字〔2014〕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并报银监会备案同意(监管二备〔2014〕096号),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力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张力任职文件抄报我局。
2014年7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7.08
•【字号】厦银保监复〔2021〕119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
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1〕119号
厦门银行:
你行报送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厦门银行〔2021〕15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你行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
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循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三、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你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四、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此复。
2021年7月8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3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35号
河北银行:
你行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21〕10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刁钦义河北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刁钦义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伟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监复[2014]19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190号)
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袁伟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的请示》(渤银冀报〔2014〕7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核准袁伟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支行级高管)任职资格。
袁伟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4年7月11日
——结束——。
保定银保监分局关于河北银行保定阳光大街支行更名的批复
保定银保监分局关于河北银行保定阳光大街支行更名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号】保银保监复〔2021〕229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保定银保监分局关于河北银行保定阳光大街支行更名的批复
保银保监复〔2021〕229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你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关于河北银行保定阳光大街支行迁址更名的请示》(冀银保发〔2021〕10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阳光大街支行变更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路支行”,简称“河北银行保定天威路支行”。
你行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到保定银保
监分局换领该机构金融许可证。
2021年6月17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银监复[2014]40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29
【实施日期】2014.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09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浙民泰银报〔2014〕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
1 / 1。
中国银监会关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1]29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1]294号)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请示》(张商银字〔2010〕2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10年期次级债券,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次级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于次级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结束——。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晋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晋商银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晋商银发〔2020〕21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行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三、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四、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和有效使用。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11月27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
安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0〕684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
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0〕684号
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关于筹建河北雄安分行的请示》(兴银冀〔2020〕23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
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三、筹建期内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四、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河北银保监局,同时报告保定银保监分局。
筹建期限届满前,你行应及时向河北银保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同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锦州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锦州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5.12
•【文号】银监复[2006]122号
•【施行日期】2006.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入股锦州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6]122号)
锦州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扩充股本金的请示》(锦商银发〔2005〕8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入股你行1000万股,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你行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股东授信的管理与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
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20
•【文号】银监复[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
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2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2013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的请示》(信总报〔2013〕1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持有你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比照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执行。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发行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金融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
2014年1月20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业务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0〕689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业务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0〕689号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关于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的请示》(文惠银发〔2020〕8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业务。
二、你行开展上述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业务,应坚持支农支小战略定位,确保存贷比、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监管要求。
三、你行要加强业务监督和后评价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相
关风险。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5
•【文号】证监许可〔2019〕693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693号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河北港口呈字〔2019〕6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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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复[2014]45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56号)
河北银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2014年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冀银发〔2014〕11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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