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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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一、绿色食标志的意义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不过度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认证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保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绿色食品有很多优点,比如味道新鲜,无公害,营养丰富,对人体健康有益。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绿色食标志的标准1. 生产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和化肥,不得使用转基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

2. 加工标准:绿色食品的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添加剂和防腐剂,不得进行过度加工,保持食品原有的营养成分和口感。

3. 运输标准:绿色食品的运输应符合食品运输法规和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性,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4. 销售标准:绿色食品的销售应符合食品销售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来源和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绿色食品。

三、绿色食标志的认证机构国家对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对符合标准的绿色食品进行认证,并对认证通过的绿色食品进行监督和抽检。

四、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制度1. 绿色食标志的申请和审核: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食标志,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对申请未通过的企业应当给予明确的原因和改进意见。

2. 绿色食标志的使用和监督:获得绿色食标志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标志,并在销售和广告中宣传。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使用绿色食标志的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企业仍然符合标准。

3. 绿色食标志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绿色食标志、公开处罚和通报违规情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越来越高。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保证食品质量和绿色环保的重要标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真实可信和质量安全,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定义和原则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包装、标签等方面使用的绿色标识,用于标示食品的绿色环保特性和质量安全。

绿色食品标志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准确、可信和可持续。

三、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和认证任何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工艺、原料来源、环保措施等信息。

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认证和核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评估。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 生产环境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2. 生产过程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

3. 食品质量要求:绿色食品需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 安全追溯要求:绿色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追溯系统,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管和惩罚为确保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和运行有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认证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进行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虚假标志和欺诈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绿色食品标志的推广和宣传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媒体的合作、参与相关展览和活动以及开展消费者教育等。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

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及法律保护(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报控制,而由期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的食品。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内容:1、绿色食品注册商标分别为四种形式。

A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B中文“绿色食品”四字。

C英文“GREENFOOD”。

D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2、商标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3、5、29、30、31、32、33共九大类。

其中标志图形注册核定使用别为第5、29、30、31、32、33共六大类。

3、商标注册证号:第892107至892139号,共33件。

4、商标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特点。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以下简称绿色生资商标)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包括各种动物的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包括牧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第二章申请、审核和许可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商标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企业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新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以下简称《产品证书》);(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2000)规定的要求;不得使用高铜、高锌等超剂量的微量元素;不得使用有机胂制剂;不得使用泔水作为饲料原料。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当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的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四)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六)外购饲料原料的,应提交相关绿色食品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七)产品执行标准;(八)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稿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第四条“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

1.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按计划兴办的“绿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场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3.大中城市旅游宾馆、饭店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凡经销“绿色食品”产品的商店、专柜均须经农业部批准。

非“绿色食品”商店、专柜不得销售“绿色食品”产品。

第七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产销衔接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生产企业同农业部指定的“绿色食品”商店、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协议。

第八条生产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绿色食品”原料货源供应情况编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引言绿色食品是指经过特殊认证,符合环境友好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绿色食品的市场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绿色食品管理制度,以规范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标识等环节。

本文将介绍绿色食品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传统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方式往往存在使用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物质过多等问题,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绿色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具体目标包括:1. 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绿色食品管理制度要求生产者采用无化学农药、无污染物及无激素的生产方式,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保护环境:绿色食品管理制度要求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促进生态平衡和资源循环利用。

3. 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通过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系统。

三、内容绿色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绿色食品标准:制定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标准化的绿色食品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辨别绿色食品,确保其购买的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 绿色农业技术:推广无污染、无化学农药和激素的种植和养殖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有机农业、低氮农业等技术。

3. 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建立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者的行为,包括土壤和水源的管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等方面,保证生产过程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4. 绿色食品认证和监督:建立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绿色食品的认证和监督,确保企业生产的绿色食品符合标准。

四、实施情况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00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001]

附件2-5: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取得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00)要求;(四)产品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四)复合食品添加剂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八)外购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一)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十二)产品应用效果试验报告复印件;(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第四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第六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规定。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并标明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第八条标志使用人应定期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告绿色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标志使用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与绿色食品标识近似的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涉嫌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举报。

