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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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服务职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群人。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幸福生活。

二、职责和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协助和支持。

他们应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2.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在社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他们应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办公设备、文件和信息。

3. 社区工作者有权力发表与社区服务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应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为准则1. 社区工作者应以公正、公平、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社区居民。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损社区利益的活动。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社区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且应尊重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愿。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请求和反馈,并与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4. 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社区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保持合作、协调和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

四、管理机制1. 设立社区工作者管理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该组织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等。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增强社区工作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共德城区委组织部和街道相关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纳入“3岗18级”薪酬体系的社区“两委”和上级备案认可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章履职管理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和社区会议的决定、决议,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街道及上级职能部门依法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完成街道委托的事项和社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60%o第五条平时考核实行按月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考核内容后附)。

第六条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每年年底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20%o第七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社区工作者是指依法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主任、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工等。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内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2. 社区工作者享有言论自由和将社区居民的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的权利。

3. 社区工作者有义务向居民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推广优秀的社会风尚和文化。

4.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决策,为居民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任免与考核1. 社区工作者的任免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并报县级政府社区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 社区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降级或解聘。

四、责任与义务1. 社区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2. 社区工作者要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3. 社区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素质提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纪律与奖惩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

2. 社区工作者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3.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监督与维权1. 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2. 社区工作者不得随意限制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有违规行为,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寻求维权。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社区工作者应当熟悉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所规范,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各级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培训,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进步。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作⼈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强、服务⽔平⾼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作者队伍,提⾼社区管理和服务⽔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的专门从事社区⼯作的⼈员。

其基本职责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针、政策。

(⼆)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政管理与社区⾃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政和居民依法⾃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作⽅案和发展规划,运⽤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社区⽂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作。

(七)运⽤社会⼯作⽅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理疏导、⼈⽂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向⼈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社⼯⼈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员的任职条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强,热⼼为居民服务,具有⼀定的组织能⼒;(⼆)具有⼤专以上学历,⾝体健康,新招聘的⼈员年龄⼀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员,因⼯作需要增加社⼯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

招聘⼯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员程序:(⼀)应聘者申请报名;(⼆)对应聘⼈员进⾏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续聘)合同。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全力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济南市政府特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职责1. 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年满18周岁;(3)具备与岗位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或职业技能。

2. 职责:(1)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在居民之间建立和谐的沟通和协作关系;(2)了解居民需求,协助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3)宣传政府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4)协助居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5)及时上报社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三、社区工作者的聘任和考核1. 聘任程序:(1)社区工作者由社区居民代表推荐,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办公室签发聘任证书;(2)聘任证书包括工作地点、职责、服务期限等信息。

2. 考核制度:(1)社区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社区居民评价等指标。

四、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社区工作者享有按时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的权利;(2)社区工作者享有参加培训和提高能力的机会;(3)社区工作者享有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义务:(1)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3)社区工作者应爱护社区设施和财产,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五、社区工作者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1)社区工作者在履职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以获得表扬、奖金等奖励;(2)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获得相关荣誉和表彰。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一、总则社区工作者是指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任职条件1. 身体健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遵守职业道德和职责,保持公平、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4. 完成相关培训和资格考核。

三、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维稳等工作;2. 社区工作者享有参与社区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3. 社区工作者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4. 社区工作者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管理机制1. 上级领导负责对社区工作者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2. 建立社区工作者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3. 定期组织社区工作者交流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4. 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区建设。

五、考核与评价1. 绩效考核以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为评价指标;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别,并据此进行奖惩;3. 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

六、激励与约束1.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2. 对工作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调整岗位等;3.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升其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4.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社区工作者积极履行职责。

七、监督与责任1. 实行多级监督体系,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 社区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承担起工作责任;3.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2.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应与上级部门及时沟通解决。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 —9 人,1000 —2000 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 —4000 户的社区配置6-7 人,4000 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 人。

第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 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 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五)申请辞职;(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在社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社区生活的组织、承载社区居民服务的职责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适用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社区工作者。

2. 尊重人权:社区工作者的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 秩序井然:社区工作者应遵循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秩序,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和福祉。

