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 W—J B—2014—00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一、评价范围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评价方法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1.现场调查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一、概述二、编制要求1.报告要求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建设地点、工作时间、施工周期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准确评估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
2.报告要求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粉尘、毒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量化和评级。
3.报告要求全面罗列建设项目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控制、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评估。
4.报告要求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供有关数据和证据支持。
5.报告要求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经济性和技术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等,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6.报告要求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指出不足之处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7.报告要求制定完善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改进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措施和目标。
8.报告要求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推广和应用进行评估,提供相应数据和指导意见,为其他类似建设项目提供参考。
三、编制方法和步骤1.收集有关建设项目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阶段的信息。
2.进行现场考察和实地调研,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3.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确定其危害程度。
4.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措施的执行情况、效果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5.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进、管理提升、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措施和目标。
6.编制报告,包括报告的结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读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最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没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 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二)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三)项目试运行情况;(四)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一)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
(二)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来源:作者:安徽职业卫生检测网日期:2012年03月30日访问次数: 7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一、概述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为了检测建设项目是否有效地
预防了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必须实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有效性的定期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是以系统的、科学的方法,识别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存在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并结合实际
情况,分析可能对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形成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价控制效果,及时提出改进对策,以确保建设项目健康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涉及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检测、控制对策评价、经济指标测算等。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要求必须准确、完整、系统
地描述该项目的工作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简介: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
(2)职业病危害检测与控制现状:对职业病危害形式、作业场所进
行检测,监测项目施工中可能对职业病危害控制产生影响的因素;
(3)项目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相应章节的内容应补充如下:1报告格式要求1.1标题与编号评价报告标题为“建设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标题或评价内容应与批准文件和委托书一致。
如项目实际情况已与批文及委托书不一致,应及时变更批文及评价委托书调整。
如评价报告只是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一部分,评价报告应设副标题注明分期或分阶段。
1.2封面封面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内页(公正性声明及投诉电话)、封面二(单位盖章)、单位资质彩色影印件、评价相关人员手签单(姓名、项目组职责、职称、资质证编号)及单位盖章。
报告书封面盖章注明正本与副本,正本至少三份,正本的手签单不得复印。
1.3正文三级目录,编号规范,含页眉(项目名称—报告编号—正文/附件)、页尾页数(第几页共几页),正文与附件要分别列出目录、页眉与页数,正文字体类型、字体大小、行间距、每行字数要与导则相符,正文插图不容许跨页,表格后文字应空一行,表格如跨页标题行要求重复。
1.4附件含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表、委托书、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类比用人单位准予被类比声明等。
1.5附图区域位置图及周边单位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内功能分区示意图、设备布局图(可能)等,附图要求各个功能区及设备标识文字清晰可见。
项目类比现场调查的相关机械通风设施、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现场告知(如警示标识、公告栏)等影像图片。
1.6 附MSDS化学物质MSDS摘录(主要的理化特性、摄入途径、毒理数据、接触限值等、补充职业病危害特性:致病原理、临床表现、诊治要点、所致职业病名称等)(MSDS 应该由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提供,无实际资料时,可查阅和摘录文献,应说明仅供参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适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 /T 19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GBZ/T 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二部分:化学物 AQ/T 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5.3 基础依据 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审查文件;建设项目设计及试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 资料等。 5.4 其他依据
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6 评价范围
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
7 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辐射防护屏蔽计算、 检查表分析法等方法,对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职 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
建设项目概况;b)。
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
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
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3.2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 害。
3.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ffect-assessment for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 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AQ/T 8010 —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 (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 中心、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张忠彬、李戬、杜欢永、郭金玉、陈建 武、张伟军。 AQ/T 8010 —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依据、范围、方法、程序、内容和报告编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各行业或领域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和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制 订评价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适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
• 初步的工程分析是否抓住拟评价项目特点;拟 订的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否把握拟建项目职业病 危害特点;
• 拟定的调查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 拟定的检测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 拟定的工作计划是否满足项目评价需要; • 方案的编制整体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评价报告审核
注意事项
➢ 内容充实:列出标准来源、卫生学要求、拟采取的措 施、符合程度评价、存在的问题;
➢ 语言高度概括、精炼,不要用易产生歧义的语言、符 号表述;
➢ 不要避重就轻,内容要全面;
➢ 表格与文字分析相结合,尤其对不符合项应有文字分 析。
➢ 不要就表论表,忌形式化(通用性差,注意其适用 性);
职业病危害检查表
特点:识别、预测、分类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 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 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 综合评价 • 特点:调查、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 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 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术语和定义
应急救援设施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 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 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 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辅助用室 :是指评价对象依据其卫生特征状况所 设置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存衣 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 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
➢ 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农药等 ➢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大体原则、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按照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利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概念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致使职业病的各类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类危害因素的统称。
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进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进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进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发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允许接触水平。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以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003
一、评价范围
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它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
1.现场调查
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调查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等内容。
9)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查:调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范围与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病人的安置情况。
2.职业卫生检测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并结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及作业方式,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整理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在设备满负荷或正常运行情况下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测,并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整理和分析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
3)建筑卫生学检测:开展建筑卫生学现场检测,并按相关要求整理和分析检测结果。
3.职业病危害评价
1)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和检测、建筑卫生学调查和检测、辅助用室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调查等结果,对照GB/T 16758等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应核实分析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存在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护设施改进建议。
对于建设单位已经按措施建议完成的整改,应进行复核。
2)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结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结果和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果,对照GBZ 2等标准,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符合性。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超过GBZ 2或其它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控制。