KJ0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KJ0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3、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 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对申请企业 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 测机构检测。
4、中心对考察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 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 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号形式
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
农药
包括中等毒性以下的生物源农药、矿物 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 具体品种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 《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农药目录》为准, 共106种。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各种动物的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 浓缩饲料 单一饲料(包括牧草) 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 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程序 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号形式 五、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日期:1999-10-10发布 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绿色食品
绿色外圆——代表安全、有效、环保, 象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保障绿色食品产品 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理念; 中间向上的三片绿叶——代表绿色食品 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象征绿色食品 蓬勃发展; 基部橘黄色实心圆点——为图标的核 心,代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象征绿色食 品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2、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农药 肥料 食品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 兽药 包装材料 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肥料
包括——有机肥料、பைடு நூலக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
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 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随着环保、健康食品等主题的不断崛起,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重要方向。

而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依托于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国家实行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概述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保障绿色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推动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国家推出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进行的质量抽检,要求抽检符合规定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并且遵从绿色食品生产的标准和法规。

二、监管对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主要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相关设备进行质量抽检。

包括了绿色食品生产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生产资料,同时也包括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设备和仪器。

三、监管内容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抽检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抽检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检的范围,包括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设备。

(2)抽检的标准:抽检需要依照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同时也需要参考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3)抽检的频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年度抽检的频率,即每年抽检一次。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抽检频率。

(4)抽检的方法:抽检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包括对样品进行采集、制备和检验等。

四、监管结果管理办法对监管结果进行了规定。

如果抽检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质量标准,就可以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合格证书。

如果抽检不合格,就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置,包括立即停用并回收、销毁等。

五、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负责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这些机构需要依照管理办法作出监管规定和决定,并对监管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六、总结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的监管,保障了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推动了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相关任务要求,推动绿色产品标识整合,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5日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绿色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绿色食品生产者采用绿色生产方式,提高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与生产绿色食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生产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操作、产品质量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第八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提高追溯能力。

第三章绿色食品加工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绿色食品相适应的加工条件,包括加工环境、加工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加工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生产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加工档案,记录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生产操作、产品质量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提高追溯能力。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n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n (二)资质证明材料; n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n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n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国家绿色食品行业政策

国家绿色食品行业政策

国家绿色食品行业政策包括:
国家绿色食品行业政策包括: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证明性商
标,由绿色食品协会统一管理,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的基
本要求、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检验方法等。

3.绿色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绿色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者必须
按照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才能进入市场。

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绿色食品标志只能用于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产品
上,不得用于其他产品或宣传其他产品。

5.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标
准、质量安全检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

6.总之,国家绿色食品行业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绿色食品行业的
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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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生资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绿色生资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生资及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发布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公告、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一)通过协会审核并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
(二)经协会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协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三)违反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规定,被协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四)逾期未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五)逾期未参加协会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六)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
(七)其他有关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予以通报: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
(二)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
(三)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表彰的;
(四)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
(五)、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
(六)绿色生资管理员注册、考核结果;
(七)其他有关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章公告、通报的内容、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产品公告的内容包括:公告事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生资产品编号;其他公告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八条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品公告内容;
(二)限期整改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生资产品编号、整改原因、整改期限等;
(三)其他通报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九条公告的形式以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为载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通报的形式为协会印发《绿色生资标志管理通报》寄送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和绿色生资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第四章公告、通报的发布
第十一条协会负责公告、通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涉及终止标志使用许可、企业整改、表彰、处罚的公告和通报,协会应先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再依据处理决定发布公告或通报。

第十三条协会做出终止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决定前,应函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

在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公告或通报。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函告5个工作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内向协会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协会应于接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公告时限如下: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自标志使用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至三款的,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

(三)符合第五条第四至六款的,逾期3个月后公告。

(四)符合第五条第七款的,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通报时限如下: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通报。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至四款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

(三)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通报。

(四)符合第六条第六至七款的,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申请复议和投诉
第十六条企业对协会公告、通报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告、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协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

如确认公告或通报内容有误,协会应于15日内以公告或通报的形式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发现在公告、通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书面投诉,协会查实后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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