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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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介绍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介绍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工作介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规划处 二〇一三年
汇报内容
第一部分 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第二部分 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工作思路和重点
一、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1.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构成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以技术领域管理分类为主线, 以专项资金来源为板块,是多领域、多类别、多层次 的矩阵结构形式。
• 依托地市建立科技项目服务工作站(直属机构) • 省市两级培训服务体系(讲师、教材、网络平台) • 科技项目管理专员 • 省市共享项目、专家、信用记录等资源
3 规范项目申报
• 控制申报
•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控制 • 合同期满逾期1年未提出验收申请(600多企业) • 同一企业法人有3项以上在研重大、重点项目 • 项目执行报告未提交 • 每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科技计划项目 • 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超过2项以上
• 部分申报过程把关审核粗放 • 少数时间节点把控不及时 • 个别重复多头申报现象、虚假资料申报
3 合同签订和管理问题
• 一部分项目未及时完成合同签订
• 一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 • 签订时间滞后 • 起止时间随意性大 • 资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匹配 • 合同书与申报书比较差异大
申报书
合同书
验收书
内容
1 构建科学系统的矩阵式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2 明确计划管理处室职责及其相配套的服务支撑机构 3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4 完善友好高效的项目综合业务系统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发业条监展务财察规处室划室:处::
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科技管理体制
指南编制 指南发布
项目评审 预算评审
过程管理
项目验收 财务验收
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的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对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部署,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专项、基金、项目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相关活动,是广东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科技计划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分级监督。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要求,强化科技计划管理各级主体责任,优化监督效能。

(二)相互制约,有机协调。

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

(三)遵循规律,优化服务。

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四)运用结果,精准监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全省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个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针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实行竞争性安排,采用专家评审和招标投标两种形式,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立专家制度。

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科技创新委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经费,包括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

本专项资金为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设立,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源头创新和创新环境营造。

专项资金规模和执行年限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财力许可确定,调整申请程序具体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科技创新委实施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项目组织单位应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列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符合公司制度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充分参考《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大项目相司所属部门。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预算内容和比例支出及控制,对因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支出,必须按公司制度和项目流程要求进行变更申请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否则财务部拒绝执行。

具体有关费用标准按本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例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列支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按以下内容严格管控: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原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专用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资料、专业培训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

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严禁开支礼品费、招待费、旅游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粤府〔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2009年6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国家对一些重大科技项目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并试行实施。

一、背景介绍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为了解决国家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而设立的。

这些计划通常涵盖了多个领域,如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二、资金来源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国家财政部门会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这些计划。

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机构等参与到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中,提供资金支持。

三、资金管理机构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主要职责包括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财务管理等。

四、资金管理原则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遵循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规范性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是科学性原则,即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资金。

再次是效益性原则,即要求资金使用要达到预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效果。

最后是透明性原则,即要求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资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建立了资金评审制度,通过专家评审来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其次是加强了资金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再次是健全了激励机制,对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取得重大突破和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和支持。

最后是完善了资金使用报告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六、试行效果和展望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试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增强了社会各方对科技创新的信心。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产生的经济效益。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财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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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08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广东境内实施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项目预算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其他费用: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有关单位为管理重大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二)项目费:是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地方财政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配套经费;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属省属单位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属市县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

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或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属省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制度。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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