4. 公开透明:社区工作者管理应公开透明,社区居民有权了解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四、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1) 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共建;(2) 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3)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完成相关任务;(4) 监督社区环境,及时报告问题,做好记录;(5) 积极参与社区安全维护工作,确保社区安全稳定。

2. 社区工作者的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2) 获得公正公平的工作评价,享受相应的待遇;(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制定和完善;(4) 获得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支持,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

五、管理措施1. 进入管理:社区工作者需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的面试和资格审查等程序,取得相应的社区工作者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绩效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4. 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社区居民和谐相处。

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附: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2006〕27号)、《关于加强社区、社团、社工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嘉委〔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城市(含城镇)社区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特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会事务站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按本岗位的要求,做好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根据工作需要,社区社会事务站需增加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2)大专(含)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3)首次招聘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招聘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社发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至二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招聘次数。

街道(镇)负责上报社区专职工作者需求计划,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具体程序是:(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4)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5)签订劳动合同。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

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协调居民关系、解决居民问题、宣传政策等工作。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和目的社区工作者作为社区的代表和服务提供者,承担着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社区工作者的数量庞大且分散,管理难度较大。

为了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责任和权限1. 社区工作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2. 各社区工作者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确保他们按照标准履行职责。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4.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社区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履行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职责1. 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居民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2. 社区工作者应定期向居民宣传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组织相关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社区工作者应及时上报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居民需求的反馈,为社区发展提供参考。

4.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提高社区凝聚力和居民参与度。

四、考核和激励机制1.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成果和服务质量。

2. 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晋升、奖励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3.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和奖金。

五、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1. 社区工作者应妥善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社区工作者管理委员会将建立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的机制,协助工作者解决矛盾和纠纷。

六、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1. 社区工作者管理委员会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

2. 社区工作者将通过信息化系统收集和共享社区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队伍建设,包括从事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协调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权益,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纪律;(三)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区工作职责;(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第五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核和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任用应通过公告、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结果公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享有平等就业、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权益。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第十三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工作绩效评价为基础,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社区工作者绩效的重要依据,用于晋升、奖励、职称评定等。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因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入职要求
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社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咨询和援助;
2.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 制定和执行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4. 协调社会资源,服务社区发展需求。

三、工作时间
社区工作者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40小时,采取弹性工作制度,确保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工作考核
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将结合居民满意度、工作业绩和团队合作等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五、职业发展
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晋升为社区主任、参与社区发展项目等。

六、维护职业道德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七、离职规定
社区工作者如需离职,需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以上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遵守相关规定,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共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山东省各社区从事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以及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1.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应根据社区发展需求和工作任务确定,包括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综合治理等岗位。

2.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主要包括社区规划制定、居民问题解决、社区服务提供、社区治理协调等方面。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协调社区内居民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二、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职1. 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察。

2. 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考核、培训、评定等环节,确保其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

3. 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应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提升1. 山东省应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机制,提供培训课程和学习资源,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3. 山东省应建立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发展通道,为优秀社区工作者提供晋升和提升的机会。

四、社区工作者的权益保障1. 社区工作者享有与其职责相符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对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荣誉应予以公正评价和奖励,激励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监督管理1. 山东省应建立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在城市社区工作的一群重要人员,他们承担着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重要职责,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福祉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和管理,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确保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总则《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行为,保障社区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城市社区内的社区工作者。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益1.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社区工作并具有服务意识。

2. 社区工作者应享有与其他工作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3. 社区工作者有权接受相关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以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4. 社区工作者应当依法享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权益保障。

三、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1.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确保社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2. 社区工作者应主动与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与联系,了解居民需求并及时作出回应。

3. 社区工作者要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社区活动和公共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妥善处理和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与评估1.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职责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督导。

2. 社区工作者应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将通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聘任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违纪违法处理1. 社区工作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影响社区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违纪违法的社区工作者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降薪甚至解聘等相应处罚。

六、附则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工作的规章制度。

2.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常德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常德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常德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四、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
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4、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5、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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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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