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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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进一步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充分地发挥困难补助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是体现国家关怀、学校关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应事先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效用。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负担学生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如伤残、疾病等),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二)学生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三)学生本人患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以上困难证明),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事发三个月内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四)对于少数民族贫困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受灾地区学生,以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困难学生可优先
给予考虑。
(五)已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义务劳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考虑。
(六)学习努力,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评定和审批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重点陈述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2、学院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1)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以下(含1000)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发放补助金,申请表交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临时困难补助在1000元以上的由学院分管工作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发放,申请表交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七条学院应将每次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定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八条谎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者,学校有权追回款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